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J118-8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5320
免费资源

GBJ118-8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简介:

GBJ118-88,全称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中国在1988年发布的一部关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民用建筑(如住宅、办公室、学校、医院、剧院等)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声学环境的要求和控制,旨在提供一种科学、合理的隔声设计方法,以减少噪声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隔声设计应以满足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需求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建筑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2. 隔声性能指标: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建筑应达到的隔声标准,如室内噪声级、房间的隔声性能、隔墙、门窗等的隔声要求。

3. 隔声设计方法:给出了隔声设计的计算方法和工程实践中的设计策略,包括选用隔声材料、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指导。

4. 隔声工程验收:规定了隔声工程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以保证设计效果的实现。

GBJ118-88是当时我国建筑声学设计的重要参考标准,对提升我国民用建筑的声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该规范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更新为GB/T 5010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 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0个城市进行了调 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 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 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 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 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 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12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 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 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 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 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 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 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 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GA/T 967-2011》,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 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叠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 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 预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 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 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 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 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 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 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 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 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 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 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 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 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 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 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 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 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此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 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 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 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

星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楼板部位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 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 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 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 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 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 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主:(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目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 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 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4.2.1的规定。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表 4. 2. 1 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 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 可允许 目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 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3.1条位于交通于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于 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 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 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 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 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 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 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首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 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 3.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5.2.1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 符合表 5. 2. 1 的规定,

级 表 5. 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正压保护型“PD” GB 12476.7-2010》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级 二 级 二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工程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2.2的规定。

主: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DB63/T 1735-2019标准下载,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二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