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0]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6日)简介: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0]17号)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26日发布的一项行政管理规定。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广州市乡村地区的建设活动,确保乡村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该办法可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规定乡村建设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批流程,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用地性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2. 对乡村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强调了合法、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规定乡村建设项目的监管机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4. 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维护规划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总之,这个实施办法是广州市政府为了有序推动乡村建设,防止无序开发,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0]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6日)部分内容预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 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6日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 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产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禹、南沙、 人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 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 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产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 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字基地证等 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 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 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
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 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 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 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 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 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币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 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 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 七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个人审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 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 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相关区人民政府、镇、街可以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 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 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 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第二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各区 单独申报。 第七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 本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 过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审请划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该村(社) 对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 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 更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机构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 第八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 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审 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 币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升垦费。补充 讲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 尤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 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审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 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双层玻璃幕墙热性能检测示踪气体法 GB/T30594-2014》,也可 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审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由各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 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 权证等)。 第十二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审请材料后,组 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学基地使用方案
更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 审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审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王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 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 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请表》 上加具意见,审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四条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 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审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申请表》; (二)审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 “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 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 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审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 口或经办部应指导审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审请人需要补正的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请后,应当将有关审请事 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 也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委托测量 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六条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 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 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 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自许可决定送达审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 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 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必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审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 可决定书,说明理电,并告知审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镇、街应当自受理审请之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第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王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
统一向上级部门领取,再分发给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使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学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按照“穗规划资源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