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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GP-03: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简介:
CNCA-CGP-03: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卫生陶瓷部分主要指的是国家认可的绿色产品认证对于卫生陶瓷产品的具体要求和指导。卫生陶瓷,通常指的是用于卫生间的陶瓷制品,如马桶、洗手盆、淋浴房等,因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对产品的卫生性能、环保性能、使用安全性和耐用性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
该实施规则可能会涵盖以下内容:
1. 环保要求:如产品的生产过程需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节水、节能、减少废弃物排放等。
2. 卫生性能:要求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健康,比如无有害物质释放、易清洁、抗菌防霉等。
3. 安全性能:包括产品的结构安全、材料安全、使用安全性等,如陶瓷硬度、耐冲击性、耐腐蚀性等。
4. 耐用性:产品的使用寿命和维护要求,比如强度、耐磨性、耐老化性等。
5. 认证流程:详细描述了从申请认证、工厂审核、样品检测、技术评价到证书颁发的整个认证过程。
6. 产品标签和标识:规定了绿色产品的认证标志和标签使用要求,以帮助消费者识别绿色产品。
请注意,具体实施规则的内容可能会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的最新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CNCA-CGP-03:2020标准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CNCA-CGP-03: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部分内容预览: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90天,包 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 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 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卫生陶瓷按产品类别划分为:坐便器、便器、小便器、洗面器四个认证单 元。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审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 1)书面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 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 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 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3)生产厂通过安全标准化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适用时); 9)生产厂按GB/T19001、GB/T24001、GB/T23331和GB/T45001分别建立 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0)生产厂按GB/T33635要求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有效证明文件; 11)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见附件1)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 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3个工作 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1.1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 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 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 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2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 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1.2资料技术评审
5. 1. 2. 1 评审目的
5. 1. 2. 2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2人日,每增加1个认证单元,相应 增加1个人日,
5. 1. 2. 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2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5.1.2.4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目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2. 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 改证据; 3)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 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 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产品一致性检查; c)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 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3《绿色 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 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1。每增加1个认证 单元,在表1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每通过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 减少2个人日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 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 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间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6. 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及本规则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12个月内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 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 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原则上企业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若 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委托人、生产 厂、制造商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DB11∕T 387.2-2017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第2部分:水闸,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 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2.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 为附件3的3、4、5、6、7、8、10、11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
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8.2.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5.2.3的规定 进行。 8.2.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5.2.4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 的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 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 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 本文件6的规定。当按照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 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8. 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 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 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 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
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GB∕T 34010-2017 建筑物气密性测定方法 风扇压力法,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 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照10.5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 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 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 场检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一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第8章,且每扩展 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及型号的,可 酌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或延续申请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 数。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 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