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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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简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是中国为了规范和指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于1995年首次发布,2005年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建筑设计的发展。

该规范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分类:根据建筑的高度、功能和用途,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对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有具体规定。

2. 建筑平面布局:规定了建筑的平面布局、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以保证建筑内部的消防安全。

3. 建筑结构防火: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结构设计,包括防火隔墙、防火门、疏散楼梯等。

4. 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规定了消防设施的配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梯等。

5. 安全疏散:强调了疏散通道的设计,包括宽度、照明、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6. 防火材料和装修:规定了建筑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7. 电气防火:对高层建筑的电气设施、电缆敷设、电气火灾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内容预览: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 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 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 一 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时, 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 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²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 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 倍水平投影计算。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 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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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229-2014 建筑用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大气环境暴露试验方法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5.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1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 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 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 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 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蔬散出口和蔬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 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 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 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门式外开门。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 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 门。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宝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 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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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 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 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 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 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²。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 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 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 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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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 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 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 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 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 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 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 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 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 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 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 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 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 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 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 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 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 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 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GB∕T 17369-2014 建筑用绝热材料 性能选定指南,各层人 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 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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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 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 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 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 施。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m²但不大于4500m²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m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公共建筑不 应小于6.00m²。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 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JTJ 302-2006》,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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