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本)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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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009-201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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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09-201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本)简介: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是中国的一项标准,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于2014年首次发布,2018年进行了修订。

该规范规定了建筑的防火设计原则、防火等级划分、建筑平面布局、建筑结构防火、防火分隔、疏散设计、消防设施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水源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18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原有基础上,结合了新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和细化,更加符合当前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的实际需求。建筑师、工程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以确保设计的建筑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本)部分内容预览: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 (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 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 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 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 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 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 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 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 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 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 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 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 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DB45∕T 2316.3-2021 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第3部分:居住建筑,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 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

表 4. 2.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 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 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 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 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²且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 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 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 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 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 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 (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拱顶罐1520储罐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²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²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厂内名称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铁路线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厂外铁路线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名称中心线中心线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7

CJ∕T 241-2007 饮用净水水表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 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 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于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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