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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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汽车库、修车库(包括汽车修理、保养、检测等场所)和停车场的设计、建设和使用提出了详细的防火要求和指导。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在火灾时能够有效防止火势蔓延,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保护财产,以及减少火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它涵盖了建筑设计、防火分区、疏散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电气防火、防烟排烟、消防设施配置等内容,对车辆存放、维修、充电区域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通风设施、消防通道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设计,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城市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文件的性质,文本通常是官方发布,可能会存在专业术语和详细的技术要求,因此清晰无水印的完整版通常需要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的消防设计软件获得。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

7.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

1I、直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直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V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 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 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 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GB∕T 37254-2018 高纯碳化硅 微量元素的测定,在市政消火栓保 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 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

7.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内消火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平地下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 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时,室内消 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于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 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 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L/s~15I/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

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应 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 水箱。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 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 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

1.16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 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 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 续补充的水量。

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用水与其 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1除敬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 1I、Ⅱ、亚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I 类修车库。

7.2.2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火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 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

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有关规定: ? 工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工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 汽车库,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 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 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7.2.5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 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 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米用高倍数泡沫火火系统。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1、Ⅱ、类汽车库; I、Ⅱ类修车库。 8.1.3 NV类汽车库,Ⅲ、N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 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 库内。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 关规定。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 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关规定。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阝

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 应为不燃材料。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 应为不燃材料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 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 分区。

8.2.1除散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

.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且防烟分区不 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 下小于0. 5m的梁划分。

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且防烟分区不应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 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 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 于表 8. 2. 5 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 30m.

《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 CECS273:2010》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 排烟风机。

8.2.9'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天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天于15m/s。扭 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 排烟量的50%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 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 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 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Ⅱ、Ⅲ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Ⅱ、Ⅲ、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 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 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 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 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24337-2009》,其地面最低水平 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

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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