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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157-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简介:
DB32/T 3157-2016 是中国江苏省地方标准,名为《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它主要规定了有轨电车在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的试运营阶段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这个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规划与设计:试运营线路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线路设计应合理,满足运营需求,同时考虑到乘客舒适度和安全性。
2. 设备与设施:试运营的有轨电车及配套设施(如信号系统、供电系统、车辆维修保养设施等)应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确保正常运行。
3. 运营准备:包括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完善等,确保运营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管理:有轨电车的运行安全是首要条件,包括车辆安全性能、线路安全、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
5. 服务质量:试运营期间应提供优质的乘客服务,如乘车环境、信息公开、乘客投诉处理等。
6. 绩效评估:在试运营期间,需要对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运营效率、故障率、乘客满意度等,以优化运营策略。
这个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有轨电车的试运营过程平稳、有序,为正式运营提供良好的基础。
DB32/T 3157-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 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有轨电车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49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30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8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J49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T417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3. 1有电车 tram
3. 2 列车 train
运营线路上运行为目的而编组的由一个或多个车
3.3路权rightofway
3.4有轨电车路权rightofwayoftram
3.5试运行trial running
有轨电车工程冷、热滑工程试验成 并通过项目工程验收后,通过不载 客试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 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6试运营trialoperation
有轨电车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 验合格并通过试运营条件评审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有轨电车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 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 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主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 质量验收文件。 d)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 收文件。 e)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 验收合格文件。 f)消防验收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安全检查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 查、备案文件, h)环保验收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I)票价批复文件。价格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k)档案备案文件。档案主管部门对有轨电车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备案文件。 1)其它批复文件。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有轨电车工程出具的其它批复 文件。
建设单位应以有轨电车工程作为整 立拼行移父, 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 本、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轨行区构筑物、 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满足GB50490和车 辆技术条件的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的基标、线路及其他标识等附属设施应配置齐全
6.1.2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有轨电车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 当有轨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交通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非混 亍段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3有轨电车线路沿线,不应有妨碍行车视距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 6.1.4有轨电车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 地。 6.1.5轨旁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行人接触。 6.1.6有轨电车沿线道路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标识、标牌,有轨电车与道路平面交叉口 范围应设置禁停标识或标线
6.2.1轨道结构应具备稳定性、耐久性和弹性,以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并满足减 震、降噪要求。 6.2.2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 6.2.3当利用走行轨做牵引网回流时,轨道应进行绝缘处理,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 。 6.2.4线路排水应畅通,应采取措施加快轨槽排水,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 水;冬季易下雪、结冰地域,应在道岔转辙机处采取融雪、防冰冻措施。 6.2.5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 深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 等技术资料。 6.2.6与道路交通混行区域,应能满足道路交通设计荷载,轨行区表面应做硬化处理
6.3.1车站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引导标识。 6.3.2车站的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3车站的设备区应明示危险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4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设置齐全、功 能完好,并与周围城市无障碍交通系统衔接, 6.3.5车站建筑防灾设计应满足GB50016及其它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63.6在站台边缘,应设置防护设施或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4.1隧道、桥梁、开段和暗理段等结构工程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6.4.2应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高架区段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 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4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其它土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
7.1.1车辆应满足GB50490和CJ/T417的相关规定。 7.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独立第三方的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车辆载客运营之前,各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1000列公里。 7.1.4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厂播设备、火火器、紧急解锁装置、 安全锤等应设置齐全。 7.1.5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宜具备前照灯、示阔灯、转向指示灯、后位灯和后视镜
7.2.1车辆基地应满足GB50490的规定。 7.2.2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并 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有电区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 只;库内车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 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车辆基地应满足防水、防火、防淹、防雷、防爆、防盗要求。 7.2.6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7架车机、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7.2.8车辆基地的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 收。 7.2.9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设备和材料的选用等均 应符合消防要求,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 7.2.10车辆基地申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 安全要求。
8.1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设备维修及信息管理等运营调度 和指挥功能。 8.2控制中心应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等安防设施,
9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
a)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应满足 GB/T14549和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b)中压网络及变电所中压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应符合GB/T14285的要求。 c)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GB50065的 规定。 d)应完成主要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 e)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f)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并放置到位。电缆孔洞应封 堵,安装防鼠板,电缆应悬挂走向标示牌。
a)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和供电电缆 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满足GB50490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b)应有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由一主一备电源供电。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 部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c)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应整洁,设备间距应符合规定,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应清洁 无杂物。变电所外部应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9.1.3接触网(充电网)
a)接触网(充电网)工作高度应满足车辆技术条件,与道路交通混行路段还应满足道 路规划最小净高。 b)接触网(充电网)应架设贯通的架空地线或避雷线GB 12958-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所有与接触网(充电网)带电 部分通过绝缘隔离的金属部分皆连接至架空地线。 c)应设置高压通电警示标识。 d)对易受其他机动车辆损伤的支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平交道口处架空 接触网两侧道路应设置限界门。
9.1.4电力监控系统
a)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 变电所综合自动代( 钻)及传输通道, b)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
9.1.5杂散电流防护
a)杂散电流防护应满足CJJ49的规定。 b)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T50064的规定DB63∕T 1687-2018 青海省改性夯土墙房屋技术导则,
a)照明设备必须根据运营需要及应急疏散、救援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的 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