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25-3055-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B62/T25-3055-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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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2/T25-30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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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25-3055-201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25-3055-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简介:

DB62/T25-3055-2011是中国丹江口市地方标准,名称为《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它是一部针对该地区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规范。该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防止或减轻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详细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抗震性能的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的选择、抗震计算方法、抗震性能的检验、以及抗震构造措施等方面。

根据规程,设计时需要考虑该地区的地震活动水平,建筑物的类别、重要性、高度、结构类型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合适的抗震设防烈度。该规程反映了国际和国内抗震设计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于保障丹江口市及其周边地区建筑的抗震性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请注意,由于该规程是地方标准,其具体内容可能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或有所不同,具体应用时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DB62/T25-3055-2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3.7.1结构选型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建筑高度、 建筑功能、材料性能、场地条件、地基及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 适用条件综合比较,按现行《抗规》、《高规》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的结构体系。 3.7.2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整体 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指标,不宜超过《高规》 3.3.2条的限值要求。 3.7.3建筑和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避免设置各类结构缝(防震 缝、伸缩缝、沉降缝)。当必须设缝时,各类结构缝宜合并设置,并应 符合《抗规》关于防震缝的要求。 3.7.4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建筑造型要求的基础上,应合理布置结 构竖向和水平构件,使结构质心和刚心尽量重合或接近,以减少二 者偏心所产生的地震扭转效应。

3.7.58、9度区的乙类多层建筑应优先采用隔震技术。其他多

建筑和较低高层建筑宜采用隔震

3.7.9多层砖砌体房屋不应采用砖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

JC∕T 2438-2018 建筑装饰用单涂层氟碳铝板(带)表 4.1.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省内其他地区的场地划分应按本规程第4.1.1条的原则,参照 上述城市的划分标准,应用工程地质类比方法,确定场地抗震性能 归属。特殊情况下需做详细的研究后进行判断。 4.1.3建设场地类别的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 层的厚度为准,剪切波速测量应符合《抗规》中第4.1.3、4.1.4条的 有关要求。建设场地类别的划分应按《抗规》中第4.1.6条的要求进 行。山区建设场地,场地土类型与分布厚度变化较大的大、中型建 设场地,缺乏波速测试资料的城镇外围建设场地应加密波速测试 点。层数大于10层、高度大于24m的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 遵照《抗规》4.1.3~4.1.6条的要求,在不同地质单元布置波速测试 点,根据波速测试结果,对建设场地类别作出分区评价。 4.1.4甘肃省活动断裂分布参考图4.1.4(见附录D),活动断裂与 村镇位置关系表见附录B。位于全新世活动断裂避让带内的一般 建设工程应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 4.1.5建设场地及其邻近场地遇有断裂通过时,工程勘察应根据 区域构造和地震地质资料,对断裂的时代、规模、产状、覆盖层厚 度、活动性、断裂带位置、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提出建筑物位置调整或断裂详细探测和精 确定位的建议。

4.1.6全新世断裂(发震断裂)两侧各15m范围内严禁工程建设;

4.1.6全新世断裂(发震断裂)两侧各15m范围内严禁工程建设; 未经详细探测和精确定位的全新世断裂的避让应当执行《抗规》规 定。经过专门详细探测和精确定位的全新世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 参照表4.1.6。

探测和精确定位全新世断裂(发震断裂

4.1.9对于无地形影响的厚层黄土地区,如陇东的黄土塬、大河 谷的高级阶地、远离高边和坡边的地区,当黄土覆盖层的厚度大 于50m时,应将《抗规》定义的地震影响系数乘以表4.1.9给定的 调整系数

平地震影响系数随土层厚度的调整系类

本条与4.1.8条中规定的对地形影响系数的调整不重复进行。 4.1.10工程勘察应查明边坡形态、地层和建筑物与边坡边缘间 的距离。在满足边坡地震稳定要求的同时,建筑物距边坡顶部边缘 的距离宜大于坡高的5倍;距坡脚的避让距离,宜大于坡高的1.5 倍~2.5倍。

4.2.1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抗震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 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 3地基为软弱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工程性质差异显著、属 于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 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4建筑基础与土质边坡、软质岩石边坡及强风化岩石边坡的 边缘应留有足够距离,其值应根据考虑地震作用时稳定性计算结 果确定。

4.2.2饱和新黄土的液化判别

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2、15、18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其余、可按《抗规》4.3.3饱和粉土液化判别标准和方法进行初步判 别。 注:新黄土指晚更新世(Q3)、全新世(Q4)黄土。 2当饱和新黄土经初步判别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 时,可按《抗规》4.3.4方法和要求进行,但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 数基准值(No)应参考表4.2.2取值。

表4.2.2饱和新黄土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o)

3对判定为液化的饱和新黄土地基,可按《抗规》4.3.5方法和 要求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4.2.3新黄土的震陷判别

1对新黄土,当孔隙比(e)≥0.95或相对密实度*(≤0.7、且 含水量(W)≥20%或饱和度(Sr)≥0.65时,或当剪切波速(us)≤ 150m/s时,对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甲、乙类建筑和≥8度(0.30g) 的丙类建筑,可判为震陷性黄土。 注:相对密实度(M),m= Pdmx 大干密度。 2新黄土地基的震陷等级,可参考表 4.2.3 划分

表4.2.3新黄土地基震陷等级划分

4.2.4在确定湿陷性黄土场地土层剪切波速时,宜采用饱和含水 量(《黄土规》规定的甲、乙类建筑)或塑限含水量(《黄土规》规定的 丙、丁类建筑)状态下的剪切波速。

地基抗震承载力计算时,对湿陷性黄土及饱和新黄土,地基土 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取&=1,土的类型宜按软弱土考虑。

4.2.5黄土地基的湿陷和震陷,设计时应一并考虑,并采用地基

地基处理:以整片或局部垫层、强夯、挤密及其他复合地基,消 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和震陷量,或采用桩基础、将建筑物荷 载传至较深的非湿陷性、非震陷性土层中。 防水措施:防止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及环境水渗人未处理的 湿陷性、震陷性土层。 结构措施:对上部结构和基础结构等采取措施,以提高建筑物 适应地基不均匀下流的能力

4.2.6饱和新黄土地基处理深度、宽度的确定,应以建筑物在地

当地震作用下有可能亏起木处理软弱士层的液化、震陷和失 稳时,应加深、加宽地基处理范围,还可采取适当的基础结构和上 部结构措施减缓震害对建筑物的危害。 地基处理方法,可采用换土地基、复合地基等,以置换增强、排 水固结为目的,一般不考虑地基土的挤密作用。 局部垫层或复合地基的孔内填料,宜选用有一定粘结强度的 材料、如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等,不宜采用散体材料、如碎 石桩复合地基等。 地震作用下,处于软弱土层下限深度以上的桩侧应考虑负摩 阻力作用,且不宜采用载体桩、挤土沉管灌注桩、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PC)及空心方桩(PS)等。

GB/T 17659.1-2018标准下载注:老黄土指Q1、Q2黄土。

基础选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及体型、 设防烈度、荷载情况、有无地下室及其使用功能、相建筑物 况等。设计原则要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多层建筑基础选型 1)多层砖砌体房屋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地 基土较软弱、房屋层数较多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筏基 或桩基;当场地条件较好,8度(0.20g)及以下地区,房 屋层数不大于6层时也可采用砖砌体、素混凝土条形 基础。 2)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宜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 基础、交叉梁条基:遇软弱地基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伐 基,或结合地区特点,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桩基。 3)框架单独柱基应按《抗规》6.1.11条规定,沿两个主轴 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高层建筑基础选型 1)一般应选用钢筋混凝土平板或梁板式筏基,当地下室 基础需要较大刚度时可选用箱基。 2)当高层建筑遇场地黄土层较厚、可靠持力层较深时:或 房屋高度大于200m的超高层建筑采用筏基或箱基难 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及其变形要求时,均宜采用桩或 桩箱基础,为传力直接应尽量在剪力墙及承重柱下布 置基桩,也可均匀布置。 3)8度(0.30g)及以下地区较低高层建筑,当场地为抗震 有利地段,持力层为可靠的卵石层或砂岩地基,经地基 变形设计,能控制住差异沉降及倾斜,零应力区等相关

1)一般应选用钢筋混凝土平板或梁板式筏基,当地下室 基础需要较大刚度时可选用箱基。 2) 当高层建筑遇场地黄土层较厚、可靠持力层较深时:或 房屋高度大于200m的超高层建筑采用筏基或箱基难 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及其变形要求时,均宜采用桩筏或 桩箱基础,为传力直接应尽量在剪力墙及承重柱下布 置基桩,也可均匀布置。 3)8度(0.30g)及以下地区较低高层建筑,当场地为抗震 有利地段,持力层为可靠的卵石层或砂岩地基,经地基 变形设计,能控制住差异沉降及倾斜,零应力区等相关

4.3.2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原则

1高层建筑基础理置深度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 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对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 的1/18(桩长不计在内)。 2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位于抗震有利地段,且有可靠持 力层的8度(0.30g)及以下地区丙类较低高层建筑,无条件设置地 下室时,应分别按采用桩基或天然地基的不同方案采取相应的加 强措施。8度(0.20g)及以下地区的乙类较低高层建筑不设地下室 的高度及层数要求,可同表4.3.2中8度(0.30g)内类较低高层建 筑。不属表4.3.2范围内的较低高层建筑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地下 室。较低高层、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建议见表4.3.2。

DB37∕T 5171-2020 拉应力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胶低高层、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建议表

2基础埋深应以室外地面算至桩基顶(桩基时),基础底(独基、条基时), 混凝土底板底(设地下室时); 3设防烈度8度(0.30g)地区丙类较低高层建筑采用括号内的层数和高 度。 3较低高层建筑采用桩基、单独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必须加 强基础的整体刚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2基础埋深应以室外地面算至桩基顶(桩基时),基础底(独基、条基时) 混凝土底板底(设地下室时); 3设防烈度8度(0.30g)地区丙类较低高层建筑采用括号内的层数和高 度。 3较低高层建筑采用桩基、单独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必须加 强基础的整体刚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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