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8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正式版含勘误表)--已加书签20简介: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正式版含勘误表),是中国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的防火规范。该标准旨在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以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企业的消防安全水平。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精细化工企业的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设备选型、防爆、防静电、火灾报警与灭火设施、疏散设施、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储罐防火等方面的要求。它涵盖了精细化工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火灾隐患,对防火设计的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精细化工企业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进行防护和应急响应。
值得注意的是,"含勘误表"说明该标准在发布后可能会有修订或勘误,使用者在实际应用时应查阅最新的官方版本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正式版含勘误表)--已加书签20部分内容预览:
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 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 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 出口; 8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5.8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5.8.1应根据精细化工生产的特点与需要,确定监控的工艺参
1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DL/T 1709.8-2017标准下载,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 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 传指示报警设施; 2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应采用具 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 3有耐火要求的控制电缆及电缆敷设材料应采用具有耐火 阻燃特性的材料; 4重要的测量仪表、控制阀及测量管线等辅助设施可采取隔 热耐火保护措施。
5.8.4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和储运区
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规范》GB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 统,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采取合适的防爆措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 的防爆要求。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型、基 础、罐体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 准》GB50160的规定。
6.1.2可燃液体、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或隔堤的构造设计,应
6.2.1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 (绝压)的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 压储罐,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 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 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情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 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3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 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6.2.4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组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丙B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6.2.5工厂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0m²;2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²,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0m;3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1m3甲B、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6.2.6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表6.2.6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形式液体类别固定顶罐内浮顶罐或设置卧罐≤1000m>1000m3氮封保护的储罐甲B、乙0. 75D*丙A0. 4D0.4D0.8m丙B2m5m注:1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4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6.2.7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的规定,且甲B、乙、丙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22.
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立式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²;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限。 6.2.9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隔堤,且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 的10%: 1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5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 不应大于20000m; 6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 漏措施。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 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 标高起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1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5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 不应大于20000m;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 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 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 标高起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正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 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 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的消防空地。 6.2.14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项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3的 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 500m的内浮顶储罐、内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 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 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 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3.1液化烃工厂储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单罐容积不应 大于100m3。
置,储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 于3m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6.3.3的规定,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液 氧储罐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4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压力储罐,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5“*”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和隔堤设置GB∕T 39950-2021 LED灯用氧化铝陶瓷散热元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的规定
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 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规定;与 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4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2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 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断阀。 3甲、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 于8m。 4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 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 和检修的要求。 5甲B、乙、丙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 间距离不应小于8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 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GB∕T 25628-2010 土方机械 斗齿2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
于8m; 4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 急切断阀; 5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 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6.5.1甲、乙、丙类仓库距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 准第4.2.9条的有关规定。 6.5.2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粉尘、纤 维等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 水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