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48-2019 装卸软管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3448-2019 装卸软管定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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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448-2019 装卸软管定期检验规程简介:

DB34/T 3448-2019 是中国安徽省的地方标准,名为《装卸软管定期检验规程》。这个规程主要针对的是在装卸过程中使用的软管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装卸软管,通常用于输送液体或气体,如在码头、仓库、化工厂等场所,用于连接设备或进行物料传输。

这个规程详细规定了装卸软管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以及检验后的处理措施。它旨在保证装卸软管的性能稳定,防止因软管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泄漏、压力损失等问题,从而保障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软管的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压力测试、泄漏测试、耐腐蚀性测试、蠕变和疲劳测试等。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合格的软管应及时更换。

总的来说,DB34/T 3448-2019 是为了确保装卸软管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软管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DB34/T 3448-2019 装卸软管定期检验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Loading and unloading hos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34482019

DB34/T34482019

本标准规定了装卸软管定期检验的周期、 项目和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介质为气体、液体或液化气体,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移动式压力容器用装卸 软管定期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装卸冷冻液化气体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装卸软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检验机构应有装卸软管水压试验装置以及用于存放检验软管的防爆槽。 3.2检验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检验用照明灯具和电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压力试验装置上应装两块规格相同的压力表,其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6级,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 试验压力的1.5倍~3.0倍。 3.3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检验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对检验检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 识和控制,确认符合现场检验条件。 3.4使用单位在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软管的出厂技术文件、上次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5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能熟练使用压力试验装置。 3.6检验前应对软管进行吹扫、清洗,清除软管内残留介质

装卸软管的检验周期应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5.1.1软管出厂质量证明书(制造单位应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5.1.2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液体的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 压缩气体的装卸软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 5.1.3软管上次检验报告。

5.1.3软管上次检验报

DB34/T 34482019

检查软管与介质接触部件,部件应能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螺纹、法兰或快装接头应完好,快装接头手柄不应有缺失 外观不应有明显变形、破裂、老化,软管不应有堵塞现象。

5.3.1软管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耐压试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 应采取防冻措施。 5.3.2将试验设备与装卸软管连接牢固,充满试压介质,试验介质应符合TSG21和TSGR0005的要求 5.3.3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1.5倍,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应不少于5min,然后缓慢 降至工作压力时检查,软管不应有破裂、鼓包、永久变形和泄漏。 5.3.4在试压过程中,如发现装卸软管有异常现象,应停止试压,检查原因;不允许采用连续加压的 方法,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严禁带压紧固,试压过程中操作者不允许离开试验现场。

5.4.1耐压试验合格后CAS 220-2012 衣柜柜门,按软管的公称压力或工作压力对装卸软管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不少于5min, 不应有泄漏。 5.4.2气密性试验介质、温度、环境、过程按TSG 21和TSG R0005的要求进行。

6.1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a)合格:系指软管无影响装卸安全的问题或者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已经解决或者进行处理,并且经 过确认,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b 不合格:系指软管存在破裂、鼓包、永久变形和泄漏;连接接头螺纹磨损、法兰变形、快装接 头手柄缺失或有影响装卸及使用安全的问题,并且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未经解决或处理,不能够 保证安全运行。 6.2检验单位应在检验结束后及时在软管上贴打钢印号(检验标识),出具检验报告,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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