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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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简介: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规范。这部规范于2013年发布,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计价等环节制定的标准。

GB50500-2013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格式,强调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是工程计价的基础。

2.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了工程的计价规则,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单价的确定、总价的构成,以及计价表格的设置。

3. 合同管理:明确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结算和争议解决等过程中的计价原则和方法。

4. 工程投标和招标:规范了投标报价的编制、评审和确定,以及招标过程中的计价要求。

这部规范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部分内容预览: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JC∕T 1087-2008 钢渣道路水泥,列出明细表。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 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 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 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 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发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本

..0 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 科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 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土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 4AELZRiDT

GB∕T 50379-2006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 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5.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 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 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GB/T 37348-2019 自升式钻井平台甲板载荷图设计指南,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峻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 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 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 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 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内向发包人提 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 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 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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