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75-2018 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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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75-2018 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简介:

DB11/T 1575-2018 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名为《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北京市内特定类型的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目的是为了保障专用排水设施的高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专用排水设施的设计参数、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设施布局、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它可能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筑排水系统、地下排水管道等。具体内容可能包括设施的容量计算、防洪防涝设计、污染控制措施、设施的维护周期和应急处理等。

遵循这个规范,可以确保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北京市的标准和法规,有效防止和减少排水问题,保护环境,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整体效率。

DB11/T 1575-2018 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公共排水设施publicdrainagefacilities 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

DB11/T15752018

3.3 接户井servicemanhole 专用排水设施接公共排水设施前的最后一座检查井。 3.4 接户管serviceconnectionbranch 连接接户井与公共排水管渠的管道。 3.5 排水户drainageentities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6 预处理pretreatment 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初期雨水前,为调整水质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3.7 沉砂池gritchamber,detritustank 去除水中自重较大、能自然沉降的较大粒径砂粒或颗粒的构筑物。 3.8 隔油池greasetank 分隔、拦集含油污水中油脂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3.9 化粪池septictank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沉淀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3.10 毛发截留装置Hairinterceptiondevice 用于过滤或聚集污水中毛发、纤维状物及较大悬浮物的设备。

4.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公共建筑及工业用房的地面冲洗排水、民用建筑洗衣排 水应接入污水系统。 4.2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定。 4.3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取得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CJ∕T 418-2012 洗扫车,并 应符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技术条件。

DB11/T 15752018

4.4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用非小皮旭 专用排水设施方案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区域排水规划、公共 排水设施运行安全要求进行编制; 专用排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专用排水设施方案要求。专用排水设施设计需要变更原方案的,应征 得方案编制单位同意: 专用排水设施施工应依据专用排水设施设计进行: 专用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使用; 专用排水设施运行期间,排水户应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 位的监测和检测。

5.1.1专用排水设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位置与高程; 核算专用排水项目排水量: 评估公共排水设施接纳能力: 一雨水收集、利用与排放量; 一污水预处理要求; 一在线监测装置及应急排水设施要求。 5.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专用排水设施方案中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 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且标。

5.2.1专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GB/T31962、DB11/307要求。 5.2.2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工业企业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化粪池。 5.2.3 公共食堂和餐饮企业等企业应设置隔油设施。 5.2.4美容、美发、洗浴等企业应设置毛发截留装置。 5.2.5车辆清洗及维修等企业应设置沉砂隔油池。 5.2.6专用排水设施排放雨水应按DB11/685的规定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 5.2.7施工降水、施工废水应经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5.2.1专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GB/T31962、DB11/307要求。

5.3.1城市(镇)建设区规划污水负荷,宜按公式(1)计算:

5.3.1城市(镇)建设区规划污水负荷,宜按公式(1)计算

式中: Qtd——城市(镇)建设区规划用水负荷(m²/d);

式中: Qtd——城市(镇)建设区规划用水负荷(m²/d);

Qtd=Kid×Qu+Kd×Qu

DB11/T 15752018

Qiu一一城市(镇)建设区平均日规划生活用水量(m²/d); Km一一工业及仓储污水排放系数; Q——城市(镇)建设区平均日规划工业及仓储用水量(m²/d)

3.2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结合建筑内部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当缺乏相关实测数据时,宜采用0 3.3工业及仓储污水排放系数应结合工业用地工艺和仓储设施水量用途和内部排水设施水平确 缺乏相关实测数据时,宜采用0.8。 3.4雨水设计流量,应按公式(2)计算,不同地面种类径流系数可按表1取值:

5.3.2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结合建筑内部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当缺之相关实测数据时,宜采用0.9。

式中: Qs—雨水设计流量(L/s); 径流系数: q 设计暴雨强度[L/(s·hm²)]; F 汇水面积(hm²)。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径流系数; q 设计暴雨强度[L/(s·hm²)]: 汇水面积(hm)

表1不同地面种类径流系数表

北京市分为2个暴雨分区,具体如下 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1min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 t—设计降雨历时(min); P一设计重现期(年)。 一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5min

1558(1 + 0.955lgP

(t ± 5. 551)0.83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 t设计降雨历时(min); P一设计重现期(年)。 一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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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1 + 0.961gP) (t + 11. 591). 902

19(1+0.961gP) ± 11. 591)0. 902

一一第I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1min

591(1 + 0.8931gP 1: (+ ± 1 859)0.436

(t ± 1. 859)0.434

第I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5min

1602(1+ 1.0371gP) (t + 11. 593)0.631

注:以镇级行政区作为划分基础单元。房山区的史家营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门头沟区的清水镇、斋堂镇、履 翅镇、妙峰山镇、大台街道、王平镇、潭柘寺镇,昌平区的流村镇、阳坊镇、马池口镇、南口镇,海淀区的上 庄镇,延庆区的八达岭镇、康庄镇、大榆树镇、井庄镇、延庆镇、沈家营镇、张山营镇、旧县镇、永宁镇、香 营乡、刘斌堡乡、四海镇、大庄科乡、千家店镇、珍珠泉乡,怀柔区的宝山镇、九渡河镇、汤河口镇、长哨营 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等乡镇划为第I区;其余地区划为第Ⅱ区。

5.4水量水质检测与监测

4.1排水户的污水接户管前端应设置水量水质检测井。检测并可与接户并合并设置。 4.2检测井应满足水量计量、水质检测取样的条件,并应满足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

6.1.1有地下室的建筑或建设用地低洼地区专用排水设施均须设置防倒灌装置,并安设应急提升装置。 6.1.2含有传染、腐蚀、放射性的污水或废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入位置应设置便于操控的应急关 析和处置设施。 6.1.3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宜采用顶平连接。 6.1.4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宜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 佳地应具有雨水储存或调节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 功能生态水体。 6.1.5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6.1.6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凹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 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6.1.7初期雨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6.2管道及附属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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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专用排水设施的管道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理深小、尽可能 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 6.2.2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且 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6.2.3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专用排水设施的管道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高效燃煤锅炉房设计规程 CECS 150:2003》,按管线短、理深小、尽可能

2.2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且 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3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之间应设检查井连接,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 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出户管有专用管件的,可减少检查井设置。出户管宜 考虑防倒灌措施: 管道宜采用管顶平接: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 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管道污水排水定额宜采用与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85%~95%。 2.4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

6.3.1当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时,应设置排水泵房。 6.3.2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按GB50014执行。 6.3.3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 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3.4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3.5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6.3.6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且污水泵站集水池的 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6.3.7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流通量大、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6.4.1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排水户建筑物布置、地形坡度、投资、运行管理和用地条件等确定采用分散或集中布置 化粪池; 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和停车场下: 宜按污水在化粪池中的停留时间不小于24h,清掏周期不小于一年进行容积设计; 在化粪池前后应设检查井,检查井距化粪池的距离宜为2m,且不宜为跌水井: 含大量油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化粪池

GB 50384-2016 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6.4.2隔油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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