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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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简介:

GB 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国家标准,它是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方法的规定。该规范于2016年5月1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主要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

该标准的核心内容包括: 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内容、格式等,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 2. 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明确了工程价格的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以及如何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计算。 3.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机制,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4. 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时间、方式、依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GB 50500-2016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GB 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 28 BIM造价(Revit)群133155693提供

根据合同约定的件裁切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3.5.2仲裁可在峻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呈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 应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在本规范第13.1节至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 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 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 交仲裁。 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 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的件裁切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3.5.2仲裁可在峻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呈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 立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5.3在本规范第13.1节至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 寸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 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 交仲裁。 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 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书面要求, 其内容包括: 1与鉴定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115-2006》BIM造价(Revit)群133155693提供

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其他相关资料。 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 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 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 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 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M

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对任意改 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 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 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 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人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 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 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 入鉴定期限。 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 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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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 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 正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 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 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 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O 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 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 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 与原件相同, 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 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 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 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 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 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4.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 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4.2.5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4.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14.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

造价员试用期工作总结BIM造价(Revit)群133155693提供

式中: △P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一一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金额。此金额应 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2、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e3、、Ft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 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 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峻工日期 与实际峻工口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A.2.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 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 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A.2.2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复核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DB11∕T 388.3-2015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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