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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简介:
这是一个关于张家界市城乡规划的具体技术规定,文件名为《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发布单位为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为2018年12月。此类规定通常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和乡村的规划与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保护自然资源,提升城市品质。
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城市规划的布局、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间距、绿地比例、交通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由于我作为不能获取实时文件内容,建议你查阅官方文件或与相关规划部门联系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采 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注: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居住建 筑对间距的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 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居住建筑的 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 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日照 (一)张家界市位于第II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 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 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 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 日照时间。 (二)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 养院的寝室等。
第九条建筑离界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 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的离界距离,按附表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 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二)界外紧邻公园、绿地、户场、水面等开敲空间时 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 最小值为3米。 (四)教学楼、病房楼、幼儿园、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 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特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特殊要求应增加相应离界距离。 (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 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第十条建筑退让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按附表4《建筑退让城 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间 距和日照的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即交叉口两条道路 红线进行切角处理后的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应在相应规定
的基础上增加3米,高层增加6米。在不同宽度道路相交的平 面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多者计。 2.建筑物的台阶、无柱雨蓬等其它附属设施不应逾越道路 红线,突出建筑主体的台阶和无柱雨蓬的距离不应超过其建筑 主体退让距离的1/4。 3.传达室、门卫室、大门、进出闸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 物的退让距离:城市主干道不应小于6米、次干道不应小于4 米、支路不应小于2米。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 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 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作为疏散 空间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二)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 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 米,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3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 路支线不少于20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 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三)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其 退让澧水干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退让澧水支流 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退让其它溪流规划蓝线的距 离不应小于10米。 (四)建筑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五)建筑退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建筑退让同时存在多种控制因素时,应按其中的最 大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建筑层高 (一)居住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小于2.8米、不宜大 于3.6 米。 (二)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4.2米,非标准 层可大于4.5米、小于9.4米。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5.6米,非标准 层可大于5.6米、小于13.4米。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配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 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 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 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自均应采 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房地产开发项自应按 规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置装配式建筑。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 (一)城市景观总体要求 坚持以“澧水绕群山、七溪皆归源、绿廊通山水、一城带 九岸”为总体景观结构,体现本土民族特色,强调景观节点、 景观廊道、城市天际线以及城市标志物等要素打造,并重点做 好滨水、山体背景、道路两侧景观凤貌控制。 (二)滨水景观凤貌 滨水景观风貌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体现地 方文化特色。临河建筑立体上应梯级布置,以多、低层建筑为 主,适当布置高层,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平 面上应灵活布局,与河流岸线、水体形态等相呼应,形成灵动 多样、线形流畅的平面形态。 (三)山体景观界面 中心城区澧水南岸建筑应以大门山山体为背景,澧水北岸 应以回龙山、月斧山等自然山体为背景,建筑的体量、高度、 形态应与背景山体相协调,不能对背景山体的主体景观如大1、 洞、烈士塔等形成视线遮挡。各城市组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应 安附表5《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的规定控制。 (四)道路两侧景观
1.临街和重点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亮化光源以黄白颜色 为主,整体要求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协调,整洁美观,用 字规范,书写工整,讲究艺术品位。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 ED等新型现代光源,不能对建筑物原有风貌、结构安全、消 防通道、城市公用设施使用产生影响。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除 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建筑以柔和的黄色 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 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 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筑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 打造。 2.临街建筑不宜布置小升间门面,不应采用卷闸门,严格 控制商住综合楼中商业建筑的功能业态,满足相邻住户的油 因、气味、噪音等环保要求。户外户告、标语牌等应与周围景 观协调,整洁美观,确保安全。除有保密、安全等需要的特 殊部门外,不宜建设围墙,鼓励用绿化作分隔处理。 3.临街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合理布置绿地、城市 小品,不应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附属设施。 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布 置,进入管井。 第十四条建筑风格 (一)建筑风格总体控制要求
建筑风格应以本土民族特色为主,与自然环境、城市文脉 及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功能分别 控制。 (二)不同建筑类型外观凤格控制要求 1.高层建筑应体现现代民族风格,运用现代材料,提炼和 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宜以点式 布置方式为主,建筑面宽不应超过45米。 2.多、低层建筑应运用地方民族建筑元素符号,突出地方 民族特色。 3.建筑屋顶样式和造型宜丰富多样、高低错落,提倡坡屋 贞的使用,避免平屋顶的独立使用。 (三)不同建筑功能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居住类建筑: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注重运用地方民族元 素符号,宜选用现代、新中式和新古典等建筑风格。 2.商业、科教、办公等公共类建筑:体现现代气质,注重 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宜选用土家、现代和新中式等 建筑风格。 3.交通枢纽、文化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功能需 求,以现代风格为主,融入地方民族特色和自然山水形态特征, 4.工业建筑:体现现代气质,宜选用现代建筑格。 (四)建筑宝外装修要求
4.工业区:应体现现代工业的气息,以明度较高的色彩为 主。
第十六条道路系统 (一)城市主十路与主十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500 000米,次十路与主千路、次十路与次十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 应为300一500米,支路与次干路、支路与支路的交叉口间距 般应为150一300米。 (二)城市道路网规划宜形成环状或网状的路网系统,道 路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其相应要求。 (三)城市道路纵坡宜采用0.3%一6%,道路交叉口纵坡不 应超过2.5%。小区内部道路或遇特殊困难的城市道路最大纵坡 不应超过8%。 (四)建设用地仅邻一条城市道路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3部分:篮球架 GB/T 19851.3-2005》,原则上只充许开设 个机动车出入口(学校、车站、电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除 外);当相邻城市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建设用地面积≤2 公顷时,亦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开向最低一级 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五)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用地,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的 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道路交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义点起不 应小于70米。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 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大于 20米。 5.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和其它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置 在道路红线以外,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客车(货车) 出入口不宜大于10米,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适当放 宽。 第十七条公共交通系统 (一)道路设计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应当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二)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等其他交通 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300一500米,郊区停靠站间 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