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5-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01/T 5-2018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简介:
DB4401/T 5-2018是广州市的一个地方标准,全称为《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这个规范主要规定了在广州地区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时应遵循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房屋面积的定义、测算范围、计算方法、误差允许范围等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房屋面积测算的公正、公平、准确,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这个规范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1. 面积定义:对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进行详细定义,明确各类面积的计算边界。
2. 测算范围:规定了哪些区域应被计算在房屋面积内,哪些不应计算,如阳台、飘窗、设备平台等的面积计算规则。
3. 计算方法:详细说明如何计算各类房屋面积,包括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公共面积的分摊原则等。
4. 误差控制:设定面积测算的允许误差范围,以确保测量的精度。
5. 纠纷处理:对于面积测算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依据和程序。
6. 附则:包括标准的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请注意,每个地方的房屋面积测算规范可能会因地方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当地最新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果你需要了解具体的细节,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或者咨询相关部门。
DB4401/T 5-2018 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4401/T 52018
采用适用于低空作业、能用于测绘成果生产的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包括旋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 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等。
5. 10. 3成果精度要求
a)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生产按国家1:500或1:1000航空摄影测量精度要求执行; b)航摄区域基准面的地面分辨率≤10cm:
灯饰氛围营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图纸20195.10.4数字影像成果生产流程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法生产数字正射影像图,按照技术准备、像控点布设及测量、空中三角测量 定向建模、数字高程采集、影像纠正、影像匀色与处理、镶嵌、裁切、相关文件制作、成果整理等 流程进行。
5.11野外解析法测量
野外解析法测量主要利用经检定合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测绘仪器,借助平面 控制点、像控点、像控内业加密点、界址点、房角点等,采用极坐标法、线交会法对建筑区划内各房屋 要素和业主共有部分要素进行测量
6.1.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上盖; b) 有围护: c 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d) 层高在2.20m以上; 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6.1.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m以上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 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6.1.2.2房屋内的阁楼、夹层、插层、设备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 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 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 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5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1.2.7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非独立柱或非单排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 的有柱(非独立柱、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8与房屋结构相连且有非独立柱或围护结构的永久性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 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0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1依坡地而建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2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该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DB4401/T 52018
6.1.2.13坡屋顶、穹型顶以及倾斜墙体的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6.1.2.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向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方向倾斜,按柱距离地面2.20m 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5除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m以上 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建筑面积。 6.1.2.16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m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 2.20m时,仅计算夹层下方空间的建筑面积。 6.1.2.17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 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6.1.2.18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6.1.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 在2.20m以上的结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6.1.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2独立柱的门廊,独立柱或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开放式建 筑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3有顶盖且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4所在层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6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 一半计算。
6.1.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4.1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房屋及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a)无上盖; b) 无围护; c) 装饰性建筑及构件; d) 层高小于2.20m; e) 沿街(巷)作为公共使用或通行的部位。 6.1.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计算 建筑面积。 6.1.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无上盖的花园、泳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 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9 独立烟、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2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3 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DB4401/T 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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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阳台的面积计算
6.2.1.1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 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6.2.1.2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6.2.1.3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6.2.1.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4、图5所 示。
封闭阳台边长计算范围图
6.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
图5不封闭阻台边长计算范围图示
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不封闭形式的建筑空间,有有效上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3花台、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3.1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2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3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与阳台间有活动间隔的,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与阳台间有固定间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 2. 4 飘窗、橱窗的面积计算
6.2.4.1突于外墙的飘窗、橱窗,室内净高2.1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2.4.2飘窗、橱窗其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且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JB∕T 10956-2010 道路施工与养护设备 稳定土厂拌设备,按照挑楼的面积计 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4.3阳台范围内的飘窗、橱窗部分,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比部分不再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6.2.4.4沿房屋外围护结构面向房屋内凹的窗体,其内凹部分的水平投影计入房屋面积
6.2.5公共通道的面积计算
2.5.1公共通道的判别条件:与公共道路街巷或公共开放空间相邻,且两端不封闭的通道, 共道路通行。 2.5.2骑楼、骑街楼底层、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等公共通道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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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 计算建筑面积; b 骑楼的底层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但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 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占地面积140.104平方米二层独栋别墅,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骑街楼的底层不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d 由多段构成的临街公共通道,如其中一端不相通,可在最近不通视的通道拐点处划分公共通道, 不通视段按外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6.1走廊类型的划分如下!
a)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垂直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房屋外空间开散 时,该走廊为外走廊,其他情形属于内走廊: b)外走廊按其外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 6.2.6.2内走廊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是否有柱,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外走廊分别按有柱走廊和无 柱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6.3位于首层的挑楼、挑廊、檐廊、雨蓬下方,无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或 花基,无论是否为公共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