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62-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简介:
DB22/T 162-2017《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是吉林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这部规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规程涵盖了建筑消防设施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通信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消防防火门等。它规定了这些设施的检验内容、方法、程序、频率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标准。
具体来说,它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各个阶段的检验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消防设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效运行。同时,规程也强调了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以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的来说,DB22/T 162-2017《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于规范和提升吉林省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5. 6. 2. 2. 1技术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控制器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 具有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6.2.2.2检验类别
5.6.2.2.3检验方法
模拟火灾报警信号《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 JG305-2011》,检查火灾应急广播工作状态, 检查是否具有开启扩音机和播音器功育
5.6.3床头柜应急广播功能
5. 6. 3. 1技术要求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 6. 3. 2检验类别
5. 6. 3. 2 检验类别
5. 6. 3.3检验方法
DB22/T 1622017
在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处于关闭或播放状态时,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查看其能否接收到火灾应急广 播。
5.6.4备用扩音机功能
5.6.4.1技术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 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或与主用扩音机容量相同。
5. 6. 4. 2 检验类别
5.6.4.3检验方法
6.5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5.6.5.1功能要求
5.6.5.1.1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 听消防应急广播。个 5.6.5.1.2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5.6.5.1.3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 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5.6.5.1.4当确认火灾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时应具有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的功能。
5.6.5.2检验类别
5. 6. 5. 3 检验方法
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现场检查能否实现传声器播音功能; 控制器自动状态下,触发火警,查看火灾应急广播是否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是否与火灾 报器交替工作按设计程序自动启动。
5. 7. 1. 1 安装要求
7.1.1.1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 7.1.1.2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 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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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3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7. 1. 2检验类别
5.7.1.3检验方法
5. 7. 2. 1 功能要求
5.7.2.1.1系统联动时,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所有火灾警报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压级不 应小于60dB;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7.2.1.2火灾警报器的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 应与消防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5.7.2.2检验类别
5.7.2.3检验方法
独发火灾警报装置,检查其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级计测量其声压级,是否与消防广播交
5. 8. 1. 1技术要求
5. 8. 1. 2 检验类别
5.8.1.3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验。
5. 8. 2. 1安装要求
5. 8. 2. 2检验类别
5.8.2.3检验方法
5. 8. 3. 1 安装要求
5. 8. 3. 2 检验类别
5.8.3.3检验方法
采用尺量并进行通话试验
5.8.4.1/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
5.8.4.2检验类别
5.8.4.3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进行通话试验。
5. 8. 5. 1 技术要求
5.8.5.2检验类别
5.8.5.3检验方法
DB22/T 1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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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 1. 1安装要求
5. 9. 1. 1安装要求
5.9.1.2检验类别
5.9.1.3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并用秒表测量运行时间
5. 9. 2. 1安装要求
5.9.2.1.1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管路中。 5.9.2.1.2向消防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专用线路外,其它
5. 9. 2. 2 检验类别
5. 9. 3. 1控制功能要求
3.1.1手动启动,在首层操作专用按钮, 消防电梯应直接降至首层,并向控制器反馈其动作信 3.1.2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电梯自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1.3系统联动启动,在火警状态下,应能实现消防电梯自动降至首层功能或转换层,并向控 馈其动作信号,显示其动作状态,
5. 9. 3. 2 检验类别
5. 9.3.3检验方法
5.9.3.3.1现场手动操作,观察电梯动作情况和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 5.9.3.3.2在消防联动设备上发出控制信号,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和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 5.9.3.3.3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控制器信号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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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1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5.10.1.2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5.10.1.3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5.10.1.1/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5. 10. 2检验类别
5.10. 3检验方法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1.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 11. 1. 1 设置要求
11.1.1.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 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11.1.1.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11.1.1.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 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11.1.1.4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
5.11.1.3检验方法
5.11.2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 11. 2. 1设置要求
11.2.1.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11.2.1.2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 11.2.1.3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 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日
5.11.2.2检验类别
DB22/T1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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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3检验方法
5.11.3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11.3.1设置要求 5.11.3.1.1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5.11.2节的规定。 5.11.3.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 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5.11.3.1.3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 所。
5. 11. 3. 1 设置要求
5. 11.3. 2 检验类别
5.11.4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5.11.4.1设置要求
5.11.4.1.1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 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5.11.4.1.2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5.11.4.1.3电气火灾监控器形式的选择与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相适应,应能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当电气火灾监控器发生故障时, 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
5. 11.4. 2检验类别
5. 12. 1. 1设置要求
DB22/T 1622017
5.12.1.1.5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1019-2008》,宜布置在靠近外墙的部位。 5.12.1.1.6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12.1.1.7消防控制室应设备用照明
5.12.1.2检验类别
5.12.1.3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及查看资料。
混凝土内墙、顶抹灰施工交底记录12.2.1设备布置的要求
5.12.2.1.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5.12.2.1.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12.2.1.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5.12.2.1.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12. 2. 1.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 显间隔。
5.12.2.2检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