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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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543-2014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69.5K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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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43-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简介:

"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是中国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制定的一套规则和指南。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通过三条调水线路,将长江流域的水资源调往华北地区。

这个规范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的配置,以及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等。

2. 监理工作的实施:详细描述了监理工作流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的监理任务,以及如何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等。

3. 监理文档的管理:规定了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的保存、归档和查阅要求,以确保工程的可追溯性和责任明确。

4. 安全与环保监理:强调在监理过程中,要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同时要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5. 争议解决:规定了在监理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问题或与建设方、施工方产生争议时的处理机制。

6. 违规处理:明确了对监理单位或人员违反规范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请注意,具体的细节可能需要参考标准原文,以上内容是基于一般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的通用性推测,具体执行标准应以DB12/T 543-2014原文为准。

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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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设计文件后, 由总监理工 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按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报送发包人

.2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发包人。 4.4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 开始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 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5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4.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7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 共电、通讯等施工条件。 4.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 监理通知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 同工期起算日期,进场通知格式见附录A表A.1。 4.9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分别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障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赶 工措施报告、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施工文件进行审批,批复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2。 4.10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审查 后,报发包人。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3。 4.1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检测计划进行审查后,报发包人。工 程检测计划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4。 4.12分包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材料,符合有关 规定后,予以签认。 4.13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和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措施以及平 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4.1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药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 盖章。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5、A.6。监理机构应在与 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交底表格式详见附录A表A.7。 4.15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的组织、程序及主要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 议由发包人主持,会议后,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并由各方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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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开工令下达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并邀请监 督机构参加。监理交底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交底内容为: 1)明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和义务: 2)介绍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介绍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明确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4.17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后,经检查承包人现场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等满足 合同约定及工程开工需要后,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并报发包人备案。开工令格式参见附录A表A.8。 4.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经检查该分部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 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开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9。 4.19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例会或监理专题会 议,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格式参见附录A表A.10。 4.20监理工程师应如实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施工全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 理日志格式参见附录A表A.11。 4.21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巡视工作,指定专人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记录 格式参见附录A表A.12。 4.22对需经发包人批复及答复的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格式参 见附录A表A.13。 4.23项目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 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14。 4.24项目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建议,可作为备忘录,并如实记录相关 内容,备忌录格式参见附录A表A.15。 4.2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对 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4.2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工程验收监 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受发包人的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 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1 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2) 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山西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3) 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 跟踪检查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 5) 采用跟踪检测的方式检测工程试样。 6) 检查施工质量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 7) 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情况和设备仪器维护情况。 8) 编制现场质量控制资料。 9)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查、验收资料。 10)主持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1)负责承包人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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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项目监理机构应替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度)是否 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5.3现场质量检查检验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质量控制工作应符合SL288的要求。 5.4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5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质量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资格进行核查。 5.6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设备计量检定、试验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 5.7监理人员应采用现场巡视、查阅施工记录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 进行严格控制,及时纠正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法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5.8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 予以签认,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 理,并详细、准确地填写旁站记录,旁站记录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5.9监理人员进行平行检验时,监理工程师对检测机构发出取样通知,明确样品名称、检测组数等, 乍为监理抽检凭证,取样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2。 5.10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存在违规(章)作业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纠正。整改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3。 5.11监理人员应跟踪检查承包人的整改情况,对未立即进行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警告通知, 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警告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4。 5.1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指示和指令,或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经发包人 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通知,责令其改正。暂停施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5。 5.13对暂停施工的部位,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 并督促承包人复工,复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6。 5.14监理人员应检查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 核。 5.15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机 构组织责任界定,报发包人备案。 5.16发生质量事故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通知,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对事故的 性质、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将评估情况报发包人。 5.1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 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管理,其主要工作为: 1)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管理。 2) 依据施工合同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3)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 落实各项进度控制措施。 5) 编制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6) 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的年、季、月计划。 7) 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8)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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