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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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 596.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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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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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596.1-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简介:

DB12/596.1-2015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全称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这个标准主要是针对北京市的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环节,给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

这个标准的第一部分,即“设施设置要求”,主要规定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各类设施的设置原则、设置条件、设置位置、设置数量、设置方式以及设施的技术性能要求等。这些设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监控摄像头、交通流检测器、信息发布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等。

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化的设施设置,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保障交通安全,优化交通运行,提升城市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对于交通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单位来说,这个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工作指南。

然而,由于具体的规范内容涉及到大量的技术细节,无法在这里一一列举。如果你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能需要查阅完整的标准文档,或者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DB12/ 596.1-2015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引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建设原则 城市道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国省干线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配套工程设施

本部分的第5.1~5.3、6.1、6.2.36.2.6、6.4、6.5、7.1、7.2、8.1、8.2、8.3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DB12/596《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设施设置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一第1部分:设施设置要求; 一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DB12/59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 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建伟、聂方、王亮、刘少堂、张学军、贾岩、张海、张玉鹏、李春燕、马郡、 陈权、孙泽宇、任超、孙占明、夏雪松、刘希良、乔百合、杨树海、程锦、于冉冉、孙长国、赵学峰、 孙炜、刘胜汉、许顺国、田静、陈洪、李强、周里智、岳向武、田涛、于永刚、孔涛、张纪升、张利。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近年来,天津市道路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作为提高道路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重要手段的道 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同时,天津市的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大都是在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完成后,随着交通管理的需求加大时,才陆续考虑增加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这种方式造成了目前道路的 重复开挖,重复建设,增加了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更为交通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为充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CJJ 62-199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转变目前的落后局面,市政府要求尽快制订我市道路交通智能 管理系统建设行业标准和规范,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交通可变情报板、交通流量检测、交通违法监测等类 没备,是交通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规范对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予以规定 本标准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于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具备检测基础交通信息数据,如车流量、车速、车间距、车辆类型、道路占有率等参数的设备。用 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量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应具备检测不同机动车车型的交 通量及平均速度、跟车百分比、平均车头间距、时间占有率等参数功能的设备。能够检测的车型至少包 活:中小客车、大型客车、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摩托车 等九类。

轴载检测设备axleloaddetectordevice

具备检测公路断面车辆载重、车辆超限等功能的设备,采集数据内容至少包括轴载、轴距、总重、 车速、车轴类型等参数。

改变用以指示特定车道是否允许通行及建议速度等信息的交通运行控制装置,包含车道控制 检测设备、通信设备和控制计算机等

4.1 天津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建设应遵循与道路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原则 其中涉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应符合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频监控网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 4.2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共享与交换能力,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涉及公共安全、 执法、车辆私人信息等数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3道路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开通运行前须完成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建设,新建设施应实现 与全市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4.4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涉及到电路与系统、通信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 动化、市政工程、结构工程、环境工程等多个专业,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

4.5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设置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于扰,确保行驶平顺性、

4.6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机柜等所有设备应合理设置,具备防盗等安全功能。

5.2.1在设置信号控制设备的位置,应设置车辆闯红灯违法监测设备。 5.2.2在设定单行线行驶规则的路段,应设置一套闯禁行违法监测设备。 5.2.3在快速路路段上,应平均每隔5km设置一套具备超速、货车稽查功能的违法监测设备, 5.2.4在公交专用道、应急车道等限制措施的区段,应设置闯公交车道、应急车道的违法监测设备 5.2.5城市快速路进口,应设置车辆闯红灯违法监测设备。

3.1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应根据信号感应控制需求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3.2城市快速路路段,平均每隔1km应设置一处交通流检测设备

5.4.1在快速路与国省十线公路、主十路及以上道路分流的地方,在各分流方向前宜设置可变情报板 5.4.2在主干路与国省干线公路、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的地方,宜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交通 诱导层面设置可变情报板;设置位置及发布内容应确保该关键节点处的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5.4.3在次干路事故、拥堵多发点上游,宜根据周边路网情况,从区域诱导层面综合确定设置可变情 报板设备。

6高速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1.1在高速公路路段上,应设置超速违法监测及应急车道监测设备,平均间隔应不少于15土5km。 3.1.2高速公路进出市界的路段或收费站上游路段应设置一套车辆智能记录设备。

6. 2交通流检测设备

6.2.1高速公路平均每隔1km~2km宜设置一处具备交通流检测功能的设备。 6.2.2在高速公路沿线的特大、大桥或特长、长大隧道上游路段,宜设置交通流检测设备 6.2.3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之间的基本路段上,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 (交通量调查设备)。 6.2.4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互通立交之间的路段上,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 设备)。 6.2.5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城市快速路的出口上游路段上,应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 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6.2.6省界(与北京、河北交界处)处,应布设用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在高速公路特大桥、特殊结构桥处,宜设置轴

6.4.3收费站进站口前,应设置提示信息用可变情报板。

6.4.3收费站进站口前,应设置提示信息用可变情报板。

6.5道路交通气象监测设备

6.5.1在高速公路沿线湿、滑、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具备相应检测功能的道路 交通气象监测设备,监测设备间距应不大于15km。

6.5.1在高速公路沿线湿、滑、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具备相应检测功能的道路

6.5.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在关键节点(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的交叉节点)上游路段以及事 路段,宜设置车道控制设备。

7国省干线公路智能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国道进、出市界的路段上游路段应设置一套车辆智能记录设备。

应根据管理需求,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7.2.2普通国道与普通国省道交叉,应根据管理需求,在普通国道和省道各布设一个交通流量检测设 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3普通省道应至少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4连接港口、交通枢纽、重要旅游景区、城市快速路的出口上游路段上,应布设一个交通流检测 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 7.2.5省界(与北京、河北交界处)处,应布设用于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的交通流检测设备(交 通量调查设备)

7.3.1在国道上特大桥处,宜设置轴载检测设备。 7.3.2在重型货车通行的重要路段,宜结合超限站设置轴载检测设备

7.3.1在国道上特大桥处,宜设置轴载检测设备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铁建设[2007]163号

7.4.1在国道与国道、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相交且有分流条件的四个方向,宜设置可变情报板, .4.2在国道与省道相交处,根据周边路网情况,宜设置可变情报板;可变情报板的设置位置及发布 内容应确保交通分流信息能够被正确发布。

3.1.1城市道路建设,应确保新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 有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通信实现联 网。 3.1.2高速公路通信系统应满足《天津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应为市级通信骨干网预 留8芯光纤。 3.1.3新建或改建国、省干线公路,应根据管理需求敷设光纤。

8.2.1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供电接入点应根据各类设施供电需求预留供电输出。 8.2.2使用公共供电电源的交通智能管理设备均应设置过载、接地、漏电、短路、防雷保护装置并符 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具备来电后自动恢复功能。

DBJ61∕T 124-201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B12/ 596 12015

3.3.1新建或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根据管理需要,确保道路一侧预留一孔通信联通管道及一孔 供电联通管道,并与公共通信、供电管井有管道沟通。 3.3.2机柜及杆件旁设置大窖井,井径宜采用Φ600,管道节点处设置小窖井,井径宜采用Φ300。路 段中平均每50m宜设置1个通信窖井,最长不超过100m。 8.3.3其他设置应按照GA/T652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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