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62-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DB/T29-262-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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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T29-262-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2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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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262-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T29-262-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简介:

DB/T29-262-2019《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是一部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发布的行业规范,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过程以及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这部规范的出台,旨在提升我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

这部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工程术语和定义:对在综合管廊施工中常用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确保各方在沟通和执行中理解一致。

2. 工程设计要求:规定了综合管廊的设计原则,包括结构设计、系统设计、防火设计等方面,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规定了综合管廊的土建施工、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各阶段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地基处理、结构施工、管道安装等。

4. 施工质量控制:明确了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方法,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5. 工程验收:规定了综合管廊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包括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等。

6. 安全与环保: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体现绿色施工的理念。

这部规范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DB/T29-262-2019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IV浅埋暗挖法施工测量

4.4.12隧道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衬结构施工测量前应进行贯通测量,相邻竖并间的地下控 刮导线和水准线路应形成附合线路并进行严密平差。应以平差后的 也下控制点作为二衬施工测量依据,进行中线和高程控制线测量:

2在隧道未贯通前进行二衬施工时,应增加控制点测量次数 孔投点以及加测陀螺方位等方法DB14∕T 1315-2016 公路工程施工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调整中线和高程控制线,同 寸应预留不小于150m长度的隧道不得进行二衬施工,作为贯通误差 周整段。待预留段贯通后,应以平差后控制点位为依据进行二衬施 工测量。

4.4.13用台车浇筑隧道边墙二衬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

偏离允许误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小于 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 的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小 于5mm。

4.4.14综合管廊中线测定宜采用不低于I级全站仪,高程控制线宜 采用不低于DS3级的水准仪测定。每掘进50m~100m应重新标定中 线和高程控制线,标定后进行检查。 4.4.15用台车浇筑隧道边墙二衬结构时,台车两端的中心点与中线 偏离允许误差应为±5mm,曲线段台车长度与其相应曲线的矢距小于 5mm时,台车长度可代替曲线长度。台车两端隧道结构断面中心点 的高程,应采用直接水准测设,与其相应里程的设计高程较差应小 于 5mm。 4.4.16采用喷锚构筑法施工时,宜以中线为依据,安装超前导管 管棚、钢格栅和边墙格栅以及控制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其测量 允许误差应为+20mm

4.4.17盾构始发并建成后,应利用联系测量成果加密测量控制点, 满足中线测设、盾构机组装、反力架和导轨安装等测量需要。 4.4.18利用地下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测定盾构机测量标志点 测量误差应为±3mm。

4.4.19 盾构机就位始发前,应利用人工测量方法测定盾构机的初始

位置和盾构机姿态,盾构机自身导向系统测得的成果应与人工测量 结果一致。盾构机行进中,应定期采用人工测量的方法对导向系统 测定的盾构机姿态数据进行检核校正。 4.4.20衬砌环测量应在衬砌环壁注浆完成后,且管片出车架后进行 测量,测量误差应为±3mm。 4.4.21每次测量完成后,应及时提供盾构机和衬砌环测量结果,供 修正运行轨迹使用,

VI预制顶推法施工测量

VI预制顶推法施工测量

4.4.27顶管机出洞前应复测其轴线的位置和标高。 4.4.28初始顶进前、正常顶进和到达顶进应由人工测量复核顶管机 自动测量系统准确度。 4.4.29正常顶进中自动测量系统应测量顶管机的位置、倾角、偏转 角。 4.4.30单段顶进长度大于150m的到达顶进、曲线顶进、纠偏或接 近地下建(构)筑物顶进时应增加人工复核测量频率。 4.4.31每次复测后应绘出预制管廊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位置关 系图,预测继续顶推后管廊节偏差 4.5高程测量 4.5.1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检查与 校正; 2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G中表G.0.2的规定; 3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 4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并应计算每千米高差中 数偶然中误差、高差全中误差、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邻点的相对 高差中误差。 2 4.5.2地下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地下近 井水准点; 2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 一个; 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水准线路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差为±8VLmm; 4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

4.4.27J 顶管机出洞前应复测其轴线的位置和标高。 4.4.28 初始顶进前、正常顶进和到达顶进应由人工测量复核顶管机 自动测量系统准确度 4.4.291 正常顶进中自动测量系统应测量顶管机的位置、倾角、偏转 角。 4.4.30 单段进长度大于150m的到达顶进、曲线顶进、纠偏或接 近地下建(构)筑物顶进时应增加人工复核测量频率。 4.4.31每次复测后应绘出预制管廊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位置关 系图,预测继续顶推后管廊节偏差

1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并应起算于地下近 井水准点; 2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单独埋设时宜每200m埋设 一个; 3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水准线路往返较差、附合或闭合差为±8VLmm; 4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

步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5mm,满足要求时, 应取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隧道前进: 5相邻竖井间或相邻已建好构筑物间隧道贯通后,地下高程控 制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5.1.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类型、工 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5.1.2基坑开挖方案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水控制方法及 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5.1.3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 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综合管廊结构施工。 7 5.1.4开挖过程中及回填完成前应做好基坑监测并应对具备回填条 件的肥槽进行回填。 5.1.5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建筑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 有关规定。

5.2.1支护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

1支护结构应综合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开挖深度、工程地 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及设备条件、周边相近条件基坑的工 程经验、施工工期及施工季节等因素进行选型; 2支护结构选型应按照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受力特点,采用有利 支护结构材料受力特性的形式: 3对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支挡式的情况 放坡或土钉墙支护的高度大于基坑总深度的1/2时,应综合桩(墙 顶部以上土体与桩(墙)支护结构间的相互影响,并应控制桩(墙) 顶部的水平位移。

5.2.2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 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围护墙体、支撑围標、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標及支 撑不应偏心受力,围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相关规定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 重要性系数; 5支护结构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和综合管廊的施工 6支护结构安装和拆除应方便、安全、可靠。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进行检验;

4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相关规定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 重要性系数; 5支护结构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和综合管廊的施工 6支护结构安装和拆除应方便、安全、可靠。 5.2.3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 告进行核实。 中 其坑开控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人 3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 告进行核实。

5.3.1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基础设计深度、地质 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设计工况、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 面附加荷载等有关资料,进行基坑开挖方案设计。 5.3.2基坑开挖前相应部位的支护结构应施工完毕,且强度达到设 计要求,同时应完成排水系统的设置。 5.3.3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变形 和位移超过控制值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并应根 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 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

5.3.5基坑土方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 开挖面标高、边坡坡度等进行经常性复测检查。 5.3.6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支护结构、工程桩和槽底进行防 护,严禁扰动基底原状土。当采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应在基坑底预 留150mm~300mm厚的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天然地基的强度不 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7

5.4.1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天然地基的强度不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JG∕T 530-2017 导光管采光装置,其压 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 效措施; 3超挖深度超过150mm时,应经设计、勘察单位验槽后根据 处理意见施工。

5.4.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发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 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 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5.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 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5.4.5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浙G25 钢筋混凝土方桩承台,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 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5.5.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5.2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抽除坑内积 於临其庐坛言全救三主可洪径同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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