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62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 1624-20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简介:
DB11/1624-2019《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提供了防火设计的指导和规范。这个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电动自行车大量使用的社会现状。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场所选址和布局: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选址、布局、防火分区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2. 建筑构造和装修:对建筑的耐火等级、构造、装修材料等做了明确规定,以降低火灾风险和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
3. 电气设施: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线路敷设、防火保护等要求,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4. 消防设施: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以提高场所的火灾扑救能力。
5. 安全管理:提出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日常管理要求,如充电时间限制、专人值守、定期检查等,强化火灾的预防。
6. 教育培训:强调了对场所管理人员和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这个标准的实施,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行为,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DB11/ 1624-20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General provisions Terms..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3 General layout Plan arrangement. 5fireprotectionplanningandevacuation .6 Firefighting device.. Electricfireprotection .8 Firesafetymanagement .10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11 Listof quoted standards. 12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2
1.0.1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 场以及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等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已投入使用 的有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参照执行。 1.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是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一部分,应纳入“存自行 车处”规划指标中,不另外配置规划指标,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北京 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1.0.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建设电动自 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 用。 1.0.5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特 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 用便捷。
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
2.0.8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openelectricbicycle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散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 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
2.0.9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 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3.0.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种类可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 电动自行车库种类按照围护结构是否封闭可划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和 敬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建造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和附建 式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室内地坪高度不同可划分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半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3.0.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数量分为一类 二类;停车数量大于250辆时为一类,小于等于250辆时为二类。 3.0.3一类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 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0.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结合“存自行车处”设置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位 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间距和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4.0.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 设置。 4.0.5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 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 邻设置。 4.0.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上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 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2m。 4.0.7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大于250辆时,应设置两个场地出入口 且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1.0.8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4.0.9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
5.0.1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当建筑面积小于 300m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楼板分隔,且应设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0.2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楼层。 5.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 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5.0.4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5.0.6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 5.0.7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结合实际需求,分 组设置适量充电柜,充电柜设置区域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5.0.8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停放车辆 数。 5.0.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
6.0.1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6.0.2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 于 1000 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0 m。 6.0.3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采用防火墙、申级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0.4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 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6.0.5除独立建造的单层电动自行车库外,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6.0.6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 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 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外墙的要求。 6.0.7电动自行车库内沿走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蔬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0.8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0.1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时,可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7.0.2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I级确定 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的相关规定设计。 7.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 危险等级确定,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执行。 7.0.4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GB∕T 16309-1996纤维增强水泥及其制品术语,并宜采用自然 非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机 排烟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执行。
8.0.1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 和充电柜。 8.0.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 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 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 备技术的要求。 8.0.3电动自行车库的充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0.4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 用计量装置。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并应具备过载 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插座应选用不低于10A带保护门的 插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充电插座的间距不应小于600mm,供电电源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5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 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8.0.6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7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 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8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为 范》GB50016的规定。 8.0.9电动自行车库所属区域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 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 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0.10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且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 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的要求。火灾图像等视 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充电需求,宜选 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雷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 施。充电设施应优先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