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70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T 3704-2019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简介:
DB37/T 3704-2019是山东省地方标准,全称为《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山东省内进行涉水建设项目时,对其可能产生的防洪与输水影响进行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涉水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区域的防洪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造成负面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该规范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项目选址与布局:对涉水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提出要求,确保其不会影响河道的正常行洪和河床的稳定。
2. 项目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可能会对涉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防洪与输水措施提出具体要求,防止施工过程中对河道、堤坝等防洪设施造成破坏。
3. 影响评价:规定如何对涉水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防洪与输水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影响的范围、程度、持续时间等。
4. 预防与减缓措施:根据影响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减缓措施,以减轻建设项目对防洪和输水的不利影响。
5. 监测与管理:规范可能还会对涉水建设项目的运行期监控和管理提出要求,以确保其长期运行不会对防洪和输水安全构成威胁。
这份规范的出台,对于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37/T 3704-2019 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 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SL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520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洪评价Flood controlassessment 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涉及河道(含湖泊、 蓄滞洪区)、水库(含塘坝)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防洪评价 息服务平台 3. 2 输水影响评价Impactassessmentofwaterconveyance 对涉及输水渠道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影响评价。 3. 3 输水渠道Channel 指调水工程输水干线及其重要支线、大中型灌区干渠及其重要支渠。
3. 1 防洪评价 Flood control assessment 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涉及河道(含湖泊、 蓄滞洪区)、水库(含塘坝)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防洪评价, 息服务平台 3. 2 输水影响评价Impactassessmentofwaterconveyance 对涉及输水渠道的涉水建设项目而开展的影响评价。 3. 3 输水渠道Channel 指调水工程输水干线及其重要支线、大中型灌区干渠及其重要支渠,
DB32∕T 2330-2013 公路桥梁钢塔制造与安装指南DB37/T 37042019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 运河。
4.1建设项目布置要求
a)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的水利专 业、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b) 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降低水利工程效益和设计标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 不得影响水功能区使用功能和水质目标,不得损坏水生态环境; 涉水建设项目宜选择水流流态及地质条件良好的水利工程段,不宜选择在弯道、汇合口等水流 流态紊乱的水利工程段,应避开水利工程险工险段; d) 涉水建设项目应避开河道险工险段、大坝主体及附属工程、闸(坝)体、取(引)水口、水文 观测断面、防汛设施等工程设施,并按相关规定满足一定的安全距离; 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保护区布置与保护无关的涉水建设项目; f)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涉水建设项目,应服从其要求。 .2对涉水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免对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与补救 借施。
跨水建设项目主要为跨越水利工程的公路、铁路桥梁以及输电、通信线路,其他跨水建设项目,如 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桥、渡槽等可参照执行。
5.2桥梁与水利工程立交、平交
不得修建阻水路基和其他附属设施: 一河道堤(岸)顶处梁底净空应满足2.7m水利工程管理通行要求。 其中,有防汛抢险任务的堤顶处梁底净空还应满足4.5m防汛抢险通行要求。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 以达到要求的,应在堤防背水侧设置净空不小于4.5m的防汛抢险通道。 5.2.2采用平交方式跨越水利工程的桥梁工程,应最大限度减少路基等占用水利工程长度,多跨桥梁 路基占用水利工程长度应小于最小单跨长度。
5.2.3桥梁高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5.2.4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准保护区、输水
入输水渠道内 5.2.5桥面雨水泄孔应避开堤防和水禾
5.2.5桥面雨水泄孔应避开堤防和水利工程岸坡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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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跨越输水渠道时,宜一孔跨越现状和规划输水断面。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孔跨越规划输水断 面的,应满足规划要求。 5.3.2跨越河道时,桥梁孔跨宜沿河道主槽中心对称布置,宜采用一孔跨越河道主槽。河道主槽布设 桥墩的,桥墩应避开主槽主流
5.3.3桥梁单孔跨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5.4桥梁与水利工程夹角
5.4.1桥梁纵轴线宜与主流方向垂直。
5.4.2同组桥墩轴线宜顺水流方向布置
4.3因条件限制同组桥墩轴线确实难以顺水流方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8°; 跨越一般防洪、排涝河道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10。 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桥梁,同组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大于 20°
5.5.1桥梁墩柱应布置在大中型水库、宜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若因条件 限制确实难以布置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不含库区)以外的,距离坝脚不宜小于10Ⅱ。 5.5.2桥梁墩柱不得布置在河道、输水渠道堤身设计断面内,距离现状和规划堤脚不宜小于5m,距 离无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岸线不宜小于3Ⅱm。 5.5.3桥梁桩基承台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线0.5m以下,宜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 况冲刷线高程以下。 5.5.4地面以下桥梁连系梁顶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线0.5m以下,地面以上桥梁连系梁底 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 收 5.5.5桥梁桥墩两端应采用流线型或半圆型
5.6.1跨越输水渠道时不宜造成阻水、雍水
跨越输水渠道时不宜造成阻水、维水。 跨越河道时桥梁阻水比、雍水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桥梁阻水比应符合以下要求: 跨越省级重要河道的,不宜大于8%; 跨越其它有堤防河道的,不宜大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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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主要防洪任务为保护少量山地的山区沟壑的,一般不宜大于20%。 桥梁雍水高度应根据桥梁所处平原区、丘陵区、山区,雍水高度分别不宜大于0.05m、0.07m、 0.1m。 5.6.3跨越水库、湖泊时,桥梁阻水比不宜大于8%、雍水高度不宜大于0.05m。
5.7框构桥(涵)要求
框构桥(涵)桥长不宜小于河道行洪断面上口宽度,顶板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顶高程应低于河道现状和规划断面底高程以下
漫水桥阻水比与塑水高度同5.6.2并尽量减小桥梁阻水面积,桥面高程不宜高于滩地高程,自 安全应满足设计防洪标准要求。
对改建、扩建桥梁需要拆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桥墩的,拆除桥墩高程应低于水利工程现状 断面线以下0.5m,宜低于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情况冲刷线高程以下
5.10跨(穿)越蓄滞洪区要求
5.11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跨越水利工程要求
.11.1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布设,与水利工程夹角不宜小于60°,距 离水库大坝、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等不宜小于30m。 11.2电力铁塔、线杆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力铁塔、线杆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 一电力铁塔档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 跨越输水渠道时应一档跨越,铁塔距离输水渠道现状和规划管理范围不宜小于20m; 跨越河道工程时宜一档跨越。若因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宜一档跨越河道主槽,并尽 量减少滩地铁塔数量,河道内的铁塔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20m,河道外 的铁塔距离堤防背水坡坡脚或河岸不宜小于30m; · 跨越水库、湖泊时宜一档跨越行洪主流区,并尽量减少水库、湖泊内铁塔数量,铁塔距离 库、湖岸不宜小于30m。 一电力线杆距离堤防坡脚或水利工程岸线不宜小于5m。 11.3输电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Ⅲ,且须符合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 寸地距离和交叉跨越要求及输电线路防洪标准要求。 11.4通信线杆布置参照以上输电线杆要求,通信线路距堤防顶或水利工程岸顶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 4.5 m。 11.5无线通信铁塔宜避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布置。 11.6水利工程管理使用的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按水利工程设计布置,
GB∕T 32804-2016 土方机械 零部件再制造 拆解技术规范DB37/T 37042019
2.1优先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其次采用顶管(盾构)施工方式,再次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 采用多种施工方式相结合。 2.2穿越省级重要河道、输水渠道的,不宜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
6.3.1管道不应与水利工程岸线呈平行状埋设,应尽量缩短穿越长度,宜与水流流向垂直。若因条件 限制确实难以实现的,管道与水流流向夹角不宜小于60°。 6.3.2管道距离水库大坝或河道、湖泊、渠道的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不宜小于10m。 6.3.3输送液体、气体的管道宜在出、入水工程管理范围的两端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
60m。若因条件限制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布设出、入土点时,出、入土点距离堤防迎水坡坡脚或 水库、湖泊岸线不宜小于80m。 6.4.2采用顶管施工方式时,顶管工作井距离堤防坡脚或河道、渠道、水库、湖泊岸线不宜小于30m。 6.4.3采用挖沟敷埋施工方式时,不应在堤防等重要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弯管和固定墩。
6.5.1管道顶高程宜低于相应设计洪(输)水冲刷线以下1.5m,且须满足输油(化工液体)、输气 (蒸汽)、输水管道设计规范的埋深要求。除排气孔(井)外,不应设置高于地面工程设施。 6.5.2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时,管顶埋深不宜小于相应设计洪(输)水冲刷线以下6m。其中,在可 以采砂河段的,管顶距河床不得少于7m 6.5.3确需爬坡穿越堤防的管道工程,水平穿堤段管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水位0.5m以上,迎、背水坡 段管道不宜占用堤身断面,管道上部覆土厚度(包括硬化厚度)不应小于1m,管道两侧的堤防顶部处 理长度均不应小于10m。 6.5.4建设项目穿越水利工程,应在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 设施。
临水建设项目主要指临近水利工程和其水域建设的码头、公路、人工湿地、景观、游乐设施、 排污口等工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2008》(已作废)DB37/T37042019
7.2.1码头前沿线不得超越水利工程现状和规划河槽岸线,与水流夹角应小于5°,开挖港池宜顺岸 布置且不应影响堤岸稳定,码头结构宜采用架空结构,同组墩柱轴线应顺水流方向,不得采用填筑(吹 填)等措施修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