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51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T 1514-2019 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简介:
DB42/T 1514-2019《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是一部由湖北省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主要针对湖北省内的重点行业企业,规定了其在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时应遵循的规范和要求。这项规范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和预防因工业生产活动可能带来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国家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实现绿色生产。
规范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对象:明确了需要进行监测的重点行业,如化工、矿产开采、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以及这些行业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2. 监测点位:规定了在企业厂区内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的位置,通常需要考虑生产区、储存区、废物处理区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3. 监测指标:列出了需要监测的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种类,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4. 监测频率:明确了企业应多长时间进行一次监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增加监测频次。
5. 监测方法:规定了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应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标准。
6. 数据管理与报告: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给环保部门。
7. 监测结果处理与污染控制:规定了当监测结果超标时,企业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报告程序。
通过这部规范,湖北省期望能有效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DB42/T 1514-2019 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42/T 15142019
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直行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主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一般要求、监测程序及技术要求 标准的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湖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DB22∕JT 169-2017 水泥聚苯模壳格构式混凝土墙体建筑技术规程,仅所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27417合格评定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监测区monitoringarea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或区域
监测区monitoringarea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或区域
DB42/T 15142019
特征污染物specific pollutant
企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包括有毒有害的产品、原 料、辅料、中间体和副产物等。 3. 4 地下水groundwater 狭义指埋藏于地面以下岩土孔隙、裂隙、溶隙饱和层中的重力水,广义指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 [HJ/T164,定义1.3.1] 3. 5 含水层 aquifer 饱含地下水的透水地层。 [HJ/T164,定义1.3.3] 3. 6 隔水层aquifuge 结构致密、透水性极弱的,水流速率不足以对井和泉提供充足水量的岩土层。 [HJ/T 164,定义1. 3. 4] 3.7 潜水面watertable 又称地下水位或地下水面,是指地表以下饱水带和非饱水带的分界线,是地下水的水位,通常是水 在井中上升到达的水位。
狭义指埋藏于地面以下岩土孔隙、裂隙、溶隙饱和层中的重力水,广义指地表以下各种形式 [HJ/T 164, 定义1. 3. 1]
要求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识别本企业有 及地下水污染隐惠的区域或设施并确定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制定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 展监测、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评估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措施、防止污 进一步扩散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污染物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 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见附录A)
5. 1. 2现场踏勘
5.1.2. 1踏勘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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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的直 被监测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为主,周围区域的范围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现 场勘察前,调查人员需要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 1. 2. 2 勘察内容
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 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地形的描述等。勘察重点是: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 处置或生产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各种储罐与容器, 排水管与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废弃物,井,污水系统等。同时还要观察和记录场地及周围是否存在可 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并记录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5.1.2.3污染判断
人员访谈的目的是补充和确认监测区域的使用信息,以及核查所收集到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 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其 他人员等。访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现在及历史上的生产情况、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使用及贮存情况、 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状况、环境事故以及生产变化、企业变迁、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周边邻近 地区情况等。
5.1.4监测区的确定
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估,根据污染源、污染物及其迁移途径等,识别企业存在土壤或地 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或区域,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为监测区并建立监测区信息档案(记录表参考附 录B)。不同类型企业的监测区不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台 b)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c)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d)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e)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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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监测目标与监测频次
5. 2. 1监测目标
企业根据前期调查结果,自行确定监测指标。首次监测时,应能尽可能全面覆盖对应行业常见污染 物(附录C)。不同监测区的监测指标可以不同,原则上每个监测区对应的污染物项目不少于2类。对于 以下指标,企业需要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选取或未选取的原因: a)附录C中有列举,但企业认为不需监测的污染物; b)企业所属行业在附录C中未提及,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污染物; c)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附录C对应行业所列全部指标进行测试
5. 2. 2监测频次
5. 3. 1 布设原则
5.3.1.1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源周边并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5.3.1.1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源周边并尽可能接近污染源 5.3.1.2污染源较多的企业可根据监测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统筹规划监测区内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 布设位置尽量接近污染隐惠较大的污染源: 5.3.1.3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 5.3.1.4对存在污染迹象的污染源,应加密其周边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
5.3.2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确定监测区后,应在企业外部或企业内远离监测区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对照点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 要保证不受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代表企业所在区域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一般情况下,土壤对照点选取在 企业所在区域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地下水对照点要 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要尽量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5.3.3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5.3.3. 1监测点数量
每个监测区周边布设2个~3个土壤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监测区大小、污染源数量和污染物 径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 3. 3. 2监测点位置
监测点应选取在企业所在区域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污水排水口附近。一般情况下,监测点 固定,便于连续性监测。
5. 3. 3. 3采样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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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层土壤(0m~0.2m处)为重点采样层。当前期资料确定某区域已存在土壤污染时,应继续向 下开展深层采样监测,采样深度可借助现场监测仪器确定,一般采到含水层或到未受污染的区域。土壤 钻孔取样完毕后需要进行封孔
5.3.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5.3.4.1设施建设
参考HT/T164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
参考HT/T164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
5. 3. 4. 2监测并数量
每个监测区周边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
每个监测区周边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
5. 3. 4. 3监测并位置
企业应在充分掌握所在区域含水层分布情况、补径排特征等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地下 与运移规律科学布设监测井GB∕T 31245-2014 预拌砂浆术语,一般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
5. 3.4.4采样深度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一般由以下原则确定: 污染物性质: 1)涉及低密度污染物的监测并,其进水口要穿过潜水面以保证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2)涉及高密度污染物的监测并,其进水口要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附近 3)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时,则要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含水层厚度: 1)厚度小于6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2)厚度大于6m的含水层,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地层情况: 你休 地下水监测以潜水为主。但在重点设施识别过程中认为可能会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 建议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 限于: 1)潜水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较薄或已被穿透; 2)有埋藏深度达到了下部含水层的地下罐槽、管线等设施; 3)潜水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不连续。 其他要求: 1)应在充分考虑季节性水位波动的情况下确定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 2)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可作为污染物监测井或 对照点;
1)应在充分考虑季节性水位波动的情况下确定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 2)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可作为污染物监测 对照点; 3)地下水建井时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将其监测结果作为地块初始值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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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土壤样品采集
沪JT-302-建筑变形缝建筑构造及配件上壤样品采集方法参考HI25.2。
5.4.2地下水样品采集
5.4.2.1采样前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