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143-2018 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DB61/T 1143-2018 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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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1/T 1143-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8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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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14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1/T 1143-2018 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简介:

DB61/T 1143-2018 是陕西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在陕西省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架构:规定了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架构,包括前端采集、传输网络、后端存储、处理与应用等各部分的配置和连接方式。

2. 技术要求:对于视频监控的图像质量、传输速率、存储容量、网络安全、系统稳定性等关键技术指标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3. 设施建设:对视频监控点的选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导。

4. 数据管理:涉及到视频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

5. 系统集成:规定了不同子系统之间的接口标准,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6. 运维管理:规定了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性能监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这份标准的出台,旨在提高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建设质量,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同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DB61/T 1143-2018 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应具有监控中心的物理访问控制 、防盗窃和破坏、介质安全、防雷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 温湿度控制、穴余电力供应和电磁防护等功能。

9.2.1应建立网络通信防护机制,实现网络数据传输的完整性保护,满足安全边界接入、包过 端准入的要求。 9.2.2视频专网与公安信息通信网、政府或其他部门专网、公共网络的跨网信息交换应部署安 ,各安全边界应与所连接的网络安全要求相适应,

6. 9. 3主机安全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有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

应具有身份鉴别、访问控制、通信的完整性、软件容错等功能。

6. 9. 6 接入安全

6.9.6.1一类监控点应通过专线方式或非公共网络基础上的虚拟专用网(VPN)方式与视频专网连接, 其中:移动视频采集信息应通过安全边界与视频专网连接。 6.9.6.2二、三类监控点应通过安全边界与视频专网连接。 6.9.6.3政府部门与相应各级共享平台应通过安全边界互联,并根据数据共享目录进行交互,各客户 终端应进行IP/MAC地址绑定。

6.9.6.4应进行数据流量管理,即时发现网络

6. 9. 7系统安全性

应符合GA/T669、GB/T2223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10社会视频图像接入

6.10. 1基本要求

6.10.1.1各级社会视频监控资源应通过安全边界接入同级共享平台。 6.10.1.2二类监控点应由相关行业或属地平台进行整合,通过安全边界接入同级共享平台。 6.10.1.3三类监控点应整合至属地街道或综治等管理部门统一汇聚,通过安全边界接入共享平台。

6.10.1.1各级社会视频监控资源应通过安全边界接入同级共享平台。

DB61/T 114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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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4应建立社会面视频图像资源安全审核和管理制度,实现社会面视频资源的管理、汇 等应用。

6.10.1.4应建立社会面视频图像资源安全审核和管理制度,实现社会面视频资源的管理、汇聚与整合 等应用。

6.10.2网络接入方式

6.10.2.1公共网络接入

类监控点应按照GB/T28181的要求,通过安全边界单向接入视频专网

6.10.2.2专线接入

对于重点的三类监控点(如案件高发区、娱乐场所、社区重点单位等)应按照GB/T28181的要求, 以专线的方式通过安全边界单向接入视频专网

6.10.2.3政府或其他部门专网接入

对于省、市、县(区)级的二类监控点,应按照GB/T28181的要求,通过政府或其他部门专网方式 通过安全边界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如需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的,应按照共享目录,通过安全边界以专线 方式推送。

3.1在从三类监控点构建的系统向视频专网传输视频图像数据时,其需要的传输带宽容量按照 录中同一通道的摄像机数量计算,每路上行带宽容量应不低于6MbpS。 3.2在从二类监控点构建的系统向视频专网传输视频图像数据时,应该保证100Mbps的专网接 并纳入目录管理。

6.11供电、防雷及接地要求

6. 11. 1系统供电

6.11.1.1电压波动超过土15%时,应采取稳压措施。 6.11.1.2 前端重要监控点位宜配备不间断备用电源。 6.11.1.3 前端监控点在一个区域内相对集中时,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6.11.1.4对于分散的前端监控点,宜就近供电。 6.11.1.5 当长距离供电时,应考虑压降补偿。 5.11.1.6 监控中心应配置不间断备用电源,其容量应能满足在线工作时间不小于2h。 3. 11. 1. 7 应符合GB50348、GB/T15408的相关规定。

6.11.2防雷及接地

6.11.2.1立杆整体应与接地体联合接地。 6.11.2.2需注意避开地下管道,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 3.11.2.3设备箱内应配置保护接地排,所有设备金属外壳、浪涌保护器泄流端应引至保护接地排,并 与立杆等电位接地。

7.1.1工程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75、GB50348的相关规定。 7.1.2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7.2.1工程建设宜引入监理机制。

7. 3. 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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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验应由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并且安防工程检验能力在认证或 能力范围内的机构实施,检验内容参照附录B的相关要求。

7.3.2.1系统检验前,系统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 7.3.2.2检验项目应覆盖项目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于变更文件,应是经甲乙双方认可 的、盖章签字有效的文件, 7.3.2.3检验机构应编制检验实施细则,至少包括检验依据、检验项目、使用仪器、抽样率、检验步 、检验方法、测试方案等主要内容。 7.3.2.4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时,抽出样机所需检验的项目如受检验条件制约,无法进行检验, 应以相应的可实施的替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并进行了复测,在检验报告中应注 明进行复测的内容及结果,

7.3.3.1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应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 性等项目进行检验。 7.3.3.2系统检验内容应包括功能、性能、网络传输、监控中心(含数据机房)等技术指标。 7.3.3.3系统检验除应符合GB50348、GA/T793、GB/T50312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附录B表B.4 的要求。 7.3.3.4系统中涉及GB/T28181标准的相关内容可参考附录C,应根据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最新 GB/T28181标准现场符合性测试大纲进行。

7.4.1.1系统调试开通后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7.4.1.2已完成了对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与维护的技术培训。 7.4.1.3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7.4.1.4完成系统初验,初验结果合格。 7.4.1.5 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7.4. 1. 6 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 套): —a)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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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 c)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 司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d) 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图、平面图及设备材料配置表、地理线缆管道布线图和, 或架空线缆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设备接线图、设备材料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 材料、系统软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e) 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记录; f) 系统试运行报告; g) 系统竣工报告; h) 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i) 系统检验报告: j)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系统软件用户手册); k) 系统峻工决算报告或相应等效文件(按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系统 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说明); 售后服务承诺

7.4. 2 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7.4.2.2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参加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人员应包括建设(使 用)单位、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工程总包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的代表和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50%的技 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监理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检验机构代表参加,并推选 主任(组长)、副主任主持验收工作。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小组)。 .4.2.3验收委员会(小组)根据系统规模与验收需要可下设资料审查组、施工验收组和技术质量验 收组,分别进行资料、施工和技术质量的验收。验收结论由验收人员共同签署。

a)应对系统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规定的验收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发现系统 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验收内容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 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7.4.3资料审查与验收

7.4.3.1资料审查由系统验收委员会(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 7.4.3.2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全套验收资料,并做到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 图文表一致、签署规范。 7.4.3.3资料验收要审查全部资料,重点审查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 并做记录,并按本标准中表B.5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进行验收。

7.4.4.1施工验收由系统验收委员会(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7.4.4.2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对正式设计文件进行了局部调整或 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经批准的工程更改审核单CJ∕T 362-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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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施工验收包含对前端设备安装验收、传输设备安装验收、终端设备安装验收及供电设备安装 险收等。应按本标准中表B.6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进行验收,并记录结果,

7. 4. 5 技术验收

7.4.5.1技术验收由系统验收委员会(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7.4.5.2检查系统选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7.4.5.3对照系统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和系统检验、测试报告,检查系统设备配置(包括数量、型号、 安装部位)、系统软件版本,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若有变更《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62305-2》,需提供经批准的工程更改审核单(见 表B.3)。 .4.5.4按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功能性能检验报告和管理平台软件测试报告: 现场抽验系统的基本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并将抽验结果记录于本标准表B.7中。 7.4.5.5对照正式设计书(合同)、正式设计方案和系统功能性能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物理安全、 防雷接地、电源等项目,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 火等安全措施,并做记录。

7.4.6验收结论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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