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2018版

GB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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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016-201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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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_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2018版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建筑安全规范,201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全称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局部修订版)》。这部规范主要规定了在建筑设计阶段应遵循的防火设计原则和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

该规范涵盖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防火等。其中详细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设置、消防设施配置等具体要求。比如,对于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规范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2018年的局部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建筑技术和使用需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如增加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防火要求,对既有建筑的改造提出了更多考虑消防安全的建议等。

建筑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这部规范,确保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也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同时,这部规范也是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审核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GB50016-2014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2018版部分内容预览:

屋面防水层宜米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 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

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 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 规范有关规定,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88J12-X1(99版) 无障碍设施防X线辐射,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术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 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 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 限,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 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 限。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

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1防火分区之间应来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 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广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暨甲级 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 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 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 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 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 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 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 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 3. 2 的规定。

3. 3. 2 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

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S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火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申、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内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3.3.3厂房内设直自动灭灭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申、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内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 5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慧室设置在内、丁类仓库内时DB63∕T 1625-2018 青海城市设计技术规程(试行),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炼、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栋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等作业区米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问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内类物品具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成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内、、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浙G6 预应力混凝土矩形檩条,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 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离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离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 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增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广房的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境的门、窗等并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工、成类厂房与丙、工、茂类仓库相邻时,应特含本表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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