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8-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558-201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简介:
DB32/T 3558-2019是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进行熔融处理的技术要求、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1. 目的: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熔融处理,提高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废物资源化。
2. 技术要求: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飞灰熔融处理的工艺参数,包括熔融温度、熔融时间、熔融设备的设计与选型等,确保处理过程的稳定和有效。
3. 质量控制:对处理后的飞灰产品质量进行规定,要求其达到特定的物理和化学指标,以确保其后续的处置或利用的安全性。
4. 安全环保:强调在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人员伤害,同时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 操作规程:给出了飞灰熔融处理的详细操作流程和规定,以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同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设备选型:对飞灰熔融处理设备的类型、性能、配置等提出具体要求,以保证设备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DB32/T 3558-2019是指导和规范江苏省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的重要技术文件,对提升环保技术水平,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DB32/T 3558-201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32/T35582019
DB32/T35582019
准对原料特性进行周期性检验,对熔融炉温度等工况波动进行监控,根据检验结果和运行工况对
《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专用网络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 GA/T 1317.2-2016》DB32/T35582019
和运行工况进行控制。当飞灰原料特性和运行工况的变化可能引起熔融固化体质量显著变化时,该批次 熔融固化体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1.4飞灰的收集、运输按HJ2025的规定执行。 5.1.5飞灰熔融处理系统应包括分析鉴别系统、贮存系统、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 5.1.6飞灰在进入熔融炉前应以得到满足环境安全品质和工程品质要求的熔融固化体为目标,根据飞 灰特性进行配比。 5.1.7飞灰中氯、硫、钠、钾(C1、S、Na、K)含量较高,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
5.2.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天气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5.2.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2.3在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内各设施可能 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 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飞灰熔融处理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5.3.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设置分析鉴别系统,对飞灰、熔融固化体等进行分析和鉴别 5.3.2分析鉴别系统应具备飞灰特性分析所需的检测能力。飞灰特性分析包括含水率、化学成份分析 (SiO2、Al.0、Fe,03、Ca0、Mg0、K,0、Na,0、Cl、S、F等)、重金属元素分析(Hg、As、Pb、Cd、Cr、 Cu、Ni、Zn、Mn等)。取样方法参照HJ/T20、HJ/T298要求执行。 5.3.3分析鉴别系统宜满足本标准中要求的熔融固化体环境安全品质和工程品质的检测能力,超出检 则能力的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 5.3.4分析鉴别系统采样及制样能力、仪器设备和工具应符合HJ/T20、HJ/T298的规定
5.4.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贮存系统选址按5.2的规定执行,其他应按GB18597的规定执行 5.4.2熔融固化体贮存应按GB18599的规定执行
5.5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5.5.1 飞灰人熔融炉前宜根据特性分析结果进行配比、预处理。 5.5.2预处理及进料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和添加剂的定量添加、充分混合、均化,计量的精度宜小于土 %。 5.5.3飞灰和添加剂料仓应设置防物料架桥或堵塞措施,并具有较好的密封性能。 5.5.4进料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飞灰颗粒散逸。 5.5.5对于气力输送设备应配套除尘系统,除尘后的尾气宜采取有组织排气方式,污染物排放浓度满 足GB16297的要求。 5.5.6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故障时,进料系统应有自动停机功能,
5.6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烟气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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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止常运行过程申,熔融炉温度应保持在1350℃以上。 5.6.1.2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炉内气氛和熔体的抗侵蚀要求,质量应满足 相应的标准,能够承受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5.6.1.3熔融炉排出熔体可采用空气冷却或水淬冷却等冷却方式。 5.6.1.4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并设置 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启动。
表1熔融炉及燃烧室技术性能指标
5.6.1.6正常运行过程中,熔融炉及 压次态,避免有害气体选出 5.6.1.7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燃烧室温度低于1100 ℃时助燃。 5.6.1.8燃烧室温度加热至1100℃时方可投料。 5.6.1.9应考虑结渣对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余热利用的影响。 5.6.1.10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电力式和燃料式熔融炉不同的特点、污染物性质等因素确 定,并应兼顾系统工艺的匹配性。 5.6.1.11烟气应采用湿法或干法/半干法与湿法等组合工艺技术进行净化。 5.6.1.12干法/半干法与湿法组合工艺:包括半干式/干式反应器(或两者结合)、活性炭喷射、布袋 除尘器、湿法净化设备等单元,布袋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应在130℃以上。
5.6.2.1对于电力式,动力电输入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T12325的要求;系统总谐波各指标应满足 GB/T14549的要求。 5.6.2.2湿法净化工艺包括急冷塔、高效湿式除尘设备和酸性气体吸收塔等单元。应配备污水处理设 施,进一步脱除迁移到水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 5.6.2.3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 在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GB/T14549的要求
6.3.1应根据飞灰熔融处理设施所在地区燃料供应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的 照“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宜选用氮、硫含量较低的燃料, 6.3.2固体燃料可选用煤或焦炭,液体燃料可选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油、轻柴油、调混 ,气体燃料可选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6.3.3燃料式熔融炉燃烧室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照“就近、方便、经济 的原则,直选用、聊含重教低时然科料。 6.3.2固体燃料可选用煤或焦炭,液体燃料可选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油、轻柴油、调混燃油 ,气体燃料可选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6.3.3燃料式熔融炉燃烧室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6.3.4飞灰熔融气体净化系统应采取如下二嗯英控制措施: a) 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 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b) 在袋式除尘器之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 附剂吸收塔(床)。
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 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b 在袋式除尘器之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 附剂吸收塔(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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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应采取熔融产生气体中氮氧化物去除措施,应优先考虑通过熨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 生。
5.7.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主要包括烟气湿法处理废水、熔体水淬冷却废水 及车间场地清洗等废水,应建设相应处理设施。 5.7.2当工艺废水排放时,其水质应符合GB8978的规定,纳管应符合GB8978的规定。当废水处理 后需回用时,其水质应符合GB/T19923的规定。不应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随意倾 到。 5.7.3工艺废水宜深度净化后回收结晶盐,
5.8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
6.1.1飞灰熔融处理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所有岗位人员均应进 行飞灰熔融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6.1.2飞灰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不与人体接触,其处理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 晒、防漏、防冲刷浸泡、防颗粒散逸等措施
6.3.1预接收与接收
6. 3. 1. 1飞灰的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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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飞灰入厂后的检验
6.3.2.1飞灰入厂后应按5.3.2规定的指标对飞灰进行特性分析,以判断接收的飞灰特性是否与合同 注明的一致。若发现接收的飞灰特性与合同注明的飞灰特性不一致,应参照6.3.1.2.4的规定进行处理。 6.3.2.2处理企业应对各个产废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评估其管理的能力和飞灰的稳 定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可适当减少检验频次。
6.3.3制定处理方案
以飞灰入厂后的特性分析检测结果为依据,制定飞灰熔融处理方案。飞灰熔融处理方案应包括飞本 忙存系统、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及在线 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操作提示。
6.3.4.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详细记录每日接收、购存及处理的飞灰数量并检测化验飞灰成分,记录 运行工况、物料消耗、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按规定填写、提交和保存飞灰转移联单及熔融固化体产 量、流向记录。 6.3.4.2飞灰入厂检查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与飞灰熔融处理方案共同入档保存,入厂检查和检验 结果记录及飞灰熔融处理方案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10年。
6.4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6.4.1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6.4.2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6.4.3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制定应急预案,
7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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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应按照生产批次定期进行检验,以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常情况 下将熔融固化体一个月的生产量视为一批次。
通过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检验DG∕TJ 08-52-2004 空间格构结构设计规程, 行试样缩分时应按GB/T474的规定采用人工堆锥四分法取得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分析。采样的分样量、 份样数、采样时间和频次应按HI/T298的规定执行,
7.3环境安全品质控制
7.3.1环境安全品质检验项目
环境安全品质具体检验项目见表2。
表2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检验项目
7.3.2环境安全品质检验方法
3.2.1熔融固化体的酸浸出毒性检验按GB5085.3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合同,固体废物浸出液的制备方法参 /T299的规定。主要检验项目与相应限值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