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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简介: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5月联合发布的文件。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电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该文件主要规定了各类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不同类型的电力工程。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电力工程,文件都详细列出了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厂用建设用地、送出工程用地、施工临时用地等各个部分的用地指标。这些指标是根据当时的工程技术和土地利用情况制定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同时,文件也强调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工程占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违反用地指标的行为,文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和政策的不断更新,近年来可能会有新的用地标准和规定出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进行理解和应用。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部分内容预览:
2表中所列用地指标数值未包括在电厂站设置车辆临修线(有效长200m)和铁路信号楼的0.40hm²用地: 3当进厂车辆数与表中所列数值不同时,可按减少或增加的车辆数采用内插法进行调格。
3.4.65 单线贯通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整指标(hm)
表中括号外数据对应的配线方式为一条卸车线,一条停车线,一条机走线;括号内数据对应的配线方式为一条卸车线,一条机走线
辽SJ802-2 2002厨房卫生间垂直排烟系统6双线尽端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惠
单线尽端式卸煤沟及卸煤铁路建设用地调
3.4.7当发电厂燃煤采用公路运输、汽车卸煤沟的技术条件与表3.3.6不同时,应按表3.4.7 的规定替换其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汽车运卸煤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注:1上表中卸煤沟为 通式用地的70%计:
2汽车运煤不设卸煤沟在贮煤场卸煤时,用地指标取0.20hm²; 卸煤沟车位进深尺寸对用地面积影响很小,不进行调整,
圆形煤场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2当发电厂在同一输煤系统中设三个圆形煤场时,按上表中1个煤场和2个煤场的用地指标相加求 得,当采用4个煤场时,按2个煤场的用地指标的2倍求得。当直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求得。
球形煤场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倍数增加球形煤场区用地面积。
倍数增加球形煤场区用地面积。
贮煤筒仓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注:表中n为简仓个数。
按表3.4.12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每水淡化及其预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hm)
其用地指标应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厂区总平面布 置方案据实计列。并减去化学水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3.4.13当发电厂在厂内设置水预处理装置时,应按表3.4.13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单项指 2
水预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2若厂内设调蓄水池,可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水量和水池贮存容积,据实计列增加的用地面积; 3当水处理能力与本表所示水处理能力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求得; 4当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与上述水处理工艺不同时,可参照上述类似工艺: 5当预处理水质较差,含泥沙量较大时,可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预处理工艺系统方案,据实计列 其单项用地面积
3.4.14当发电厂厂区内设置再生水深度处理装置时,应按表3.4.14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
B.4.14当发电厂厂区内设置再生水深度处理装置时,应按表3.4.14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 单项指标,
燃煤启动锅炉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3.4.18对位于采暖地区的发电厂 应按表3.4.18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表3.4.18 采暖地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hm²)
采暖地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hm²)
3.4.19当发电厂厂区全部或局部场地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且在厂区内设置挡墙或 护坡来合理消除场地高差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以实际用地平面投影面积为基础增加 3%~7%,挡墙时取低限,护坡取高限。当发电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上述 范围值为3.50%7.50%。 3.4.20当电厂位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区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4.20增加用地 指标
表3.4.20 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3.4.21当发电厂在厂前建筑区设置周值班宿舍时,可按表3.4.21的规定,增加建设用地单 项指标。 表3.4.21 厂前建筑区用地调整指标
3.4.22当发电厂在厂区内设置脱碳装置时,可根据初步设计审定的脱碳装置区域总平面布 置方案及对应的用地面积增加脱碳装置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第四章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然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所对应的技术条件确定, 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4.2.1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是以满足表4.1所列基本指标的技 术条件和4.3.2条~4.3.13条中厂区各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为基础经组合确定的。各 种技术条件下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4.2.2采用直流供水(技术条件一)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 应超过表4.2.2的规定。
技术条件一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4.2.3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循环供水(技术条件二)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 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4.2.3的规定,
技术条件二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4.2.4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供水(技术条件三)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 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1.2.4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供水(技术条件三)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区建设用 也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技术条件五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4.3.1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表4.2.2~表4.2.6)是由相应技术 条件的动力装置、冷却设施、配电装置、天然气调压站、化学水处理设施、给水(工业、生 活、消防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制(供)氢站、启动锅炉房、其它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包 括厂前生产与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表4.3.2~4.3.13 组成。厂区各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不应超过相应的规定。 4.3.2动力装置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动力装置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台燃机用地面积增加0.13hm²
台燃机用地面积增加0.13hm
自然通风冷却塔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校
当发电厂只建两座或一座冷却塔时,应按表列建设用地指标分别除以2或4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2冷却塔零米直径是指人字柱中心与水面交点处的直径 当两台机组合用一座冷却塔时,应按合并后的冷却塔淋水面积选择表列建设用地指标,再除以2 或4计算调整用地指标,
机械通风冷却塔两列一字形布置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注:冷却塔风机直径为9.14m。
直接空冷及辅机冷却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主:对于E级和F级每个单元尺寸按10.3m×10.3m计算
间接空冷塔及辅机冷却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合建一座间接空冷塔方案考虑
按合建一座间接空冷塔方案考虑
装置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电装置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调压站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天燃气调压站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2厂内布置加热站时,用地指标另增加0.20hm²; 3厂内布置集中放空管时,用地指标另增加0.80hm²
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6的
化学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直流循环水泵房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工业、生活、消防水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4.3.9废、污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废、污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10制(供)氢站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
)氢站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供)氢站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启动锅炉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机械通风冷却塔一字形布置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风机直径均按9.14m考虑; 2n为大于2的偶数
4.4.4配电装置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及调整方法见3.4.4条。
供热机组化学水处理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
4.4.8当E级燃气联合循环发电厂采用重油为燃料时, 应按表4.4.8的规定,增加燃油设 施区建设用地单项指标
燃油设施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采暖地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4.4.10当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全部或局部场地自然地形坡度在3%及以上,且 在厂区内设置挡墙或护坡来合理消除场地高差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以实际用地平面投影 面积为基础增加3%~7%,挡墙时取低限,护坡取高限。当发电厂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 上地区时,上述范围值为3.5%~7.5%。 4.4.11当发电厂位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区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在调整后的基础上 增加1.20%的用地面积。 4.4.12当发电厂在厂前建筑区设置周值班宿舍时,可按表4.4.12规定,增加建设用地单项 指标。
厂前建筑区用地调整指机
第五章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厂(简称IGCC)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5.1.所对应的 技术条件确定。
5.2.1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是以满足表5.1所列基 本指标的技术条件和第五章第三节中厂区各功能分区单项指标及对应的技术条件为基础经 组合确定的。各种技术条件下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宜超过其相应的规定。 5.2.2采用直流供水、燃煤水路运输、码头接卸转皮带运输进厂(技术条件一)的发电厂厂 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应按表5.2.2的规定热行
GB∕T 28891-2012 纤维增强塑料复合材料 单向增强材料Ⅰ型层间断裂韧性GⅠC的测定技术条件一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5.2.3采用直流供水、燃煤铁路运输、翻车机卸煤(技术条件二)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 本指标,应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技术条件二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5.2.4采用循环供水、燃煤铁路运输、翻车机卸煤(技术条件三)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 本指标,应按表5.2.4的规定执行
技术条件三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5.2.5采用循环供水、燃煤皮带运输(技术条件四)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应按 表5.2.5的规定执行,
技术条件四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5.2.6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燃煤铁路运输、翻车机卸煤(技术条件五)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 地基本指标,应按表5.2.6的规定执行GB∕T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