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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简介:
《重庆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是重庆市根据国家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于2019年编制并发布的工程造价参考文件。这份汇编主要包含了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取费标准、定额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信息等重要内容,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该汇编内容详细,涵盖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多个领域,对各类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汇编还提供了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帮助工程造价人员更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的估算和决算。
使用《重庆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既可以保证工程造价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提高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效率,对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机构等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条件和政策法规的变化,造价文件可能会有更新和调整,使用时需要结合最新的文件规定。
重庆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部分内容预览: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 使用本表汇总, 2.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中暂估价应填写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其他项目中暂估价 应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页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JG∕T 469-2015 泡沫玻璃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技术要求渝建价发(2014)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 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 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 示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
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 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 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 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 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5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 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 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 N 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 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 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 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 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 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 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 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 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 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 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署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 人工费 19. 11% 系统、机电设备工程
注: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及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含市 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 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
渝建发(201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 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 贡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 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 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 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 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 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 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
渝建发(2014)27号
渝建发(201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方盛经开区、双桥经 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 (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 (2014)26号)的规定,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原组织措施费所包括的 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均已纳入了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 档案编制费已调整为单独计列。为此,我们对原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 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内容不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调整后的组织措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己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 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
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企业管理费 和组织措施费标准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
渝建发(2015)21号
渝建发(2015)21号
[名企]建筑工程装修房项目成品保护202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2015】4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 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 托的规定,改变当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由施工单位委托, 导致虚假报告时有发生的现状,进一步规范质量检测委托行为, 经研究,决定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现就有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出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委托 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赖工验收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优先选用信 誉度高的检测机构、不得将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应与选取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的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在 合同中明确取样送检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单列工程 质量检测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应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
费用,不得由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三、检测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公正:及时地开展质量检 测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取样送检单位应配备与质量检测相适应的试验员仪器 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根据 施工进度组织实施应做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制)样、封样和 送样等工作。 五、施工单位若不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的取样送检单位 的,应为取样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 六、监理单位应做好检测机构资质核查取样和送检的见证 等工作。发现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委托质量检测的,应及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检测委托、现场取(制)样、见证送 检等工作纳入百常监督检查内容。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不按照本通 知要求委托质量检测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 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印发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警务工作站及彩钢板房警卫室施工组织设计渝建(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