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工程技术规范_第二部分供气设计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_第二部分供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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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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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_第二部分供气设计简介: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沼气的产生、收集、净化、储存和利用等各环节的技术规定,其中第二部分供气设计主要涉及的是如何有效地将沼气从储存设施输送到使用场所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道设计:这部分主要规定了沼气管道的材质、尺寸、压力等级、坡度等参数,确保管道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同时,还会考虑到沼气的腐蚀性,选择合适的防腐措施。

2. 压力控制:沼气的输送过程中,需要通过减压阀、稳压阀等设备,控制沼气的压力,使其满足不同用户的使用需求,同时防止因压力过高或过低导致的安全问题。

3. 沼气净化:在供气前,通常会对沼气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其中的水分、硫化物、二氧化碳等杂质,提高沼气的燃烧效率和使用安全性。

4. 安全设施:包括检漏设备、防爆设备、紧急切断装置等,以防止沼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

5. 计量与监控:对沼气的供应量进行准确计量,并通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供气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6. 用户接口:规定用户的接气口位置、尺寸、接口形式等,确保用户可以顺利接入并使用沼气。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第二部分供气设计,旨在保证沼气的稳定、安全、有效供应,同时考虑到环保、节能和经济效益。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_第二部分供气设计部分内容预览:

8.5.5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热负荷30kW以下的民用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 b) 额定热负荷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10Pa; c)大型生产用气设备的烟道抽力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8.5.6水平烟道的设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30kW以下的居民生活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 b)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 c)大型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道抽力确定。 8.5.7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度坡向用气设备。 8.5.8沼气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 器排烟口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阀板。 8.5.9居民生活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05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 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8.5.10烟肉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3.5.11烟窗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9.2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燃

a)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BJ16一87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b)建筑物门、窗应向外开; c) 厌氧发酵器和长度小于15m,宽度小于6m的封闭式建筑物,在其顶部或侧面宜设置金属防爆 减压板; d) 沼气生产、净化、储存区域应严禁明火,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J209—83的规定。 9.2.2沼气工程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以及其他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 施。 9.2.2.1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 换气3次计算。 9.2.2.2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300cm²/m²(地面);通风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 靠近地面设管。

9.2.3在有可能散发沼气的建筑物内,产严禁设立休息室。 9.2.4公共建筑和生产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设施,其设计应符合本部分第8.3.7和8.3.8条的规定。 9.2.5沼气储气柜输出管道上宜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大型用气设备应设置沼气放散管,但严禁在 建筑物内放散沼气。

在迎离香 民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9.3.2沼气站内厌氧消化器和其他生产构筑物之间以及厌氧消化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但地上式构 筑物之间距离不宜小于4m。 9.3.3沼气站内厌氧消化器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m。 9.3.4沼气储气装置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 9.3.5沼气站与其他生产厂区宜采用非燃烧墙体分隔。 9.3.6沼气站内建筑物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9.4消防、灭火器材、防雷

9.4.1沼气站应设置消防车道。当沼气站面积大于3000m²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9.4.2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9.4.3沼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沼气站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其 设计应符合GBJ16一87的规定。

NY/T1220.2—2006 11规定确定。

表11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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