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

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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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300-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00.62K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3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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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00-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简介: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DB11T 1300-2015)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湿地的恢复和建设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和规范。以下是该规程的一些简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湿地的恢复、重建和保护工作,包括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2. 内容涵盖:规程详细规定了湿地恢复与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湿地景观的构建、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湿地保护的措施等。

3. 技术要求:规程对湿地恢复与建设中的土壤处理、植被恢复、水源管理、生态廊道建设、污染控制等关键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4. 环境保护:强调在湿地恢复与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和恢复湿地的自然状态,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5. 可持续发展:规程还提倡湿地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将湿地恢复与建设与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社区参与等相结合,实现湿地的多重效益。

6. 法规依据:本规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的,符合国家的湿地保护**和战略。

总的来说,DB11T 1300-2015是一个系统、严谨的湿地恢复与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提升北京市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地表常年有水,具有一定面积,挺水植被未占据大部分水面的水域。

3. 4 湿地岸带 wetland riparian zone 水体与陆地交错、水文条件周期性变化的区域,陆上范围可至水位影响的最高点,通常可以生长 湿地植物,是重要的生态廊道。 3. 5 基质 substrate 湿地地表的底层物质,一般为土壤,也包括人工砂、纤维等,可为植物繁殖和生长、动物和微生 物的栖息及繁殖提供适宜的空间和理化条件。 3. 6 浅滩 wetland shallow 有薄层水体覆盖,地形相对平缓的湿地区域,可有部分区域出露水面,是湿地动物觅食与栖息的 重要场所,包括有低矮植被的滩地和无植被覆盖的泥滩或砾石滩等。 3. 7 生境岛 habitat island 位于湿地水体中,在常水位时可出露水面的岛屿,能够为湿地生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不受干扰的 栖息与隐蔽场所。 3. 8 处理湿地 treatment wetland 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协同作用,对污水进行净化的人工湿地。 3. 9 生态浮岛 ecological floating island 漂浮或固着于水体上,利用植物的根系吸收水中的污染物质,具有净化水质、创造生物栖息空间、 改善景观、消波护岸等功能的人工浮岛。 3. 10 湿地生态补水 wetland environmental flow supplement 恢复湿地自然水文情势的过程,一般基于所恢复地区的生态目标,根据科学测算出的湿地生态需

水体与陆地交错、水文条件周期性变化的区域,陆上范围可至水位影响的最高点,通常可以生 植物,是重要的生态廊道。

位于湿地水体中,在常水位时可出露水面的岛屿,能够为湿地生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不受干扰 息与隐蔽场所。

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GB∕T 21155-2007 土方机械 前进和**音响报警 声响试验方法,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协同作用,对污水进行净化的人工湿地

恢复湿地自然水文情势的过程,一般基于所恢复地区的生态目标,根据科学测算出的湿地生态 与补水量,模拟自然来水过程为湿地补水,

4.1应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材料和技术,宜选择乡土物种配置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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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自身特征和演替规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4.3应具有一定规模,湿地面积不宜小于1 hm²。 4.4建成后应具备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应保障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污染、调节小气候、维护生 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的发挥。 4.5应具有针对性,现状水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湿地应重点开展水质恢复,现状湿地植物匮乏的湿地应 重点开展植被恢复,发生过重大洪涝灾害的区域应优先开展湿地恢复或建设。 4. 6应兼顾湿地景观的需要

5.2选址应优先考虑湿地生态补水的水源保障情况。 5.3湿地恢复与建设可在现状湿地区域开展湿地恢复,也可在现状非湿地区域新建湿地,现状湿地区 域按照GB/T 24708执行,现状非湿地区域按照GB/T 21010执行。 5.4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具有一定持水能力的区域开展。

6. 1. 1 地形改造一般要求

6.1.1.1原有水面形状单一规整、水体孤立零散分布、岸带过陡或过高、不能满足湿地动植物白 以及景观需要的区域,应进行地形改造。 6.1.1.2不能维持水体或季节性淹水存在条件的现状非湿地区域,应进行地形改造。 6.1.1.3地形改造应满足湿地生态功能恢复与建设的目标,营造丰富的湿地地貌类型 6.1.1.4地形改造应保障湿地水文联通,改善和营造湿地植被和水鸟的生存环境,增加湿地生境的异 质性和稳定性。

6. 1. 2整体地形改造

竖向做法见附录 A。

十一 竖向做法见附录A。 6.1.2.2整体地形改造可沿现状水体边界的垂直方向机械深挖,使水体向外部扩展。 6.1.2.3整体地形改造可在现状非湿地的区域进行土方开挖作业。 6.1.2.4整体地形改造不宜对现状湿地开展填土方作业。

6. 1.3 水文联通建设

DB11/T 13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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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现状孤立湿地之间距离小于100m的,可在其之间进行土方开挖作业,实现水体间的沟通相 连,形成较大面积的湿地。 6.1.3.2现状孤立湿地之间距离大于100m的,可营造湿地间沟通的水道,水道深度应超过常水位以 下 0.3 m,水道弯曲度不宜过大。

6. 1. 4岸带地形改造

6.1.4.1岸带坡度小于15°时,可沿岸带水平方向平整地形,水陆交界面宜具有一定弯曲度和高低 起伏,在垂直水体方向上,可形成浅滩、浅水区、深水区、急流带和滞水带等不同类型的地形。 6.1.4.2岸带坡度大于15°时,可沿岸带垂直方向进行岸带地形改造,对较陡的岸坡进行削平处理 削低高地、平整岸坡,营造多样、渐变的湿地生境类型。

6. 1.5 浅滩营建

6.1.5.1具有面积1hm²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应营造浅滩,满足水鸟栖息需求。 6.1.5.2浅滩宜在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营造,通过机械推土减小坡度,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 蚀。 6.1.5.3浅滩坡度宜在1%~4%之间,宽度不宜小于5m,常水位下水深度宜为10cm~30cm 6.1.5.4浅滩地表可种植低矮植被,也可为裸露的泥滩或沙石滩

6. 1. 6 生境岛营建

6. 1. 7 深水区营建

6.1.7.1具有面积8 hm²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宜营造深水区。 6.1.7.2深水区地形以凹形为主,可为鱼类提供休息、成长、隐匿和越冬的场所,为游禽提供活动和 取食的场所。

6. 1. 7.3 深水区水深宜大于 2 m。

6. 2. 1 基质恢复一般要求

6.2.1.1基质恢复应满足植物生长,微生物附着和底栖动物生活的需求。 6.2.1.2在水体污染严重或营建特殊功能湿地等情况下,应进行防渗基质建设 6.2.1.3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土壤贫或缺少土壤时,应进行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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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基质恢复需在原有水体覆盖的区域进行的,宜先排水或建造围堰,施工结束后应拆除围堰, 恢复原状。

6. 2. 2防渗层建设

6. 2. 3种植土层恢复

6.2.3.1种植土层恢复宜采用有机质土或有机土,均匀覆盖在地表,种植土层厚5cm~50cm,透水 浸泡一次,有机质土和有机土标准按照GB/T 50145的规定执行。 6.2.3.2种植土层恢复可采用分层覆土、种植坑覆土、种植槽覆土和种植带覆土等不同方式。在开阔 区宜进行分层覆土,对种植坑、种植槽宜采用局部深层覆土

6. 3. 1 水质恢复一般要求

6.3.1.1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内存在水质为V类及劣V类的水体时,应进行水质恢复,水质标 GB 3838 的规定执行,

.1.1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内存在水质为V类及劣V类的水体时,应进行水质恢复,水质标准按照 3838的规定执行。 1.2水质恢复后应优于 IV类,即满足地表景观用水需求,水质标准按照GB 3838的规定执行

6. 3. 2外源污染拦截

6.3.2.1外源污染位于湿地恢复与建设区上游或可通过人工渠等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的,应在外部 水体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处建设处理湿地,处理湿地建设方法按照HJ2005的规定执行。 6.3.2.2以再生水为湿地补给水源的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补水入口处建设处理湿地,处理湿地建设 方法按照HJ 2005的规定执行。

6.3.3内源污染处理

6.3.3.1受污染的水体,可对岸带基质进行配置,增加对污染物的吸附与分解能力。在岸带科学配置、 合理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达到清除水中污染物的目的。 6.3.3.2对不流动的受污染水体,可构建生态浮岛放置于水面上,生态浮岛由竹材等轻质生态环保材 料建造浮体,浮体上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生态浮岛可置于水体中央,也可沿岸带布设

6. 4.1植被恢复一般要求

6.4.1.1现状湿地存在植被覆盖率和物种丰富度低等问题时,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6.4.1.2对现状硬质化岸带改造后,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6.4.1.3现状非湿地区域通过地形改造新建湿地的GB∕T 39497-2020 新型城镇化 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6.4.1.1现状湿地存在植被覆盖率和物种丰富度低等问题时,应进行湿地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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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湿地植物恢复应针对不同目标,选择适宜的乡土植物。 6.4.2.2用于净化水体污染时,湿地植物应选择生长迅速,对污染物富集能力强,且不会快速腐烂的 物种,包括芦苇、香蒲、水葱、菱白、黄花鸢尾、慈姑等。 6.4.2.3用于营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时,湿地植物应满足野生动物繁育、停歇和觅食等活动需要。针 对不同需要宜分别选择植株密集,能满足隐蔽性的物种,包括芦苇、香蒲、蒿柳等;选择低矮,耐水 庵的物种,包括苔草类、莎草类、灯心草等;选择果实饱满,可提供食物的物种,包括桑、沙棘、忍 冬等;选择树形高大,可用于筑巢的物种,包括垂柳、旱柳等。 6.4.2.4用于营造湿地景观时,湿地植物应具有观赏效果且与周边环境融洽,选择观赏特征突出、株 型美观、景观效果明显的物种,包括黄花鸢尾、千屈菜、红蓼、雨久花、荷花、睡莲、荐菜等。 6.4.2.5用于水土保持、固岸护坡时,湿地植物应选择根系深、生长快,接触土壤面广的物种,包括 杞柳、紫穗槐、沙棘等。

3.1湿地植物应采用与植物生活型相适应的分带种植,可依水分梯度分布种植沉水植物、浮叶 漂浮植物、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JC∕T 2004-2010 摩擦材料用金属纤维,常用的植物物种及种植参数见附录B。

6.4.3.3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植被覆盖度宜在10%~30%,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植被覆盖 度宜不小于60%。 6.4.3.4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宜按照成丛随机方式种植,不宜按行间距均匀种植,沉水植物、浮叶植 物和漂浮植物可按照随机 方式播撒种植

6. 5. 1 岸带保护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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