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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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简介: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主要针对城市区域内河流、湖泊等水体在进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时,提供一套系统性的设计指导原则和标准。这样的标准旨在确保工程在提升水质、改善水体生态、防止水体污染等方面取得有效成果,同时兼顾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该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的内容:

1. 工程目标与原则:明确整治工程的总体目标,如提升水质、恢复水生态系统、减少污染源等,以及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如系统性、可持续性、经济性、社会性等。

2. 评估与诊断:对现有水体的水质、水文、生态等进行全面评估,识别主要污染源和问题,为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 设计要素:涉及水质改善措施、水生态修复、污染源控制、水体动态管理、岸线管理、景观设计等具体设计内容。例如,可能包括增加湿地、构建生态浮岛、设置人工湿地、合理布置污水处理设施等。

4. 施工与验收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验收程序等,确保工程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5. 维护与管理:提出运行维护的指导原则和管理措施,确保长期效果的持续性,包括水质监测、生态恢复、公众参与等。

6. 案例与指南:可能包括相关工程案例分析,为设计者提供参考,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指南。

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标准对于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健康、满足居民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以及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部分内容预览:

泵站、闸坝、船闸等建(构)筑物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址在河势稳定、岸坡稳定且不影响河道功能和安全的堤段;应根据防洪要求设置闸门、闸阀等;

生物反应池专项施工方案应采用整体性和防渗性能好、地基适应性强的结构型式;应进行堤身渗流稳定计算;

进、出水口应采取消能措施。与河岸结合部位易受水流冲刷,应采取防护措施。

桥梁、渡槽、过河管架等构筑物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构筑物的墩台等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堤身断面以内,不宜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过水的设施,结构占用断面时应进行断面补偿。补偿后的河道断面不应小于原河道断面和规划河道断面;

河道上方构筑物结构最低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满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

堤顶净空应满足《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规定。

河道汇水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应采用分流制。

水污染防治应综合考虑点源、面源及内源治理,宜统筹治理客水污染和航运污染。

点源污染治理应对有污水入河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合流制管道溢流口、分流制雨污混接口和工业废水排放口等污染源进行分类整治。

城市河道严禁暗渠化,已有暗渠河道应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复明或开窗;应加强暗渠内排污口整治,在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的前提下可设置截污设施。

河口型河段应加强排污口管理与综合整治,满足各级管控断面要求和相关保护规定。

应对沿河排口分类调查,同时对汇水范围进行溯源分析。

排水口治理宜与雨污分流改造、管网系统提质增效、设施维护管理等协同进行。

分流制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应对污水直排口予以整治后及时封堵,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统;

应对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排口进行改造,过渡期可设置截流设施排入污水管网或设置截污调蓄池就地处理。

合流制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合流制直排口应增设截流设施,接入污水收集系统;

排水口改造时,应保障排水通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应合理提高合流制截流系统的截流倍数,保证旱天不向水体溢流。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不应小于50%,且处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应大于50 mg/L。

其他排水口整治符合下列规定:

对临时保留的沿河居民住房,可采用沿河敷设管道、负压收集等方法收集污水

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至水体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且排放口设置应获得当地主管部门许可;

存在污水管网空白区、管道及检查井有缺陷等问题,应通过新建污水管道和修复现状缺陷管道,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河道周边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可采用就地处理措施,出水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后排放。

应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场所的排水进行收集与预处理,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禁止入河。

在完成雨污分流的条件下,初期雨水治理符合下列规定:

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初期雨水控制量可取4 mm~8 mm;

宜结合河道水质整治目标设置初期雨水截流措施,将初期雨水纳入污水管网或通过调蓄池暂存后就地处理;

宜在管网系统始端采用源头削减措施,系统末端可采用调蓄和水质净化设施;

工业密集型河段分流制雨水排口应加强监测,宜采取净化措施。

应对农村散排污水收集处理,并选择适宜的收集处理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村庄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周边或临近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宜采用纳管方式;

村庄不具备纳管条件且居住相对集中,可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方式;

村庄居住分散,管网建设难度大时,宜采用分散污水处理方式。

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宜采用生态拦截与生态处理技术,从“过程”和“末端”阻截污染物进入河道,减少进入河道的污染物总量。

应加强对养殖业粪污收集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污染物直接入河。

宜采用当地土壤及河道底泥天然背景值,并综合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合理判定底泥污染程度,为清淤范围、清淤深度以及处理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河道清淤设计方案,应依据拟清淤河道及底泥的勘察检测结论,根据治理目标和清淤条件合理确定清淤范围、清淤深度和清淤方式。河道清淤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河道清淤不应影响临河建筑物、水工构筑物、过河管涵、桥梁等设施的结构和功能安全,必要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同一河道的不同河段可采用不同清淤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河道宽度小于10 m、两岸具有一定空间且便于断流施工的河道宜采用干河清淤方式。干河清淤方式宜选择在枯水期实施;

当淤泥较厚,且降水不见底,可采用半干河清淤方式;

具有通航能力的河道宜采用绞吸船清淤等湿式清淤方式。

河道清淤宜设置临时存储中转设施,临时设施应满足交通便利、防臭、防雨、防渗的要求。

河道底泥处理处置应无害化、稳定化和减量化,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底泥的性质、特点和最终处置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理方法;

河道底泥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最终处置方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

应对河道底泥清淤、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严格防控。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相关规定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置。

底泥原位治理不应投加化学类药剂,若需投加微生物菌剂,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经论证后实施。

应评估上游河道污染的影响,根据环境容量与治理目标,制定客水治理方案。

应从全流域的角度协调上游河道的治理,上游河道的水质应符合各河流断面的控制参数。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航运污染控制设施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 310001的相关规定。

水生态修复工程要以有效控制外源和内源污染为前提,宜在控源截污的基础上,开展生物多样性修复工程。

应根据设计目标,针对河道生态系统现状问题,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求,提出工程总体布局,保证生态基流,进而确定活水补水、生态驳岸、水质净化与改善、生物多样性修复的工程任务与规模。

经过生态需水量评估不满足要求的河道,可结合河道整治目标,宜在生态环境需水量、水环境容量等计算的基础上对河道进行活水补水。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公式参照《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

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的前提下,生态补水来源可采用天然水体水源、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并通过调配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补水方式可采用自流补水、泵站提水、闸坝泵站联合运行补水等形式。补水点和补水时段可根据河道的整治目标确定。

生态驳岸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城镇生活型河段宜选择生态驳岸,宜具备景观休闲和亲水功能;

工业密集型河段宜选择具备污染物截留和净化功能的驳岸形式;

乡村郊野型河段宜选择自然生态驳岸。平原型河段宜优先采用自然土质驳岸,宜选择具备生态和净化功能的驳岸形式。山区型河段宜采用耐冲刷、透水性好的驳岸形式。

硬质驳岸生态化改造时,不应影响河道水系的基本功能,可在临水侧的河底设置种植槽、定植设施或利用培土抬高等措施,种植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或沉水植物。

水质净化与改善措施宜包括曝气增氧、生态浮岛、微生物修复、旁路处理等。应针对水质本底条件和目标水质,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符合下列规定:

除山区型河段,河道生态水深不宜低于40 cm;

水体透明度不宜低于25 cm;

生物学污染指数(BPI)或大型底栖动物污染指数(MPI)宜满足“清洁”指标。

河道水体溶解氧浓度不应低于2 mg/L,宜高于5 mg/L。山区型河段宜选择自然跌水复氧方式;平原型河段可选择自然跌水复氧、人工增氧曝气等方式。

曝气设备宜布设在水流较缓或静水水域,应根据污染物削减量计算曝气量。

在不影响汛期排水的条件下,雨水排口处可布置生态围隔和生态浮岛等措施净化雨水径流。

生态浮岛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材料作为水生植物种植基质。应根据最不利工况下确定生态浮岛固定方式,确保生态浮岛稳定运行。生态浮岛覆盖率不宜超过水面的20%。

微生物附着基宜布设在水流较缓或静水水域,或布置在排口附近;可单独布设或悬挂在浮床下方。

河道原位治理不应投加化学类药剂和微生物菌剂。

对于补水活水或河道原位净化措施后仍较难达到水功能目标要求的河段某县燃气管道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可建设旁路处理如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滤床等设施对河道水体进行水质改善。处理规模可根据河道换水周期确定,河道水体的换水周期宜小于10天。可综合考虑水源条件、水温条件、水质保障等因素适当调整。

生物多样性修复宜包括生境营造、陆生植物恢复、水生植物恢复、水生动物恢复等。

宜通过设计深潭、浅滩、漫滩等多种纵断面类型,满足不同水生动植物生长、觅食、繁殖、避险等需求。

生境营造应兼顾生态保育、景观游憩、科普教育和文化宣传等多种功能目标。

应保护和修复河滩、驳岸生态系统。宜设计乔、灌、草组合配置的河滨植被缓冲带,营造多样化鸟类、陆生动物栖息地。

应设计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鱼类等健康水生动植物群落,符合下列规定:

挺水植物宜选用根系发达、兼具观赏和净化效果的植物;

浮叶植物宜选用景观效果好、生物量大的植物;

DB31/ 736-2020 纸面石膏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pdf沉水植物宜根据河道水深和水质情况分阶段种植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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