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604-2023 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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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604-2023 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要求.pdf简介:

DB37T 4604-2023 是一项由中国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关于"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石油炼制企业中可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防治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要求。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如烯烃、芳香烃、醇、酮、醚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潜在的危害。该标准旨在通过科学的防治技术,如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原料和设备、实施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等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从而保护大气环境,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

具体的技术要求可能包括:

1. 工艺优化:鼓励采用低VOCs的生产工艺,如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能源燃烧、绿色溶剂等。

2. 设备改进:推广使用高效、低排放的设备,如低能耗、低泄漏的阀门和管道连接。

3. 泄漏控制:建立完善的LDAR程序,定期检测设备和管道,及时修复泄漏点。

4. 废气处理:要求安装并运行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如VOCs吸附、燃烧或催化转化设备,以达到排放标准。

5.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VOCs排放的管理制度,包括监测、记录、报告和审计等环节。

6. 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VOCs防治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之,DB37T 4604-2023 是一项旨在规范石油炼制行业VOCs防治行为,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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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生产工艺与VOCs产生 污染预防 污染治理 环境管理措施 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附录A(资料性) 石油炼制工业典型生产工艺 附录B(资料性) 各VOCs污染治理技术特点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城镇给水膜处理技术规程 CJJ/T251-2017》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又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0981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HJ88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SH3009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DB37/28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3161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availabletechniquesof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 根据一定时期内环境需求和经济水平,在污染防治过程中综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污梁 环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模应用技术

4生产工艺与VOCs产生

主要包括石油分离工艺、石油转化工艺、石油精制工艺等。 4.1.1石油分离工艺包括常压蒸馏、减压蒸馏、轻烃回收等子工艺。 4.1.2石油转化工艺包括热裂化和催化裂化、重整、烷基化、聚合、异构化、焦化、减粘裂化等子工 艺。 4.1.3石油精制工艺包括加氢脱硫、加氢精制、化学脱硫、酸气脱除、脱沥青等子工艺。典型生产工 艺见附录A。

4.2V0Cs的产生环节

VOCs主要来源于工艺有组织排放,火炬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 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废水收集处理过程逸散,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 放,采样过程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等环节。V0Cs主要产生环节见表1。

表1VOCs主要产生环节一览表

5.1.1宜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无组织V0Cs废 气排放。 5.1.2延迟焦化装置应采用密闭除焦技术,实现切焦、冷焦全流程密闭作业,产生的V0Cs废气集中输 送至处理装置 5.1.3常减压蒸馏等工艺安全阀、泄压阀临时放空排放的无组织V0Cs废气宜密闭收集,经处理满足GB 31570、DB37/2801.6、DB37/3161等要求后排放

5.2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

5.2.1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减少密封点或提高密封性能的方法控制V0Cs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管线宜采用焊接方法,减少法兰连接。在符合工艺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开口管线或开口阀门 应加装丝堵或盲板。 5.2.2物料输送、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宜使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泵、管阀件、压缩机、过滤 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对真实饱和蒸气压大于27.6kPa的物料宜采用无泄漏泵。 5.2.3应每周对生产、储罐、V0Cs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目视观察,检查是否存在可见泄漏现象。 5.2.4应定期开展生产、储罐、VOCs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LDAR工作,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 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每6个月检测一次。 5.2.5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30d内进行泄漏检测。

5.3挥发性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

5.3.1 应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罐型,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变形,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物料与 罐型匹配选择按表2执行。

表2物料与罐型匹配选

5.3.25000㎡及以上内浮顶罐宜采用密封性好的焊接装配全接液式浮盘,不宜采用存在静密封点的全 接液浮盘,且浮盘应符合GB50341的规定。 5.3.3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5.3.4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的 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3.5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 闭。浮盘应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以上。 5.3.6浮盘边缘一级密封圈与罐壁之间任一缝隙的任一部分的宽度应小于3.81cm,二级密封圈与罐壁

之间任一缝隙的任一部分的宽度应小于1.27cm。 5.3.7采用设计容量大于等于150m的固定顶罐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但小于等于27.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或采用设计容量大于等于75m的固定顶罐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但小 于76.5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并连接至V0Cs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3.8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50%设计开 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口mol/mol。 5.3.9苯、甲苯、二甲苯介质储罐在采用内浮顶罐的基础上,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并连接至V0Cs废 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3.10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 5.3.11储罐应配套自动切水装置,且宜采用罐区密闭切水系统,

5.4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

5.4.1挥发性有机液体宜采用管道输送,减少中间罐区停留以及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 5.4.2挥发性有机液体宜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接头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或锁紧式接头,底部装载结束 断开接头时,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无法实现底部装载的应采 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出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5.4.3挥发性有机液体性质相近以及空间位置相近的储罐之间收发挥发性有机液体,在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宜采用气相平衡技术,以及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减少VOCs废气排 放。 5.4.4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含溶解性油气的物料,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宜经过 脱气罐回收释放气。

DB44/T 1645-2015 集成式(COB)白光LED技术要求.pdf5.5废水收集处理过程逸散

5.5.1在含V0Cs废水单独收集的前提下,应减少集水井、隔油池数量,将污水沟渠管道化。 5.5.2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V0Cs废水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曝气池、浓缩 池、污水罐等污水处理设施,开液面上方100mm处V0Cs检测浓度大于等于100umol/mo1的,应加 盖密闭;密闭材料应采用难燃、耐腐蚀材料,并满足抗紫外线要求;密闭盖板宜接近液面,密闭设施上 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应设密封垫,开口不使用时保持密封。 5.5.3应优化气浮池运行,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浮油含量,石油类浓度应小于等于20mg/L。 5.5.4污水处理厂(站)的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状态指示,防止V0Cs废气泄漏 V0Cs废气经处理满足DB37/3161要求后排放

5.6.1宜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且宜对其不凝气收集处理。 5.6.2对于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0C)应每6个 月至少开展1次检测。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5.7.1采样口应采用闭式冲洗、闭式循环、闭式排气或无须置换残留液的密闭式采样系统。 5.7.2开口管线采样系统不能采用密闭式采样方式时,应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冲洗管线的有机液体或 气体,以减少V0Cs废气排放。 5.7.3采样点应纳入LDAR的管控范围内,按照LDAR管控要求进行管理

5.8.1应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并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 发生频次。 5.8.2装置检维修过程管理宜数字化,计量吹扫气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宜通过辅助管道和设备等 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 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过程排放的VOCs废气。 5.8.3检维修过程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工艺使用条件和材料、结构等状况,合理选用蒸汽、空气或水等 清洗和吹扫介质。 5.8.4检维修过程产生的气态物料应分类进入瓦斯管网或火炬系统,液态物料应进入带有V0Cs废气处 理装置的污油罐、酸性水罐或污水处理厂(站)。如不具备条件GB∕T 15064.1-1994 显象管石墨乳试验方法 固形分、挥发分、灰分和pH值试验方法,可采用移动式回收或处理设施进行处 理

5.9.1罐壁涂料应符合GB30981等要求,宜选择白色或浅色。储罐涂层应定期重刷,以保护罐体不被 腐蚀和保持良好的反射阳光性能。 5.9.2废催化剂、废吸附剂、蒸馏残液等危险废物贮存间V0Cs废气应收集处理,满足DB37/2801.6 要求后排放。

9.1罐壁涂料应符合GB30981等要求,宜选择白色或浅色。储罐涂层应定期重刷,以保护罐体 蚀和保持良好的反射阳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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