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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11月21日pdf版).pdf简介: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2022年11月21日pdf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财政部应急部 2022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冶金企业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GB∕T 50805-20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 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 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 未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 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 9号)的规定;矿并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 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 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
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 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 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 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并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升展冲击 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 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 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 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 出; (四)完善煤矿并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 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
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 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 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 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 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 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 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 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 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 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 吨1.5元。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火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
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石油大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 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 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 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 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 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 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大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 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石油大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 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 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 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 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 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 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 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 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义作业防护、临 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 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 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折 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 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CJ∕T 3048-1995 平面格栅除污机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 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 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 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 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 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 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 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5%提取;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 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 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 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 共客运交通系统JC∕T 2562-2020 水泥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 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 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 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 1.5%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 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 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 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 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 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