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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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 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 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 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一节城市用地适建范围

2.1.1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 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 适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编制控规图则来 具体核定。 2.1.2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 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2.2.1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 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 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 线等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应用坐标标注。

2.2.2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 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 素综合确定。 2.2.3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面 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规划用地 已修建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代征规划道路 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已征用的除外),作为道路建设及 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规划河道绿地、街头绿地、 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 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 土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数。 2.2.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控规确定。尚未编制 控规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地块控规 图则,报币政府批准后确定。 2.2.5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公共交 通及特殊原因,需要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 大基础设施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许可。 2.2.6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

2.3.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 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 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主要为:广场、绿地、城市 道路等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 呆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 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自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要求 等规划条件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2.3.4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 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设施为主:在满足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的基础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3.5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 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

2.4.1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5%; 前款(一)(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 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5%。 (四)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在确保消防、通行的情况下 原则上予以绿化;建筑退让道路交义口部分,具备条件的,宜 进行集中绿化。 2.4.2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狮河城区段)外设置沿河绿化 带,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30米。老城区段如有现状建筑, 沿河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城区予以保留的排水沟渠, 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

GB/T 35084-2018 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第一节建筑容量及风格、色彩控制指标

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并尽量采用隐蔽设 计,美化外立面。 3.1.10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 临路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配电柜等。确需临路 布置的公共安全、电力、通信、热力、燃气、交通等市政公共 设施建(构)筑物,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后方可实施。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夜景照明效 果。 3.1.11建设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不宜设置围墙,宜采 用透空围栏、绿禽、花池等隔离形式。 透空围栏的高度不超过1.8m,立面透空率不得少于80% 透空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距离与建筑退让保持 一致。

3.2.1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 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 利用等因素。 3.2.2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 准要求。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3.2.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疗养用房,大、中、 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 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2.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被遮挡建筑为住宅 建筑时,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 3.2.5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 要求。 3.2.6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三节建筑退让 3.3.1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 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 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 节的规定。 3.3.2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按以 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1.规划建筑物退让南侧地界: (1)地界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 物有日照要求的,高层建筑退自身高度的0.3倍(南侧临城币 道路的除外),且不低于15m,多层、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

9m。规划建筑物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 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 离不少于12m。 (2)地界南侧相邻地块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 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2.规划建筑物退让北侧地界: (1)地界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 物退地界不小于日照阴影线的1/2。 (2)地界北侧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最小离界 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3.规划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 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最小离界 距离不少于12m。 (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低层建筑次要朝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3m,多层建筑次要朝向最小离界距离不 少于5m,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小于4m,同时地下 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 筑物底板)的0.6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相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 类地下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区域除外。 3.3.8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每侧建筑 物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5米;未设绿化隔离带的,按下 列要求退让: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米; 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 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 小于15米; 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 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窗 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 离,须经论证并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 关规定。

3.3.12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 于5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 离不小于5米。 3.3.131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 通、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3.3.14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18).pdf,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 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 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3.4.1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 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 定。 3.4.2编制控规或相关专项规划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相 关专项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3.4.3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 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 度的控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 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 空控制范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 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地

下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 于。 2.新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 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m的公 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 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 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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