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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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83-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483-2009,全称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化工类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提供了环境保护的设计要求和指导原则。以下是其主要内容和目的:

1. 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要求在项目设计初期,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

2.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定了化工建设项目中应配备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废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以及这些设施的设计标准、运行要求和维护管理。

3. 清洁生产:倡导和要求化工建设项目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

4. 环境保护措施:对化工建设项目在选址、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废物处理等方面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5. 环境管理:强调了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此规范的出台,旨在预防和控制化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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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放射性活度

9环保设施与机构设置;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 12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0.4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并应包括下列主 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 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5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污染物总量控制: 7绿化方案; 8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 (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3.0.1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初步设计的坏境保护篇章(专篇),应保计 1所在地区环境现状: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 要内容: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1编制依据: 4存在的问题。 2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0.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工程概况; 1拟建地区的环境现状: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5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其 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6污染物总量控制; 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7绿化方案; 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9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3.0.3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1建设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3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 范;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环境治理、保护技术与措施; 6简述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措施; 7环境治理预期效果; 8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

4.0.1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 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 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充分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 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自然保护区: 5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4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 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 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 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 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 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土木工程毕业设计计算书,并宜采取绿化措施。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 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4.0.8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

布置。 4.0.9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 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 应位置。 4.0.10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 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1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 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4.0.12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 区外,其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5%;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 在10%~15% 4.0.13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4对于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 置,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出量、排放强度及去向。 5.1.2生产过程排出的有害废气,应首先采取回收利用或综合利 用措施;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5.1.3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 污染的控制措施。 5.1.4排放废气的装置、设备、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口,采样 口的位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的结论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等气态物质的生产装 量,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不得开放式操作。 5.2.2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贮存设 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他软密封等 措施。 5.2.3易挥发性液料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密闭设 施,并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5.3.1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烟道气、粉尘、酸雾等排放前应采取除

尘、冷凝、吸收、吸附、分离、回收等处理措施。

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5.3.3 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人火柜系统:

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采取回收利用措施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泄漏、放空时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4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涤等方法 处理,必须达标排放。 5.3.5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 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6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高效 气体净化设施。 5.3.7污水处理厂内散发有害气体的设施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 体宜采取净化措施或高空排放。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泄漏、放空时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5.3.4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涤等方法 处理,必须达标排放。 5.3.5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 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6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高效 气体净化设施。 5.3.7污水处理厂内散发有害气体的设施宜密闭,排出的有害气 体宜采取净化措施或高空排放。

1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重复利用或一水多用等措施; 2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利用本厂或他厂废水、废气、废渣等实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 理措施。 6.1.4排入城镇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应符合 下列要求之一: 1排人城镇下水管网并进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或污 水处理厂的接纳管水质要求; 2排人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其水质应 符合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昆山某大厦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secret,同时应满足当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应符合城镇下水管网的有关进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6.1.5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有关规定

1一级水源地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 3重要养殖业水体及浴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工厂取水口的上游水体。 6.1.7排入开发区或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应经预处理达 到开发区或化工园区接纳管水质要求。 6.1.8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2.1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 量,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应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引进 装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2.2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 净口。 6.2.3来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 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整、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 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6.2.5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人雨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 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1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 量,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应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引进 装置应达到国际先进永平。 6.2.2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 净口。 6.2.3来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 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 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6.2.5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人雨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 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GB/T 7163-2021 核电厂安全系统可靠性分析要求.pdf,不得用增大排水量维持循环水水质。

6.3.1排水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因素,严 格按清污分流原则,对不同水质的工艺废水、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水 等合理地划分排水系统,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管网。

6.3.2排人全广生产废水系统的废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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