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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GB51079-2016《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适用于中国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洪规划。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免受洪水灾害的影响,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制程序、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洪水风险评估与控制、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它包括了城市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防洪标准的确定、洪水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的防洪控制等方面。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的条文说明是对规范中各项条款的详细解释和解读,帮助规划者、设计者和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GB51079-2016《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及其条文说明对于保障城市安全,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GB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制组经过,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不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包括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一 定,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城 洪工程措施,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7号,****:430071)。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鄂州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黄.平李红陈玉燕宋锟叶栋慷 陈洪松黄秋波宋立张能恭屠永春 胡红仲志余陈肃利胡维忠宁磊 万艳华余学谦谈凯 主要审查人:杨明松陈材调戴慎志王军谭培伦 黄肪檀星邹惠君张艳春徐武建
DB34T 4251.1-2022标准下载总 贝 一般规定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城市防洪体系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附录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 (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5
loodcontrolplann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5
1.0.1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指导城市防洪方案 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 防洪规划*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 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 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 全保障体系; 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 程与城市市*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 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 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1.0.4城市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 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 2.0.2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 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 2.0.4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制要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 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2.0.5城市防洪规划*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 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 的防洪标准。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
1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 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 场等; 3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 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 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 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
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
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 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5.0.1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 包括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非工 程措施包括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 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 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5.0.2城市防洪体系应与流域防洪体系相协调,城市应利用所在
流域防洪体系提高自身防洪能力。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 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 治工程、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措施; 3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 洪保护区,其防洪工程措施由堤防、防洪(潮)闸等组成; 4滨海城市防洪应形成以海堤、挡潮闸为主,消浪措施为辅 的防洪工程措施。 5.0.4山洪防治应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 水库等措施,在下游采用疏浚排泄措施。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 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5.0.5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
治理措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 等拦截措施;下游区宜修建排泄设施或停淤场
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人城市防洪体系。 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基 .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5.0.6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人城市防洪体系,
础上,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6.0.1城市堤防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防布置应利用地形形成封闭式的防洪保护区,并应为城 市空间发展留有余地; 2堤线应平顺,避免急弯和局部突出,应利用现有堤防工程 少占耕地; 3中心城区堤型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根据设计洪水主流 线、地形与地质、沿河公用设施布置情况以及城市景观效果合理 确定。
6.0.2城市河道整治应符合下列
2 1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在稳定河势、维持或扩 大河道泄流能力的基础上,兼顾城市航线选择、港口*头布局及相 关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确需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时,应与上、下 游河道平顺连接。 2新河河道选择应根据地质、新河平面形态及其与原河上、 下游河段的衔接统筹考虑,宜形成新河导流、下游河弯迎流的 河势。
6.0.3城市排洪渠布置应符合下列夫
1排洪渠渠线选择应在保障雨洪安全排除前提下,结合城市 用地布局综合考虑,做到渠线平顺、地质稳定、拆迁量少; 2排洪渠出口受洪水或潮水顶托时,应在排洪渠出口处设置 挡洪(潮)闸;必要时应配置泵站,在关闸时采取泵站提排排洪渠内 洪水。
6.0.4泥石流防治应符合下列规
单级或多级设置; 2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 堆积场地的地带; 3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场地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 6.0.5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当不能避 开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满足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其用地规 模应按规划期末控制,并应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6城市防洪工程布局应与所在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结合,并 应与公用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 统等规划相协调。
7.0.1城市应充分利用上游水库进行洪水调节,调洪库容及调度 应满足城市防洪保护目标要求
蓄滞洪区;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应提出防 御措施
DL/T 700-2017标准下载7.0.3城市应制定遭遇超设计标准暴雨、超设计标准洪水和突发
性水灾时的对策性措施与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及病险水库防洪抢险 救灾应急预案,并应根据气象、水利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暴雨、洪水 预报,进行灾害预警,及时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行洪通道、排洪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 蓝线进行严格保护。
7.0.5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排洪沟、截洪沟、防洪(潮)闸等城市
DB11∕509-2017 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附录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