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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Classification of earthquake damage to buildings and special structures
GB/T 24335-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令心、孙柏涛、孙景江、郭恩栋、林均岐、戴君武、刘洁平。
引言
本标准是在国内外各类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方法及标准研究成果基础上制定的。由于多数构筑物震害经验少,其破坏等级划分方法研究尚不成熟,本标准目前只给出了烟囱和水塔两种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现场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以及震害预测和工程修复等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承重构件 structural member
以承受体系的竖向和侧向荷载(如风和地震荷载)为主的构件。
2.2 非承重构件 non-structural member
不承受体系荷载的构件,如(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的)围护墙、自承重墙,女儿墙、装饰设备等。
2.3 建(构)筑物震害程度 damage degree of buildings(special structures)
地震时建(构)筑物遭受破坏的轻重程度。
3 基本规定
3.1 建(构)筑物类型
3.1.1 建筑物类型包括: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房屋;内框架房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砖柱排架结构厂房;钢、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厂房;排架结构空旷房屋;木结构房屋;土、石结构房屋。
3.1.2 构筑物类型包括:烟囱、水塔。
3.2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原则
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兼顾非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并考虑修复的难易和功能丧失程度的高低为划分原则。
3.3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步骤
按照下列步骤划分建(构)筑物破坏等级:
a) 将建(构)筑物按结构类型分类;
b) 区分建(构)筑物的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分别评定它们的破坏程度;
c) 综合各个构件的破坏程度、修复的难易程度和结构使用功能的丧失程度,评定建(构)筑物的破坏等级。
3.4 建(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基本标准
3.4.1 Ⅰ级:基本完好。
3.4.2 Ⅱ级:轻微破坏。
3.4.3 Ⅲ级:中等破坏。
3.4.4 Ⅳ级:严重破坏。
3.4.5 Ⅴ级:毁坏。
3.5 破坏数量用语含义
3.5.1 个别:宜取10%以下。
3.5.2 部分:宜取10%~50%之间。
3.5.3 多数:宜取50%以上。
3.6 破坏程度用语含义
3.6.1 细微裂缝
由地震引起的肉眼能够看得清楚的裂缝,对砌体墙和柱,一般发生在灰缝或抹灰层表面上。对混凝土构件,一般发生在表面上。
3.6.2 轻微裂缝
混凝土构件裂缝宽不大于0.5 mm,砌体构件裂缝宽不大于1.5 mm。这种裂缝对构件的承载能力无明显影响。
3.6.3 明显裂缝
在钢筋混凝土构件上,裂缝宽大于0.5 mm,表层脱落,裂缝已深入到内层,钢筋已外露。在砌体墙上,裂缝宽大于1.5 mm,砌体已濒临断裂或裂缝几乎贯通墙厚。
3.6.4 严重裂缝
在混凝土构件上,裂缝宽大于1.0 mm,钢筋明显外露,表层严重脱落,裂缝已深入到内层或贯通。
在砌体墙上,裂缝宽大于3.0 mm,砌体断裂或裂缝已贯通到墙厚。
3.6.5 濒临倒塌
结构中各构件已失去承载能力,处于一触即塌的状态。钢筋混凝土构件破坏处的混凝土已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的变形;砌体墙产生了多道明显的贯通裂缝,近于酥散状态;砌体柱受压区的砌块酥碎脱落,或柱体断裂。
5 常用构筑物破坏等级划分的宏观描述
5.1.1 Ⅰ级
烟囱完好;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5.1.2 Ⅱ级
烟囱出现细微裂缝;结构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5.1.3 Ⅲ级
烟囱出现多处轻微裂缝,个别有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或局部酥裂鼓肚;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修理后可使用。
5.1.4 Ⅳ级
烟囱筒身有较严重的开裂、错位或酥裂鼓肚等破坏;或顶部虽掉头而余下部分却无明显裂缝和其他破坏;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功能丧失,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5.1.5 Ⅴ级
顶部掉头,筒身折断,或倒塌;结构使用功能不复存在,已无修复可能。
5.2 水塔
5.2.1 Ⅰ级
水塔完好,结构使用功能正常,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
5.2.2 Ⅱ级
筒式水塔在门、窗角处出现轻微裂缝;支架式水塔的支架结构有细微裂缝或变形;结构基本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稍加修理或不加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5.2.3 Ⅲ级
筒式水塔的筒身出现水平、斜裂缝,门、窗角处有明显裂缝,无明显错位发生;支架式水塔的支架结构出现明显裂缝或变形;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修理后可使用。
5.2.4 Ⅳ级
筒式水塔的筒身出现多道严重环向裂缝和斜裂缝,环缝间砌体错位,或筒身局部倒塌;支架式水塔的支架结构发生较大变形或屈曲,或水柜保温层脱落;结构基本使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功能丧失,难以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5.2.5 Ⅴ级
支架或支筒倒塌,水柜落地;结构使用功能不复存在,已无修复可能。
参考文献
[1] GB/T 18208.3-2000 地震现场工作 第3部分:调查规范
[2]李树桢.地震灾害评估 中国地震灾害损失预测研究专辑(三).地震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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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EMA 356, Prestandard and Commentary for the Sesmic Rehabilitation of Buildings. 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Washington,D.C.,2000
[5] Risk Management Solutions,lnc. Development of a Standardized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Methodology, Volume Ⅱ. Prepared for: National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s, September 7,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