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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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GB/T 50006-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1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06—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厂房建筑模数协凋标准》GBJ 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对《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简称原标准)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标准内容后,以单层和多层钢结构厂房为重点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原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2.增加了单层厂房的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内容;
3.增加了多层厂房的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不断完善本标准,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电子信箱:youmx@ehinacuc.com或jiangch@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姜传鉷 尤明秀 钱世楷 柴 明 王 伟 王福杰 王 星 鲍常波 徐 辉
主要审查人:魏慎悟 谭泽先 向渊明 孙 明 肖 波 张作运 毛金旺 方大陪 吴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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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组合件的几何尺寸符合建筑模数,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有利于工业化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情况:
1 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与钢的混合结构厂房;
2 厂房建筑设计中相关专业之间的尺寸协调;
3 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通用设计图集。

1.0.3 同一地点各厂房建筑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宜统一。同一厂房所采用的构配件类型应统一。

1.0.4 厂房的体形宜规则、简单、轴线正交。

1.0.5 厂房建筑设计时,用途相同的建筑构配件应具有可换性。

1.0.6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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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以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为基础实现尺寸协调。

2.1.2 联系尺寸 connecting size
由于上柱截面的技术要求,为了使其与桥式、梁式起重机或单梁悬挂起重机等起重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与上柱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的协调,边柱外缘或厂房高低跨处的高跨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之间所设置的偏移值。

2.1.3 插入距 inserting size
由于上柱截面的技术要求或因变形缝处理等构造需要,在厂房某个跨度方向或柱距方向插入的两条定位轴线间的距离。

2.1.4 模数化尺寸 modular size
符合模数数列规定的尺寸。

2.1.5 技术尺寸 technical size
符合建筑功能、工艺技术要求的建筑构配件的截面或厚度在经济上处于最优状态下的最小尺寸数值。

2.1.6 标志尺寸 coordinating size
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为轴面、定位面或定为轴线、定位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以及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有关设备界限之间的尺寸。

2.2 符 号


M——基本模数,1M为100mm;
be——变形缝宽度;
ac——联系尺寸;
ai——插入距;
aop——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
an——构件与定位轴线之间的定位尺寸;
β——墙体厚度;
b——构配件截面宽度;
h——构配件截面高度;
n——倍数。

3 基本规定


3.0.1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宜取扩大模数3M。

3.0.2 厂房建筑构件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400mm时,宜按1/2M进级;大于400mm时,宜按1M进级。

3.0.3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当需设置插入距或联系尺寸时,可采用双轴线。

3.0.4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3.0.5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脚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体系;普通钢结构单层厂房亦可采用柱顶与屋架、屋面梁为刚接的框架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脚为铰接或刚接的门式刚架结构体系。

3.0.6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子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子的连接处,应采用横向为刚接或铰接和纵向为铰接的框架结构体系。

3.0.7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条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金属板材铺设的有檩条结构体系。

3.0.8 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体系;普通钢结构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体系;轻型钢结构的多层厂房的楼盖,宜采用钢承楼板,屋盖宜采用以金属板材铺设的有檩结构体系。

3.0.9 厂房建筑的墙体结构,宜选用其尺寸符合模数要求的金属板材和非金属板材或轻型砌体材料,并应与其主体结构形式相适应。

3.0.10 厂房建筑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厂房建筑设计的屋面荷载和风荷载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厂房和普通钢结构厂房的屋面荷载设计值,可采用3.0、3.5、4.0、4.5、5.0、5.5、6.0kN/m2;
2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屋面荷载设计值,可采用0.6、1.0、1.4、1.8、2.3kN/m2;
3 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标准值为0.35、0.50、0.70、0.90kN/m2。

3.0.11 厂房建筑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15、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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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层厂房


4.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高度


4.1.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跨度小于或等于18m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大于18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4.1.1)。

图4.1.1 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4.1.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4.1.1)。


4.1.3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3(a)]。
有起重机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3(b)];当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大于7.2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面的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图4.1.3 高度示意图


4.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山墙处抗风柱的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4.1.1)。


4.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定位


4.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变形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横向变形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图4.2.1(a)]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2 山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4.2.1(b)]。

图4.2.1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2.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4.2.2(a)];
2 在有起重机梁的厂房中,当需满足起重机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时,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图4.2.2(b)],联系尺寸应采用3M数列,但墙体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1/2M数列。



图4.2.2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2.3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4.2.3-1(a)];
2 等高厂房的中柱,当相邻跨内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4.2.3-1(b)];
3 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4.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应与联系尺寸相同[图4.2.3-2(b)],也可等于墙体厚度[图4.2.3-2(c)]或等于墙体厚度加联系尺寸[图4.2.3-2(d)];
4 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应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可按边柱的有关规定确定(图4.2.3-3)。


图4.2.3—1 等高跨处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图4.2.3-2.bmp
图4.2.3—2 高低跨处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图4.2.3-3.bmp


图4.2.3-3 高低跨处双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2.4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柱的竖向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2 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图4.1.3)。


4.2.5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起重机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亦可采用1000mm或500mm(图4.2.5);
2 起重机梁的两端面标志尺寸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起重机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图4.2.5 起重机梁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2.6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变形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柱中心线重合;
2 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标志尺寸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


4.2.7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托架或托架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图4.2.7(a)];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重合[图4.2.7(b)];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应与边柱处相同[图4.2.7(c)];
2 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图4.2.7 托架或托架梁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4.2.8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屋面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纵向侧面标志尺寸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屋面板的两端面标志尺寸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4.2.9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外墙墙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墙板的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2 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4.3 普通钢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高度


4.3.1 普通钢结构厂房的跨度小于30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跨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4.3.1)。


图4.3.1 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4.3.2 普通钢结构厂房的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且宜采用6、9、12m(图4.3.1)。


4.3.3 普通钢结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3.3);有起重机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宜采用基本模数数列(图4.3.3)。

图4.3.3 高度示意图


4.3.4 普通钢结构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4.3.1)。


4.4 普通钢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定位


4.4.1 普通钢结构厂房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变形缝处的柱和端部柱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横向变形缝处柱宜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轴线间缝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汁规范》GB 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大型屋面板时,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图4.4.1)。
3 采用大型屋面板时,山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4.4.1)。

图4.4.1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4.2 普通钢结构厂房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4.2):
1 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在有起重机的厂房中,当需满足起重机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时,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联系尺寸宜为50mm的整数倍数。


图4.4.2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4.3 普通钢结构厂房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4.4.3—1(a)];
2 等高厂房的中柱,当相邻跨内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应符合50mm的整数倍数,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4.4.3—1(b)];
3 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宜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应与联系尺寸相同,也可等于墙体厚度或等于墙体厚度加联系尺寸(图4.4.3—2);



图4.4.3-3 高低跨处双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 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应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可按边柱的有关规定确定(图4.4.3—3)。


4.4.4 普通钢结构厂房起重机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4.4):
1 起重机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亦可采用1000mm或500mm;
2 起重机梁的两端面标志尺寸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起重机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图4.4.4 起重机梁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4.4.5 普通钢结构厂房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变形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柱中心线重合;
2 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的标志尺寸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或顶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4.4.6 普通钢结构厂房大型屋面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标志尺寸的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屋面板的两端面的标志尺寸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4.4.7 普通钢结构厂房外墙墙板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墙板的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2 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3 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4.5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尺度


4.5.1 柱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4.5.2 起重机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4.5.3 屋架各杆件和屋面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和屋面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的外挑部分的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4.5.4 托架各杆件和托架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和托架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4.5.5 屋面板的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4.5.6 外墙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4.6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高度


4.6.1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跨度小于或等于18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大于18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

4.6.2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且宜采用6.0、7.5、9.0、12.0m。无起重机的中柱柱距宜采用12、15、18、24m。

4.6.3 当生产工艺需要时,轻型钢结构厂房可采用多排多列纵横式柱网,同方向柱距(跨度)尺寸宜取一致,纵横向柱距可采用扩大模数5M数列,且纵横向柱距相差不宜超过25%。

4.6.4 轻型钢结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或房屋檐口的高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
有起重机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起重机梁的牛腿面高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

4.6.5 轻型钢结构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5M数列。

4.7 轻型钢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定位


4.7.1 轻型钢结构厂房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变形缝处的柱和端部柱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重合;
2 横向变形缝处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缝的宽度应采用50mm的整数倍数;
3 厂房两端横向定位轴线可与端部承重柱子中心线重合。当横向定位轴线与山墙内缘重合时,端部承重柱子的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尺寸应取50mm的整数倍数。

4.7.2 轻型钢结构厂房墙、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纵向定位轴线除边跨外,应与柱列中心线重合。当中柱柱列有不同柱子截面时,可取主要柱子的中心线作为纵向定位轴线;
2 厂房纵向定位轴线在边跨处应与边柱外缘重合;
3 厂房纵向设双柱变形缝时,其柱子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重合,两轴线间距离应取50mm的整数倍数。设单柱变形缝时,可不取柱子中心线,但应在柱子截面内。

4.8 其 他


4.8.1 厂房设横向变形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4.8.2 等高厂房设纵向变形缝,当变形缝为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变形缝一侧的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图4.8.2(a)];当变形缝为抗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宜为变形缝宽度或变形缝宽度与联系尺寸之和[图4.8.2(b)]。

图4.8.2 等高厂房的纵向变形缝


4.8.3 高低跨处单柱设变形缝时,低跨的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应设插入距(图4.8.3)。



图4.8.3 高低跨处的单柱纵向变形缝

4.8.4 不等高厂房的纵向变形缝,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图4.8.4)。

图4.8.4 高低跨处的双柱纵向变形缝


4.8.5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其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不大于侧墙时,可采用双柱单墙设置变形缝,其插入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8.5(a)、图4.8.5(b)]:
1)外墙为砌体时,插入距宜为变形缝宽度与墙体厚度或变形缝宽度与联系尺寸及墙体厚度之和;
2)外墙为墙板时,插入距宜为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与墙体厚度或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与联系尺寸及墙体厚度之和;当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小于变形缝宽度时,可采用变形缝宽度;
2 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设置变形缝,其插入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8.5(c)、图4.8.5(d)]:
1)外墙为砌体时,插入距宜为变形缝宽度与两道墙体厚度或变形缝宽度与联系尺寸及两道墙体厚度之和;
2)外墙为墙板时,插入距宜为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与两道墙体厚度或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与联系尺寸及两道墙体厚度之和;当吊装墙板所需的净空尺寸小于变形缝宽度时,可采用变形缝宽度。

图4.8.5 纵横跨处的连接


4.8.6 在工艺有高低要求的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大于1.5m或高跨一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不大于1.8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


4.8.7 在设有不同起重量起重机的多跨厂房中,各跨支承起重机梁的牛腿面标高宜相同。当中柱起重机梁面需设置走道板或制动构件时,各跨起重机梁面标高宜相同。


4.8.8 起重机起重量相同的各类起重机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4.8.9 不同跨度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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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层厂房


5.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和层高


5.1.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的跨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大于12m时宜采用30M数列,且宜采用6.0、7.5、9.0、10.5、12.0、15.0、18.0m(图5.1.1)。

图5.1.1 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5.1.2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且宜采用6.0、6.6、7.2、7.8、8.4、9.0m(图5.1.1)。


5.1.3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内廊式厂房的跨度,宜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且宜采用6.0、6.6、7.2m;走廊的跨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且宜采用2.4、2.7、3.0m(图5.1.3)。

图5.1.3 内廊式厂房跨度和柱距示意图


5.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各层楼、地面间的层高,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层高大于4.8m时,宜采用5.4、6.0、6.6、7.2m等数值(图5.1.4)。

图5.1.4 层高示意图


5.2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定位及尺度


5.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2.1):
1 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横向变形缝处应采用加设插入距的双柱,并应设置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图5.2.1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5.2.2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墙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柱的外缘在下柱截面高度范围内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尺寸an宜为0或50mm的整数倍数(图5.2.2);


图5.2.2 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

2 顶层中柱的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5.2.3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柱的竖向定位,应与层高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2 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


5.2.4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框架横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2.4):

图5.2.4 框架横梁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1 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2 梁的两端面可在与纵向定位轴线各相距3M或其整数倍数处或顶层柱中心线处定位,亦可与下柱的侧面相重合;
3 梁的顶面或底面应与相应的设计标高相重合。


5.2.5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框架边柱处的纵梁的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纵向定位轴线与边柱外缘相重合时,梁的上翼缘外侧和墙内缘均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梁的上翼缘内侧距纵向定位轴线应为3M或其整数倍数[图5.2.5(a)、(b)];
2 当纵向定位轴线与边柱内缘相重合时,梁的上翼缘内侧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梁的上翼缘外侧应与墙的内缘及边柱外缘相重合[图5.2.5(c)];
3 当纵向定位轴线位于边柱内外缘之间时,梁的内侧面可在距纵向定位轴线内侧3M或其整数倍数处定位,梁的外侧面可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5.2.5(d)],亦可与边柱外缘相重合。

图5.2.5 框架边柱处的纵梁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5.2.6 钢筋棍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框架中柱处纵梁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5.2.6);
2 梁的两端面可与横向定位轴线各相距3M或其整数倍数处定位(图5.2.6),亦可与柱的侧面相重合[图5.2.5(b)]。

图5.2.6 框架中柱处的纵梁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5.2.7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楼板和屋面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2.7):
1 楼板或屋面板的两端面可与横向定位轴线各相距为3M/2处定位,亦可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也可以框架横梁的侧面定位,也可以框架横梁的侧面定位,楼板或屋面板的两端面与框架横梁的侧面相重合;
2 楼板或屋面板的纵向一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距为3M或其整数倍数;
3 楼板或屋面板的檐口顶面应与其相应的设计标高相重合。

图5.2.7 楼板(屋面板)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5.2.8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外墙墙板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2.8):
1 外墙墙板内缘宜与边柱外缘相重合;
2 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3 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图5.2.8 外墙墙板与定位轴线的定位


5.2.9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普通钢结构厂房主要构件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可采用模数化尺寸;
2 框架横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可采用50mm的整数倍数尺寸;
3 框架边柱和中柱处的纵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可采用模数化尺寸,亦可采用50mm的整数倍数尺寸;
4 楼板和屋面板的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应为模数化尺寸,长度可采用模数化尺寸,亦可采用50mm的整数倍数尺寸;
5 外墙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5.3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层高及主要构件的定位


5.3.1 轻型钢结构厂房的跨度、柱距,宜符合本标准第4.6.1和4.6.2条的规定。当有中间廊时,走廊跨度应取扩大模数3M数列,且宜采用2.4、2.7、3.0m。走廊的纵向定位轴线宜取柱中心线或靠走廊一侧的边缘。

5.3.2 轻型钢结构厂房各层楼面、地面上表面间的层高,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层高大于4.8m时,宜采用5.4、6.0、6.6、7.2m等数值。

5.4 其 他


5.4.1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含有变形缝的插入距(图5.4.1)。插入距除应包括变形缝外,尚应包括山墙处柱宽之半、纵向边柱浮动幅度、墙体厚度以及施工所需的净空尺寸等。

图5.4.1 纵横跨处的连接


5.4.2 单体厂房的层高不宜超过两种。


5.4.3 四层及以下的厂房,柱截面尺寸不宜超过两种,四层以上的厂房,柱截面尺寸不宜超过三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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