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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kindergarten and nursery buildings
JGJ 39-20X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88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高等院校、设计院和教育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进行修订而成。
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和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由于取消了托儿所部分内容,规范名称拟改为《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扩至城镇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
3、增加了术语。
4、增加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
5、取消了原规范第三章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6、在有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
7、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36 编辑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幼儿园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农村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工作。
1.0.3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证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2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3 执行节约土地、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
4 精心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条件下,节约建设投资。
1.0.4 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9-18 15:57 编辑
2 术 语
2.0.1 幼儿园 kindergarten
供3~6岁的幼儿学习,生活,娱乐使用的场所。是根据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年龄特征,对幼儿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同步健康发展的教育机构。
2.0.2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是幼儿园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幼儿活动单元、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和多功能厅等。
2.0.3 幼儿活动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是幼儿园每个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卧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间。
2.0.4 幼儿公共活动用房 public play room
幼儿特别教学活动使用的空间,包括图书室、美工室、科学发现室、建构游戏室等。
2.0.5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活动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活动的场所,可以进行上课、桌面游戏、讲故事、舞蹈、唱歌等活动。
2.0.6 多功能厅 multi-functional room
是幼儿园在室内进行大型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使用场所,可供召开家长会,进行全园文艺、体育、全园职工开会等活动使用。
2.0.7 服务用房 Service room
是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的保健和教育服务的房间,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隔离、储藏室等。
2.0.8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是保障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后勤服务使用的房间,包括厨房、开水、消毒间、洗衣房、锅炉房、变电所等。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36 编辑
3 基本规定
3.0.1 幼儿园主要接纳三至六岁幼儿,二岁半至三岁的幼儿为托儿班。
1.规模:大型:10至12班;中型:6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
2.每班人数:托儿班:15~20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3.0.2 幼儿园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特点,经济技术发展 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3 幼儿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用地、绿化用地、广场和道路用地。
3.0.4 幼儿园建筑造型及环境设计应结合地域特点、民族生活习俗,设计得体、朴实、简洁、大方,富有儿童气息、受儿童喜欢。
3.0.5 幼儿园设计应考虑幼儿身体、心理、能力特点,适合幼儿生活使用,确保幼儿身体、身心健康。
3.0.6 幼儿园设计必须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保证园內每一个场所的环境安全,保证在园内生活、活动每一个环节的环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灾害时,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抵御灾害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园内幼儿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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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37 编辑
4 基地和总平面
4.1 基 地
4.1.1 幼儿园建筑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2 幼儿园建筑必须建在安全地带,严禁置于有自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地带。
4.1.3 幼儿园建筑与有危险发生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严禁与有传染、污染的建筑物及其场所毗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4.1.4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近设置。
4.1.5 园内严禁高压输电线及架空燃气管道穿过。
4.1.6 幼儿园园址宜选择在便于周围家长接送方便的位置,城镇住宅区内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39 编辑
4.2 总 平 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创造符合幼儿思维、心理特点的空间环境。
4.2.2 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其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可以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2.3 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宜设班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
2.应设全园共用场地,其面积为:S=180+20(n-1)㎡。
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注:1 180、20为常数,n为班数。
注:2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游戏器具、沙坑、戏水池(深度不超过0.3m)、30m跑道等。
4.2.4 幼儿园内应设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4.2.5 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4.2.6 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墙。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4.2.7 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一侧,其出入口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应设置供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园内的人行路线与车行路线应分开。
4.2.8 幼儿园建筑及其室外活动场地宜布置在可挡风沙的建筑物背风面。
4.2.9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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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37 编辑
5 建 筑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根据用地条件、使用要求、建设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建筑的开间、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留有发展余地。
5.1.2 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标准按现行《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
5.1.3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合理,避免相互交叉干扰,有利于交通疏散。
5.1.4 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活动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保证各班幼儿活动单元使用相对的独立性。
5.1.5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1.6 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特点。
5.1.7 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室、多功能厅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6m,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距地面高1.3m内不应设平开窗扇。
2.所有外窗开启窗均应设纱窗。
5.1.8 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5.1.9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m。
5.1.10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离地面1.20m以下不应装玻璃。
2.在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不应设门坎,禁置设置转门、弹簧门、推拉门、玻璃门,不宜设金属门。
5.门缝处应设防挤手措施。
6.门上应设观察窗。
5.1.11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0.80m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栏杆设置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8m。
5.1.12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5.1.13 楼梯、栏杆、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 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8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3m,宽度不应小于0.22m,且不宜大于0.26m。
4.严寒、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否则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4 幼儿经常出入和安全疏散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如有高差,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5.1.15 建筑走廊宽度不应小于表5.1.20的规定。
表5.1.20 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 房间布置 | |
双面布置 | 单面布置或外廊 | |
生活用房 | 2.1 | 1.8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5.1.16 幼儿园 各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1 房间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 净高 |
活动室、卧室 | 3.0 |
多功能厅 | 3.9 |
5.1.17 幼儿园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5.1.18 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5.2 生活用房
5.2.1 生活用房由幼儿活动单元和若干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5.2.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卧室,卫生间,盥洗室,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5.2.3 幼儿园活动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幼儿活动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活 动 室 | 70 |
卧室 | 50 |
卫 生 间 | 15 |
盥 洗 室 | 12 |
衣帽储藏间 | 15 |
5.2.4 活动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大于6.60m。
5.2.5 活动室宜设阳台和室外活动的平台,活动室阳台不应遮挡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5.2.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卧室宜设置在同一楼层内,如卧室位于活动室的上一层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卧室的同层应设卫生间和教师的看护空间。
2.楼梯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3.疏散的宽度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禁止设置滑梯。
5.2.7 活动室、卧室、多功能厅等幼儿活动的房间地面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做防滑地面,卫生间应做易清洗、防滑地面,并不应设台阶。
5.2.8 活动室、多功能厅等室内墙面,应设有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2.9 卧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5.2.10 卫生间由厕所、盥洗、洗浴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5.2.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限值
污水池 (个) | 大便器或沟槽 | 小便槽 | 盥洗台 | 淋浴 |
1 | 8 | 4 | 6 | 4 |
注:女厕大便器的数量为6个,男大便器的数量为2个,小便槽(斗)为4个。
5.2.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卧室,且开门不应直对卧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的要求。
5.2.13 中班、大班男女幼儿厕所应分开设置。
5.2.14 卫生间洁具尺寸应适应幼儿使用。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都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规定。
1.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进深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55~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便槽或便器均应设隔间,隔间内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0.70m,沟槽式的宽度为0.16~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为0.25~0.30m。
5.2.15 卫生间地面不应有台阶,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5.2.16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幼儿活动单元内宜设冲凉浴室,寄宿制幼儿活动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5.2.17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应设通风设施。
5.2.18 每个幼儿园宜设2间以上公共活动用房。
5.2.19 多功能厅的位置宜临近幼儿活动单元用房,不应与服务用房及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5.2.20 利用走廊设置衣帽储藏柜,走廊宽度应适当增加,保证不影响通行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0 编辑
5.3 服务用房
5.3.1 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做室等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医务保健室 | 12 | 12 | 10 |
隔离室 | 2×8 | 8 | 8 |
晨检室 | 15 | 12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20 | 20 | 15 |
园长室 | 20 | 20 | 15 |
财务室 | 15 | 15 | 10 |
教师办公室 | 3×20 | 2×20 | 20 |
会议室 | 60 | 40 | 40 |
教具制做室 | 40 | 30 | 20 |
5.3.2 应设门厅,门厅内可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5.3.3 晨检室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
5.3.4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隔离室应与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和儿童活动路线分开,宜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给水、排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内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5.3.5 教职工的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0 编辑
5.4 供应用房
5.4.1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烧水间、车库等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4.1的规定。
表5.4.1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厨房 | 主副食加工间 | 55 | 45 | 35 |
主食库 | 15 | 10 | 15 | |
副食库 | 15 | 10 | ||
冷藏间 | 8 | 6 | 4 | |
配餐间 | 18 | 15 | 10 | |
消毒间 | 12 | 10 | 8 | |
洗衣房 | 15 | 12 | 8 |
5.4.2 幼儿厨房与职工厨房合用时,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5.4.3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5.4.4 厨房工作人员卫生间的前室不应朝向各加工间。
5.4.5 各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5.4.6 厨房的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作弧形,以免积尘。地面应为防滑地砖,并有排水设施。
5.4.7 幼儿园建筑为多层时,宜设提升食梯,食梯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5.4.8 教职工的洗浴设施应与幼儿的洗浴设施分开。
5.4.9 宜设置集中洗衣房。
5.4.10 应设玩具、书箱、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5.4.11 幼儿园内设的车库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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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0 编辑
6 室内环境
6.1 室内光环境
6.1.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向,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夏热冬冷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向,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6.1.2 生活用房应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幼儿园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 |
多功能厅、活动室 | 2 | 1:5 |
卧室、隔离室、保健室 | 2 | 1:5 |
办公室、辅助用房 | 1 | 1:6 |
楼梯间、走廊 | 1 | 1:8 |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1 编辑
6.2 室内声环境
6.2.1 室内允许噪声级(4声级)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4声级-dB) |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
活动室、卧室、隔离室 | ≤45 | ≤75 |
多功能厅、活动室、办公室、医务保健室 | ≤50 | ≤75 |
6.2.2 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空气隔声标准
围护结构部位 | 计权隔声量(dB) | |
隔墙 | 活动室、卧室、隔离室 | 办公室、多功能厅等 |
≥45 | ≥40 |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1 编辑
6.3 室内空气质量
6.3.1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各项要求。6.3.2 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3.3 使用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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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2 编辑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幼儿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用 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7.1.2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给水系统上的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当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7.1.3 幼儿建筑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和运行经济。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
7.1.4 幼儿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7.1.5 幼儿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管上应安装能控制供水器具高温出水的混合阀,或采取其它防止高温水烫伤的措施(如设冷热水混合阀或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等),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7.1.7 幼儿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排入污水管道。
7.1.8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处。
7.1.9 幼儿建筑每层应设置一台饮用水开水炉,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7.1.10 绿地和运动场地宜设置洒水栓及排水设施。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2 编辑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幼儿建筑采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但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采暖热源。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采用电采暖方式。采用低温地面辐射采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7.2.2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其它区域根据冬季室外温度,在有较高室温要求房间设置集中或单元式采暖装置。
7.2.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其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宜为85℃/60℃。采暖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卧室之外。
7.2.4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将散热器暗装设置。
7.2.5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7.2.6 采暖系统应实现分室控温;宜设置分区调节控制装置。
7.2.7 房间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 室内设计温度(℃) |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图书阅览室 | 22 |
多功能室 | 20 |
卫生间、走廊、楼梯间 | 18 |
盥洗室、淋浴室 | 25 |
7.2.8 幼儿建筑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其数值不应低于表7.2.8-1的规定。
2.在可采用的各种有效通风设施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3.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大于等于表7.2.8-2的规定。
表7.2.8-1 房间的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 换气次数(次/h) |
活动室 | 3 |
卧室 | 2.5 |
厕所 | 10 |
多功能室 | 3 |
表7.2.8-2 房间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房间名称 | 新风量(m³/h人) |
活动室 | 20 |
卧室 | 10 |
保健室 | 38 |
多功能室 | 20 |
7.2.9 幼儿建筑公共厨房、公共浴室、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7.2.10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地区的幼儿建筑,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并且幼儿活动室、卧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卧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7.2.1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的地区的幼儿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1.幼儿园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
表7.2.1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一般房间 | 20 | 25 |
大堂、过厅 | 18 | 室内外温差≤10 | |
风速(v)(m/s) | 0.1≤v≤0.20 | 0.15≤v≤0.30 | |
相对湿度(%) | 30~60 | 40~60 |
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采用分散空调方式,应有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卫生标准的措施。
7.2.12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幼儿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安排。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9 14:42 编辑
7.3 建筑电气
7.3.1 活动室、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等幼儿用房应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寄宿制幼儿园的卧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医务保健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门厅、走廊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节能灯。
7.3.2 活动室、卧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但灯开关应单独设置且具有灯具开启显示装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表7.3.2 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功率参考值
房间面积(㎡) | 安装功率(W) |
10~20 | 30 |
21~30 | 60 |
31~40 | 90 |
41~50 | 120 |
51~60 | 150 |
>60 | 2.5/ ㎡ |
7.3.3 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幼儿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 | UGR | Ra |
幼儿活动室 | 地面 | 300 | 19 | 80 |
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 | 0.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多功能厅 | 地面 | 300 | 19 | 80 |
幼儿卧室 | 0.5m水平面 | 100 | 19 | 80 |
办公室、会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19 | 80 |
厨房 | 台面 | 200 | — | 80 |
门厅、走道 | 地面 | 150 | — | 80 |
7.3.4 房间应设置插座,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但活动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7米。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3.5 幼儿活动能到达的场所不宜安装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电气装置底部的高度不得低于1.7米。
7.3.6 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幼儿园室外大门、建筑物出入口、室内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7.3.7 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
7.3.8 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9-18 16:02 编辑
本规范用词说明
1、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为便于对严格程度不同的要求区别对待,对本规范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