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JGJ1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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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
JGJ 127-2000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 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年7月26日


前言

    根据公安部公技监[1998]71号文《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GA9-91)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布局;4.建筑设计;5.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2.增加了术语一章;3.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4.对监室层高、门窗、送饭孔、建筑构造、防护网和警戒岗楼围墙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监室类型、监室床铺、技术用房、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设计要求等。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杜山、王耀群、温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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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 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 supervision buildin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ss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ss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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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 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 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入口处。


3.3 监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

3.3.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入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入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


3.4 行政办公区


3.4.1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

3.4.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入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1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含盥洗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道


3.7.1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入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化


3.9.1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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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监室

4.1.1 监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含铺位面积1.5㎡),设计关押容量每间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8㎡,设计关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6~8人。禁闭监室每100~15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6㎡。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0m。

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器和盥洗设施。使用面积2~3㎡。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置双层床。

4.1.5 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顶高度为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于2㎡。


4.2 监室门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0m,门宽为0.7~0.8m。监室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m×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4.3 监房通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1.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1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以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大于120mm×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入墙体不得少于1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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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1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小于75dB。

5.2 电器设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度不得小于75lx。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窨井,并以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泥管排入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

5.4 采暖设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2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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