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下载地址: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healthy housing
CECS 179:2009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48号
关于发布《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9]第55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179: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CECS 179:2005同时废止。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9]55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居住环境的健康性,社会环境的健康性,工程验收。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邮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绿色家园集团 甘肃天鸿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浩瑞诚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实验室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于大鹏 王作元 王江华 王莹 左亚洲 史丽秀 刘燕辉 仲继寿 李新军 孙福春 张文才 张磊 张忠国 陆一帆 林建平 杨贵庆 杨善勤 周燕珉 邵磊 赵士绮 赵旭 赵冠谦 赵锂 胡璧 顾启浩 高星 徐东群 贾丽 曹寅 曹秋颖 黄献明 韩秀琦 靳瑞东 燕翔 薛峰 薛磊
主要审查人:张玉坤 陈衍庆 栗德祥 王立雄 黄汇 林若慈 尚兵 李英 肖建军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9年10月21日
1 总则
1.0.1 为贯彻健康住宅的建设理念,指导健康住宅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康住宅的评估体系、技术体系和建筑体系,提升健康住宅的环境品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健康住宅的开发建设和工程验收,以及住宅健康性能的检测与评估。
1.0.3 健康住宅建设应以我国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为基础,以维护健康为起点,向有益和增进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和完善健康住宅的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用健康理念指导住宅建设,在满足住宅建设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提升健康要素,保障居住者生理、心理、道德和社会适应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营造出安全、适用、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1.0.4 健康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健康住宅 healthy housing
在满足住宅建设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提升健康要素,保障居住者生理、心理、道德和社会适应等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住宅质量与生活质量,营造出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2.0.2 开放住区 opening residential district
住区整体不封闭,住区内主要道路、广场和公共设施等对住区外开放的住区形式。
2.0.3 混合住区 mixed district
不同特性的居民融合居住在一起的住区形式。
2.0.4 私密性 privacy
居住者在居住行为中需要保护个人隐私的特性。
2.0.5 居住环境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与人们居住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环境,包括室内外空间布局、空气质量、声、光、热、景观、绿化、交通等环境。
2.0.6 社会环境 social environment
以个人、家庭为主的各群体及其内部的人际关系、生活习惯,以及社会规范等的总称。
2.0.7 邻里关系 neighborhood
住区内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
2.0.8 领域划分 field division
将住区内人们所占有的空间范围划分成不同区域,分别有所归属,以满足不同需求的方法。
2.0.9 压抑感 feeling oppression
人们因受住区不良环境刺激而引起情绪抑制、积极性下降、活动减少、活力降低等的现象。
.
3 居住环境的健康性
3.1 住区环境
3.1.1 住区基地选址及利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建设用地应选择在适宜健康居住的地区,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避免或有效控制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噪声、电磁辐射、土壤氡浓度超标等污染。对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基地利用应充分尊重并合理利用住区内原有的地形、地貌、地物,保护基地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3.1.2 住区宜根据所在的城市区位、家庭结构的多样性和住宅全寿命周期的要求,提供具有可变性和可改造性、多种面积标准和不同档次的住宅,满足不同收入阶层与年龄族群的居住需求,实现多阶层混合居住。
3.1.3 住区应与城市空间有机联系,住区公共交通网络应与城市交通网络紧密连接;住区设施的配置应与城市配套服务设施相协调;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城市相应设施共享。
3.1.4 住区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设置和组织出入口及其广场空间,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步行距离不宜超过400m;
2 住区车行道系统设计应主次清晰、分级明确、功能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行道宜规划成人车分流,亦可采用以车行为主,适当增设辅助性步行道的方式;
2)车行道系统应做到顺而不穿、通而不畅,并应避免对住户的干扰;
3)车行道路应满足消防通道无障碍要求。穿越建筑物的专用消防通道下方不应埋设需要检修的管道,或采用地下管廊等措施防止管道检修时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3 住区步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步行道应连续贯通。住区公共场所应有直达的步行道连接;
2)步行道无障碍设施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外,还应与住区环境的整体设计协调融合。
4 住区停车场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室内和地面等多种形式,在用地紧张住区或高层住区,可采用多层停车楼;应结合项目定位和住区规模,确定适宜比例的停车位;
2)停车场(库)的位置和出入口应选择在不妨碍居住者正常生活和景观环境的地点,宜结合公建、住宅以及绿地合理布置。
5 住区内应设置自行车停泊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应大于200m。
3.1.5 住区视觉环境应在空间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方面与周边自然环境相融合,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志牌设置应位置恰当、格式统一、内容清晰;
2 预装式变电站不宜安装在距离最近的住宅主要窗户的主视方向;
3 住宅空调的室外机件应整齐安装,并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
3.2 住宅空间
3.2.1 住宅功能性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住宅套型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置紧凑,交通路线短捷;
2 住宅各功能空间面积和层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储藏空间应细分设置,储藏室面积不宜小于3㎡;
3 厨房单排连续墙面长度不应小于2.7m,净宽不宜小于1.7m;
4 卫生间宜按功能分区,洗浴间和便器间的门宜外开。
3.2.2 结构体系和隔墙系统的选择、卫生间和厨房的位置、设备及管网的布置应有利于室内空间的改造。有条件时,住宅可采用结构与内装分离的技术体系。
3.2.3 住宅私密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内部在空间布局、交通流线上应实行公私分区、动静分区。主要居住空间应避免视线与声音的相互干扰;
2 相邻住宅之间应避免发生对视,并避免公共交通空间对套内空间的视线干扰。首层住宅设计应避免来自单元入口以及小区道路的视线干扰;
3 分户墙和隔墙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5.3条的相关要求。
3.2.4 室内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套内空间应采用通用性设计,不应设台阶和错层,必要的部位应设置扶手、护栏、防滑地面和报警装置等无障碍设施;
2 针对老年人和残障人士使用的户型,套内空间设计应符合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信息感知无障碍的使用要求,并应合理布置套内轮椅旋转变向的位置。
3.3 空气质量
3.3.1 住区风环境营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所在区域主导风向。建筑布局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或采用“前低后高”和有规律地“高低错落”。当建筑呈一字平直排开且体形较长时,应在前排住宅适当位置设置过街楼或首层架空等;
2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规划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植物带、微地形等挡风设施阻隔冬季冷风的侵袭;
3 住区应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布局和室外风环境,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周围行人区1.5m处风速小于5m/s;
2)冬季保证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大于5Pa;
3)夏季保证75%以上的板式建筑前后保持1.5Pa左右的压差,无局部旋涡和通风死角现象。
3.3.2 住区外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参数 | 标准值mg/m³ | 备注 |
二氧化硫 | ≤0.15 | 日平均值 |
≤0.50 | 1h平均值 | |
一氧化碳 | ≤4.00 | 日平均值 |
≤10 | 1h平均值 | |
二氧化氮 | ≤0.08 | 日平均值 |
≤0.12 | 1h平均值 | |
臭氧 | ≤0.16 | 1h平均值 |
可吸入颗粒物 | ≤0.15 | 日平均值 |
3.3.3 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在土建装修完成后进行,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表3.3.3中的规定。
表3.3.3 室内环境污染物跟量
污染物 | 限量值 |
氡 | ≤100Bq/m³ |
游离甲醛 | ≤0.08mg/m³ |
苯 | ≤0.09mg/m³ |
氨 | ≤0.2mg/m³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0.5mg/m³ |
2 住宅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住宅门洞、窗口位置设计应有助于套内功能空间的通风顺畅,平面设计、门窗位置及开启面积等参数可采用风环境模拟技术进行优化。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
3)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宜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3 外窗不适宜开启的居室宜安装能调节的换气装置或新风系统。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
3.3.4 厨卫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宜采用明厨明卫设计;
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风道出口宜设置排风设备。共用排风道的性能,对未启用排风装置的楼层,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对已启用排风装置的楼层,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宜为300m³/h~500m³/h,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宜为8Om³/h~100m³/h;
3 厨房、卫生间外窗设在建筑物凹口部位时,凹口部位宜处于负压区。
3.3.5 住宅装修宜推行土建装修一体化,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室内装修污染应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热环境
3.4.1 住区应通过合理利用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彩搭配等手段减少室外热岛效应。住区应种植高大落叶乔木为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等提供遮阳。住区宜采用热岛效应模拟软件进行热岛分析,夏季典型日现场实测评价热岛强度不宜超过1.5℃。
3.4.2 住宅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热舒适度PMV指数和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室内热环境参数指标
参数 | 标准值 | 备注 |
温度(℃) | 24~28 | 夏季制冷 |
18~22 | 冬季采暖 | |
相对湿度(%) | 40~65 | 夏季制冷 |
30~60 | 冬季采暖 | |
空气流速(m/s) | ≤0.3 | 夏季制冷 |
≤0.2 | 冬季采暖 | |
PMV指数 | +0.5~-0.5 | - |
换气次数(次/h) | 1.0 |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
0.5 | 寒冷地区、严寒地区 |
3.4.3 外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采用适当的遮阳方式或外遮阳装置,其热工性能应符合相应地区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4.4 住宅采暖制冷系统应采用运行效率和能效比高的设备。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利于散热。
3.4.5 住区宜因地制宜地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3.5 声环境
3.5.1 住区防噪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住区应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优先避开或遮挡声级高的噪声源,住宅与噪音源之间可利用公用地带作缓冲带或采用绿化带作隔离带;
2 住区应减少机动车在住宅组团内的穿行,住区内部道路宜釆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机动车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3 住区应集中布置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风机房等噪声源;
4 住宅底层商铺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加工机械及可能产生噪音的工作和营业空间应进行减振、消声处理;
5 住区户外环境噪声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住区声环境标准
区域 | 时间 | 推荐值[dB(A)] | —般值[dB(A)] | 低限值[dB(A)] |
住区声环境 | 昼间 | ≤50 | ≤55 | ≤60 |
夜间 | ≤40 | ≤45 | ≤50 |
3.5.2 住宅防噪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2 同一楼栋各住户单元平面设计时,宜在分户墙相邻两侧布置功能用途近似的房间;
3 同一单元平面设计时,宜将卧室、起居室、书房等噪声敏感房间与厨卫、餐厅等噪声不敏感房间有效分区;
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空间在关窗检测时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住宅室内允许噪声标准
房间名称 | 时间 | 推荐值[dB(A)] | 低限值[dB(A)] |
起居室、卧室、书房 | 昼间 | ≤40 | ≤45 |
夜间 | ≤30 | ≤35 |
3.5.3 住宅内部隔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户(套)门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5.3-1的规定。
表3.5.3-1 外墙、户(套)门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 |
外墙 |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量Rw+Ctr | ≥45 |
户(套)门 |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 ≥25 |
2 分户墙宜为承重墙;分户墙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时,宜采用双层分立的轻质墙体;宜采用浮筑楼板提高垂直住户之间撞击声隔声性能。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现场实测值应符合表3.5.3-2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现场实测值应符合表3.5.3-3的规定。
表3.5.3-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 |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与邻户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 +C | ≥50 |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 +Ctr | ≥51 |
表3.5.3-3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dB) | |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分户楼板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sub]nT,w[/sub] | ≤65 |
3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实验室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3.5.3-4的规定。
表3.5.3-4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 |
临交通干道的卧室、起居室(厅)的窗 |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 ≥30 |
其他窗 |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 | ≥25 |
3.5.4 卫生器具、给排水管道、排风排气装置等设备在卧室中产生的瞬时噪声不应大于45dB(A)。
3.6 光环境
3.6.1 住宅满窗日照应符合表3.6.1的规定,并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优化设计。
表3.6.1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号 和城市类型 | Ⅰ、Ⅱ、Ⅲ、Ⅶ气候区 | Ⅳ气候区 | Ⅴ与Ⅵ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
计算起点 | 住宅底层窗台面 |
3.6.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3.6.2的规定。室内光环境宜采用光环境模拟软件进行优化设计。
表3.6.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 侧面采光 |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窗地坪积比值(Aw/Ag) | |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 ≥1 | ≥1/7 |
卫生间、餐厅、楼梯间 | ≥0.5 | ≥1/12 |
3.6.3 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的要求,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住宅室内一般照明应符合表3.6.3的要求;
表3.6.3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
房间名称 | 照度标准值(lx) | 参考高度 |
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 | ≥100 | 0.75m水平面 |
卧室 | ≥75 | |
餐厅 | ≥150 |
2 室内照明开关高度宜设置在离地1.0m~1.2m之间;卧室、通道和卫生间的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面板;住宅玄关空间内宜设置一般照明总开关;
3 老年人住宅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置脚灯。
3.6.4 住区和住宅公共区域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公共区域照明设计除了考虑灯具数量,还应注意光源选择、灯具形式、照明方式以及灯具的布置方位;
2 住宅楼内的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空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安装带指示灯、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3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可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4 住区和住宅公共区域照明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宜在住宅单元首层门厅等有天然光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采用光自动控制照明。当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地时,宜利用地形变化开设采光天井或采用光导管技术;
5 住区公共区域照明宜采用太阳能照明系统。
3.6.5 住区光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外照明在住宅建筑窗户外表面上的垂直面照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相关规定;
2 除屋顶外,对非顶层住宅的景观立面照明不应釆用投光灯;
3 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眩光。
3.7 水环境
3.7.1 住区和住宅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应建立合理的生活给水系统;
2 住区内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防水质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住区应充分利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4 住宅分户水表宜设置于户外。当设在户内时,宜采用远传水表或1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5 住区和住宅供水系统应选用节水、节能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设备及器具。
3.7.2 住区生活热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宜设置合理的生活热水系统。生活热水的热源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工业余热、废热和地热等;
2 太阳能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配置辅助能源,并应有防爆、防过热、防冻措施。
3.7.3 住区和住宅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应采用生活污水和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统。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2 住宅内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性质和污染程度,结合室外排水体系和有利于综合利用与处理等要求确定。住宅内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3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器具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带水封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选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地漏;
4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5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区,中水系统的设计和中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3.7.4 住区雨水收集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宜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筑物应单独设置雨水收集与排放系统,宜采用外排水系统;
2 在缺水地区,应将住区内屋面和路面的雨水收集、处理、储存,作为杂用水回用;或将径流引入住区中水处理站,作为中水水源之一;
3 步行路和小型场地铺装应采用透水、透气性材料及构造措施,车行道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及构造措施。住宅建筑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45%。
3.7.5 住区景观绿化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绿化用水应为流动或循环水,补水水源不得采用城镇给水,应采用城镇再生水、中水、雨水或地表水等;
2 住区景观水水质应根据景观功能及景观水体与游人的关系确定,当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处理。绿化水水质应满足住区居住者健康和植物生长要求;
3 绿化供水系统上应有禁止饮用的安全标识;
4 绿地灌溉系统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并严格设计喷灌强度,制定合理的灌水制度。新建绿地应优先考虑采用固定型喷灌系统。
3.8 电气环境
3.8.1 住宅电气安全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单独设置;
2 住宅户内电源插座的设置位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起居室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4个墙面上,主卧室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除进门以外的其他3个墙面上,次卧室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开设门窗的2个墙面上,书房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工作区;
2)除专门要求外,住户内插座应暗装,电源插座、柜式空调插座、冰箱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分体式空调插座、排烟风机插座、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插座、洗衣机插座、剃须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3)住户内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3 电梯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4 住区水景等潮湿场所内的照明及水泵等设备应选用特低电压供电。
3.8.2 住区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和服务需求以及住区建筑规模,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
2 住区智能化集成系统可包括公共安全防范、公共环境信息发布、物业服务智能交互、社区服务信息发布、公共设备监测管理等智能化功能,并应满足下列集成要求:
1)应能综合公共安全防范、停车场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物业服务、出入口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提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应能接收公安、消防、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向管理者和居住者发布。
3)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发出报警信号,能够跟踪和记录主管部门的处警情况。
4)各智能化功能的信息应能集成在一个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共享信息资源。
5)精装修住宅可集成接入电气控制和居家安全防范等智能家居功能。
3 住区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家通信运营商所需的接入系统设备空间。
3.8.3 住区电磁与静电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宜进行电磁环境规划,合理布置电磁辐射源及其屏蔽防护设施;
2 电气产品、系统及设施应进行电磁兼容设计。除应选择通过FCC电磁兼容认证的产品外,还可通过釆取适当措施降低箱式变电或配电站、变频电机、无线装置、线缆等对外产生的电磁辐射强度;
3 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磁辐射源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大型住区机电设备集成管控弱电竖井内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5 住区宜在公共活动区域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3.8.4 除照明节能外,应采取下列措施提高住区电气节能水平。
1 住区配电系统及其辐射区域应合理划分,优先采用预制式变电站;
2 水泵和电机宜选用变频水泵和变频电机;
3 高层住宅应合理布置电梯位置和数量;
4 大型住区宜采用建筑设备集成管控系统。
3.9 景观环境
3.9.1 住区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住区总体规划初期应引入住区景观设计;
2 景观功能配置和景观布局形式应依据住区规模、建筑形态、邻里交往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确定;
3 住区绿地应规划成网络,以点、线、面结合的方式,与周边环境协调。绿地规划应充分利用原基地的自然地势,绿地地形的选择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排水。住区绿地率应大于35%;
4 道路上的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规划应满足景观需要和安全视野要求,宜结合路边停车位以及停车出入口综合考虑绿植布局;
5 景观水体及山石设计,应控制水深,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在醒目位置应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3.9.2 住区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植物配置应以适地适树为原则,应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植物的形态和季相应与建筑的形体与颜色协调;
2 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等特点,应选择抗病虫害强、无毒、无花粉污染、易养护管理的本土植物。可选择能降尘、降噪、驱虫、杀菌或具有保健作用的植物,近人处应避免种植带针刺的植物;
3 植物配置比例应合理。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宜控制在1:3~1:4之间;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和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的比例宜控制在7:3;
4 植物种植位置应合理,应与建筑物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应保持合理间距。
3.9.3 屋顶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屋顶绿化树种的选择宜与地面和楼层的绿化相协调,植物应选择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易于养护、外形较低矮的植物。坡屋面绿化宜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平屋顶绿化宜选择观赏性较强的花木。地下建筑屋顶板绿化应根据覆土厚度及顶板承重能力合理配置植物;
2 应加强屋面的承重能力、防渗防裂性能和防植物根系穿刺的能力;
3 屋顶及地下建筑顶板绿化宜设置人工浇灌、小型配管或低压滴灌系统,应设计疏排水系统。
3.9.4 住区垂直绿化宜发展阳台绿化和墙面绿化,应注意防虫处理和墙体面层保护。
.
4 社会环境的健康性
4.1 交往坏境
4.1.1 住区交往空间包括交通空间、住宅门前场地、户外休闲健身场所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应结合文化、健身、景观、绿化等功能统筹安排,实现住区、组团、楼栋多层级交往空间的协调设计。
4.1.2 住区交往空间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形成人、建筑物、道路、环境设施之间的积极互动关系,满足安全、舒适的交往心理需求;
2 应具有宜人的空间尺度、领域感的空间构成、人性化的材料和色彩;
3 应符合地方风俗习惯。
4.1.3 交往空间设计应提高公共空间利用率,宜结合住区边缘空间统筹设计。交往空间可与架空层、停车场等空间融合利用;楼栋侧墙与围墙之间的空间可设计成散步休闲小径。
4.1.4 交往空间应结合住宅及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并应具有易达性。步行道与活动场所应构成安全、无障碍的交往空间系统。老年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设置应有机结合。
4.1.5 交往设施包括健身娱乐设施、遮阳避雨设施、环境小品、户外体闲桌椅等。交往设施类型和数量应结合住区规模、居住人群年龄构成比例及经济支配能力确定。
4.2 安全环境
4.2.1 住区应优先通过领域划分实现健康的心理安全环境,领域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住区的空间层次应按功能要求建立,领域空间宜划分为公共领域、半公共领域、半私有领域及私有领域。领域划分宜采用空间围合、地坪高差、地面铺装材料及纹理变化等手法;
2 边界设计应体现一定的层次性并保持闭合。可利用边界做环境改造,包括商铺、小品、休憩设施以及绿化设置等;
3 应根据领域属性选择围墙的形式、高度及其辅助设施;
4 住区应减少出入口数量,增强出入口的差异性,并形成可逗留空间;
5 住区应优化内部道路结构、层次及宽度。组团或院落内道路宜为便捷的尽端路。应在适当位置布置摄像头、反光镜。
4.2.2 住区自然监视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合理布置住区公共空间内的建筑、景观及其他设施,并应避免视线阻挡或空间死角;
2 组团空间的绿化应整齐有序,不宜种植高大的乔木。边界宜采用虚实结合的隔断;
3 设在路面的停车场应布置在居住者视线可到达的范围;
4 高层住宅应合理设计门厅、候梯厅等住宅内部交往空间。
4.2.3 住区内应合理设置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包括安防监控中心、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户内安全防范系统。住区安全防范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紧急呼叫按钮的设置位置应显著,且便于操作。卫生间内的紧急呼叫装置宜采用拉线式;
2 住宅户内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3 住区应设置远程电梯状态监测及紧急求救系统。
4.2.4 住宅单体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单体的1~2层,应避免悬挑构筑物,窗台不宜外挑;
2 住宅窗户宜采用内开启形式;
3 空调架位置应采取防爬措施;
4 底层住宅可加设小院墙。
4.3 健身环境
4.3.1 住区健身场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健身场地的面积和位置应根据住区的规模、布局和周边配套设施的分布进行规划。老年人与儿童的健身场所不宜布置在风速偏高和偏僻区域;
2 应建立室内和室外,分散和集中,会所和广场多种形式结合的健身场地,包括室内健身空间、楼间健身空间、广场空间和健身会所四个层次;
3 健身环境的空间尺度、色彩、距离等应符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心理、生理需求。老年人健身区域应避免地面高差,儿童健身区域宜采用色彩鲜明的软性地面铺装。
4.3.2 健身设施的配置应兼顾全面性、针对性和拓展性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耐力、力量、柔韧、平衡和协调等多种健身目的的搭配;
2 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民族以及经济收入的特点,注重以老年人、儿童为主体,兼顾残疾人群、慢性疾病患者的需求;
3 宜在健身设施周边适当位置放置标牌,标牌应标明锻炼方法、作用及其安全事项。
4.3.3 住区健身体系组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结合健身设施及物业服务内容制定可行的健身组织管理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和健身指导操作方案;
2 宜构筑与相关健身设施配套的健身体系组织与管理系统,包括人体机能评定系统与运动指导系统等,并应有配套基本实施手段和相对固定空间。评价及指导系统的配套设施和空间可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3 应与住区卫生保健服务对接。
4.4 文化环境
4.4.1 住区在建筑造型、体量、色彩及材料的选择、小品的设置等方面应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4.4.2 住区应根据规模及其与社区中心的距离设立文化活动中心或文化活动站,并能对住区外开放。文化设施配置应能满足不同居住者的需求。
4.4.3 应用辨证的观点研究地域住宅风水文化,引导居住者正确理解住宅风水观念,营造符合心理健康的居住环境。
4.5 养老育童环境
4.5.1 住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应为两代及两代以上家庭提供“合居型”、“邻居型”老年公寓、老年住宅等多样化的居住方式。不建老年公寓的住区宜在设计中预留“适老改造”的条件;
2 住区宜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以及老年人健身、娱乐和学习的公共场所。针对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住区应建立在宅护理服务体系;
3 住区宜以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搭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平台,开设老年人健康绿色通道。
4.5.2 住区儿童教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宜为2岁以下幼儿提供托儿所,2岁至6岁儿童提供幼儿园;
2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应满足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并能对住区外开放;
3 托儿所和幼儿园可合并建设,建筑层数不应高于3层;建筑宜布置在背风处,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6 公共卫生环境
4.6.1 住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应结合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规划协调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医疗保健场地的规划应与所在社区公共卫生建设与发展规划,住区人口数量和年龄构成、职业特点、民族文化、健康水平相协调;
2 人口在3~5万的大型住区应设立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宜设立卫生服务站或医疗急救站。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0㎡,卫生服务站或医疗急救站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宜少于60㎡;
3 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在70%的居住者从住所步行15min内可抵达的范围内,并能够以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地取得联系;
4 住区宜设立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医学救援绿色标识通道。
4.6.2 住区宜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匹配相应的预防保健技术人员。
4.6.3 住区宜建立健康裆案管理系统,包括建立个人健康信息卡,组织开展健康咨询、体检与诊断,根据预防控制健康危险因素进行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组织实施徤康促进方案,并开展个案主动追踪服务和干预。
4.7 环境卫生
4.7.1 住区环境卫生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内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2 电梯、楼道及其他封闭性公共空间应设置为无烟区或禁烟区;
3 住区应在公共空间适当位置设置可装宠物粪便的塑料袋的装置;
4 住区内应设置除虫药物投放标示牌;
5 住区公共卫生设施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理。
4.7.2 住区垃圾收运及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的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质、不可回收物质和有害物质进行分类收集;
2 住区垃圾房应隐蔽、密闭;垃圾房位置应设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应设置风道或排风设施以及冲洗、排水设施;
3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低层和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对袋装垃圾,在户门外设置暂放位置。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不设垃圾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8 健康物业
4.8.1 住区物业应从管理制度、公众制度到服务文化,实行人性化管理,物业服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在医疗、教育、体育、文化、保险等方面为居住者提供优质服务。应向住区居住者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文化健身教育、医疗保健教育和环境卫生保障教育等;
2 应通过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会策划、组织和实施住区活动,增强居住者的亲和力,促进邻里关系的良性发展;
3 应加强住宅装修管理,明确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同时健全、完善住宅装修制度,加强定期巡视检査制度;
4 应制定住区宠物管理规定,提升居住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公共意识;
5 应建立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以及应急物资支援系统;
6 应建立住区应急沟通体系,并纳入社会应急构通体系之中;
7 应建立持续改进制度,根据业主调查与案例分析,不断改进居住环境;
8 应编制并宣传《健康住宅业主手册》,建立健康行动准则;
9 应积极促进居民开展健康行动,使居住者知晓居住环境水平及其对健康的影响,树立维护环境和增强健康的意识。
4.8.2 住区物业宜建立智能化运营平台,提供包括住区健康环境保障、设备运行维护保障、住区及住宅工程建设竣工图管理、信息资料库管理、信息交互通道、电子管家服务等住区智能化服务。
4.9 住区保险
4.9.1 住区内宜发展适合健康居住的综合保险服务。
.
5 工程验收
5.1 —般规定
5.1.1 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准备下列文件:
1 健康住宅建设计划任务书实施情况报告与重点技术研究专题实施报告;
2 住区规划及住宅设计竣工图和文件;
3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和文件;
4 住区环境和住宅性能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5 住区业主满意度调査报告。
5.1.2 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应按本规程要求,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并分别填写验收表。
1 居住环境的健康性,包括住区环境、住宅空间、空气质量、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水环境、电气环境和景观环境;
2 社会环境的健康性,包括交往环境、安全环境、健身环境、文化环境、养老育童环境、公共卫生环境、环境卫生、健康物业、住区保险。
5.1.3 根据《健康住宅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住区应通过分阶段的现场测试和评估,以及住区投入使用后的业主满意度调查,验证健康住宅建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2 居住环境健康性验收
5.2.1 居住环境健康性的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验收项目均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
2 住宅性能应按不同的围护结构构造措施、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设施,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套型,经检测合格。
5.2.2 住区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本规程第3.1节的各项要求,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区规划竣工图和文件;
2 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用地过去50年的用途说明。如有土壤污染,需说明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染程度,以及釆取的消除污染措施及其效果;
3 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用地地面γ照射率测量数据。在每50m×50m范围内应有一个测点,或每幢独立建筑有一个测点。如果测量值超出天然辐射照射率的控制值,则应测量土壤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5.2.3 住宅空间验收应按照本规程第3.2节的各项要求,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单体建筑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文件。
5.2.4 空气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空气质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住区中心和临近交通干道的室外空气质量数据;
2 住区和住宅内风环境应按风环境模拟分祈软件进行评估;
3 室内空气中甲醛、氨、氡、苯和TVOC的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其他指标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氡的检测可采用瞬时测量,以100Bq/m³
作为瞬时测量的控制值。当室内氡浓度瞬时测定值超过控制值时,应再做较长时间的量;
4 仅在住宅安装有新风换气装置时检测新风量。新风量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GB/T 18204.18按表5.2.4的要求进行;
表5.2.4 居住空间新风量标准
房间名称 | 标准值(m³/h) |
起居室(厅) | ≥90 |
主卧室 | ≥60 |
注:起居室(厅)按3人计,主卧室按2人计。
5 厨房(卫生间)共用排风道系统应由专业检测单位做空气动力性能检测,并符合本规程第3.3.3条的相关指标。
1)在各层抽油烟机(排气扇)的排风软管上开一测压孔。在该层抽油烟机(排气扇)停机,其余各楼层全开的工况下,用微压计或微压传感器测量该处的静压,用于判定有无烟气倒灌现象。以该处测量静压不大于5Pa判定该处无烟气倒灌现象;
2)共用排风道系统在抽油烟机(排气扇)全部开启的工况下,用风量计通过排风软管上的测压孔,测量各楼层抽油烟机(排气扇)的排风风量,用于判定该楼层油烟机(排气扇)的排风效果。
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含污染物的指标应符合本规程第3.3.4条的要求,并应具有出厂验收报告,主要材料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复验合格报告。
5.2.5 热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空气流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相关规定检测;
2 住宅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32的相关规定检测和验算;
3 采暖、制冷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能效比应按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验算;
4 PMV指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相关规定检测;
5 换气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GB/T 18204.19的规定检测,气密性应按国际标准《建筑热性能测定-加压法建筑气密性》ISO 9972的规定检测。
5.2.6 声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户外环境噪声和住宅室内允许噪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相关规定检测;
2 分户墙与户门的空气声隔声以及楼板撞击声隔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的规定检测。
5.2.7 光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满窗日照标准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评估;
2 住宅室内采光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采光系数测定方法》GB/T 18204.20的规定验算。
5.2.8 水环境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或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相关规定检测;
2 中水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相关规定检测;
3 景观用水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相关规定检测;
4 地漏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 186的相关规定检测。
5.2.9 景观环境验收应按照本规程第3.9节的各项要求,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文件。
5.3 社会环境健康性验收
5.3.1 社会环境健康性验收宜采用评估方法,通过对社会环境健康性的调査和分析进行评定。
5.3.2 社会环境健康性的评估项目,宜以交往环境、安全环境、健身环境、养老育童环境、公共卫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为重点。
5.3.3 社会环境健康性调查问卷的设计可采用通用、典型和专项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具体项目设计专项题型。调査可采取向业主发放问卷的方法,问卷总数不应少于入住业主总数的1/3,其满意率和较满意率之和不应低于有效回收问卷总数的85%。
5.3.4 社会环境健康性的个案剖析可采用座谈方法,弥补问卷法难以或无法进行的调查内容。
5.3.5 按照本规程第4章的各项要求,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文件,以及配套设施;并结合社会环境健康性的调查结果和个案剖析,作出评估。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況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12941
《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 GB/T 18049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 GB/T 18204.19
《公共场所采光系数测定方法》 GB/T 18204.2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 19889.4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 19889.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 19889.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
《采暧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 CJ/T 174
《地漏》 CJ/T 186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件)
《建筑热性能测定-加压法建筑气密性》 ISO 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