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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laboratory animal facilitv
GB5044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7-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4.3.18、6.1.3、7.3.3、7.3.7、7.3.8、8.0.6、8.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13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科研、设计、施工、检测和管理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实验动物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分类和技术指标;实验动物设施建筑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还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的给水排水、电气、自控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检测和验收的原则、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84278378;传真84283555、84273077;电子邮件:qqwang@263.net,iac99@sina.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暨南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北京森宁工程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赵力 秦川 李根平 张益昭 许钟麟 萨晓婴 李引擎 曾宇 王荣 田克恭 田小虎 傅江南 孙岩松 裴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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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使实验动物设施在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方面满足环境保护和实验动物饲养环境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1.0.3 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应以实用、经济为原则。实验动物设施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之内。属于新开发的产品、工艺,应有鉴定证书或试验证明材料。
1.0.4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规定。
1.0.5 实验动物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实验动物 laboratory animal
指经人工培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2.0.2 普通环境 conventional environment
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控制人员和物品、动物出入,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但能控制野生动物的进入,适用于饲育基础级实验动物。
2.0.3 屏障环境 barrier environment
符合动物居住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空气的进出,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specific pathogen free,简称SPF)实验动物。
2.0.4 隔离环境 isolatlon environment
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持装置内无菌状态或无外来污染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应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物品时保持与内环境一致。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悉生(gnotobiotic)及无菌(germ free)实验动物。
2.0.5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1abortory animal
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质控等为目的而进行实验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和。
包括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辅助区。
2.0.6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 breeding facility for 1aboratory animal
指用于实验动物生产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包括动物生产区、辅助生产区、辅助区。
2.0.7 普通环境设施 conventional environment facility
符合普通环境要求的,用于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2.0.8 屏障环境设施 barrier environment facility
符合屏障环境要求的,用于实验动物生产或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称。
2.0.9 独立通风笼具 individually ventilated cage(缩写:IVC)
一种以饲养盒为单位的实验动物饲养设备,空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分别送入各独立饲养盒使饲养环境保持一定压力和洁净度,用以避免环境污染动物或动物污染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清洁、无特定病原体或感染动物。
2.0.10 隔离器 isolator
一种与外界隔离的实验动物饲养设备,空气经过高效过滤器后送入,物品经过无菌处理后方能进出饲养空间,该设备既能保证动物与外界隔离,叉能满足动物所需要的特定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无特定病原体、悉生、无菌或感染动物。
2.0.1l 层流架 laminar flow cabinet
一种饲养动物的架式多层设备,洁净空气以定向流的方式使饲养环境保持一定压力和洁净度,避免环境污染动物或动物污染环境。该设备用于饲养清洁、无特定病原体动物。
2.0.12 洁净度5级 cleanliness class 5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pc/m³到小于等于3520pc/m³,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pc/m³到小于等于832pc/m³,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小于等于29pc/m³。
2.0.13 洁净度7级 cleanliness class 7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pc/m³到小于等于352000pc/m³,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pc/m³到小于等于83200pc/m³,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pc/m³到小于等于2930pc/m³。
2.0.14 洁净度8级 cleanliness class 8
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2000pc/m³到小于等于3520000pc/m³,大于等于1μm的尘粒数大于83200pc/m³到小于等于832000pc/m³,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2930pc/m³到小于等于29300pc/m³。
2.0.15 净化区 clean zone
指实验动物设施内空气悬浮粒子(包括生物粒子)浓度受控的限定空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空间内诱入、产生和滞留粒子。空间内的其他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2.0.16 静态 at-rest
实验动物设施已经建成,空调净化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工艺设备已经安装(运行或未运行),无工作人员和实验动物的状态。
2.0.17 综合性能评定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judgment
对已竣工验收的实验动物设施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检测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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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类和技术指标
3.1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分类
3.1.1 按照空气净化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可分为普通环境设施、屏障环境设施和隔离环境设施;按照设施的使用功能,可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和实验动物实验设施。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可按表3.1.1分类。
表3.1.1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分类
环境设施分类 | 使用功能 | 适用动物等级 | |
普通环境 | 实验动物生产,动物实验,检疫 | 基础动物 | |
屏障环境 | 正压 | 实验动物生产,动物实验,检痉 | 清洁动物、SPF动物 |
负压 | 动物实验,检疫 | 清洁动物、SPF动物 | |
隔离环境 | 正压 | 实验动物生产,动物实验,检疫 | 无菌动物、SPF动物、悉生动物 |
负压 | 动物实验,检疫 | 无菌动物、SPF动物、悉生动物 |
3.2 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指标
3.2.1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动物生产区的环境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动物生产区的环境指标
项目 | 指 标 | |||||||
小鼠、大鼠、豚鼠、地鼠 | 犬、猴、猫、兔、小型猪 | 鸡 | ||||||
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屏障环境 | ||
温度,℃ | 18~29 | 20~26 | 16~28 | 20~26 | 16~28 | |||
最大日温差,℃ | — | 4 | — | 4 | 4 | |||
相对湿度,% | 40~70 | |||||||
最小换气次数,次/h | 8 | 15 | — | 8 | 15 | — | 15 |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m/s | ≤0.2 | |||||||
与相通房间的最小静压差,Pa | — | 10 | 50 | — | 10 | 50 | 10 | |
空气洁净度,级 | — | 7 | — | — | 7 | — | 7 | |
沉降菌最大平均浓度,个/0.5h,Ф90mm平皿 | — | 3 | 无检出 | — | 3 | 无检出 | 3 | |
氨浓度指标,mg/m³ | ≤14 | |||||||
噪声,dB(A) | ≤60 | |||||||
照度,lx | 最低工作照度 | 150 | ||||||
动物照度 | 15~20 | 100~200 | 5~10 | |||||
昼夜明暗交替时间,h | 12/12或10/14 |
注: 1 表中氨浓度指标为有实验动物时的指标。
2 普通环境的温度、湿度和换气次数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隔离环境与所在房间的最小静压差应满足设备的要求。
4 隔离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根据设备的要求确定参数。
3.2.2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动物实验区的环境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动物实验区的环境指标
项目 | 指 标 | |||||||
小鼠、大鼠、豚鼠、地鼠 | 犬、猴、猫、兔、小型猪 | 鸡 | ||||||
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普通环境 | 屏障环境 | 隔离环境 | 屏障环境 | ||
温度,℃ | 19~26 | 20~26 | 16~26 | 20~26 | 16~26 | |||
最大日温差,℃ | 4 | 4 | 4 | 4 | 4 | |||
相对湿度,% | 40~70 | |||||||
最小换气次数,次/h | 8 | 15 | — | 8 | 15 | — | — |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m/s | ≤0.2 | |||||||
与相通房间的最小静压差,Pa | — | 10 | 50 | — | 10 | 50 | 50 | |
空气洁净度,级 | — | 7 | — | — | 7 | — | — | |
沉降菌最大平均浓度,个/0.5h,Ф90mm平皿 | — | 3 | 无检出 | — | 3 | 无检出 | 无检出 | |
氨浓度指标,mg/m³ | ≤14 | |||||||
噪声,dB(A) | ≤60 | |||||||
照度,lx | 最低工作照度 | 150 | ||||||
动物照度 | 15~20 | 100~200 | 15~10 | |||||
昼夜明暗交替时间,h | 12/12或10/14 |
注:1 表中氨浓度指标为有实验动物时的指标。
2 普通环境的温度、湿度和换气次数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隔离环境与所在房间的最小静压差应满足设备的要求。
4 隔离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根据设备的要求确定参数。
3.2.3 屏障环境设施的辅助生产区(辅助实验区)主要环境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屏障环境设施的辅助生产区(辅助实验区)主要环境指标
房间名称 | 洁净度级别 | 最小换气次数(次/h) | 与室外方向上相通 房间的最小压差(Pa) | 温度(℃) | 相湿度对(%) | 噪声dB(A) | 最低照度(lx) |
洁物储存室 | 7 | 15 | 10 | 18~28 | 30~70 | ≤60 | 150 |
无害化消毒室 | 7或8 | 15或10 | 10 | 18~28 | — | ≤60 | 150 |
洁净走廊 | 7 | 15 | 10 | 18~28 | 30~70 | ≤60 | 150 |
污物走廊 | 7或8 | 15或10 | 10 | 18~28 | — | ≤60 | 150 |
缓冲间 | 7或8 | 15或10 | 10 | 18~28 | — | ≤60 | 150 |
二更 | 7 | 15 | 10 | 18~28 | — | ≤60 | 150 |
清洗消毒室 | — | 4 | — | 18~28 | — | ≤60 | 150 |
淋浴室 | — | 4 | — | 18~28 | — | ≤60 | 100 |
一更(脱、穿普通衣、工作服) | — | — | — | 18~28 | — | ≤60 | 100 |
2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的待发室、检疫室和隔离观察室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 正压屏障环境的单走廊设施应保证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压力最高。正压屏障环境的双走廊或多走廊设施应保证洁净走廊的压力高于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压力高于污物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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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和结构
4.1 选址和总平面
4.1.1 实验动物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污染源。
2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3 宜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工厂、贮仓、堆场等区域。若不能远离上述区域则应布置在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4.1.2 实验动物设施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宜兼做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 废弃物暂存处宜设置于隐蔽处。
3 周围不应种植影响实验动物生活环境的植物。
4.2 建筑布局
4.2.1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按功能可分为动物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辅助区。动物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合称为生产区。
4.2.2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按功能可分为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和辅助区。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合称为实验区。
4.2.3 实验动物设施生产区(实验区)与辅助区宜有明确分区。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内不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楼梯、电梯。
4.2.4 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应分开饲养;不同种类的实验动物宜分开饲养。
4.2.5 发出较大噪声的动物和对噪声敏感的动物宜设置在不同的生产区(实验区)内。
4.2.6 实验动物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平面布局可根据需要采用单走廊、双走廊或多走廊等方式。
4.2.7 实验动物设施主体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人员出入口、洁物入口、污物出口宜分设。
4.2.8 实验动物设施的人员流线之间、物品流线之间和动物流线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
4.2.9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人员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二更可兼做缓冲间。
4.2.10 动物进入生产区(实验区)宜设置单独的通道,犬、猴、猪等实验动物入口宜设置洗浴间。
4.2.11 负压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品、笼具、动物尸体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运出实验区。
4.2.12 实验动物设施宜设置检疫室或隔离观察室,或两者均设置。
4.2.13 辅助区应设置用于储藏动物饲料、动物垫料等物品的用房。
4.3 建筑构造
4.3.1 货物出入口宜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4.3.2 设置排水沟或地漏的房间,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4.3.3 动物实验室内动物饲养间与实验操作间宜分开设置。
4.3.4 屏障环境设施的清洗消毒室与洁物储存室之间应设置高压灭菌器等消毒设备。
4.3.5 清洗消毒室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沟,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墙面宜做防水处理。
4.3.6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内不宜设排水沟。屏障环境设施的洁物储存室不应设置地漏。
4.3.7 动物实验设施应满足空调机、通风机等设备的空间要求,并应对噪声和振动进行处理。
4.3.8 二层以上的实验动物设施宜设置电梯。
4.3.9 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5m,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0m。
4.3.10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层高不宜小于4.2m。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m,并应满足设备对净高的需求。
4.3.1l 围护结构应选用无毒、无放射性材料。
4.3.12 空调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宜设置技术夹层。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宜设检修通道。
4.3.13 墙面和顶棚的材料应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不起尘、不开裂、无反光、耐冲击、光滑防水。
4.3.14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门窗、墙壁、顶棚、楼(地)面应表面光洁,其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用可靠的密闭措施,墙面与地面相交位置应做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
4.3.15 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耐腐蚀、无渗漏,踢脚不应突出墙面。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内的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经常用水冲洗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4.3.16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门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屏障环境设施的密闭门宜朝空气压力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宜能自动关闭,各房间门上宜设观察窗,缓冲室的门宜设互锁装置。
4.3.17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具有良好气密性的固定窗,不宜设窗台,宜与墙面齐平。啮齿类动物的实验动物设施的生产区(实验区)内不宜设外窗。
4.3.18 应有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和实验动物外逃的措施。
4.3.19 实验动物设施应满足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器、高压灭菌器等设备的尺寸要求,应留有足够的搬运孔洞和搬运通道,以及应满足设置局部隔离、防震、排热、排湿设施的需要。
4.3.20 屏障环境设施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房间和与其相通房间之间,以及不同净化级别房间之间宜设置压差显示装置。
4.4 结构要求
4.4.1 屏障环境设施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4.2 屏障环境设施不宜低于丙类建筑抗震设防。
4.4.3 屏障环境设施应能承载吊顶内设备管线的荷载,以及高压灭菌器、空调设备、清洗池等设备的荷载。
4.4.4 变形缝不宜穿越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如穿越应采取措施满足净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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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5.1 一般规定
5.1.1 空调系统的划分和空调方式选择应经济合理,并应有利于实验动物设施的消毒、自动控制、节能运行,同时应避免交叉污染。
5.1.2 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人员、动物、动物饲养设备、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等的污染负荷及热湿负荷的要求。
5.1.3 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所用动物饲养设备、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的使用条件。隔离器、动物解剖台、独立通风笼具等不应向室内排风。
5.1.4 实验动物设施的房间或区域需单独消毒时,其送、回(排)风支管应安装气密阀门。
5.1.5 空调净化系统宜选用特性曲线比较陡峭的风机。
5.1.6 屏障环境设施和隔离环境设施的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应设置备用的送风机和排风机。当风机发生故障时,系统应能保证实验动物设施所需最小换气次数及温湿度要求。
5.1.7 实验动物设施的空调系统应采取节能措施。
5.1.8 实验动物设施过渡季节应满足温湿度要求。
5.2 送风系统
5.2.1 使用开放式笼架具的屏障环境设施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送风系统宜采用全新风系统。采用回风系统时,对可能产生交叉污染的不同区域,回风经处理后可在本区域内自循环,但不应与其他实验动物区域的回风混合。
5.2.2 使用独立通风笼具的实验动物设施室内可以采用回风,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补充室内排风与保持室内压力梯度;
2 实验动物和工作人员所需新风量。
5.2.3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送风系统应设置粗效、中效、高效三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宜设在空调机组的正压段。
5.2.4 对于全新风系统,可在表冷器前设置一道保护用中效过滤器。
5.2.5 空调机组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日常检查、维修及过滤器更换等的要求。
5.2.6 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空气处理设备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5.2.7 送风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风口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 新风口处应安装防鼠、防昆虫、阻挡绒毛等的保护网,且易于拆装和清洗。
3 新风口应高于室外地面2.5m以上,并远离排风口和其他污染源。
5.3 排风系统
5.3.1 有正压要求的实验动物设施,排风系统的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后于排风机关闭。
5.3.2 有负压要求实验动物设施的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
5.3.3 有洁净度要求的相邻实验动物房间不应使用同一夹墙作为回(排)风道。
5.3.4 实验动物设施的排风不应影响周围环境的空气质量。当不能满足要求时,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污染的装置,且该装置应设在排风机的负压段。
5.3.5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回(排)风口应有过滤功能,且宜有调节风量的措施。
5.3.6 清洗消毒间、淋浴室和卫生间的排风应单独设置。蒸汽高压灭菌器宜采用局部排风措施。
5.4 气流组织
5.4.1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下回(排)方式。
5.4.2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回(排)风口下边沿离地面不宜低于0.1m;回(排)风口风速不宜大于2m/s。
5.4.3 送、回(排)风口应合理布置。
5.5 部件与材料
5.5.1 高效空气过滤器不应使用木制框架。
5.5.2 风管适当位置上应设置风量测量孔。
5.5.3 采用热回收装置的实验动物设施排风不应污染新风。
5.5.4 粗效、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采用一次抛弃型。
5.5.5 空气处理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采用淋水式空气处理机组。当采用表冷器时,通过盘管所在截面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2.0m/s。
2 空气过滤器前后宜安装压差计,测量接管应通畅,安装严密。
3 宜选用蒸汽加湿器。
4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过滤段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5 在空调机组内保持1000Pa的静压值时,箱体漏风率不应大于2%。
6 净化空调送风系统的消声器或消声部件的材料应不产尘、不易附着灰尘,其填充材料不应使用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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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
6.1 给 水
6.1.1 实验动物的饮用水定额应满足实验动物的饮用水需要。
6.1.2 普通动物饮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6.1.3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和隔离环境设施的用水应达到无菌要求。
6.1.4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给水干管宜敷设在技术夹层内。
6.1.5 管道穿越净化区的壁面处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6.1.6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结露措施。
6.1.7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给水管道和管件,应选用不生锈、耐腐蚀和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和管件。
6.2 排 水
6.2.1 大型实验动物设施的生产区和实验区的排水宜单独设置化粪池。
6.2.2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和实验动物实验设施的排水宜与其他生活排水分开设置。
6.2.3 兔、羊等实验动物设施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DN150。
6.2.4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内不宜穿越排水立管。
6.2.5 排水管道应采用不易生锈、耐腐蚀的管材。
6.2.6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地漏应采用密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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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和自控
7.1 配 电
7.1.1 屏障环境设施的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2级。当供电负荷达不到要求时,宜设置备用电源。
7.1.2 屏障环境设施的生产区(实验区)宜设置专用配电柜,配电柜宜设置在辅助区。
7.1.3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暗装设备。
7.1.4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设施内电气管线的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7.1.5 实验动物设施的配电管线宜采用金属管,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套管内应采用不收缩、不燃烧的材料密封。
7.2 照 明
7.2.1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密闭洁净灯。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当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灯罩应采用不易破损、透光好的材料。
7.2.2 鸡、鼠等实验动物的动物照度应可以调节。
7.2.3 宜设置工作照明总开关。
7.3 自 控
7.3.1 自控系统应遵循经济、安全、可靠、节能的原则,操作应简单明了。
7.3.2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宜设门禁系统。缓冲间的门,宜采取互锁措施。
7.3.3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应处于可开启状态。
7.3.4 屏障环境设施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送、排风机应设正常运转的指示,风机发生故障时应能报警,相应的备用风机应能自动或手动投入运行。
7.3.5 屏障环境设施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送风和排风机必须可靠连锁,风机的开机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和第5.3.2条的要求。
7.3.6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配电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
7.3.7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7.3.8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和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7.3.9 屏障环境设施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的温度、湿度、压差超过设定范围时,宜设置有效的声光报警装置。
7.3.10 自控系统应满足控制区域的温度、湿度要求。
7.3.11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内外应有可靠的通信方式。
7.3.12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内宜设必要的摄像监控装置。
8 消 防
8.0.1 新建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0.2 屏障环境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或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8.0.3 具有防火分隔作用且要求耐火极限值大于0.75h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缝隙。
8.0.4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空间较大的区域,其顶棚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0.5 实验动物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内可不设消防设施。
8.0.6 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屏障环境设施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0.7 面积大于50m2的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采用固定的钢化玻璃密闭。
8.0.8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疏散通道门的开启方向,可根据区域功能特点确定。
8.0.9 屏障环境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0.10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8.0.11 实验动物设施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且应保证两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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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过程中应对每道工序制订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
9.1.2 各道工序均应进行记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1.3 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做好调试记录,并应编写调试报告。
9.2 建筑装饰
9.2.1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装饰的施工应做到墙面平滑、地面平整、现场清洁。
9.2.2 实验动物设施有压差要求的房间的所有缝隙和孔洞都应填实,并在正压面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9.2.3 有压差要求的房间宜在合适位置预留测压孔,测压孔未使用时应有密封措施。
9.2.4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墙面、顶棚材料的安装接缝应协调、美观,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9.2.5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圆弧形阴阳角应采取密封措施。
9.3 空调净化
9.3.1 净化空调机组的基础对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0mm。
9.3.2 空调机组安装时设备底座应调平,并应做减振处理。检查门应平整,密封条应严密。正压段的门宜向内开,负压段的门宜向外开。表冷段的冷凝水水管上应设水封和阀门。粗效、中效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应方便。
9.3.3 送风、排风、新风管道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去掉表面油污和灰尘。
9.3.4 净化风管加工完毕后,应擦拭干净,并用塑料薄膜把两端封住,安装前不得去掉或损坏。
9.3.5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所有管道穿过顶棚和隔墙时,贯穿部位必须可靠密封。
9.3.6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送、排风管道宜暗装;明装时,应满足净化要求。
9.3.7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送、排风管道的咬口缝均应可靠密封。
9.3.8 调节装置应严密、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9.3.9 采用除味装置时,应采取保护除味装置的过滤措施。
9.3.10 排风除味装置应有方便的现场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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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测和验收
10.1 工程检测
10.1.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10.1.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10.1.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0.1.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10.1.5 环境指标检测项目应满足表10.1.5的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2.1、表3.2.2、表3.2.3要求。
表10.1.5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项目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1 | 换气次数 | 次/h |
2 | 静压差 | Pa |
3 | 含尘浓度 | 粒/L |
4 | 温度 | ℃ |
5 | 相对湿度 | % |
6 | 沉降菌浓度 | 个/(Ф90培养皿,30min) |
7 | 噪声 | dB(A) |
8 | 工作照度和动物照度 | lx |
9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 | m/s |
10 | 送、排风系统连锁可靠性验证 | — |
11 | 备用送、排风机自动切换可靠性验证 | — |
注:1 检测项目1~8的检测方法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1的相关规定。
2 检测项目9的检测方法应按本章第10.1.6条执行。
3 屏障环境设施必须做检测项目10,普通环境设施可选做。
4 屏障环境设施的送、排风机采用互为备用的方式时,应做检测项目11。
5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参见附录A。
10.1.6 动物笼具处气流速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方法:测量面为迎风面(图10.1.6),距动物笼具0.1m,均匀布置测点,测点间距不大于0.2m,周边测点距离动物笼具侧壁不大于0.1m,每行至少测量3点,每列至少测量2点。
图10.1.6 测点布置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应满足表3.2.1、表3.2.2的要求,超过标准的测点数不超过测点总数的10%。
10.2 工程验收
10.2.1 在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
10.2.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筑相关部门的质检文件、环境指标检测文件等。
10.2.3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实验动物设施的验收结论可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应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A.0.1 实验动物设施施工单位自检情况,施工文件检查情况,IVC、隔离器等设备检测情况,屏障环境设施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情况应按表A.0.1填写。
A.0.2 实验动物设施风速或风量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2填写。
A.0.3 实验动物设施静压差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3填写。
A.0.4 实验动物设施含尘浓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4填写。
A.0.5 实验动物设施温度、相对湿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5填写。
A.0.6 实验动物设施沉降菌浓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6填写。
A.0.7 实验动物设施噪声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7填写。
A.0.8 实验动物设施工作照度和动物照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8填写。
A.0.9 实验动物设施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9填写。
A.0.10 实验动物设施送、排风系统连锁可靠性验证和备用送、排风机自动切换可靠性验证的检测记录表应按表A.0.10填写。
表A.0.1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委托单位 | |||||
设施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检测单位 | |||||
检测日期 | 记录编号 | 检测状态 | |||
检测依据 | |||||
1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 |||||
2 施工文件检查情况 | |||||
3 IVC、隔离器等设备检测情况 | |||||
4 屏障环境设施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情况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2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5 风速或风量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位置 | 风口 | 测点 | 风速(m/s)或风量(m3/h)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3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6 静压差检测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检测位置 | 压差值(Pa)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4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7 含尘浓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位置 | 测点 | 粒径 | 含尘浓度(pc/ )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5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8 温度、相对湿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房间名称 | 温度(℃) | 相对湿度(%) | 备注 | ||
室外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6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9 沉降菌浓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房间名称 | 测点 | 沉降菌浓度 个/(Ф90培养皿,30min)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7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10 噪声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房间名称 | 测点 | 噪声dB(A)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8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11 照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位置 | 测点 | 工作照度(lx) | 动物照度(lx)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9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12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房间名称 | 测点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m/s)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表A.0.10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
第 页 共 页
12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 | |||||
检测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编号 | |||
检测前设备状况 | 检测后设备状况 | ||||
房间名称 | 测点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m/s) | 备注 | ||
校核 记录 检验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B.0.1 实验动物设施建成后,应按照本附录列出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
B.0.2 凡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一般缺陷,其中对安全和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有缺陷,属严重缺陷。根据两项缺陷的数量规定工程验收评价标准应按表B. 0.2执行。
表B.0.2 实验动物设施验收标准
标准类别 | 严重缺陷数 | 一般缺陷数 |
合格 | 0 | <20% |
限期整改 | 1~3 | <20% |
0 | ≥20% | |
不合格 | >3 | 0 |
一次整改后仍未通过者 |
注:百分数是缺陷数相对于应被检查项目总数的比例。
B.0.3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现场检查项目应按表B.0.3执行。
表B.0.3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现场检查项目
章 | 序号 | 检查出的问题 | 评价 | 适用范围 |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普通环境设施 | 屏障环境设施 | 隔离环境设备 | |||
实验动物设施的技术指标 | 1 | 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温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
2 | 其他房问温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3 | 日温差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
4 | 相对湿度不符合要求 | √ | √ | √ | √ | ||
5 | 换气次数不足 | √ | √ | √ | √ | ||
6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超过0.2m/s | √ | √ | √ | √ | ||
7 | 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压差反向 | √ | √ | √ | |||
8 | 压差不足 | √ | √ | √ | |||
9 | 洁净度级别不够 | √ | √ | √ | |||
10 | 沉降菌浓度超标 | √ | √ | √ | |||
11 | 实验动物饲养房间或设备噪声超标 | √ | √ | √ | √ | ||
12 | 其他房间噪声超标 | √ | √ | √ | |||
13 | 动物照度不满足要求 | √ | √ | √ | √ | ||
14 | 工作照度不足 | √ | √ | √ | √ | ||
15 | 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新风量不足 | √ | √ | √ | √ | ||
建筑 | 16 | 基地出入口只有一个,人员出入口兼做动物尸体和废弃物的出口 | √ | √ | √ | ||
17 | 未设置动物尸体与废弃物暂存处 | √ | √ | √ | |||
18 | 生产区(实验区)与辅助区未明确分设 | √ | √ | √ | |||
19 | 屏障环境设施的卫生间置于净化区内 | √ | √ | ||||
20 | 屏障环境设施的楼梯、电梯置于生产区(实验区)内 | √ | √ | ||||
21 | 犬、猴、猪等实验动物入口未设置单独入口或洗浴间 | √ | √ | √ | |||
22 | 负压屏障环境设施没有设置无害化消毒设施 | √ | √ | ||||
23 | 动物实验室内动物饲养间与试验操作间未分开设置 | √ | √ | √ | |||
24 | 屏障环境设施未设置高压灭菌器等消毒设施 | √ | √ | ||||
25 | 清洗消毒间未设地漏或排水沟,地面未做防水处理 | √ | √ | √ | |||
26 | 清洗消毒间的墙面未做防水处理 | √ | √ | √ | |||
27 |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内设置排水沟 | √ | √ | ||||
28 | 屏障环境设施的洁物储存室设置地漏 | √ | √ | ||||
29 | 墙面和顶棚为非易于清洗消毒、不耐腐蚀、起尘、开裂、反光、不光滑防水的材料 | √ | √ | √ | |||
30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地面与墙面相交位置未做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弧处理 | √ | √ | ||||
31 | 地面材料不防滑、不耐磨、不耐腐蚀,有渗漏,踢脚突出墙面 | √ | √ | √ | |||
32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密封性未满足要求 | √ | √ | ||||
33 | 没有防止昆虫、鼠等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 √ | √ | √ | |||
34 | 设备的安装空间不够 | √ | √ | √ | |||
35 | 净化区变形缝的做法未满足洁净要求 | √ | √ | ||||
空气净化 | 36 | 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和实验动物设施的空调系统未分开设置 | √ | √ | √ | ||
37 | 动物隔离器、动物解剖台等其他产生污染气溶胶的设备向室内排风 | √ | √ | √ | √ | ||
38 | 屏障环境设施的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送风机和排风机未考虑备用或当风机故障时,不能维持实验动物设施所需最小换气次数及温度要求(甲方可承受风机故障时损失的除外) | √ | √ | √ | |||
39 | 屏障环境设施和隔离环境设施过渡季节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 | √ | √ | √ | |||
40 | 采用了淋水式空气处理器 | √ | √ | √ | |||
41 | 空调箱或过滤器箱内过滤器前后无压差计 | √ | √ | √ | |||
42 | 选用易生菌的加湿方式(如湿膜、高压微雾加湿器) | √ | √ | √ | |||
43 | 加湿设备与其后的空气过滤段距离不够 | √ | √ | √ | |||
44 | 有净化要求的消声器或消声部件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 √ | √ | ||||
45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送风系统未按规定设三级过滤 | √ | √ | ||||
46 | 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未考虑冬季换热设备的防冻问题 | √ | √ | √ | |||
47 | 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未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 √ | √ | √ | |||
48 | 新风口没有有效的防雨措施。未安装防鼠、防昆虫、阻挡绒毛等的保护网 | √ | √ | √ | |||
49 | 新风口未高出室外地面2.5m | √ | √ | √ | |||
50 | 新风口易受排风口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 | √ | √ | √ | |||
51 | 送排风未连锁或连锁不当 | √ | √ | √ | |||
52 | 有洁净度要求的相邻实验动物房间使用同一回风夹墙作为排风 | √ | √ | ||||
53 | 屏障环境设施的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未采用上送下排(回)方式 | √ | √ | ||||
54 | 高效过滤器用木质框架 | √ | √ | √ | |||
55 | 风管未设置风量测量孔 | √ | √ | √ | |||
56 | 使用了可生产交叉污染的热回收装置 | √ | √ | √ | |||
给水、排水 | 57 | 实验动物饮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 √ | √ | √ | ||
58 | 屏障环境设施和隔离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用水未经过灭菌 | √ | √ | √ | |||
59 | 管道穿越净化区内的壁面处未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 √ | √ | ||||
60 | 管道表面可能结露,未采取有效的防结露措施 | √ | √ | √ | |||
61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给水管道,未选用不生锈、耐腐蚀和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 √ | √ | ||||
62 | 大型的生产区(实验区)的排水未单独设置化粪池 | √ | √ | √ | |||
63 | 动物生产或实验设施的排水与建筑生活排水未分开设置 | √ | √ | √ | |||
64 | 小鼠等实验动物设施的排水管道管径小于DN75 | √ | √ | √ | |||
65 | 兔、羊等实验动物设施的排水管道管径小于DN150 | √ | √ | √ | |||
66 | 屏障环境净化区内穿过排水立管 | √ | √ | ||||
67 | 排水管道未采用不易生锈、耐腐蚀的管材 | √ | √ | √ | |||
68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地漏为非密封性 | √ | √ | ||||
电气设备和自控要求 | 69 | 屏障环境设施、隔离环境设施达不到用电负荷要求 | √ | √ | √ | ||
70 |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设施未设置独立配电柜 | √ | √ | √ | |||
71 | 屏障环境设施配电柜设置在洁净区 | √ | √ | ||||
72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电气设备未满足净化要求 | √ | √ | ||||
73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电气管线管口未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 √ | √ | ||||
74 | 配电管线采用非金属管 | √ | √ | √ | |||
75 | 净化区内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未采取可靠的密封 | √ | √ | √ | |||
76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的照明灯具为非密闭洁净灯 | √ | √ | ||||
77 | 洁净灯具嵌入顶棚暗装的安装缝隙未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 √ | √ | ||||
78 | 鼠、鸡等动物照度的照明开关不可调节 | √ | √ | √ | √ | ||
79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缓冲间的门,未采取互锁措施 | √ | √ | ||||
80 |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设置互锁功能的门不能处于开启状态 | √ | √ | ||||
81 | 屏障环境设施的动物生产区(动物实验区)未设风机正常运转指示与报警 | √ | √ | ||||
82 | 备用风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 | √ | √ | ||||
83 | 电加热器没有可靠的连锁、保护装置、接地 | √ | √ | √ | |||
84 | 温、湿度没有进行必要控制 | √ | √ | √ | √ | ||
85 |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外没有可靠的通信方式 | √ | √ | ||||
消防要求 | 86 | 新建实验动物建筑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未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 | √ | √ | ||
87 | 实验动物建筑的耐火等级低于2级或设置在低于2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 √ | √ | √ | |||
88 | 具有防火分隔作用且要求耐火极限大于0.75h的隔墙未砌至梁板底部、留有缝隙 | √ | √ | √ | |||
89 | 屏障环境设施的生产区(实验区)顶棚装修材料为可燃材料 | √ | √ | ||||
90 | 屏障环境设施的生产区(实验区)吊顶的耐火极限低于0.5h | √ | √ | ||||
91 | 面积大于50㎡的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没有火灾事故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 | √ | √ | ||||
92 | 屏障环境设施安全出口的数目少于2个 | √ | √ | ||||
93 | 屏障环境设施未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 | √ | ||||
94 | 屏障环境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 ||||
95 | 屏障环境设施未采取喷淋以外其他灭火措施 | √ | √ | ||||
96 | 不能保证两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 √ | √ | √ | |||
工程检测结果 | 97 | 送风高效过滤器漏泄 | √ | √ | √ | ||
98 | 设备无合格的出厂检测报告 | √ | √ | √ | |||
99 | 无调试报告 | √ | √ | √ | √ | ||
100 | 检测单位无资质 | √ | √ | √ |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