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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finished
products in building decoration
JGJ/T 427-201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14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8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27-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1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饰装修工程保护措施;5相关专业工程保护措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南侧10层;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研检测有限公司、江苏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欣、黄白、任俊、李兆龙、景士云、何静姿、胡本国、刘清泉、陈国谦、田力、刘吉贵、管作为、王晓辉、于波、邓伟、罗兰、罗祥林、郭同华、王鹏、周立军、王武烈、郭卫峰、郑春、高伟、谢海涛、宋蕾。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贺卫平、王传顺、周文连、王静、刘宴山、李磊、蒋承红、王跃、赵洪文、霍瑞琴、江向东。
1 总则
1.0.1 为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提升装饰装修品质,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促进绿色建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间的成品保护。
1.0.3 装饰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成品 finished product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完成工序的项目,以及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结构和设备系统已完工序的项目。
2.0.2 成品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finished product
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期间,为保障成品不受施工损坏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保修期间,应对所施工的项目和相关工程进行成品保护;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时,应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成品保护。
3.0.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成品保护方案,特殊气候环境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3.0.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制定交叉作业面的施工顺序、配合和成品保护要求。
3.0.4 成品保护可采用覆盖、包裹、遮搭、围护、封堵、封闭、隔离等方式。
3.0.5 成品保护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规范,并符合工序质量要求。宜采用绿色、环保、可再循环使用的材料。
3.0.6 成品保护重要部位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识。
3.0.7 在已完工的装饰面层施工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3.0.8 成品保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0.9 有粉尘、喷涂作业时,作业空间的成品应做包裹、覆盖保护。
3.0.10 在成品区域进行产生高温的施工作业时,应对成品表面采用隔离防护措施,不得将产生热源的设备或工具直接放置在装饰面层上。
3.0.11 施工期间应对成品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有损坏的保护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3.0.12 装饰装修工程产品竣工验收时,宜提供使用手册。使用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 清洁方法及注意事项;
3 日常维护和保养。
4 装饰装修工程保护措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饰装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清洁后保护。
4.1.2 悬挂在装饰面层的物品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搭设、拆除及使用施工架体时,应对相邻成品采取防护措施,重要部位应设专人看护。
4.1.4 装饰面层不得接触腐蚀性物质。
4.1.5 家具、门窗的开启部分安装完成后应采取限位措施。
4.1.6 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构件保护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除。
4.1.7 在已完工区域搬运重型、大型物品时,应预先确定搬运路线,搬运路线地面上应铺设满足强度要求的保护层,顶面、墙面应根据搬运物品特性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
4.1.8 装饰装修工程已完工的独立空间在清洁后应进行隔离,并采取封闭、通风、加湿、除湿等保护措施。
4.2 吊顶工程
4.2.1 当吊顶内需要安装其他设备时,不得破坏吊杆和龙骨。吊顶内设备需检修的部位,应预留检查口。
4.2.2 吊顶工程的封板作业应在吊顶内各设备系统安装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后进行。
4.2.3 当施工人员在吊顶内作业时,受力点应在主龙骨上。
4.3 地面工程
4.3.1 地面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完成后应采取隔离措施;
2 养护固化期间不应放置重物;
3 在已完工地面上施工时,应采用柔性材料覆盖地面,施工通道或施工架体支承区域应再覆盖一层硬质材料;
4 临时放置施工机具和设备时,应在底部设置防护减振材料。
4.3.2 楼梯、踏步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应封闭楼梯通道口,并按从上往下的顺序施工;
2 每阶踏步完工后,宜安装踏步护角板;梯段完工后应将每阶踏步护角板连成整体。
4.3.3 石材、地砖、玻璃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铺设后粘结层固化前,应设置隔离装置和明显的禁人标识;
2 石材地面、饰面砖地面表面清理干净后,应采用柔性透气材质完全覆盖;
3 玻璃安装后地面不得拖拽、放置重物。
4.3.4 木地板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完成后应及时将地板表面打扫干净;清洁时应保持干燥,不得使用尖锐的清洁工具和易腐蚀面层的化学清洁剂;
2 应采取遮光措施避免阳光直射木地板。
4.3.5 地毯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毯铺设完成后应对地毯表面进行吸尘清洁;
2 胶粘块毯在胶未固化前不应踩踏;
3 不得碾压满铺的地毯。
4.3.6 油漆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依据材料特性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
2 漆膜未达到要求前不得踩踏;
3 不得在油漆地面上拖拽物品。
4.3.7 塑胶地板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60℃以上的热源或尖锐物体触碰塑胶地面;
2 在塑胶地板上堆放物品应加垫块。
4.4 隔墙工程
4.4.1 隔墙龙骨施工期间应设置警示牌,不得在龙骨间隙传递材料和通行,不得对龙骨架和面板施加额外荷载。
4.4.2 多孔介质材料在施工前不应开封,当安装完成后不能封板时,应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密封。
4.4.3 成品墙面板安装完成后,表面易受污染、损伤的部位应用柔性材料包裹。
4.5 饰面板(砖)工程
4.5.1 饰面板(砖)工程中表面易受污染、碰撞损伤的部位宜先用柔性材料做面层保护,再用硬质材料围护,具体方法及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4.5.2 石材、饰面砖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饰面砖在安装施工中应及时清洁表面污渍;
2 安装完工后,粘结层固化前,不得剧烈振动饰面材料。
4.5.3 木饰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现场油漆的木饰面进场后应及时涂刷一遍底漆;
2 后续施工容易对木饰面产生污染的,应采用薄膜或美纹纸包裹粘贴木饰面,阳角部位安装护角条。
4.5.4 金属、玻璃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碱性灰浆溅到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反射膜面和金属饰面上;
2 安装完成后应设置防撞警示标识。
4.6 门窗工程
4.6.1 铝合金门窗安装前,应对窗框的塑料保护胶带进行检查,并对已损坏的部位重新粘贴。
4.6.2 已安装门窗框的洞口,不应再用作运料通道。当确需用作运料通道时,应采用抗压过桥保护门窗框。车辆通行和超长材料运输时宜有专人指挥。
4.6.3 不得在安装完毕的门窗上安放施工架体、悬挂重物。施工人员不得踩踏、碰撞已安装完工的门窗。
4.6.4 应保持门窗玻璃内外保护膜的完整,清理保护膜和污染物时,不得使用利器,不得使用对门窗框、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4.6.5 五金配件应与门扇同时安装,没有限位装置的门应用柔性材料限位并防止碰撞。
4.6.6 特种门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旋转门上方作业时,应对旋转门的框体及门扇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利用旋转门的框架作为作业平台;
2 自动门的感应器安装后应处于关闭状态。
4.7 抹灰与涂饰工程
4.7.1 抹灰与涂饰工程在凝结和表干前不得触碰。
4.7.2 应对完工后的抹灰与涂饰工程阳角、突出处用硬质材料围护保护。
4.7.3 不同材质的喷涂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4.8 裱糊与软包工程
4.8.1 裱糊与软包工程完工后应采用吸附式清洁,并采取适当的隔离和保护措施。
4.8.2 有粉尘作业时,应对墙纸、壁布及软包饰面采用包裹保护。
4.8.3 在已完工的裱糊和软包饰面开凿打洞时,应采取遮盖周边装饰面、接灰、防水等保护措施。
4.9 细部工程
4.9.1 不得在已安装完毕的固定家具台面、隔板上放置物品,抽屉、柜门应处于闭合状态。
4.9.2 窗帘盒、窗台板及门窗套安装完工后,应对有可能受到碰撞的部位进行保护。
4.9.3 楼梯栏杆、阳台护栏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扶手时,应包裹楼梯栏杆、覆盖楼梯踏步;
2 楼梯扶手安装完成后,宜采用柔性材料包裹。
4.9.4 花饰安装后应用柔性材料包裹保护。
4.9.5 按工艺要求在现场油漆的木制品、金属制品等,进场后应先涂刷一道底漆。
4.10 幕墙工程
4.10.1 施工设备拆除时应有防止碰撞幕墙的措施。
4.10.2 在与幕墙交接部位施工时,应对幕墙进行有效的保护。
4.10.3 幕墙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在幕墙外侧设围挡防护,并在内外两侧设警示标识。
4.11 防水工程
4.11.1 在防水保护层施工前应对防水层采取隔离措施。
4.11.2 不得在防水层上剔凿、开洞、钻孔以及进行电气焊等高温作业。
4.11.3 严禁重物、带尖物品等直接放置在防水层表面,施工人员不得穿硬底鞋在涂膜防水层上作业。
4.11.4 在有防水层的结构上进行埋件施工时,应根据楼板厚度和防水层位置,设置钻孔深度限位,不得破坏防水层。
5 相关专业工程保护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主体结构、设备系统等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成品;结构、设备系统施工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工程成品。
5.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能明确表达设备系统末端装置位置的综合定位图,图中应明确成品上预留孔洞的形状、尺寸和位置。
5.1.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按和主体结构、设备等专业协商确定的成品保护要求对施工区域内的设备、管道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护标识;
2 对有承受荷载或有外力撞击的部位采用硬质材料保护;
3 防粉尘、喷涂措施;
4 防潮、防水、防腐措施;
5 暗敷的管道管线的走向标示;
6 末端装置的保护。
5.1.4 不得在设备上方进行施工作业。当确需在设备上方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在设备上方覆盖硬质材料进行防护,不得踩踏设备和管线。当设备可能承受荷载或外力撞击时,应采用硬质材料围护,并应设防碰撞标识。
5.1.5 施工架体不得搭靠在管道或设备上。
5.1.6 末端装置的安装宜在装饰面层施工完成后进行。
5.2 结构工程
5.2.1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有获得审批的设计文件。
5.2.2 主体结构上吊挂物、固定物的荷载不得对主体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5.2.3 施工临时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5.2.4 严禁在预应力构件上进行开凿、打孔、焊接等作业。
5.2.5 不得对施工完毕的保温墙体擅自开凿孔洞。当确需开洞时,应在外保温抗裂砂浆或抹面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5.2.6 施工形成的外墙孔洞应采取避免形成冷桥的保温封堵措施。
5.3 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
5.3.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装管道应有包裹保护;
2 给水排水管道管口、地漏等应有临时封堵;
3 卫生器具应覆盖或包裹保护;
4 花洒、水龙头等五金器具应包裹保护。
5.3.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安装好的托、吊管道上搭设架体或吊挂物品;
2 不得碰撞和踩踏各种管道;
3 不得在地暖铺管区域地面上钻孔、打钉、切割、电气焊等操作施工;
4 卫生器具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
5.3.3 给水排水、供暖水系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刷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装饰层;
2 卫生器具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其他安装工程完工后进行。
5.4 通风与空调工程
5.4.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通风与空调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开口处应封堵;
2 通风系统的易损部位应有防碰撞措施且设置防碰撞标识;
3 需防水的保温材料应有防水保护。
5.4.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在风管上放置材料及工具。
5.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时,控制面板宜在装饰面层施工完成后安装。
5.4.4 空调水系统的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要求。
5.5 电气工程
5.5.1 抹灰、垫层、镶贴等工程施工前,基层内预埋的穿线盒、暗装配电箱、地面暗装插座等应做临时封堵。
5.5.2 当末端装置安装完成后装饰装修工程仍需进行局部调整施工时,应重新检查作业区域内已安装完成的末端装置的保护措施。
5.6 电梯工程
5.6.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电梯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轿厢的立面、顶面宜采用硬质板材覆盖;
2 轿厢地面应满铺硬质板材;
3 电梯控制面板表面保护膜应至少保留至工程交付;
4 运料电梯的门槛应设置抗压过桥保护;
5 电梯口应做临时挡水台;
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原厂自带保护膜不得有破损、划伤。
5.6.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周边应采取找坡等防水措施,不得大范围用水作业;
2 在扶梯上方施工时应在扶梯及人行道上铺设板材并固定牢固。若需在扶梯上方搭设施工架体,扶梯及自动人行道不得承重,施工架体不得与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接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