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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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cceptance of metallurgical machinery ironmaking equipment engineering

GB50224-2010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5日

实施日期:2011年02月01日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6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4-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处理工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沥青类防腐蚀工程、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程、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了第2章术语一章;、

2 增加了“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规定,提高了检验批中对允许偏差抽检点实测值的规定。

3 修改了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空隙值。

4 增加了钢结构基层Sa2级的质量验收规定。

5 增加了耐酸耐温砖的质量验收,删除了耐酸陶板、铸石板的检验内容。

6 增加了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整体面层的质量验收规定。

7 增加聚丙烯酸酯乳液水泥砂浆、环氧树脂乳液水泥砂浆整体面层和块材面层的质量验收规定。

8 增加了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两章,删除了硫磺类防腐蚀工程和耐酸陶管工程两章。

9 对附录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的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和管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地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邮编:100101)和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商务1-1-1107室,邮编:05000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本规范参编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华昌聚合物有限公司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

                沁阳平原胶泥厂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芦  天侯锐钢 陆士平 王东林 王永飞 李相仁 徐爱阳 杨友军 李昌木 刘德甫 林宝玉 李  烨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进源 冯孝秋 于汉生 胡  伟 唐向明 黄金亮 关慰清 陈  峰 陈鸿章 柴华敏 孙世波 李靖波 陈庆林

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加强技术管理和施工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配套使用。


1.0.4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并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2  允许偏差 permissible deviation
检测过程中,在可满足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检测点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比例范围内的偏差。

2.0.3  观察检查 visual inspection
以目测判断被检查物体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技术参数的过程。

2.0.4  抽样检验 random examination
在指定的一个检验批中,对某一具体项目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检查,称作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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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1.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3.1.2  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等,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同种材料或施工顺序等进行划分。

3.1.3  分项工程应根据防腐蚀材料,施工工艺等,按基层处理工程、块材防腐蚀工程、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沥青类防腐蚀工程、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涂料类防腐蚀工程、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等划分。基层处理也可不单独构成分项工程。

3.1.4  分部工程应按能独立构成单位工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中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要求的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不低于80%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3  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2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2.3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验收合格的规定。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必须齐全。

3.2.4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应格式。
2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采用附录A表A的格式。

3.2.5  当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3.2.7  凡现场抽样的性能检验及复验报告,均应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3.3.1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依次进行。

3.3.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班组自检,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检验,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5  当建筑防腐蚀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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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层处理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混凝土基层、钢结构基层和木质结构基层处理的质量验收。

4.1.2  基层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混凝土基层为水平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应抽查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100㎡时,每增加50㎡,应多抽查1处,不足50㎡时,按50㎡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当混凝土基层为垂直面时:基层处理面积小于或等于50㎡,应抽查3处;当基层处理面积大于50㎡时,每增加30㎡,应多抽查1处,不足30㎡时,按30㎡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2  当钢结构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小于或等于2t时,应抽查4处;当基层处理钢材重量大于2t时,每增加1t,应多抽查2处,不足1t时,按1t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当钢结构构造复杂、重量统计困难时,可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每件测点不得少于5个。
3  木质结构基层应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重要构件、难维修构件,按构件件数抽查50%,每件测点不得少于5个。
4  设备基础、沟、槽等节点部位的基层处理,应进行加倍检查。

4.2 混凝土基层


I 主控项目


4.2.1  基层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现场采用仪器测试。

4.2.2  混凝土基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陷、起砂、脱层、裂缝和蜂窝麻面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敲击法检查。

4.2.3  基层的含水率,在深度为20mm的厚度层内,不应大于6%。
检验方法:采用现场取样称重法、塑料薄膜覆盖法或检查基层含水率试验报告。

II一般项目


4.2.4  基层的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表面应无析出物、油迹、污染物、水泥渣、水泥皮等附着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5  当采用细石混凝土或聚合物水泥砂浆找平时,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0,厚度应大于或等于30mm。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和尺量检查。

4.2.6  当在基层表面进行块材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他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圆角或45°斜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验。

4.2.7  砌体结构抹面层水泥砂浆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起砂、脱壳、蜂窝麻面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采用敲击检查。

4.2.8  穿过防腐蚀层的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验。

4.2.9  基层表面的粗糙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经过处理的基层表面应为均匀粗糙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0  基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应小于30mm。
检验方法:观察、仪器检查或泼水试验检查。

4.2.11  基层的平整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腐蚀层厚度大于或等于5mm时,允许空隙应小于或等于4mm;
2  当防腐蚀层厚度小于5mm时,允许空隙应小于或等于2mm。
检验方法:采用2m直尺和楔形尺检查或仪器检查。

4.3 钢结构基层


I 主控项目


4.3.1  钢结构表面采用喷射或抛射除锈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a1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
2  Sa2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可靠的。
3   1.jpg 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检验方法:观察比对各等级标准照片。
4.3.2 钢结构表面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t2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
2  St3级: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除锈等级应比St2更为彻底,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本体光泽。
检验方法:观察比对各等级标准照片。

II 一般项目


4.3.3 钢结构表面应洁净,并应无焊渣、毛刺、铁锈、油污及其他附着物等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验或对比样标准块法。

4.3.4 钢结构表面的粗糙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采用标准样板观察检验。

4.3.5 已经除锈的钢结构表面底层涂料的涂刷时间,不应超过5h。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4 木质基层


I 主控项目



4.4.1 木材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5%。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木材含水率试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4.4.2 木质基层的表面应平整,并应无油污、灰尘、树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 块材防腐蚀工程


5.0.1  本章适用于耐酸砖、耐酸耐温砖和天然石材块材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5.0.2  块材防腐蚀工程的质量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5.0.3  块材的材质、规格和性能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每次批量到货的材料中,根据设计要求按不同材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2 耐酸砖和耐酸耐温砖的取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耐酸砖》GB/T8488和《耐酸耐温砖》JC/T424的规定执行。
3 天然石材应从每批中抽取3块,抗压强度的测定可采用3个5cm×5cm×5cm的试块;浸酸安定性和吸水率的测定,可采用4个5cm×5cm×5cm的试块;耐酸度的测定,亦可采用5cm×5cm的碎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I 主控项目


5.0.4  耐酸砖、耐酸耐温砖及天然石材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5.0.5  铺砌块材的各种胶泥或砂浆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的质量要求、配合比及铺砌块材的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5.0.6  块材结合层和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均匀整齐,平整一致。不得有空鼓、疏松,铺砌的块材不得出现通缝、重叠缝等现象。
检查方法:仪器、尺量和敲击法检查,必要时可采用破坏法检查。

II 一般项目


5.0.7  块材坡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直尺和水平仪检查并做泼水试验。

5.0.8  块材面层相邻块材间高差和表面平整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耐酸耐温砖的面层:1mm;机械切割天然石材的面层(厚度≤30 mm):2mm;人工加工或机械刨光天然石材的面层(厚度>30mm):3mm。
2  块材面层平整度,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耐酸耐温砖的面层:4mm;机械切割天然石材的面层(厚度≤30 mm):4mm;人工加工或机械刨光天然石材的面层(厚度>30mm):6mm。
检验方法:相邻块材高差采用尺量检查,表面平整度采用2m直尺和楔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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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
2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
3  水玻璃混凝土浇注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6.1.2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6.1.3  水玻璃类主要原材料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每批号桶装水玻璃中,随机抽样3桶,每桶取样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等于3桶时,可随机抽样1桶,样品量不少于3000g.
2  粉料或骨料应从不同粒经规格的每批号中,随机抽样3袋,每袋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  当该批号小于等于3袋时,可随机抽样1袋,样品量不少于3000g.
3  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6.1.4  水玻璃类材料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水玻璃、粉料或骨料的取样数量按本规范第6.1.3条规定执行,并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
2  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样3个配料批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至少3个,并应在水玻璃初凝前制样完毕,经养护后检测。
3  当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I 主控项目


6.1.5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钠水玻璃、钾水玻璃、氟硅酸钠、缩合磷酸铝、粉料和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6.1.6  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钠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6.1.6-1的规定。

表6.1.6-1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


2) 普通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 MPa;普通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 MPa。密实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 MPa;密实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 MPa;抗渗标号不应小于1.2 MPa。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2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1.6-2的规定。

表6.1.6-2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

注:1表中抗拉强度和粘结强度,仅用于最大粒径1.25mm的钾水玻璃砂浆。
2表中耐热极限温度,仅用于有耐热要求的防腐蚀工程。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6.1.7  水玻璃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6.1.8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期和酸化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玻璃类材料的养护期,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表6.1.8 水玻璃类材料的养护期


2  水玻璃类材料防腐蚀工程养护后,应采用浓度为30%~40%硫酸做表面酸化处理,酸化处理至无白色结晶盐析出时为止。酸化处理次数不宜少于4次。每次间隔时间:钠水玻璃材料不应少于8h;钾水玻璃材料不应少于4h。每次处理前应清除表面白色析出物。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6.2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I 主控项目


6.2.1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结合层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灰缝应挤严、饱满、表面应平滑,应无裂缝、气孔。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


检验方法:面层检查:敲击法检查;灰缝检查: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裂缝检查:用5~10倍的放大镜检查;


6.2.2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与转角处、踢脚线、地漏、门口和设备基础应粘结牢固、灰缝平整,应无起鼓、裂缝和渗漏等现象。
检验方法:敲击法检查和用5~10倍的放大镜检查。

II 一般项目


6.2.3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高差、表面坡度和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0.7、5.0.8条的规定。

6.3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


I 主控项目


6.3.1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应无起壳、脱层、裂纹、水玻璃沉积、贯通性气泡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或破坏性检查。

I 一般项目


6.3.2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大于10%,其测点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测厚样板。对碳钢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在碳钢基层上做的测厚样板。

6.3.3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表面应平整、色泽应均匀,应无裂缝或针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4  密实型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的表面坡度和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4.2.11 条的规定。

6.4水玻璃混凝土


I 主控项目


6.4.1  钠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预埋金属件应除锈,并应涂刷防腐蚀涂料。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II 一般项目


6.4.2  水玻璃混凝土浇注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应无明显蜂窝、麻面和裂纹,预埋件的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5~10倍的放大镜检查及尺量检查。

6.4.3  水玻璃混凝土整体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大于10%,其测点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测厚样板。对钢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在钢基层上做的测厚样板。

6.4.4  水玻璃混凝土浇注的整体面层的施工缝的留槎位置应正确,搭接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6.4.5  水玻璃混凝土浇注的整体面层的表面坡度和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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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树脂胶料铺衬的玻璃钢整体面层和隔离层。
2  树脂胶泥、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树脂胶泥灌缝的块材面层。
3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作的整体面层。

7.1.2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 条的规定。

7.1.3  树脂类主要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纤维增强材料应从每批号中,随机抽样3卷,每卷不少于1.0㎡;  当该批号小于等于3卷时,可随机抽样1卷,样品量不少于3.0㎡.

Ⅰ主控项目


7.1.4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呋喃树脂、酚醛树脂、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粉料和细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7.1.5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

注:当玻璃钢用于隔离层等非受力结构时,抗拉强度值可不作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7.1.6  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  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II 一般项目


7.1.7  玻璃钢胶料,铺砌块材用的树脂胶泥或树脂砂浆,灌缝用的树脂胶泥,整体面层用的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和树脂玻璃鳞片胶泥的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7.1.8  玻璃钢面层,块材面层,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和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整体面层与转角处、地漏、门口处、预留孔、管道出入口应结合严密、粘结牢固、接缝平整,无渗漏、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7.1.9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完毕后,在常温下的养护时间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表7.1.9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天数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2  树脂玻璃钢


Ⅰ 主控项目


7.2.1  玻璃钢的含胶量检查:玻璃纤维布增强结构的含胶量不少于45%;玻璃纤维短切毡增强结构的含胶量不少于70%;玻璃纤维表面毡增强结构的含胶量不少于90%。
检验方法: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T2577进行。

7.2.2  玻璃钢的针孔检查:对钢基层、采用了导电底涂层的混凝土池、槽、重要混凝土构件的玻璃钢面层,通过的检测电压应为 3000-5000V/mm。
检验方法:采用电火花探测器检查。

7.2.3  玻璃钢防腐蚀面层的表面固化程度:树脂应固化完全,并无起壳、脱层等现象。
检验方法:树脂固化度应采用白棉花球蘸丙酮擦拭方法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4  玻璃钢层的厚度:采用的纤维增强材料的规格和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玻璃钢厚度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大于10%,测点处实测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仪器测厚。对钢基层上的玻璃钢层厚度,应采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基层上的玻璃钢层厚度,可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测。

7.2.5  玻璃钢防腐蚀面层或隔离层的外观质量:表面胶料饱满,无纤维露出,无气泡、皱折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7.2.6  玻璃钢防腐蚀楼、地面的坡度和表面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4.2.11条的规定。

7.3  树脂胶泥、树脂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树脂胶泥灌缝


Ⅰ 主控项目


7.3.1  树脂胶泥、树脂砂浆铺砌块材的结合层和灰缝内的树脂胶泥或树脂砂浆应饱满密实,固化完全,粘结牢固,平面块材砌体无滑移,立面块材砌体无变形,块材与基层间无脱层,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结合层厚度、灰缝宽度和灌缝的尺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和敲击法检查。树脂固化度应用白棉花球蘸丙酮擦拭方法检查。
7.3.2  树脂胶泥灌缝的深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缝内树脂胶泥应饱满密实、固化完全,与块材应粘结牢固,表面应无裂缝。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3  块材防腐蚀楼、地面的坡度、表面平整度和相邻块材之间高差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0.7,5.0.8条的规定。

7.4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整体面层


Ⅰ 主控项目


7.4.1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整体面层的表面应固化完全,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起壳、无脱层。
检验方法:树脂固化度应用白棉花球蘸丙酮擦拭方法检查。观察和敲击法检查。

Ⅱ一般项目


7.4.2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面层的厚度:
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得大于10%,其测点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9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测厚样板。对钢基层上的厚度,应用磁性测厚仪检测。对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基层上的厚度,可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测。

7.4.3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整体面层的外观质量: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无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4  树脂稀胶泥、树脂砂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楼、地面的坡度和表面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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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沥青类防腐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沥青稀胶泥铺贴的沥青卷材隔离层、涂复的隔离层。
2  铺贴的沥青防水卷材隔离层。
3  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4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或隔离层。
5  碎石灌沥青垫层。

8.1.2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规定。

8.1.3  沥青类主要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8.1.4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粉料和粗、细骨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8.1.5  沥青胶泥的浸酸质量变化不应大于1%。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0MPa,50℃时不应小于1.0MPa。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
检验方法: 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8.1.6  沥青胶泥的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8.2沥青玻璃布卷材隔离层

Ⅰ 主控项目


8.2.1  沥青玻璃布卷材隔离层冷底子油的涂刷应完整、卷材应展平压实,应无气泡、翘边、空鼓等缺陷。接缝处应粘牢。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8.2.2  涂覆的隔离层的层数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涂复层应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光亮,应无皱折、起鼓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8.2.3  沥青玻璃布卷材隔离层施工搭接缝宽度允许最大负偏差为10~2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8.3 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隔离层


Ⅰ 主控项目


8.3.1  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隔离层的施工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查施工记录。

8.3.2  冷铺法铺贴隔离层时,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粘接剂的涂刷应均匀、无漏涂,卷材应平整、压实,结合应牢固,接缝整齐应无皱折、起鼓、脱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8.3.3  自粘法铺贴隔离层时,卷材应压实、平整,接缝应整齐、无皱折,与底层结合应牢固,应无起鼓、脱层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8.3.4  热熔法铺贴隔离层时,搭接缝应准确,卷材应压实平整,与底层结合应牢固、接缝应整齐、并应无皱折、起鼓、脱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直尺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8.3.5  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隔离层施工搭接缝宽度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直尺检查。

8.4  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Ⅰ 主控项目


8.4.1  沥青胶泥铺砌块材的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  块材的结合层的厚度和灰缝的宽度(mm)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和尺量检查。
8.4.2  结合层和灰缝内的胶泥应饱满密实,表面应平整、结合应牢固,灰缝应均匀整洁,表面应无沥青胶泥痕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敲击法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4.3  块材坡度,面层相邻块材间高差和表面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0.7、5.0.8条的规定。

8.5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整体面层


Ⅰ 主控项目


8.5.1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整体面层铺设的冷底子油涂刷应完整均匀,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与基层结合应牢固、表面应密实、平整、光洁, 应无裂缝、空鼓、脱层等缺陷,并应无露接槎痕迹。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和敲击法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5.2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地面坡度和表面平整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4.2.11条的规定。

8.6  碎石灌沥青垫层


Ⅰ 主控项目


8.6.1  碎石夯实、浇灌及灌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并应无漏灌现象。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6.2  碎石灌沥青垫层表面坡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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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砖石、钢结构或木质表面铺抹的聚合物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2  聚合物水泥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9.1.2  基层处理和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面层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规定。

9.1.3  聚合物水泥砂浆主要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9.1.4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工程所用的阳离子氯丁胶乳、聚丙烯酸酯乳液、环氧树脂乳液、硅酸盐水泥和细骨料等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产品标准、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9.1.5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1.6  聚合物水泥砂浆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9.1.7  聚合物水泥砂浆铺抹的整体面层和铺砌的块材面层,其面层与转角处、地漏、门口处、预留孔、管道出入口应结合严密、粘结牢固、接缝平整,应无渗漏和空鼓。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敲击法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9.1.8  聚合物水泥砂浆抹面后,表面干至不粘手时,应采用喷雾或覆盖塑料薄膜、麻袋等进行养护。塑料薄膜四周应封严,并应潮湿养护7天,再自然养护21天后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9.2  聚合物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Ⅰ  主控项目


9.2.1  聚合物水泥砂浆整体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应无脱层和起壳。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敲击检查。

9.2.2  聚合物水泥砂浆整体面层的表面应平整、应无明显裂缝、脱皮、起砂和麻面。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5~10倍放大镜检查。

9.2.3  聚合物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采用测厚仪或150mm钢板尺进行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2.4  整体面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5mm。
检验方法:采用2 m直尺和楔形尺检查

9.2.5  聚合物水泥砂浆铺砌整体面层坡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9.3 聚合物水泥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Ⅰ  主控项目


9.3.1 聚合物水泥砂浆铺砌的块材结合层、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十字通缝、重叠缝和裂缝。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和敲击法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3.2  块材面层的坡度、平整度和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0.7、5.0.8条的规定。

10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10.0.1 本章适用于钢、木、混凝土基层表面的涂料类防腐蚀工程的质量验收。
10.0.2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10.0.3 涂料类品种、规格和性能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每次批量到货的材料中,根据设计要求按不同品种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样品大小可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厂家双方协商确定。
2 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I  主控项目


10.0.4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的涂料品种、型号、规格和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和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10.0.5涂料类防腐蚀工程的涂装施工条件、涂装配套系统、施工工艺和涂装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10.0.6涂层附着力应牢固,附着力应符合设计规定,涂层与钢铁基层的附着力(划格法)不应大于1级。涂层与钢铁基层的附着力(拉开法)不应小于5MPa。涂层与混凝土基层的附着力(拉开法)不应小于1.5MPa。
检验方法:采用涂层附着力划格器法或附着力(拉开法)仪器检查。
检查数量:涂层附着力测量数不应大于设计涂装构件件数的1%,但不应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

10.0.7 涂层的厚度应均匀一致,涂层的层数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涂层厚度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测点数,不应大于10%,并且测点处实测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90%。混凝土基层表面用超声波测厚仪检查,也可对同步样板进行检测。

Ⅱ  一般项目


10.0.8 涂层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无透底、返锈、返粘、起皱、开裂、剥落、漏涂、误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采用5-10倍放大镜检查

10.0.9 涂层针孔火花检测电压应根据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确定。每5㎡发生电火花不得超过1处。
检验方法:采用涂层低电压漏涂检测仪或高电压火花仪检查。
检查数量:涂层针孔测量数不应大于设计涂装构件1%,并不得少于3件。

10.0.10 涂装后涂层的养护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或涂料使用施工指南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0.0.11损坏的涂层应按涂料工艺分层修补,修补后的涂层应完整、色泽应均匀一致,附着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采用涂层附着力划格器法或附着力(拉开法)仪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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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软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制作的池槽衬里。
2 软聚氯乙烯塑料板制作的池槽衬里或地面面层。
3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构配件的焊接。

11.1.2 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每10㎡抽查1处,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当不足10㎡时,按10㎡计。

11.1.3 聚氯乙烯塑料板品种、规格和性能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0.3条的规定。


11.2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制作的池槽衬里


Ⅰ 主控项目


11.2.1硬聚氯乙烯板下料尺寸应准确,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板材应进行预拼。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观察检查。

11.2.2 硬聚氯乙烯板接缝处应进行坡口处理。焊接时应做成V形坡口,坡口角β:当板厚为10mm~20mm时,β应为80°~75°;当板厚为2mm~8mm时,β应为90°~85°。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11.2.3 焊条直径与板厚的关系应符合表11.2.3的规定。

表11.2.3  焊条直径与板厚的关系(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2.4 硬聚氯乙烯板的接缝焊接应牢固,焊缝表面应饱满、密实,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小于塑料板强度的60%。检验方法:检查焊缝抗拉强度检测报告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1.2.5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衬里及构配件焊接的防腐蚀面层观感、平整度、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面层观感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并应无皱纹、孔眼、翘曲或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面层平整度允许空隙不应大于2mm,相邻板块的拼缝高差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2m直尺和楔形尺检查。
3 硬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面层焊缝的焊条排列紧密,焊条接头错开100mm,表面应饱满、整齐、光滑,应呈淡黄色、两侧挤出焊浆应无焦化、焊瘤,凹凸不得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采用5倍放大镜检查。


11.3 软聚氯乙烯塑料板制作的池槽衬里或地面面层

Ⅰ主控项目


11.3.1 软聚氯乙烯塑料板搭接缝处应采用热熔法或热风法焊接,板材间应结合严密,应无脱层、起鼓等现象。搭接外缝处应用焊条满焊封缝,焊缝焊接应牢固,接缝应平整。
检验方法:剖开法检查焊缝质量和观察检查。

11.3.2 胶粘剂粘贴法所用氯丁胶粘剂和聚异氰酸酯的配合比为氯丁胶粘剂比聚异氰酸酯为100:(7~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11.3.3软聚氯乙烯板粘贴前的表面处理,应用酒精或丙酮进行去污脱脂处理,打毛处理应至无反光。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11.3.4软聚氯乙烯粘贴时粘贴面间的气体应排尽,接缝处必须压合紧实,不得出现剥离或翘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5用锤击法检查满涂粘剂法的粘接情况,3mm厚板材脱落处不得大于20cm2;0.5mm~1mm厚板材脱落处不得大于9cm2;各脱胶处间距不得小于50c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1.3.6 胶粘剂粘贴法的养护时间应按所用胶粘剂的固化时间确定,在固化前不应使用或扰动。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3.7 空铺法和压条螺钉固定法中的扁钢、压条、螺钉的布置、固定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池槽的内表面应平整,无凸瘤、起砂、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2  施工时焊缝应采用搭接,搭接宽度宜为20mm~25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3  支撑扁钢或压条下料应准确。棱角和焊接接头应磨平,支撑扁钢与池槽内壁应撑紧,压条应用螺钉拧紧,固定应牢靠。支撑扁钢或压条外应覆盖软板并应焊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  采用压条螺钉固定时,螺钉应呈三角形布置,行距应为400mm~500 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11.3.8 空铺法和压条螺钉固定法的衬里应进行24h注水试验,检漏孔内应无水渗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11.3.9  金属构配件衬里面层质量的针孔完好性应合格。

检验方法:采用电火花检测仪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1.3.10  软聚氯乙烯塑料板防腐蚀面层观感、平整度、焊缝表面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2.5条的规定。


12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2.0.1  建筑防腐蚀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12.0.2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2.0.3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各种防腐蚀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2 耐腐蚀胶泥、砂浆、混凝土、玻璃钢胶料和涂料的配合比和主要技术性能的试验报告。
3 多组分的配比及其指定质量指标的试验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4 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的技术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记录。
5 修补或返工记录。
6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7 建筑防腐蚀工程交工汇总表。

12.0.4 有特殊要求的防腐蚀工程,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附录A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表A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注:1 有特殊要求的可据实增加核查项目。

2 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内容应齐全、准确、真实;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复印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3  《耐酸砖》GB/T 8488
4  《耐酸耐温砖》JC/T 424
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T 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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