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507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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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etroleum storage depot GB 50737-201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5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2、3)、4.0.8、5.1.2、 5.1.4、5.1.5、5.2.1、5.3.1、7.1.1、8.1.1、8.1.2、8.1.3、8.1.5、8.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运工艺及管道,油罐,消防设施,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电信,建、构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 钧 黄左坚 马庚宇 吴文革 武铜柱 张建民 于文迅 韩宇丽 陈伟业 谭立净 何龙辉 杜富国 李宏斌 王伏龙 陈月兰 宋承毅 张德发 王金国 董增强 主要审查人:王惠勤 周家祥 孟庆海 王品强 傅伟庆 杨森 张守彬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储备库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³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3 石油储备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国家石油储备库 national petroleum depot 国家投资建设的长期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2 企业石油库 commercial petroleum depot 企业自主经营的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3 石油储备库 petroleum depot 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企业石油库的统称。 2.0.4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防火堤 dike 用于防止油罐泄漏的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7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8 油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油罐。 2.0.9 油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以环绕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

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 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 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4m³。 3.0.4 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 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 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 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d1850efe3678430f9e7b6929c2435fc1.jpg 4.0.9 除本规范表4.0.8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4.0.8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0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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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库区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储备库内的各类设施,可根据需要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e3ec9247049949419c785ecf7f04aa67.jpg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d01605f496344fc89db4f8436ab647e7.jpg   ae2ff26c16e2426ca5f15bb5e4337b19.jpg 5.1.3 除本规范表5.1.2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5.1.2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4m³。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4m³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4m³。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注: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5.1.6 油罐不宜布置在性质差异较大的地基上。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5.1.8 油泵和多个油罐组共用的隔油池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5.1.9 石油储备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2 库区道路

5.2.1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5.2.2 油罐组周边的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其高度不宜小于0.5m。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道路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3m。 5.2.3 油罐区周边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1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油罐组之间的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其他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消防道路的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5.2.4 油罐中心与至少两条消防道路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油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5.2.5 储备库通向库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5.2.6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道路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5.2.7 消防道路上方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纵坡不宜大于8%。

5.3 防 火 堤

5.3.1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5.3.2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 5.3.3 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5.3.4 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计)。 5.3.5 油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油罐的数量应为1座,隔堤应是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高度宜为0.8m。 5.3.6 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宜选用土筑防火堤,土筑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在土筑堤无条件或困难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但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5.3.7 防火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若耐火极限低于3h时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在耐火极限内,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5.3.8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管道在靠近防火堤处应设固定管墩。 5.3.9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台阶或坡道至地面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应设护栏。

5.4 竖向布置及其他

5.4.1 石油储备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防止石油储备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4.2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 5.4.3 防火堤内应采用明沟排放雨水,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5.4.4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5.4.5 石油储备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面积的12%。

6 储运工艺及管道

6.1 工艺流程 6.1.1 储备库工艺流程在满足各项作业要求前提下应做到设计合理、调度灵活、投资节省、操作方便、有利于检修和事故处理,并应与依托系统良好衔接。 6.1.2 石油储备库的原油接卸、外输应充分依托现有原油码头和管输系统。 6.1.3 石油储备库应设有连通原油码头及应急用户(炼油厂等)的管道。 6.1.4 石油储备库工艺流程应满足下列主要作业要求: 1 接收外部来油进罐储存; 2 原油外输; 3 进、出库原油计量; 4 原油倒罐和抽罐底油。

6.2 油罐附件

6.2.1 油罐应设置量油孔、入孔和放水管等附件。 6.2.2 油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和高低液位报警仪表。 6.2.3 油罐进油管道控制阀门应采取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 6.2.4 油罐宜采取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的措施。 6.2.5 油罐宜设置搅拌设备。

6.3 输油泵站

6.3.1 输油泵站应位于油罐组防火堤外,并宜采用地上式。 6.3.2 输油泵宜露天(包括泵棚)布置,在北方寒冷地区可设置泵房。 6.3.3 外输油泵宜多台并联或串联操作,并宜设置1台备用泵。

6.4 管道安装

6.4.1 石油储备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道,宜地上敷设。 6.4.2 地上输油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并应设管托。 6.4.3 管道穿越、跨越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 管道跨越库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架立柱边缘及管道附件凸出部分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m; 3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6.4.4 管道与道路平行布置时,管架边缘及管道附件凸出部分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m。 6.4.5 管道与油罐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6.4.6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有特殊需要的部位可采用法兰连接。 6.4.7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6.4.8 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6.5 主要设备及器材选用

6.5.1 输油泵宜选用离心泵或螺杆泵。露天布置的泵机组应为户外型,并应具有自润滑、风冷性能。 6.5.2 工艺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2 通过清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3 需要经常操作的阀门应选用电动或气动等自动控制阀门,自动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也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4 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 600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15min;公称直径大于DN 600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6.5.3 油罐的搅拌设备可采用旋转喷射循环搅拌系统或侧壁叶轮搅拌器。 6.5.4 泵用过滤器宜选用篮式过滤器,过滤器的流通面积宜为接管截面积的5倍~7倍。 6.5.5 管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管道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 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B级钢管》GB/T 9711.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3 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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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油 罐

7.1 一般规定 7.1.1 油罐应选用钢制浮顶罐。 7.1.2 油罐实际储存容量不宜小于油罐的公称容量。 7.1.3 公称容量大于10×104m³的油罐罐体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进行校核。 7.1.4 罐底腐蚀裕量不应小于2mm,罐壁腐蚀裕量不应小于1mm。 7.1.5 油罐应设置罐顶平台及盘梯等附件。 7.1.6 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和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7.2 材料选用

7.2.1 油罐用材料应符合油罐的使用条件,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加工性能及经济合理性。 7.2.2 油罐用材料若选用国外材料,应是国外油罐设计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 7.2.3 油罐各部分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壁下部宜采用高强度钢板,罐壁上部由刚度确定厚度部分宜采用碳素结构钢,高强度材料和碳素结构钢之间可采用低合金钢过渡; 2 罐底边缘板所用材料应与底圈罐壁板相同,罐底中幅板宜采用碳素结构钢; 3 浮顶用钢板、型钢材料宜采用碳素结构钢。

7.3 罐底结构设计

7.3.1 罐底用钢板规格应考虑预制施工能力、经济合理性及运输条件,宜选用大规格钢板。 7.3.2 不包括腐蚀裕量的油罐罐底中幅板厚度不宜小于8mm,不包括腐蚀裕量的边缘板厚度不宜小于14mm。 7.3.3 罐底自身接头应采用带垫板的对接接头。 7.3.4 底圈罐壁板与罐底边缘板之间的T形接头的罐壁内侧角焊缝,其竖向焊脚尺寸,应等于底圈罐壁板和边缘板两者中较薄件的厚度,且不应大于13mm;其水平方向焊脚尺寸,宜取竖向焊脚尺寸的1.0倍~1.35倍,且焊趾部分应圆滑过渡。

7.4 罐壁结构设计

7.4.1 罐壁用钢板规格应考虑预制施工能力、经济合理性及运输条件,宜选用大规格钢板。 7.4.2 罐壁纵、环向接头应采用内壁对齐的对接接头,且焊缝坡口形式应满足自动焊的要求。

7.5 浮顶结构设计

7.5.1 浮顶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的结构。浮顶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气象条件、油罐操作条件、储存油品特性、用户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7.5.2 浮顶浮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浮力应按油品密度700kg/m³计算; 2 单盘设计安装高度,应按储存油品的实际密度计算。 7.5.3 单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载荷而不沉没;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载荷和活载荷的情况下,单盘板和任意两个浮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7.5.4 双盘式浮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当排水管失效时,浮顶应能承受24h内降水量为250mm的雨水载荷而不沉没;对设置紧急排水设施的浮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但紧急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满足浮顶上存留的积水荷载小于浮顶设计所采用的积水载荷的要求; 2 在浮顶上没有雨荷载和活载荷的情况下,浮顶任意两个浮舱同时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和稳定性破坏。 7.5.5 在罐顶平台和浮顶之间应设置转动扶梯。在浮顶处于最低支撑位置时,转动扶梯与罐壁的夹角不应小于30°。 7.5.6 浮顶应设置浮顶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的直径和数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降雨量确定,但数量不应少于2条; 2 浮顶排水系统应由单向阀、连接管、出口切断阀及挠性件或回转件等组成; 3 浮顶排水系统应采用结构合理、性能可靠、寿命长且有成熟使用经验的结构; 4 有暴雨的地区,浮顶应设置防止雨水超量聚积的紧急排水设施。紧急排水设施应具有防止储液倒流功能。 7.5.7 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装置应由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组成; 2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空间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及二次密封应仍能保持良好密封效果; 3 二次密封应设有密闭密封环形空间连续分布的油气隔膜。二次密封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在腐蚀较严重的场合,二次密封的支撑板亦应采用不锈钢。 7.5.8 穿过浮顶的构件伸出浮顶上表面的高度,应保证在本规范第7.5.3、7.5.4条规定的条件下,油品不倒流到浮顶上。 7.5.9 浮顶和罐体之间应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和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7.6 防腐设计

7.6.1 油罐罐壁外表面、罐壁内表面上下各2m高度、浮顶内外表面及油罐金属结构应采用涂料防腐保护,可维修部位的防腐涂层寿命应为7年~10年。 7. 6.2 油罐底板上表面应采用涂层和牺牲阳极联合防护。 7.6.3 油罐底板下表面应采用涂层防护,必要时可采用涂层和阴极保护联合防护。罐底板下阳极的设计寿命不宜小于20年。 7.6.4 油罐底板边缘与基础结合处应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 7.6.5 油罐宜采用洁净淡水进行充水试验。当采用非洁净淡水作为充水试验介质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7.6.6 油罐的防腐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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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储备库应设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储备库的具体条件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1.2 油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1.3 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1.4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8.1.5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6 储备库消防综合能力应符合区域消防规划要求。 8.1.7 泡沫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宜集中设置。

8.2 消防给水

8.2.1 石油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启动消防给水系统。 8.2.2 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所需要的压力,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8.2.3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 8.2.4 油罐组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油罐组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8.2.5 储备库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下列用水量的总和: 1 扑救一个最大油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 2 冷却一个最大着火油罐用水量; 3 移动消防用水量120L/s。 8.2.6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应按罐壁表面积冷却,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0L/(min·㎡); 2 着火油罐的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应按实际的消防水管道及其他配置校核油罐实际的消防用水量。 8.2.7 安装在油罐上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管和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没有设置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 冷却喷水环管上宜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安装完成后的实际喷水量不宜超出设计计算水量的20%; 3 油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顶面,其高差不应小0.3m; 4 消防水立管直径不宜超过DN150; 5 消防水立管和水平管道连接时应设金属软管。 8.2.8 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和放空阀。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放空阀宜设在防火堤外。 8.2.9 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少于4h。 8.2.10 消防冷却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消防冷却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消防冷却水泵,其余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2 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 3 消防冷却水泵应设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能力; 4 当石油储备库油罐规格形式单一时,消防冷却水泵宜采用2台,备用1台;油罐规格不一样时,消防冷却水泵应按不同油罐的计算消防水量配置,但总数不宜超过4台; 5 消防冷却水泵应设置在泵房或泵棚内; 6 消防冷却水泵的启动应为自动控制; 7 消防水泵应设置超压回流管道。 8.2.11 每台消防冷却水泵的吸水管宜单独设置,当几台消防冷却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应有不少于2条支管道接入消防水罐(池),且每条支管道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8.2.12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消防水储备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储备宜采用钢罐,补水时间不应超过72h; 2 水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采用水池时,水池应分隔为两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3 冬季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地区的水罐(池)应设防冻设施; 4 储备库附近有江、河、湖、海等合适的地面水源时,地面水源宜设置为储备库的应急消防水源。 8.2.13 消防水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系统管道上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2 消火栓宜采用1.6MPa的地上消火栓;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8.2.14 消防水管道应采用钢管。油罐上消防水喷淋环管和立管宜分段预制后再内外热镀锌,沟槽式连接或法兰连接。 8.2.15 防火堤内的消防水支管道宜地上安装;防火堤外的消防水管道宜埋地设置。 8.2.16 埋地的消防水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但不宜采用石油沥青防腐方式。 8.2.17 消防水管道上用于自动控制的阀门阀体应为铸钢。 8.2.18 储备库的消防给水主管道宜与临近同类企业的消防给水主管道连通。

8.3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3.1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第8.3.17条的规定。 8.3.2 泡沫液混合比不宜低于3%,泡沫液宜选用水成膜型泡沫液。 8.3.3 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油罐区内最大单罐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和为该油罐配置的辅助泡沫枪所需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油罐区泡沫站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尚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8.3.4 油罐需要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 8.3.5 用于扑救油罐火灾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按24m设计。 8.3.6 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不应小于3支,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240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min设计。 8.3.7 油罐的泡沫产生器规格应相同,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8.3.8 泡沫产生器喷射口宜设置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顶端0.3m,且不应小于0.9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m~1.2m。 8.3.9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泡沫站,泡沫站位置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min。 8.3.10 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冷却水泵共用; 2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宜1用1备,各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相应性能; 3 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泡沫消防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泡沫消防水泵,其余泡沫消防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 4 泡沫消防水泵应正压启动; 5 泡沫消防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各个泡沫站的需要; 6 泡沫消防水泵宜设置在泵房或泵棚内; 7 泡沫消防水泵的启动应采取自动控制方式; 8 泡沫消防水泵应设置超压回流管道。 8.3.11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进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间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宜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柴油机拖动泵。泡沫液泵、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8.3.12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0%的富裕量。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其他符合水成膜泡沫液储存要求的材质。泡沫液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入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等设施。 8.3.13 泡沫站内应设置泡沫试验装置。 8.3.14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用钢管。 8.3.15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用于自动控制的阀门阀体应为铸钢。 8.3.1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道。 8.3.17 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泡沫消防水宜和消防冷却水共用消防水罐(池)。

8.4 灭火器材配置

8.4.1 石油储备库应配置灭火器。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8.4.2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 每个罐组应配备灭火毯4块,灭火沙2m³; 3 应在管道桥涵、雨水支沟接主沟处、消防泵房、油泵站、变配电间等重要建筑物或设施以及行政管理区连接生产区的出入口等处配置灭火沙,每处不应少于2m³。

8.5 消防站设计和消防车设置

8.5.1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专用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8.5.2 消防站内消防车的数量和规格,应符合表8.5.2的规定;当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依托条件时,按依托情况可减少1辆消防车。 7a59af6f0e384c1085d8747c9f465a79.jpg 8.5.3 石油储备库应和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可依托消防车辆: 1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2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3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油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8.5.4 消防站除应配置消防防护设施外,还应配置移动式泡沫——消防水两用炮2门,泡沫液灌装泵、泡沫钩管、泡沫枪等。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 石油储备库消防站值班室应设专用的“119”受警电话,受警电话应可同时受理2个报警,并具备录音功能。消防站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消防站应设置可以监控储备库各处摄像机的控制操作站。消防站内应设置广播系统。消防站内应设置警铃、警灯。 8.6.2 在油罐上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光纤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油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8.6.3 在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较重要的建筑物内应设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声光警报器。在变配电所的电缆桥架上宜设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罐区周围道路旁应设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8.6.4 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值班室内或易于观察到的场所。当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时,其全部报警信息和控制功能除在本地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外,还应上传至该区域的消防控制室和生产控制室实现。在石油储备库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站值班室和生产控制室,应设置中心报警控制器或控制终端,监控整个石油储备库的火灾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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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9.1 给 水 9.1.1 石油储备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水源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选用城镇自来水做水源时,水管进入原油储备库处的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9.1.2 石油储备库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宜合并建设。当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9.1.3 石油储备库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人员按三班考虑,生活用水量宜为(25~35)L/(人·班),洗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 2 消防队员按二班考虑,按200L/(人·天)考虑用水; 3 生活用水和生产给水的小时变化系数按2.5设计。 9.1.4 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时,水源供水能力应满足消防设计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9.2 排 水

9.2.1 石油储备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储备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9.2.2 油罐脱水排水井上沿高度不应低于罐组地面0.8m。 9.2.3 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组的切断措施。 9.2.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1 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2 支管与干管连接处; 3 干管每隔300m处。 9.2.5 石油储备库的污水管道在通过储备库围墙处应设置水封设施。 9.2.6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9.2.7 雨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当加大雨水在罐组内的停留时间,降低雨水的设计流量; 2 罐区排出雨水宜采用明沟系统; 3 当雨水需要使用水泵提升排放时,雨水排出泵宜使用同一规格的水泵,雨水排出泵总数量不宜超过5台。 9.2.8 含油污水和含油雨水宜共用一个管道系统。 9.2.9 洗罐排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系统。 9.2.10 含油污水管道宜采用连续铸铁管道,纯水泥接口或采用球墨铸铁管道,耐油胶圈接口。也可以采用钢管或复合材料管,接口可以采用焊接或其他形式。 9.2.11 雨水排放如使用管道系统,雨水管道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管或复合材料管。

9.3 污水和废物处理

9.3.1 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可直接排放。如果污水处理有条件依托周边企业,也可送出库外处理。 9.3.2 含油污水处理宜依托周边企业的污水处理能力。如果确实不能依托,宜减小污水处理规模,加大缓冲设施能力。 9.3.3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9.3.4 油罐总切水量宜根据原油年平均周转量的0.3%计算。 9.3.5 单罐含油初期雨水设计量宜按油罐浮顶全面积上30mm厚的雨水量计算。罐区一次计算水量可按全部罐数量的20%计算。 9.3.6 在石油储备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9.3.7 污水排放应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污水排放宜依托周边企业现有排放口;如确实不能依托,排放口的位置、扩散口工程设计参数、扩散器与岸边的距离等参数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或模型试验确定。 9.3.8 废物处理(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内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妥善处理(置)。如库区内不设废物处理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废物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2 清罐作业宜采用同种油清洗油罐的清洗技术。排出的罐底泥渣、污水处理设施排渣,处理前不得堆放在未经防渗处理的场地,应避免废渣溶液污染库区场地。

9.4 漏油收集

9.4.1 应在库区内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隔油措施。 9.4.2 在防火堤外有输油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干道宜采用金属暗管。 9.4.3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隔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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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 气

10.1 供 配 电 10.1.1 石油储备库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 10.1.2 石油储备库的供电宜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10.1.3 供电电压等级应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 10.1.4 10kV以上的变电所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并设警示标志; 3 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0.1.5 消防设备的配电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10.1.6 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10.1.7 变配电所应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生产区内的变配电设备应设在室内。 10.1.8 爆炸危险场所的低压(380V/220V)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10.1.9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及防爆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10 石油储备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电缆沟敷设,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10.1.11 供电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10.1.12 库区道路宜采用路灯照明。 10.1.13 石油储备库宜配置可移动式应急动力电源装置。

10.2 防 雷

10.2.1 浮顶油罐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应做防雷接地,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共用接地网时,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 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宜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 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 4 浮顶油罐转动浮梯两侧与罐体和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 10.2.2 油泵房(棚)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网(带)。避雷网(带)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避雷网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避雷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 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铠装层)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0.2.3 输油管道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2 进入装卸油作业区的输油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 3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间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0.2.4 信息系统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两处应与罐体连接并接地; 2 石油储备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需与电子器件连接时(线路在跨越不同的防雷分区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3 石油储备库内的信息系统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4 油罐上安装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的外壳应与油罐体做连接; 5 石油储备库的信息系统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10.2.5 石油储备库建筑物内380V/220V供配电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防雷区划分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2.6 油罐区内除油罐外的建(构)筑物高度不应超过油罐罐壁顶5m。

10.3 防 静 电

10.3.1 油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 油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2 油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3 二次密封采用Ⅰ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4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1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5 在油罐的上罐盘梯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6 油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该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3.2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跨接油船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油品装卸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10.3.3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10.3.4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 10.3.5 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10.3.6 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绝缘附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10.3.7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3.8 石油储备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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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动控制

11.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11.1.1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对储备库进行集中监测、控制和管理。油库内主要工艺参数应送入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控制、记录、显示、报警等操作。 11.1.2 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计的精度应优于±1mm; 2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3 高高液位开关应具备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 4 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5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以现场通信总线的方式远传送入控制室的罐区液位数据采集系统,并通过串行接口与储备库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 11.1.3 油罐应设多点平均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11.1.4 电动设备(如机泵、油罐搅拌器、电动阀等)的开关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也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11.1.5 输油泵进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并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11.1.6 原油外输管道应设置计量设施并宜采用体积流量计,应将流量信号送入控制室。流量计标定宜采用在线实液标定方式。 11.1.8 油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性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应将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11.1.9 储备库消防部分的监测、顺序控制等操作应采用1套专用监控系统,并应经通信接口与油库的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 11.1.10 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程序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可显示泵运行状态和电动阀的阀位信号。

11.2 控 制 室

11.2.1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控制室,控制室宜设在综合楼一层。 11.2.2 控制室宜由操作室、机柜室、工程师室、操作工值班室、仪表值班室、软硬件维护室、备品备件室、UPS室等组成。 11.2.3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日常工作状态和火灾时运行状态,并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库区消防站。 11.2.4 消防控制室可与其他控制中心合并一处设置,但消防设备的监控和管理应相对独立。 11.2.5 控制室内应设置空调系统。

11.3 仪表电源、接地及防雷

11.3.1 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交流供电时间。仪表及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应由配电柜配电,仪表电源应为220V(AC)或24V(DC)。 11.3.2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应采用等电位连接方式,并应接入公共接地系统。 11.3.3 应根据油库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在控制室及仪表安装处设置电涌保护器。

11.4 仪表电缆敷设

11.4.1 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直埋等地面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2 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3 非生产区的仪表电缆可采用带盖板的电缆桥架在地面以上敷设。 11.4.2 电缆采用电缆桥架架空敷设时宜采用对绞屏蔽电缆。在同一电缆桥架内应设隔板将信号电缆与220V(AC)电源电缆分开敷设。220V(AC)电源信号也可单独穿管敷设。 11.4.3 仪表电缆保护管宜采用热浸锌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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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 信

12.1 一般规定 12.1.1 电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石油储备库内部以及储备库与外界之间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类型信息通信的需要。 12.1.2 电信系统应设置行政电话系统、计算机局域网络、无线电通信系统、电视监视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智能卡系统(包括门禁系统和巡更系统)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调度电话系统。 12.1.3 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建设的石油储备库,电信系统设计应按照石油储备库生产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依托已有工程设施的电信系统。 12.1.4 电信系统与当地电信公司的接口和信号制式,应符合当地电信公网的技术要求。 12.1.5 电信设备供电应采用220V(AC)/380V(AC)作为主电源,在主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有保证电信设备供电的措施。对于有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配备直流备用电源;对于无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采用UPS供电;在已配置直流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小容量交流用电设备,也可采用直流逆变器作为保障供电的措施。 12.1.6 室内电信线路.非防爆场所宜暗敷设,防爆场所应明敷设。 12.1.7 室外电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生产区敷设的电信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埋地、直埋等地面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2 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以上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3 非生产区的电信线路可采用带盖板的电缆桥架在地面以上敷设。

12.2 行政电话系统

12.2.1 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且生产和管理也纳入已有工程设施的石油储备库,不宜设独立的行政电话交换机,其行政电话分机可接入已有的行政电话交换机。 12.2.2 对于没有依托设施的石油储备库,当电信公网的电话通信业务可以满足要求时,石油储备库可不设行政电话交换机,其行政电话宜依托电信公网。 12.2.3 对于没有依托设施的石油储备库,当地电信公网提供的电话通信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时,石油储备库应自建行政电话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电话站宜设在石油储备库行政管理区; 2 电话交换机应选用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采用数字技术的交换系统; 3 行政电话交换机应采用全浮充直流供电方式。直流供电设备宜采用高频开关整流稳压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免维护密闭蓄电池; 4 行政电话交换机应与当地电信公网建立中继联系; 5 石油储备库重要岗位的行政电话分机,应满足与电信公网相互直拨的要求。 12.2.4 行政电话分机宜设在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宿舍等处。行政电话分机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为不同的呼叫等级。

12.3 调度电话系统

12.3.1 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且生产和管理也纳入已有工程设施的石油储备库,不宜设独立的调度电话交换机,其调度电话分机可接入已有的调度电话交换机。 12.3.2 对于没有依托设施的石油储备库或虽然有依托设施但其生产和管理相对独立的石油储备库,宜设调度电话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电话站宜与行政电话站合建,合用电源、配线等设备; 2 调度电话交换机宜单独设置; 3 调度电话交换机应选用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采用数字技术的交换系统; 4 调度台宜设在控制室; 5 调度电话交换机应与行政电话交换机建立中继联系; 6 根据生产管理的需要,调度电话交换机可与无线通信系统联网。 12.3.3 调度电话分机宜设在控制室、值班室等处。

12.4 计算机局域网络

12.4.1 计算机局域网络应满足石油储备库数据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对于依托已有工程设施且生产和管理也纳入已有工程设施的储备库,其局域网络宜纳入已有的局域网络。 12.4.2 计算机局域网络的骨干网络传输带宽应达到1000Mb/s及以上。 12.4.3 信息插座宜设在石油储备库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等场所。 12.4.4 计算机局域网络应通过数据专线接入公用数据网。

12.5 无线电通信系统

12.5.1 储备库流动作业的岗位,应配置无线电通信设备。宜采用无线对讲系统或集群通信系统。 12.5.2 无线通信手持机应采用防爆型。 12.5.3 无线对讲电话应配置成多个对讲组。 12.5.4 无线通信系统宜与调度电话系统联网。

12.6 电视监视系统

12.6.1 石油储备库电视监视系统宜采用网络数字化系统方案,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系统也可采用模拟矩阵方案。 12.6.2 电视监控操作站宜分别设在生产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站值班室和保卫值班室等地点。视频信号的传送范围和系统控制的优先等级,应根据电视监视操作站监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确定。 12.6.3 电视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应覆盖油罐区、油泵站、计量站、围墙、大门、主要路口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具有联动控制要求的摄像机,应具有预置位功能。 12.6.4 监视油罐的摄像机宜设置在油罐区外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处。 12.6.5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 12.6.6 室外电视监视系统的视频信号和控制信号,宜采用光缆传输。 12.6.7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应能自动联动控制相关的摄像机按预先设置的参数,转向报警区域。

12.7 周界报警系统

12.7.1 周界报警系统宜沿石油储备库围墙布设。 12.7.2 周界报警主机宜设在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办公室内。 12.7.3 周界报警系统的信号宜采用总线控制形式,采用光缆或电缆传输。

12.8 智能卡系统

12.8.1 在库区大门、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重要房间,应设门禁管理系统。系统主机应设在库区办公室。 12.8.2 巡更定位器应沿生产巡检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巡查点布设。系统主机应设在库区控制室、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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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构筑物 13.1 建 筑 物

13.1.1 石油储备库内主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分类不得低于表13.1.1的规定。 175ab4336b0b4765a730c327bbb5da10.jpg 13.1.2 建筑物装修标准应结合当地情况合理选用经济环保的建筑材料,宜与当地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一致。位于防爆区域内的房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13.1.3 建筑物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但对储备库内的油泵房、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等,其屋面防水等级宜选用不低于Ⅱ级防水标准的新型防水材料。

13.2 构 筑 物

13.2.1 油罐基础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要求对场地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油罐地基勘探点数量应按表13.2.1-1确定; 1ec0932bc59a4af6a1129e12068ce202.gif     2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基情况和油罐的容积确定。土质地基可按表13.2.1-2确定或勘探到基岩顶面,岩质地基宜勘探到基岩顶面; 5479fd000daf40b3a93fb7cfd435fee6.gif     3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宜按表13.2.1-3确定; 8fb45fc66db641aeb927423128226f8e.gif     4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对一般地基,应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场地的地震效应、不良地质作用、地层成层条件、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的稳定性、岩土的均匀性、岩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地下水、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土的标准冻结深度,以及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问题等的结论和建议,并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以及有关测试图表等; 2)对软土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包括土层组成、土质分类、分布范围、垂直和水平方向的渗透系数和固结系数、固结压力和孔隙比的关系、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固结不排水三轴抗剪强度及有效内摩擦角、内聚力、十字板原位抗剪强度、灵敏度以及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等; 3)对山区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探明建设场地地基的滑坡、岩溶、土洞、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确定地基的不均匀性分布范围,以及对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等; 4)对特殊性土地基,除按一般地基要求外,尚应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提供对特殊性土地基的利用、整治和改造的建议。 13.2.2 位于抗震设防区域的储备库应对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有关规定确定;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应按7度的要求对场地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应按本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场地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3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措施,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4 油罐基础的抗震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13.2.3 油罐基础选型,应根据油罐的型式、容积、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处理方法、施工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性等条件综合确定,可采用护坡式基础、环墙式基础、外环墙式罐基础或桩基基础。 13.2.4 油罐基础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和沉降要求以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2 罐基础下不符合作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3 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必须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油罐基础下有局部软弱土以及暗塘、暗沟等时,均宜清除,并用素土、级配砂石或灰土分层压(夯)实,压(夯)后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宜力求与同一基础下未经处理者相一致;当清除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5 油罐基础设计可不计入风荷载作用; 6 非桩基基础设计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3.2.5 地基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基础应作沉降量计算,地基沉降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进行计算;油罐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ce0b69d15eba4c568f9da474605bdd8d.gif     2 除油罐外的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的相关规定。 13.2.6 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13.2.7 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13.2.8 当油罐存储原油泄漏可能污染地下水时,油罐基础部分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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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1 采 暖 14.1.1 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 ℃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当储备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 14.1.2 对冬季集中采暖地区,石油储备库宜依托外来热源。如储备库没有可依托的外来热源或采用外来热源不经济时,可自建采暖锅炉房,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宜选用燃油或燃气热水锅炉,并根据当地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宜为95 ℃,回水温度宜为70 ℃;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 锅炉水处理方式应根据原水水质,锅炉类型对给水和锅炉水的水质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以及当地具体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予以确定; 5 锅炉房不得与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6 锅炉房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4.1.3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热水温度宜采用95℃/70℃。 14.1.4 对于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考虑少量采用电采暖的方式。如库区内有工艺用蒸汽,在不违反卫生和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也可采用蒸汽做热媒。 14.1.5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4.1.5的规定。 d404c2e2b1034e519800cc90a059e36a.gif 14.1.6 散热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生产福利房间、化验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2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 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型散热器; 4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4.1.7 供热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内主管道及室外热水管网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2 压力大于0.3MPa或温度超过200℃的室内蒸汽采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其他室内采暖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 3 浴室等湿度大的房间,局部可采用镀锌钢管。 14.1.8 散热器调节阀宜采用铜制阀体的阀门,采暖系统入口切断阀宜采用钢质法兰截止阀。

14.2 通 风

14.2.1 设置有原油设备的房间(如油泵房)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宜为(5~6)次/h;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4.2.2 变配电间宜设排风装置。炎热地区夏季如无空调降温措施,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排除余热。电缆夹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必要时可设置排风装置加强通风效果。 14.2.3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进、排风系统。 14.2.4 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4.2.5 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化验室,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14.2.6 泡沫站如为封闭建筑,则宜设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可采用(5~6)次/h。 14.2.8 消防站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14.2.9 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 14.2.10 设置有原油设备的房间的事故通风机宜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并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事故排风机的手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14.2.11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4.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机、电机等设备应选用防爆型。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传动。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14.3 空气调节

14.3.1 控制室宜采用风冷式恒温恒湿空调机,并应维持室内微正压。 14.3.2 对于远程I/O站、电气控制室等面积较小、布置相对分散但对室内环境参数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宜设置柜式空调机。 14.3.3 其他对温度有控制要求的房间,布置较分散时宜设置柜式或壁挂式空调机。 14.3.4 对炎热地区的综合办公楼等建筑,按舒适性空调设计,宜设置集中空调系统。 14.3.5 对于设在综合办公楼内的IT工作站、通信站、交换机房等24h不间断工作、且设备发热量大的房间,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14.3.6 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宜符合表14.3.6的规定。 d9e8696c2ae14e33a46b7cfe7619a221.gif 14.3.7 空气调节装置及制冷装置宜选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规定如下: 1 道路——路边; 2 铁路——铁路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3 管道——管子中心; 4 油罐——罐外壁; 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9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铁路装卸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10 油品装卸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11 居民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12 架空电力线杆高、架空通信线杆高和通信发射塔塔高——电线杆和通信发射塔所在地面至杆顶或塔顶的高度。 注:本规范中的防火距离未特殊说明的,均指平面投影距离。

附录B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12bf9159da4e497cbd046305657c6f5d.gif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3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 《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B级钢管》GB/T 9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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