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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
Modul series of kitchen furniture and equipments of residence
JG/T 219-200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厨房卫生间技术研究所、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住宅设施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广州市马可波罗有限公司、吉事多卫浴有限公司、海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微波炉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碗机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伦特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盐城百佳信住宅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福莱姆厨具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帅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星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摩登家私有限公司、广东省番禺市恒联食品机械厂、天津市隆庆厨房设备厂、深圳市厨博士厨具有限公司、盐城飞亚厨具有限公司、江苏万马金属制品集团公司、安徽省合肥搪瓷厂、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广州萌芽实业总公司、苏州市东吴厨房有限公司、北京瑞建智业厨卫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都龙智能建筑配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润泉、李永光、谭万强、王东宁、王莉、茅忠群、王召兴、乐智华、张成威、李砚泉、文坚、徐旻锋、张河川、黄友阶、王鞠华、欧阳葵会、沈永新、沈颜博、李宏、康联春、张七星、张延寿、戴冠洪、郭长茂、欧阳浩、蒋志平、张凤琴、刘锡豫、周志新、熊光浩、叶长青、徐阿荣、金鸿年、林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的设计、生产,也适用于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的施工安装。不适用于公共餐饮业的装备。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厨房家具 kitchen furniture
厨房中用于膳食制作和物品储放的厨柜(包括固定家具、辅助柜等),如地柜、吊柜及高柜。
2.2 厨房设备 kitchen equipments
指商品化供应的机具,该机具需与房屋土建设备或管线相连接,与厨房家具相组合(如洗涤台、洗碗机、灶具、冰箱、消毒柜、烤箱、微波炉、排油烟机、洗衣机、燃气或电热水器、拉篮等)。
2.3 地柜 floor unit
放置在地面上起操作台作用的厨柜。
2.4 高柜 tall unit
放置在地面上,高度高于地柜且不起操作台作用的厨柜。
2.5 灶柜 cupboard for cook
放置灶具并便于灶具连接管线设施的厨柜。
2.6 洗涤柜 sink unit
台面含有水槽(洗涤池)的厨柜。
2.7 吊柜 wall unit
地柜台面以上的厨柜。
2.8 操作台柜 cupboard for work
具有备餐、配餐及物品储放等功能的厨柜。
2.9 共用排气道 ventilation duct for sharing
供厨房连接排油烟机排除烟气的竖向通道。
2.10 台面外悬尺寸 reaching size of mesa
台面的前边缘与柜体前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
2.11 踢脚板高度 height of accessorize board
踢脚板前表面的垂直距离。
2.12 踢脚板深度 depth of accessorize board
踢脚板前表面与柜体前表面延长线之间的水平间距。
2.13 柜体开口 implant position
柜体或台面上的开口,用来安置嵌入式设备或水槽。
3 厨房家具模数系列
3.1.1 厨房家具外形尺寸
厨房家具外形尺寸见图1。
W——地柜(吊柜)宽度;
D——地柜(吊柜)深度;
H——地柜(吊柜)高度;
h——踢脚板高度;
d1——踢脚板深度;
d2——台面外悬尺寸。
图1 厨房家具外形尺寸示意图
3.1.2 厨房家具的配合尺寸
厨房家具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踢脚板的高度h不应小于100mm;
b)踢脚板的深度d1不应小于50mm;
c)台面外悬尺寸d2不应大于30mm。
3.2 厨房家具模数系列
3.2.1 灶柜模数系列
灶柜模数系列见表1。
表1 灶柜模数系列
3.2.2 洗涤柜模数系列
洗涤柜模数系列见表2。
表2 洗涤柜模数系列
3.2.3 操作台柜模数系列
操作台柜模数系列见表3。
表3 操作台柜模数系列
3.2.4 吊柜模数系列
吊柜模数系列见表4。
表4 吊柜模数系列
4 厨房设备嵌入柜体开口的协调尺寸
4.1 总体要求
柜体的开口净空宽度与高度、台面开口的宽度与深度应使用正偏差,设备的正面面板宽度和高度应使用负偏差。
4.2 厨房设备嵌入柜体的开口
4.2.1 高度
厨房设备嵌入设置时,柜体开口的高度见表5。
4.2.2 深度
4.2.2.1 厨房设备嵌入高柜或地柜中时的柜体开口的净空深度不应小于550mm。
4.2.2.2 厨房设备嵌入吊柜中时的柜体开口的净空深度不应小于310mm。
4.2.3 宽度
厨房设备嵌入设置时,柜体开口净空宽度W1和设备正面面板宽度W2应与厨房家具宽度W3相关,且应符合表6的规定,见图2。
W1——柜体开口净空宽度;
W2——设备正面面板宽度;
W3——厨房家具宽度。
图2 柜体开口净空宽度和设备正面面板宽度(顶视图)
4.3 排油烟机与吊柜组合时的协调尺寸
4.3.1 高度和深度
排油烟机与吊柜组合时的高度和深度,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说明。
4.3.2 宽度
排油烟机与吊柜组合时,为排油烟机预留空间的宽度及排油烟机的最大宽度见表7。
4.4 灶具嵌入的开口协调尺寸
4.4.1 高度
灶具嵌入的开口高度由厂家设计确定。
4.4.2 深度
灶具嵌入的开口深度见图3,并应符合表8的规定。
W——开口宽度;
D——开口深度。
图3 灶具嵌入的开口示意图
4.4.3 宽度
灶具嵌入的开口宽度见图3,并应符合表9的规定。
4.5 操作台上水槽嵌入用开口
操作台上水槽嵌入后的开口位置和尺寸以及开口任一边缘与任一临近垂直表面间的距离,应根据水槽生产厂家的说明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