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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ormitory building JGJ 36-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2016,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5、7.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与安全疏散;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和增加了术语;2.对基地和室外环境细化,增加安全性指标;3.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居室分类和使用面积标准;4.调整辅助用房中的器具配置标准;5.增加防火与安全疏散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邮政编码: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军委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林琳 顾均 朱茜 车学娅 王建强 俞蕴洁 宫力维 肖丽 郭伟 靳瑞君 梁琳 李立晓 安岩 王立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费麟 郝佳俐 寇九贵 潘忠诚 欧阳植 孙清军 郑小梅 赵克伟 刘振印 李逢元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宿舍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3 宿舍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适应当地气候和地理条件,符合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 1.0.4 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宿舍 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0.2 居室 bedroom,habitable 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3 卫生间 lavatory,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4 公用厕所 public toilet 用做便溺、洗手的公用空间。 2.0.5 公用盥洗室 public washroom 供洗漱、洗衣等活动的公用空间。 2.0.6 公共活动室(空间) activity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2.0.7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8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的水平公共交通空间。 2.0.10 储藏空间 store space 储藏物品用的固定空间(如:壁柜、吊柜、专用储藏室等)。 2.0.11 公用厨房 public kitchen 供居住者共同使用的加工制作食品的炊事用房。.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地段。 3.1.2 宿舍基地宜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 3.1.3 宿舍基地宜选择较平坦,且不易积水的地段。 3.1.4 宿舍应避免噪声和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3.2 总平面
3.2.1 宿舍宜有良好的室外环境。 3.2.2 宿舍基地应进行场地设计,并应有完善的排渗措施。 3.2.3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配套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3.2.4 宿舍主要出入口前应设人员集散场地,集散场地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0㎡。宿舍附近宜有集中绿地。 3.2.5 集散场地、集中绿地宜同时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可设置备用的电源、水源、厕浴或排水等必要设施。 3.2.6 对人员、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流线设计应合理,避免过境机动车在宿舍区内穿行。 3.2.7 宿舍附近应有室外活动场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可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3.2.8 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对防火、采光的要求,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3.2.9 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及宿舍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2.10 宿舍区域应设置标识系统。.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宿舍可采用通廊式和单元式平面布置形式,内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4.1.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衣物空间。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3 宿舍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 4.1.4 宿舍中的无障碍居室及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1.5 宿舍采用开敞通透式外廊及室外楼梯时,应采取挡雨设施和楼地面防滑措施。宿舍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浴室、盥洗室、厕所等地面的防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要求。 4.1.6 当设置供暖、空调设施时,其设备基础和搁板等建筑部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1.7 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1.8 宿舍建筑设计应推广工业化建造技术,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相关规定。4.2 居 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五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居室类型及相关指标
注:1 本表中面积不含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2 5类宿舍以8人为宜,不宜超过16人; 3 残疾人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居住人数一般不宜超过4人,房间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4.2.2 居室床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无障碍居室不应小于0.8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残疾人居室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 采暖地区居室应合理布置供暖设施的位置。 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宜为0.50m³~0.80m³;衣物的储藏空间净深不宜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4.2.4 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处理。 4.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2.6 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2.7 宿舍建筑的主要入口层应设置至少一间无障碍居室,并宜附设无障碍卫生间。4.3 辅助用房
4.3.1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进入,前室或公用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除附设卫生间的居室外,公用厕所及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4.3.2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表4.3.2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内洁具数量
注:公用盥洗室不应男女合用。
4.3.3 楼层设有公共活动室和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用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水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4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4人以下设1个坐(蹲)便器,5人~7人宜设置2个坐(蹲)便器,8人以上不宜附设卫生间。3人以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3.5 夏热冬暖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4.3.6 宿舍建筑内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4.3.7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设有门禁系统的门厅,不宜小于15㎡。 4.3.8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人均使用面积宜为0.30㎡,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4.3.9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用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10 宿舍建筑内每层宜设置开水设施或开水间。 4.3.11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用洗衣房,也可在公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2 宿舍建筑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垃圾收集间宜设置在入口层或架空层。 4.3.13 宿舍建筑内每层宜设置清洁间。 4.3.14 宿舍建筑宜利用入口架空层或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集中的非机动车停车处。4.4 层高和净高
4.4.1 居室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净高不应低于2.60m;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净高不应低于3.40m。 4.4.2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4.5 楼梯、电梯
4.5.1 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2 开敞楼梯的起始踏步与楼层走道间应设有进深不小于1.20m的缓冲区; 3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4 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0kN/m。 4.5.2 中小学宿舍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相关规定。 4.5.3 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5.4 六层及六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宜设置电梯;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电梯,并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入。4.6 门窗和阳台
4.6.1 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6.2 宿舍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4.6.3 宿舍不宜采用玻璃幕墙,中小学校宿舍居室不应采用玻璃幕墙。 4.6.4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楼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当低于2m时窗扇开启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以及其他各层中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或大挑檐等高差小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6 居室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6.7 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10m。居室居住人数超过4人时,居室门应带亮窗,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40m。 4.6.8 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4.6.9 宿舍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宿舍阳台、雨罩应做防水。 4.6.10 多层及以下的宿舍开敞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高层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学校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4.6.11 高层宿舍及严寒、寒冷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并宜采用玻璃(窗)封闭阳台,其可开启面积之和宜大于内侧门窗可开启面积之和。 4.6.12 宿舍外窗及开敞式阳台外门、亮窗宜设纱窗纱门。.
5 防火与安全疏散
5.1 防 火 5.1.1 宿舍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 5.1.2 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 5.1.3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5.1.4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5.2 安全疏散
5.2.1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宿舍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2.3 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最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 5.2.4 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1.40m; 3 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5.2.5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出口处距门的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5.2.6 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 室内环境
6.1 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1.1 宿舍内的居室、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晾衣空间和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走廊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1.2 宿舍居室、公共活动室、共用厨房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2%;公用盥洗室、公共厕所、走道、楼梯间等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不应低于1%。 6.1.3 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6.1.4 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6.2 隔声降噪
6.2.1 宿舍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45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37dB。 6.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噪措施,其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居室的分室墙和分室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居室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3 楼内居室门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25dB; 4 居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限时,应小于或等于85dB。 6.2.3 居室的外墙、外门、外窗的隔声性能评价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45dB。 2 临交通干线的居室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等于30dB;其他外门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窗、开向敞开外廊居室的门、开向公共空间的居室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Rw+Ctr)应大于或等于25dB。6.3 节 能
6.3.1 宿舍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3.2 严寒和寒冷地区宿舍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宿舍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宿舍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临封闭且非采暖外廊的居室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6.3.3 建筑的外遮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东及西向外窗宜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南向、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 3 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6.4 室内空气质量
6.4.1 宿舍建筑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6.4.2 宿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4.2的规定。表6.4.2 宿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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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宿舍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7.1.2 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要求,且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宜进行竖向分区。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最大分区压力可为0.5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配水横管宜设置减压设施。 7.1.3 宿舍宜供应热水,宜采用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或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条件不允许时,宜设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7.1.4 厕所、盥洗室等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附近地面的最低处。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宿舍中的公共浴室宜采用排水沟排水。当公共浴室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带网框地漏。所选用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7.1.5 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给水,应单独计量。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3、4、5类宿舍居室宜设卡式水表计量。 7.1.6 宿舍建筑均应按当地规定配套建设中水、雨水利用等设施,且所采用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的产品。 7.1.7 宿舍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设计。其中一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和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严寒、寒冷地区的宿舍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宜采用集中供暖,并按连续供暖设计,且应有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当采用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分散式供暖。 7.2.2 宿舍建筑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宜采用散热器供暖,散热器宜明装。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其他的供暖方式。 7.2.3 设置集中供暖的通廊式宿舍的走廊和楼梯间宜设供暖设施。 7.2.4 以煤、油、气等为热源,采用分散式供暖的宿舍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邻居室不得共用单孔烟道。 7.2.5 公共浴室、公用厨房、公用厕所及卫生间无外窗或仅有单一朝向外窗以及严寒地区应安装机械进、排气设备,并应设置有防倒灌的排气设施,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 7.2.6 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宿舍建筑,应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其他地区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7.2.7 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散热良好,有足够的通风空间,并采用合理的通风百叶,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7.2.8 居室顶棚安装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时应有防护网。7.3 电 气
7.3.1 宿舍每居室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不宜小于1.5kW。 7.3.2 宿舍公共部分和供中小学使用的宿舍居室用电应集中计量;其余宿舍居室用电宜按居室单独计量。电表箱宜设置在居室外,并宜采用智能电表。 7.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电气系统应采取安全的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源插座应与照明分路设计;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余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 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4 分室计量的居室应设置电源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7.3.4 供中小学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7.3.5 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宜按床位数配置,且不应少于2组,每组为一个单相两孔和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如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7.3.6 宿舍建筑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7.3.7 宿舍应设置电话系统,供中小学使用的宿舍,每层宜设公用电话。居室内电话插座的设置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7.3.8 宿舍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公共活动室应设电视插座。居室内电视插座的设置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7.3.9 宿舍宜设置信息网络系统。每居室宜设信息插座,或采用无线接入方式。 7.3.10 宿舍建筑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7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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