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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medical aid works of civil air defence
RFJ 005-2011
批准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的通知
国人防[2011]423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J 005-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教学等单位对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10-95(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为六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在工程规模、各专业(通风、给排水、电气、防化)要求及平战转换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进一步完善了人防医疗工程的战时防护设计要求;
三、按照优先采用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原则进行了修订;
四、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对本标准的构成、层次以及条文内容等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1.5、3.2.1、3.8.3、4.2.1、5.2.3、6.2.5、6.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卫生勤务学系
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高及仁 袁代光 葛洪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孙兰 赵贵华 贺祥 顾均 贾苇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确保战时防护安全,使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医疗工程)设计。
1.0.3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人防医疗工程建设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人防医疗工程按其规模和任务划分为三等,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等人防医疗工程(即中心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
2 二等人防医疗工程(即急救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
3 三等人防医疗工程(即救护站)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紧急救治。
2 术 语
2.0.1 人防医疗工程 medical aid works of civil air defence
全称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
2.0.2 甲类人防医疗工程 class A medical aid works
战时具有防御预定的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袭击功能的人防医疗工程。
2.0.3 乙类人防医疗工程 class B medical aid works
战时具有防御预定的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袭击功能的人防医疗工程。
2.0.4 防护区 blast space
人防医疗工程中由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2.0.5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人防医疗工程中具有防爆波功能,但允许染毒,且辐射可能超标的区域。
2.0.6 第一密闭区 the first airtight space
人防医疗工程中具有防爆波和防辐射功能,但允许轻微染毒的区域。
2.0.7 第二密闭区 the second airtight space
亦称清洁区。人防医疗工程中具有集体防护功能的区域。
2.0.8 分类急救部 sorting and emergency medical dept
对伤员进行收容分类、沾染剂量探测、局部洗消、处置、更换敷料等补充急救和应急处理的场所。
2.0.9 医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科诊疗疾病的技术科室。
2.0.10 手术部 operating dept
对伤员实施手术治疗的场所。
2.0.11 护理单元 nursing unit
病房区的基本单元。
2.0.12 保障用房 logistic dept
为使战时医疗救护工作正常运转而设置的保障性用房,如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以及口部房间等。
2.0.13 室外机防护室 protective room for outside system
装有空调室外机的专用房间。
2.0.14 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能够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护区的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
3 建 筑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和位置,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人防医疗工程宜设置在交通方便,且地面开阔的地方。
3.1.2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城市重点目标,并宜结合地面医院进行建设。救护站宜根据城市战时留城人口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
3.1.3 人防医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尽量减少交叉感染。
3.1.4 人防医疗工程的床位数和人员数应按表3.1.4确定;防护区有效面积宜按表3.1.4确定。掘开式人防医疗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但其防护区的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人防医疗工程的工程规模
注: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护区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2 掘开式工程包括单建掘开式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均含电站。
3 人防医疗工程中的伤员数量可按床位数确定。
3.1.5 在人防医疗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即清洁区)。相邻的两区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
3.1.6 人防医疗工程中的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其顶板厚度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其外墙顶部应满足最小防护距离的要求。
3.1.7 当电梯通至清洁区或第一密闭区时,其间应设置密闭通道或应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当电梯通至染毒区时,其间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或应有封堵措施。
3.1.8 人防医疗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60m;通行担架的内部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1.9 人防医疗工程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
2 人防医疗工程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3 染毒区、第一密闭区的房间、通道以及清洁区的医疗用房,其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
3.2 出入口和染毒区
3.2.1 中心医院不应少于3个出入口,且其中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防空地下室应为室外出入口,下同),并应分别作为战时的第一、第二主要出入口。急救医院、救护站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且其中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应作为战时的主要出入口。
3.2.2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并应与分类急救部相连。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应采用坡道式,且宜按通行救护车设计。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坡道式。坡道式主要出入口的坡度不得大于15%(弯道坡度不得大于12%),且其地面应满足防滑要求。阶梯式主要出入口梯段的踏步宽不宜小于0.28m,踏步高不宜大于0.16m。
3.2.3 人防医疗工程的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以及清洁区与普通地下建筑之间的连通口均应设置一道密闭通道。
3.2.4 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洗消间各房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0m2,且其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应设密闭门。淋浴室应设有淋浴器2个、洗脸盆2个。
3.2.5 人防医疗工程的进、排风口均应设置消波设施。设有滤毒通风的进风口宜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结合设置。滤毒室应与进风机房相邻。滤毒室(包括除尘室)应设在染毒区,进风机房应设在清洁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通往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并应设密闭门。依据工程需要设置除尘室时,除尘室宜设在扩散室和滤毒室之间,并宜与滤毒室相通,且连通处应设密闭门。
3.2.6 人防医疗工程中以下的房间、通道应属于染毒区:
1 扩散室、密闭通道、第一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室外机防护室、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等;
2 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3.2.7 中心医院的第一主要出入口和急救医院、救护站的主要出入口应按通行担架设计;中心医院的第二主要出入口可按人员出入口设计。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人防医疗工程出入口最小尺寸(m)
出入口 | 门洞 | 通道 | 楼梯 | |||
净宽 | 净高 | 净宽 | 净高 | 梯净宽 | 休息平台深度 | |
人员出入口 | 1.00 | 2.00 | 1.50 | 2.20 | 1.30 | 1.30 |
担架出入口 | 1.20 | 2.00 | 2.00 | 2.20 | 1.65 | 2.00 |
注:其中通行担架的防毒通道长度不宜小于3.50m;密闭通道长度不宜小于2.50m。
3.2.8 甲类人防医疗工程主要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亦称敞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当主要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位于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出地面段的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应按相关设计规范确定。
3.2.9 当直通式坡道的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防倒塌棚架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不被通道口外的常规武器爆炸弹片直接命中的措施。
3.3 第一密闭区
3.3.1 第一密闭区应由分类急救部和通往清洁区的第二防毒通道、洗消间组成,并应设置在人防医疗工程主要出入口(中心医院指第一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和第二密闭区(清洁区)之间。第一密闭区的顶板厚度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外墙顶部应满足最小防护距离的要求。第一密闭区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包括急救观察室的床位数量和简易手术床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3.2 分类急救部应由分类厅以及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间、厕所、盥洗室等组成,其中的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污物间、盥洗室、厕所等应分别与分类厅相通(图3.3.2)。分类厅与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3.3.3 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应设有第二防毒通道和洗消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类厅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第二防毒通道与清洁区之间均应设密闭门;
2 洗消间的入口(即脱衣室)应设在分类厅,出口(即检查穿衣室)应设在第二防毒通道。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应设密闭门。淋浴室应设有淋浴器2个、洗脸盆2个。洗消间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
图3.3.2 第一密闭区房间关系示意
框图之间的实线代表房间相通(未注明者为普通门);虚线代表风管穿越;
MH-防爆波活门;FM-防护密闭门;M-密闭门
3.3.4 急救观察室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床;其简易手术床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床。急救观察室的天花板宜设输液吊钩天轨。
3.4 医技部
3.4.1 医技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一般由放射科、检验科、功能检查室、药房、血库和中心供应室等组成。医技部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4.2 放射科应由X线机室和操作诊断室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X线机室的四周墙体、相关楼板和门、窗等均应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0的防X射线要求。X线机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80m,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m。
2 操作诊断室宜与X线机室相邻布置,两室之间的隔墙应设有不小于0.80m×2.00m的(射线)防护门以及不小于0.80m×0.80m的铅玻璃观察窗。
3.4.3 中心医院的检验科应设临床检验室、生化室、细菌检验室和血清检验室;急救医院的检验科应设临床检验室、生化室和细菌检验室;救护站的检验科可只设临床检验室。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床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入口处。
2 生化室应设通风柜、仪器柜和药品柜。
3 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并应设置接种箱和专用洗涤池。
4 检验科的各科室可合并为大房间布置。
3.4.4 功能检查室宜按心电图与B超合并布置。
3.4.5 中心医院的血库应设战时献血室、战时采血室、储血室和配血室;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的血库应设储血室和配血室;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库宜设在检验科附近,但必须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 战时献血室与战时采血室之间宜采用玻璃窗分开;战时采血室与储血室之间设门和传递窗。
3 储血室可与配血室合并设置。配血室应设紫外线消毒灯、传递窗和洗涤池。
3.4.6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的药房应设战时制剂室和药库兼发药室;救护站的药房可只设药库兼发药室;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制剂室应设洗涤池、地漏和紫外线消毒灯,并应处理好排风。
2 药库应以储备战救药材为主,储量宜按本机构15d用量。
3 药库兼发药室应设发药窗口。
3.4.7 中心供应室应由接收室、洗涤室、整理室、消毒灭菌室和库房兼发放室等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室可与洗涤室合并设置。接收洗涤室应设一般洗涤池和专用洗涤池,并装置各种专用冲洗水龙头。地坪应设地漏。
2 整理室应与洗涤室相邻布置,并在隔墙上设传递窗。
3 整理室可与消毒灭菌室合并设置。消毒灭菌室宜采用电能消毒,并应考虑湿热气的排除。
4 库房兼发放室宜与消毒灭菌室相邻布置,并在隔墙上设有传递窗,在走廊墙上设发放窗口。库房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
3.4.8 生化室、战时采血室、洗涤室等房间的操作台台面宜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洗涤池、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5 手术部
3.5.1 手术部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且自成一区,并宜邻近外科护理单元设置。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医疗工作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
3.5.2 手术部一般由手术室、洗手室、麻醉药械室、无菌器械敷料室、医护办公室、换鞋处、男女更衣浴厕、污物间、石膏室、清洗室等组成。手术部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包括手术部的手术台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5.3 手术部的入口应设有卫生通过区,并宜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其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和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3.5.4 手术室的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80m。单台手术室的平面净尺寸不应小于4.80m×3.30m。多台手术室可按两张或多张手术台布置;多台手术室平均每台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4㎡。中心医院至少设置一间单台手术室。
3.5.5 手术室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20m。多台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门。
3.5.6 手术室的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但不宜设地漏。
3.5.7 手术室应设有应急照明电源和紫外线消毒灯,且在主刀医生对面墙上应设有嵌入式看片灯。
3.6 护理单元
3.6.1 病房区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病房区应设外科护理单元、烧伤护理单元和内科护理单元等;救护站只设外科护理单元。护理单元应由普通病房、重症隔离病房、治疗室、医护办公室、库房以及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组成。外科护理单元、烧伤护理单元以及内科护理单元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和主要设施(包括床位数量),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6.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床位总数应与手术台数量相协调,且应分别符合表3.6.2-1和表3.6.2-2的要求。
表3.6.2-1 中心医院的床位总数与手术台数的设定关系
手术台数量(张) | 6 | 7 | 8 | 9 |
床位总数(张) | 150~180 | 170~200 | 190~220 | 210~250 |
表3.6.2-2 急救医院的床位总数与手术台数的设定关系
手术台数量(张) | 2 | 3 | 4 |
床位总数(张) | 50~70 | 60~90 | 80~100 |
3.6.3 护理单元普通病房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5㎡/床;重症及隔离病房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床。
3.6.4 每间外科病房不宜超过8张床位。
3.6.5 烧伤护理单元宜按一个单元设置;也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但应自成一区。每间烧伤病房一般按2~3张床位设计,大病房不宜超过6张床位。
3.6.6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内科病房不宜超过8张床位。
3.6.7 护理单元的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尺寸宜按1.90m×0.90m确定;
2 平行两病床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7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60m;
3 病房内单侧布置病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双侧布置病床(床端)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他用房进入病房;
5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上部应设观察窗,下部做百叶排风窗(传染隔离病房除外)。
3.6.8 护理单元的辅助房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盥洗室、男女厕所、储水间宜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2 男女伤员的比例宜按1:1计。男厕宜按每16张床位设大便器和小便器各1个;女厕宜按每12张床位设1个大便器;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10m×1.20m;
3 盥洗室的洗手盆(或盥洗槽水龙头)宜按每10张床位设一个。
3.6.9 厌氧菌隔离室宜设于外科护理单元或烧伤护理单元的末端;肠道传染病隔离室宜设于内科护理单元的末端。
3.7 保障用房
3.7.1 人防医疗工程的保障用房应由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以及口部房间等组成,其中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除室外机防护室、电站发电机房以及属于分类急救部的生活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以外)应设置在清洁区内。保障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根据人防医疗工程的等级分别按附录表A.0.1、表A.0.2和表A.0.3确定。
3.7.2 管理用房宜由院(站)长室、医务办公室、后勤办公室、警卫室、计算机房以及医务工作人员寝室、厕所、盥洗室、污泵间等组成。其中医务工作人员的寝室、厕所和盥洗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务工作人员寝室应以两班工作制,按双层床集中布置。双层床的床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2 医务工作人员的男女比例宜按1:1计。男厕宜按每16人设大便器和小便器各1个;女厕宜按每12人设1个大便器。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90m×1.20m。
3 盥洗室的洗手盆(或盥洗槽水龙头)宜按每10人设1个;
4 厕所宜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7.3 生活服务用房应由食品库、配餐间、库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食品库的面积宜按15d的储存量设计。
2 配餐间应按使用无明火加热电器设计。
3 库房宜设置在邻近管理用房的适中位置。
3.7.4 设备用房一般由通风机房、防化通信值班室、深井泵房、储水间、污泵间、配电间和室外机防护室、柴油电站等组成。其中除室外机防护室和发电机房以外,均应设置在清洁区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风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并与滤毒室相邻,且宜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结合设置;排风机房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并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2 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并宜设置在进风机房附近。
3 储水间、饮水间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有条件的工程宜设置深井泵(房)。
4 污泵间宜与厕所(或淋浴室)相邻布置。
5 配电室宜单独设置。
6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宜设置移动电站。与主体工程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其控制室宜设置在主体工程的清洁区内。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的发电机房及所属的储油间等应设置在染毒区内。柴油电站的使用面积、主要设施以及设置要求等应按相关的设计标准确定。
7 当空调系统设有室外机时,室外机防护室应设置在染毒区,并宜布置在需要空气调节房间附近的,且便于通风的室外(土中)适当位置。室外机防护室应设有独立的进、排风系统和消波设施。独立设置的室外机防护室应设有通往地面的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其出入口的大小应能保证设备的进出。当室外机防护室与清洁区相连通时,连通口处应设置密闭通道;当与染毒区相连通时,连通口处宜设置1道密闭门。
3.7.5 口部房间应包括染毒区的扩散室、滤毒室、除尘室、防毒通道(分类厅与清洁区之间的防毒通道和洗消间除外)、密闭通道以及中心医院第二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等。
3.7.6 人防医疗工程内不宜设洗衣房、浴室和太平间等。
3.8 平战结合
3.8.1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宜结合平时的医院设置,救护站宜与平时的医院或使用功能相近的工程相结合设置。
3.8.2 设计中采用的转换措施,必须确保满足人防医疗工程的战时防护要求和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各封堵口不宜采用构件封堵的做法。工程中口部防护功能的转换措施应在3d内完成;医疗使用功能的转换措施应在15d内完成。
3.8.3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中的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不得实施转换:
1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 战时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战时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爆波活门、扩散室和扩散箱);
4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等;
5 手术室、卫生间、盥洗室、洗涤室等房间的固定设备。
3.8.4 固定电站工程及设备宜一次施工、安装到位。移动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可临战时安装外,其余部分均应一次施工、安装到位。
3.8.5 深井泵房应一次施工、安装到位。
3.8.6 平时作为医院使用的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应符合平时医院相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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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人防医疗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必须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医护人员、伤员在治疗与生活中对空气环境的要求。
4.1.2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其平时功能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且应同时确保战时工程防护功能;战时使用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应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
4.1.3 平战结合的人防医疗工程,当为方便平时使用和维护而无法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平战转换措施。
4.2 防护通风
4.2.1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应设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
4.2.2 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15~20m³/(P·h);战时滤毒通风时,室内人员新风量标准为5~7m³/(P·h)。
4.2.3 隔绝通风时,隔绝时间不应小于6h,室内CO2体积浓度不应大于2.0%。
4.2.4 滤毒通风时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工程内清洁区的超压值不应小于50Pa,人员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0h-1,第一密闭区分类厅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0h-1。
4.2.5 战时和平时通风时,应根据工程内各类用房的使用要求,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4.3 空气调节
4.3.1 人防医疗工程各医疗用房应采用空气调节或其他空气处理技术措施,确保室内温湿度和噪声控制参数满足表4.3.1的规定。
表4.3.1 战时室内空气温湿度及卫生标准
注:表中其他房间为除风机房、水泵间、配电间等设备用房之外的医疗、办公、生活等用房。
4.3.2 空调热湿负荷应由计算确定。
4.3.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有防护的冷热源。
4.3.4 空调系统的加热或采暖热媒宜用热水。当某些房间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时,室温调节也可采用电加热方式。
4.3.5 人防医疗工程的空调系统宜根据房间功能、卫生学要求、使用时间等合理分区,并按分区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4.3.6 手术室的送风换气次数宜取10~15h-1。当工程通风或集中空调系统不能满足手术室内温湿度调节要求时,可单独增设空调机组。中心医院的手术室送风系统应设中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应设于系统的正压段。手术室应保持室内微小正压。
4.3.7 第一密闭区的分类厅、急救观察室、诊疗室等房间在清洁通风时宜为空调区域,可引入清洁区的通风空调管道,向房间供冷(热)风以满足房间新风和温湿度调节的需要;相应管道上应分别在染毒区和清洁区各设一道密闭阀门,滤毒和隔绝通风时关闭阀门。
4.3.8 平时和战时清洁通风时,排风房间应采用负压排风,房间排风换气次数宜按表4.3.8确定。当工程清洁通风计算的总排风量大于按人员新风量计算的总进风量时,工程设计总进风量宜按总排风量的1.05~1.10倍确定。
表4.3.8 清洁通风时房间排风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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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人防医疗工程给水排水设计应按工程规模与功能、伤员和医护人员数量、医疗与辅助诊所房间配备的设备及其环境要求等综合考虑,以使系统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5.1.2 人防医疗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既要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又要方便平时的使用和维护。
5.2 生活给水
5.2.1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用水应由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给。
5.2.2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可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有条件时宜采用可靠内水源或构筑有防护的自备外水源供水。内水源应设置在工程的清洁区。
5.2.3 在人防医疗工程的清洁区应设置战时贮水箱(池),贮水量应根据工程战时掩蔽人数、战时用水量标准和贮水时间确定。
5.2.4 贮水箱(池)的贮水时间应根据工程水源情况,按表5.2.4确定。
表5.2.4 战时贮水时间表
5.2.5 贮水箱(池)应无渗漏水,并应有防污染、排污与溢流设施。
5.2.6 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5.2.6确定。
表5.2.6 医疗救护工程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
5.2.7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开水供应设施,有条件时救护站宜设置开水供应设施。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计入饮用水量中。
5.3 排 水
5.3.1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设置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5.3.2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宜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且宜设置在工程的防护区外。
5.3.3 收集地面排水的地漏,当所接排水管道受冲击波作用时应采用防爆地漏。
5.4 洗 消
5.4.1 人员淋浴洗消人数应按伤员和工作人员总数的5%~10%计算,洗消用水量标准按40L/(人·次)计算。
5.4.2 人员洗消用水的水温为37℃~40℃,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5.4.3 人防医疗工程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用水量宜按5~10L/(㎡·次)计算。在需冲洗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冲洗栓或冲洗水嘴,并设置相应的收集洗消废水地漏或集水池。洗消废水不得与清洁区排水共用集水池,集水池的压力排水管也应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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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人防医疗工程的电力、照明等设计。
6.1.2 人防医疗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适用、合理,且应安装、操作、维护、管理方便。
6.2 电 源
6.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6.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2.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电力负荷分级
6.2.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战时应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平时须引接到位。救护站工程战时应引接不少于一路电力系统电源。
6.2.5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单机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不设备用机组。
6.2.6 救护站宜设置移动柴油电站。机组容量必须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机组台数宜设置1台,机组容量不宜超过120kW。机组的富裕容量宜作为区域电源,供给邻近人防工程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6.2.7 战时不允许停电的特殊医疗设备应配置UPS应急电源装置。UPS的蓄电池组应为密封式蓄电池组,其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min。
6.3 配 电
6.3.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电力系统电源应引入柴油电站控制室内,并进行内外电源转换。宜在柴油电站控制室内分别对平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6.3.2 救护站应在清洁区(第二密闭区)设置配电间,配电间应贴邻移动柴油电站机房。在配电间内设置内、外电源的配电总柜(箱),分别对平时、战时的各级负荷配电。
6.3.3 战时各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采取双电源、双回路末端负荷侧自动切换;
2 战时二级负荷,宜采取双电源、电源侧切换,专用回路供电;
3 战时三级负荷,应采取电源供电;当由柴油电站供电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切除。
6.3.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2 医疗设备应按负荷等级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3 放射科、检验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4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各有独立的配电系统;
5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的配电回路;
6 柴油发电机组控制屏至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7 多台单相用电设备、两相医用射线设备,电源应接于不同相序上,三相负荷宜平衡。
6.3.5 对第一密闭区范围内的动力、照明负荷除在第一密闭区内设置控制箱外,还应在第二密闭区值班室内设置集中监控装置。
6.3.6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6.3.7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固定柴油电站平时应全部安装到位。可兼作平时应急电源。
6.3.8 救护站移动柴油电站中的柴油发电机组、贮水箱、贮油桶、柴油机排风集气罩、排烟管、人员洗消贮水箱等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6.4 信号装置
6.4.1 应在人防医疗工程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种通风方式的声光信号控制箱应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声光和音响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
2 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配电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声光信号箱。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应加注文字标识。
6.4.2 应在下列位置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
1 应在第一密闭区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第一防毒通道的防护密闭门外侧,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第一密闭区防毒通道密闭门内侧的门框墙上部。
2 由第一密闭区(分类厅)进入到第二密闭区,应在第二防毒通道的第一道密闭门外侧设置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第二密闭区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3 应在第二密闭区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的防护密闭门外侧,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第二密闭区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6.4.3 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医护办公室内。
6.4.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病房的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 当患者呼叫时,医护办公室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有特别患者优先呼叫权;
5 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厕所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 对医务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 重症隔离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医护办公室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8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的功能。
6.4.5 救护站病房的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6.4.4条的第1、2、4、5、6款的规定。
6.5 线路敷设
6.5.1 进、出人防医疗工程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
6.5.2 人防医疗工程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材质线缆。
6.5.3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各类线缆的保护管和预埋备用管等,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热镀锌钢管的敷设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6.5.4 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各类线缆,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做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措施,并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
6.5.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供强电、弱电使用的备用管。备用管每处不应少于6根,管径为50~80mm。备用管的敷设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6.5.6 室外埋地直接进出人防医疗工程内的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和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进出线缆处应预埋4~6根备用管。
6.6 照 明
6.6.1 人防医疗工程宜按医疗功能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其中第一密闭区、第二密闭区应分别设置照明配电箱。
6.6.2 人防医疗工程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设置正常照明,下列场所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麻醉药械室、无菌器械敷料室、柴油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安全照明。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分类厅、急救观察室、诊疗室、放射科、检验科、功能检查室、药房、血库、中心供应室、重症监护室、重症隔离室、医护办公室、计算机房、防化通信值班室、电话总机室、柴油电站等房间应设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5%。
3 分类厅、公共通道、防毒通道、密闭通道、人员出入口通道(含楼梯间)等应设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Lx。
6.6.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6.6.3确定。
表6.6.3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注:Lx为照度标准值;UGR为统一眩光值;Ra为显色指数。
6.6.4 人防医疗工程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一个专供防化设备使用的防化电源配电插座箱,内设AC 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
6.6.5 医疗救护、办公、病房、设备房间内,宜设置一定数量的AC 220V10A单相二孔带三孔插座。
6.6.6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 220V10A单相二孔带三孔插座1个。
6.6.7 在人员集中的场所(如分类厅、观察室)以及重要的医疗设备房间(如手术室、医护值班室)战时应设置手提式应急照明灯具。
6.6.8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当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6.6.9 战时各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含救护车道)照明电源,不得只使用电力系统电源,应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
6.7 接 地
6.7.1 人防医疗工程应采用TN-S系统接地型式。
6.7.2 除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设备外,人防医疗工程宜采用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6.7.3 人防医疗工程内的下列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线管;
4 室内医疗救护设备、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仪器的金属外壳;
5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6.7.4 接地装置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作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6.7.5 安装高度低于2.4m或Ⅰ类照明灯具应增设PE专用保护线。
6.7.6 人防医疗工程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8 通 信
6.8.1 人防医疗工程应设置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电话可设置在医疗总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6.8.2 人防医疗工程内应设置电话交换总机,并应在办公、医疗、病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置电话分机。
6.8.3 人防医疗工程的通信电源宜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并设置一个专供战时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使用的电源配电箱,箱内设有1个AC 380V20A断路器、3个AC 220V16A断路器、3个AC 220V10A单相二孔带三孔插座。
6.8.4 人防医疗工程中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6.8.4中的要求。
表6.8.4 人防医疗工程中通信设备的电源最小容量
序号 | 工程类别 | 电源容量(kW) |
1 |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 5 |
2 | 救护站 | 3 |
6.8.5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8.6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内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日常广播与应急广播宜合用一套系统。
附录A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A.0.1 中心医院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0.1确定。
表A.0.1 中心医院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A.0.2 急救医院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0.2确定。
表A.0.2 急救医院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A.0.3 救护站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宜按表A.0.3确定。
表A.0.3 救护站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及主要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