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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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viation industry engineering
GB 51170-2016

主编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7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4.5、8.7.3、9.4.2、11.3.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论证,在总结我国六十年来航空工业工程设计、使用和维护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科研、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技术内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艺设计,工艺设备、人员、面积的计算及配备,总图及运输,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动力,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节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120,传真:010-6203834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主要起草人:陆国杰 刘子彦 贺宏斌 郭志海 卜国磊 张立峰 杨韧 胡远涵 韩光宗 高一丁 范颍桦 徐士乔 徐晓东 陈海风 金来建 丁杰 王锋 肖武 李纲 朱宇 徐克利 王勇传 周华军 申利 魏炜 高青峰 刘叶语 谢哲明 杨立红 袁梦文 李颖华 傅建勋 李晓谊 董秀芳 杨丽莉 涂强 季福剑 刘静 赵芃 李廷锋 吴秋京 刘曙宁 奚亚俊 胡雪英 郝文 方红文 安绍孔 王德贵 邵良洪
    主要审查人:唐永堃 周桂 蔡昭昀 王学红 任向东 郑纯友 李道本 晁阳 朱立彤

1 总则


1.0.1 为规范航空工业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满足安全保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工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1.0.3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空工业 aivation industry
    研究、设计、制造、试验、维修航空器及其所载设备、动力装置和武器系统,以及相关地面支持设备等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2.0.2 工程设计 engineering design
    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过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0.3 工艺设计 process planning
    主要指科研、生产单位和场所的组织设计,进行科研生产工艺流程选择、工艺设备、人员、面积的配置与场地平面布置,提出科研生产活动所需的土建和公用工程需求的过程。

2.0.4 建设目标 construction objective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达到的能力或应具备的功能。

2.0.5 工作制度 operating mode
    生产单位组织生产在连续性或间断性、全年及每周的工作日数、昼夜的工作班制、工作班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2.0.6 工作班制 number of operating shift
    昼夜工作班数的规定,有一班工作制、二班工作制和三班工作制之分。

2.0.7 设计年时基数 basic data of yearly workhour for design
    从日历年时基数中扣去为正常组织生产所不可避免的时间损失,工人和设备在一年内工作的小时数。

2.0.8 劳动量 labour capacity
    制造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所消耗的直接生产劳动时间。

2.0.9 间断性生产 intermittent production
    生产工艺过程可以间断。简称:间断。

2.0.10 连续性生产 continuous production
    生产工艺过程不可中断。简称:连续。

2.0.11 短期连续 continuous production in short period
    除星期休假和节假日停止生产外,其余时间昼夜连续生产。

2.0.12 长期连续 continuous production in long period
    除节假日停止生产外,其余时间昼夜连续生产。

2.0.13 全年连续 yearly continuous production
    全年昼夜连续生产。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ing equipment
    在工艺过程中从事产品零件、部件或组合件的制造以及产品装配、精整、试验、运输等所有工作机器、机床和装置。

2.0.15 工艺协作 process cooperation
    需由其他企业协作完成产品零、部件的部分或全部工艺过程的委托关系。

2.0.16 专业化 specialized production
    专业化包括产品专业化和工艺专业化。

2.0.17 站房 utility stations
    公用、动力设备安装场所的总称,如变配电站、污水处理站、压缩空气站、乙炔站、加油站、锅炉房、水泵房、地磅房等。

2.0.18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两相邻主要建筑物之间或主要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由于布置交通线路、工程管线以及满足各种防护间距所必需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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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和建厂条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后确定工艺流程和工艺设备。

3.1.2 工艺设计应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和综合能耗,满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

3.1.3 工艺设计应重视专业化协作,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1.4 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和工艺设备方案优化的同时,为厂房所属配套设施的先进性、合理性创造必要的条件,取得总体设计最优。

3.2 工作制度和年时基数


3.2.1 工作制度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两班制。部分工种可采用一班制或三班制。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四班制。
    2 一、二类工作环境的工种,第一班和第二班每班工作时间应为8h,第三班应为7h;三类工作环境的工种,第一、二班每班工作时间应为7h,第三班应为6h。连续工作制工种的每班工作时间,三班制应为8h,四班制应为6h。

3.2.2 工艺设备日历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工艺设备日历年时基数
3.2.2.jpg


注;工作环境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
3.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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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地处累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和月平均最高温度分别不应小于28℃和32.5℃的地区,其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可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的设计年时基数值乘以0.95~1确定。

3.2.5 工人日历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工人日历年时基数

每周工作日(d)

每班工作时数(h)

全年工作日(d)

日历年时基数(h)

5

8

250

2000

5

7

250

1750

5

6

250

1500


3.2.6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
3.2.6.jpg


3.2.7 地处累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和月平均最高温度分别不应小于28℃和32.5℃的地区,其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可按本规范第3.2.6条规定的设计年时基数乘以0.9~1确定。

3.3 工艺布置


3.3.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路线、工艺协作、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主要生产厂房、配套厂房、科研、办公、仓库等生产组成;
    2 应按工艺流程和各厂房的生产工艺特点,并应结合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交通运输要求择优确定厂房位置;
    3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3.3.2 厂房内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分析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的工序关系、物流关系,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适宜的工艺布置。
    2 工艺布置在平面和空间上除应满足工艺流程及其安全操作要求外,尚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要求。
    3 对产生高温、辐射、强光、强噪声、强振、有害气体、强异味、蒸汽、烟雾、粉尘等污染环境的工作地和设备,应布置于对其他工作区域影响较小的区域,并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除尘、过滤、防辐射或隔离措施。有条件时还应采取适当的机械化、自动化消除或减少工人接触污染的条件的措施。
    4 应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布置车间卫生用室。
    5 工艺布置应满足科研生产信息化、数字化要求。

3.3.3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场所的性质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厂房体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体型应满足城市规划,飞机机场净空限高要求;
    2 厂房体型应符合厂(院所)区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厂房体型应符合科研、生产工艺特点、便于生产线工艺合理布局以及交通运输、自然采光的要求。

3.3.5 厂房主体结构除应满足科研、生产产品加工、装配和周转外,还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

3.3.6 采用多层厂房时,除应满足科研生产特殊要求外,每层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

3.3.7 当厂房内人工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15kg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并应设置检修平台或配置移动式检修设备。

3.4 物流运输及仓储


3.4.1 物流运输方式应根据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成附件、产品等来源、性质、用途、运输量等确定。

3.4.2 物流流线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并应力求便捷高效,距离短。

3.4.3 全厂仓储宜设置集中的物流中心,统一配送,并应根据生产需要、生产周期和存储物品性质确定存储方式和合理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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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的计算及配备


4.1 工艺设备


4.1.1 工艺设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量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c——计算设备数量(台);
          H——单位产品在该类设备(机床)上运行劳动量(台时/台、架或件等);
          n——产品的年生产纲领(台、架或件等/年);
          t——该类设备的设计年时基数[台时/(台·年)]。

    设备完成生产纲领时的负荷程度,可采用设备负荷率评价。设备实际配备数量应根据设备平均负荷率对计算设备数量进行修正,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设备平均负荷率;
          N——设备配备数量。

    设备配备数量经圆整后应取整数作为设备的实际配备数量。
    生产线或车间平均负荷率为生产线或车间全部设备计算的负荷率平均值。航空行业设备平均负荷率可取0.75~0.90。
    2 生产率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c——计算设备数量;
          E——单位产品在该类设备(机床)上加工的零件数量;
          n——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t——该类设备的设计年时基数;
          q——该类设备的标定小时生产数量。

    设备实际配备数量应按公式(4.1.1-2)根据设备负荷率对计算设备数量进行修正。经圆整后应取整数作为设备的实际配备数量。
    3 分配比例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c——计算设备数量;
          A——既定的设备数量;
          β——分配比例。

    这种方法用于车间设备总数计算后,对工段、工种设备的分配。
    按这种方法确定的设备不核算设备负荷率。
    4 配套指标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c——计算设备数量;
          B——既定的生产规模;
          α——配套指标。

    按这种方法确定的设备不应核算设备负荷率。
    5 成套配备法应按产品的工艺流程逐个工序或工步配备生产线所需要的主要设备。成套配备法配备的设备不应核算其设备负荷率。

4.1.2 工艺设备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环境污染小、能耗低、管理维修方便、投资省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2 应优先采用国产设备;
    3 设备性能、规格和数量应满足产品的科研生产要求,可兼顾发展的需要;
    4 试验设备应根据试验大纲按实际需求配置。

4.1.3 工艺设备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2 人员配备


4.2.1 生产工人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量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工人人数;
          h——单位产品在该工种的定额工时;
          n——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t′——该类工人的设计年时基数;
          k——多机床管理系数,即一个工人看管的机床数量;
          γ——工时利用率,员工在工作班完成定额工时时间与工作班时的比例。γ可取0.95。

    2 生产率计算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工人数;
          n——产品年生产纲领;
          φ——工人小时生产率定额;
          t′——该类工人的设计年时基数;
          γ——工时利用率。

    3 岗位定员法应按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人多机床管理系数配置生产工人。
    4 分班系数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计算操作工人数;
          a——需开动的设备台数(台);
          f——分班系数(人/台)。两班制取1.8~1.2;一班制取0.9~0.6;三班制不宜用此方法。

4.2.2 辅助工人应按生产岗位和生产班制配置。全厂(所)性仓库应按需要配置辅助工人。

4.2.3 科技人员、行政人员、政工人员、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或全所职能部门人员按岗位或人员比例配置。全厂或全所职能部门人员应占全厂或全所总人数的13%~15%。
    2 车间基层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人员、政工人员、服务人员应按岗位或生产班制配置。

4.2.4 人员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3 面积确定


4.3.1 生产车间、科研试验室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面积指标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生产车间或科研试验室需求面积;
          s——单台设备或单位产品平均占地面积;
          n——设备或单位产品数量。

    当单位设备或单位产品平均占地面积指标为车间或研究室平均总面积时,计算结果应为需求的总面积;当其为平均生产面积时,则计算结果应为需求的生产面积。
    产品单位平均占地应为生产线上布置的单个产品的平均占地;单位产品数量应为生产线上布置产品的数量。
    设备数量应为生产线上布置的数量。
    2 配套指标法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需确定的面积;
          f——作为基数的已知的生产面积数量(㎡);
          φ——配套指标(%)。

    确定生产面积后,应进一步确定其他类别面积。
    3 上述方法用于总需求面积的估算,宜采用多种方法计算,互相校核,当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差大于20%时,应分析原因并按同行业、同工种先进指标修正。

4.3.2 厂部(院所部)办公楼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办公楼总面积;
          P——办公楼内办公人员数;
          Q——办公人员人均面积指标,可取6㎡/人~8㎡/人;
          Ff——办公楼内辅助设施面积,按需要配置;
          w——综合建筑系数62%~68%。

4.3.3 全厂性仓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确定。

表4.3.3 全厂性仓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厂区建筑总面积(㎡)

<25000

25000~80000

>80000

占全厂工艺总面积百分比(%)

18~15

15~12

12~10

占全厂厂区总建筑面积百分比(%)

17~14

14~11

11~9


4.3.4 面积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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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图及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图设计应结合航空工业的特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1.2 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试飞机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试飞机型、试飞项目及使用特点,按机场性质确定,并应符合设计规定。

5.1.3 总图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城乡规划,满足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要求。

5.2 厂址选择


5.2.1 对于含有试飞机场的航空企业选址应充分考虑和分析场址的空域条件、气象条件、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净空条件、电磁环境、噪声影响以及其他对试飞有影响的因素,试飞机场的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5.2.2 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飞机大部件的运输对厂区外部交通条件的特殊要求。

5.2.3 对含航空发动机试验区的航空企业选址应充分考虑厂址的动力供应条件,以及试验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 总平面布置


5.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性质及安全保密的要求,合理划分生产区、试验区、试飞区、生产辅助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分区,统筹规划、合理组织生产设施、公用设施、修理设施、运输设施、仓储设施、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等系统,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预留发展用地。

5.3.2 总平面布置中,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特征、防火安全、交通运输、绿化景观、工程管线及合理预留发展用地等要求,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5.3.3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和试验等厂房及设施,宜集中布置。

5.3.4 计量、精密加工等厂房宜远离振源布置。

5.3.5 锻造、铸造、热处理、电镀等易产生有害物质的厂房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6 飞机总装厂房宜与部装厂房相邻布置,总装厂房、喷漆厂房、机库宜靠近试飞区。

5.3.7 为锻造、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试车台等动力负荷较大的厂房服务的动力设施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8 供试飞使用的油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5008的有关规定。

5.3.9 供试飞使用的弹药库、火工品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 51009和《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的有关规定。

5.3.10 试飞机场设施应包括试飞跑道、联络道、停机坪、试车坪、罗盘校正场以及通信、导航、气象、航管设施、助航灯光设施、供油设施、靶场及专项试验设施等,各项设施的规模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纲领和试飞要求合理确定。

5.3.11 罗盘校正场位置应远离高大建筑物和金属构筑物,四周开阔,不应有遮挡。

5.3.12 试飞区域应单独设置安全围界,与厂区其他区域分隔。

5.4 交通运输


5.4.1 对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综合考虑当地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周边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因素,对采用航空方式运输部件的运输规划,应充分利用试飞机场和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统筹安排。

5.4.2 对外交通出入口、内部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5.4.3 厂区内飞机、大部件运输通道的净宽度、净高度和转弯半径应根据生产机型、大部件、运输夹具的尺寸及运输车辆的行驶要求计算确定。

5.4.4 飞机库周围的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

5.5 竖向设计


5.5.1 竖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5.5.2 飞机、大部件运输通道及有飞机出入的厂房室内外连接坡道的竖向设计应根据具体机型和牵引车动力进行核算,并应满足运输的特殊要求。

5.5.3 试飞机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限制的要求。

5.6 管线综合布置


5.6.1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新建厂区,当条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综合管沟布置。

5.6.2 试飞机场飞行区内不得有架空管线通过,飞行区以外需要布置架空管线时,应符合机场净空限制及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5.6.3 当位于停机坪下面的管线较多时,宜采用综合管沟的敷设方式,便于维护检修。

5.7 绿化布置


5.7.1 绿化布置应符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周围的自然环境条件,合理利用现有地形、植被、自然水系,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布置,宜优先选择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

5.7.2 生产区绿化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工艺要求,选择有利于净化有害气体、降低噪声、减少沙尘的植物品种。

5.7.3 试飞机场周边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净空限制的要求,并应选择不易吸引鸟类的植物品种。

5.7.4 当企业用地内布置有试飞机场、特种试验场及其他特殊场地时,航空企业绿地率指标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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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 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的平面布局、柱网层高、起重机轨顶标高等应满足科研生产、建筑功能、节地节能、环保卫生等条件,并应考虑生产工艺改造及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求。

6.1.2 根据生产对环境的要求及地区气候特点,建筑围护结构系统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节能、防火、防水等需求,装饰工程的设计应满足防腐蚀、耐久、易清洁、防辐射、防静电、环保等功能要求。建筑内部隔墙、装饰材料的合理使用年限宜与建筑物的重要性、工艺生产的预期寿命匹配。

6.1.3 厂房通道、平台、物流出入口、使用危险品化学品等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1.4 厂房内部空间、设施应满足设备安装及后期维护要求,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轨顶距屋面结构下净空应满足起重机检修和灯具安装、水平管线布置等的空间要求。

6.1.5 企业办公、科研、生活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有绿色设计要求的民用、工业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

6.1.6 改、扩建工程应根据新的使用要求、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及结构现状进行工程设计。

6.2 屋面


6.2.1 航空工业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工业大型、重要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20年;
    2 航空工业一般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0年;
    3 工艺有特殊需求、特别重要的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应进行专项防水、排水设计。有大量开洞要求的屋面应采用卷材防水系统,采取完善的细部构造防水措施。

6.2.2 钢筋混凝土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金属板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卷材防水大型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

6.2.3 屋面绝热层应采用憎水性或吸水率低的材料,绝热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当卷材防水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时,设计应明确绝热层的抗压强度、容重及燃烧性能等重要性能参数,屋面基层压型钢板的基板厚度不宜小于0.75mm。

6.2.4 强风台风地区、复杂体型或特别重要的机械固定法施工的卷材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设计应明确要求提供抗风揭试验验证报告。

6.2.5 屋面天沟应满足排水计算容量及荷载要求,大型屋面内檐沟及天沟应设溢水设施,泛水高度及节点设计应满足地区暴雨时不发生倒灌现象,金属板屋面宜采用外檐沟排水系统,严寒地区内檐沟、天沟内宜采取防积雪冰冻措施。

6.2.6 严寒、寒冷地区屋面宜采用内排水系统,不宜采用金属板屋面防水系统。工艺有特殊要求、遇水产生危险的场所,室内上空不应敷设雨水管道,不宜设天窗及屋面设备洞口。

6.2.7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结构荷载、建筑防水、屋面排水、通风散热、电气安全、设备检修等技术因素。

6.2.8 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m的厂房,应设上屋面的检修钢梯及护笼,超过14m时宜采用斜钢梯并设中间平台,经常上人屋面的钢梯,应采用斜钢梯,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m。当建筑周长大于400m时,应保证每250m之内都有可达屋面的设施。多层建筑宜设楼梯间通达屋面,否则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室外检修钢梯。

6.2.9 建筑屋面防水、排水系统应作定期维护,每年至少在雨季(冬季降雪)之前做一次巡检,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寒冷、严寒地区宜考虑屋面清除积雪的措施。

6.3 楼地面


6.3.1 厂房、库房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生产需求、建筑功能、工程特征确定,运输通道应选用耐磨、不起尘、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通道与其他区域间应有明显的色彩及标线划分标识,建筑门厅及坡道应采用防滑面层。

6.3.2 地面垫层应根据面层类型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大中型机械设备直接设置在地面不做单独设备基础时,地面宜按通用厂房设计,其地面垫层厚度应按较高的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6.3.3 除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预制块材面层的地面外,大型厂房宜采用工业整体地坪,应根据使用功能、环境条件、地面结构、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使用寿命选用,进行系统设计及专业施工。

6.3.4 建筑外围护墙体、工业大门、幕墙等处应设基础,软弱地基应根据地面使用要求、土质情况进行处理,采取措施保证减少地面与台阶、散水、坡道、道路等相接处的不均匀沉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4 墙体


6.4.1 采用金属压型墙板的厂房墙体应根据大气环境、室内腐蚀环境程度等因素确定涂层材料类型及厚度,墙体绝热材料的种类、厚度、导热系数、吸水率、产品燃烧性能级别和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6.4.2 厂房建筑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或石材幕墙。

6.4.3 大型设备尺寸超出最大可利用外门时,外墙宜设设备安装洞口,内部结构构件及机电设备、管线不应阻碍其通过。

6.4.4 工程所在地区年降雨量、基本风压较大的建筑物砌体及混凝土外墙,整体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的有关规定。金属外墙板连接构造应根据设计要求保证水密性、气密性。

6.5 门窗


6.5.1 除飞机库门外,厂房大门净尺寸应至少比最大运输件及运输设备宽度加大600mm,净高度应加大300mm;飞机库门应做专项设计;车辆出入频繁的大门内外及附近的人行出入口应采取防撞措施。

6.5.2 厂房人员疏散门应为平开门,疏散门宜采用推杠装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门禁式安全控制系统场所的疏散门,应具有火灾报警后自动解锁释放的功能。除进出飞机库门外,不应在一般厂房大门上设置小门作为疏散门使用。

6.5.3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暖、空调厂房人员出入口、使用频繁的物流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用风幕系统,外门应采用保温门。

6.5.4 供自然通风的外窗应便于开启、保证合理的通风面积;顶部采光窗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眩光。

6.5.5 储藏贵重、危险的材料或生产贵重、保密产品的场所,宜采取避免视觉通视的措施,门窗、洞口设置的物理防范措施,应与防盗报警、电视监控、门禁等技防系统匹配。

6.6 防火


6.6.1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作区时,宜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将厂房的各工作区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宜依据其中不同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确定该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6.6.2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丁、戊类厂房的附楼,宜与厂房共为一个防火分区。甲、乙类厂房与比邻的附楼间应以防火墙分隔,按不同的防火分区或独立建筑进行设计。

6.6.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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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 构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设计应保证建(构)筑物具有足够使结构体系传力直接、构件受力明确并施工安装方便的承载能力、稳定性、整体性和适宜的刚度,满足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的要求。

7.1.2 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7.1.3 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7.1.4 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经过有关验证,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7.1.5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过考核和验证,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判断和校核,确认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7.2 荷载


7.2.1 多层与高层厂房楼面活荷载应按实际生产或试验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导体器件生产车间的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当缺乏工艺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他类型生产厂房的楼面活荷载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在任何情况下,设计板、次梁时采用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设计主梁、墙、柱、基础时采用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3.0kN/㎡,组合值系数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
    3 当缺乏工艺资料时,试验室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7.2.1的规定确定。

表7.2.1 部分试验室楼面均布活荷载
7.2.1.jpg

注:1 本表所列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也可根据试验室的规模、设备条件及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2 本表所列活荷载未包括隔墙、吊顶自重和悬挂管线荷载。

7.2.2 档案室的楼面活荷载取值,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书库、档案库或密集柜书库的活荷载标准值选用。

7.2.3 当厂房通风平台的风机设有减振台座时,可不计风机对楼盖结构产生的扰力,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风机自重、水箱和喷雾室等重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7.0kN/㎡。

7.2.4 生产和试验厂房的楼梯活荷载不应小于3.5kN/㎡;当可能承受较大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7.2.5 一般吊车检修平台的检修荷载,可取2.0kN/㎡的均布荷载或在最不利位置布置一个2kN的集中荷载,按其中最不利结果计算。对吊车工作较频繁、环境温度较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车间,吊车检修平台的检修荷载除了按上述计算外,尚应同时考虑在最不利位置存放一个电动葫芦的集中荷载。

7.2.6 对于设置有大门的高大单层建筑,应按大门关闭、开启和部分开启的情况分别考虑风荷载。

7.2.7 厂房内部的轻质隔墙、玻璃隔断和砌体隔墙,应考虑垂直于墙面的风荷载影响,风荷载标准值可取0.2kN/㎡;当厂房内部风荷载可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7.3 结构设计


7.3.1 建(构)筑物结构选型,应根据工艺特点、使用功能、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要求、建设进度、资金状况、材料供应、施工技术水平、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中大跨度屋盖宜采用空间网格结构、平面杆系结构、张拉结构等钢结构形式;
    2 多层与高层厂房宜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支撑结构;
    3 抗震设防的厂房多层附楼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可综合考虑建筑的重要性、层数和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采用间隔一定距离增加一个柱子,使之变成局部两跨框架,也可采用框架-抗震墙、框架-支撑结构。

7.3.2 厂房结构设计中宜采用标准构件,宜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同一工程中,宜适当减少构件种类。

7.3.3 单层厂房的刚度应根据起重机的运行要求、围护墙的材质要求确定,抗震设防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厂房还应满足罕遇地震下层间位移角的要求。

7.3.4 设置有局部支撑的大柱网厂房,宜采用能考虑屋盖刚度的软件进行上、下部整体分析。当不能实现时,应综合考虑屋盖结构的刚度、局部支撑的刚度和间距,采用合适的计算模型。

7.3.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温度高于60℃时、钢结构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00℃时,应考虑温度对构件的影响。当构件表面温度高于200℃时,不得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7.3.6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厂房结构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其腐蚀性介质类别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

7.3.7 设有机床的厂房楼盖应具有刚度,承受动力荷载的楼盖结构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GB 50190的有关规定。厂房在工业与环境振动作用下的振动控制和振动影响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的有关规定。
    中、小型机床可设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上,其单台机床的自重应小于50kN,扰力不宜超过300N。扰力较大的插床、精度较高的坐标镗床、螺纹磨床等不宜设在厂房楼盖上。
    振动较大的压缩机、振动台等设备,以及重量过大的设备和重型仓库,应设置在厂房的底层。大型风机和电动机宜设置在厂房的底层。

7.3.8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过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抗震设防要求有提高的建筑、结构用途或使用环境需要改变的建筑、存在较严重质量缺陷的建筑、遭受过灾害或事故的建筑、需要进行重大改造或改扩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可靠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2 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鉴定的成果进行。加固后的结构后续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结构鉴定时予以明确。
    3 结构加固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宜采用耐久性好的材料。

7.4 地基基础


7.4.1 地基基础设计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成果进行。

7.4.2 地基基础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岩土特性、抗震设防要求、地下水位及水质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7.4.3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整体地坑等宜与厂房柱基础脱开。有较大振动的动力机器基础,应与厂房柱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混凝土地面脱开。

7.4.4 当设备要求基础振动位移不大于1μm时,应按防微振基础进行设计。防微振基础设计中应采用多种设防措施,并应避开控制动荷载中频率位于1Hz以下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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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工艺生产和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可靠性、连续性的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的要求。

8.1.2 工程设计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

8.1.3 爆炸危险、腐蚀性环境及有静电防护要求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8.1.4 电力电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8.1.5 通信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线路敷设应根据近期与远期的需要,结合地形、地质条件与其他专业管线设计标准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2 电缆或光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8.1.6 当科研、生产、试验区范围较大、布置分散时,电缆、电线宜采用架空敷设,杆距宜为35m~45m。

8.2 供电系统


8.2.1 重点科研生产厂所的设备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及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负荷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供电电压等级;
    3 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供电中断时,另一路电源的容量及供电系统应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
    4 应根据供电环境及生产安全要求设置备用电源发电设备,发电设备容量及供电转换时间、供电持续性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及安全供电系统相关要求。

8.2.2 负荷计算应充分考虑试验设备、生产设备的使用特点及可能出现的最大试验、生产用电负荷等因素,计算结果应满足实际生产运转需要。备用设备的用电容量不应计入安装功率。

8.2.3 当电网接入处,用户的系统谐波和功率因数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2.4 无功补偿应根据生产特点采用集中补偿、就地补偿或高压、低压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技术规定。当采用集中无功补偿时,宜采用手动与自动投切相结合的方式。

8.3 变配电所


8.3.1 总变配电所、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总变配电所除设置变配电室和控制室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房间。

8.3.2 电气维修应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规划和设置,维修场所宜靠近总变配电所布置。

8.3.3 当单体建筑的用电容量大于250kW,且采用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应设置变电所。

8.3.4 变电所的高压馈电单元应根据需求预留,低压配电柜应预留不低于10%的备用馈线回路。根据近、中期发展规划宜预留开关柜备用位置及增容扩建的可能。

8.3.5 变电所、配电间位置的选择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可能积水的地下室仅为一层时,设置在地下室的变电所、配电间应采取防水及防水淹的措施。

8.3.6 变配电所内应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检修等使用的单相、三相插座。

8.3.7 园区内供配电系统的监控和电能管理宜设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联网监测。

8.4 低压配电系统


8.4.1 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供电可靠性要求等选择放射式、树干式、链接等配电方式。

8.4.2 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变电所厂房内线路计算电流较大时,相同用电负荷等级的设备可采用母线供电方式;
    2 机械加工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且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3 热处理、锻造、冲压及铸造等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可采用母干线或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8.4.3 配电系统应按照生产车间、工段划分设置,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8.4.4 三相配电回路内的各相负荷宜平衡。

8.4.5 应急电源供电应采用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急电源配电系统严禁接入其他用电设备。

8.4.6 应根据生产和试验要求确定插座的位置、数量、安装高度。厂房各工段、房间尚应设置和预留相应数量的插座。

8.5 照明


8.5.1 车间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科研生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T 5的有关规定。

8.5.2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室内照明应采用节能、高光效、高显色性的光源,当采用LED光源时色温不应大于4300K。

8.5.3 对于厂房的功能性照明,在符合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直接型灯具。

8.5.4 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系统,应由变电所低压配电室引出照明馈电线,每路电流不宜超过100A。生产车间中工位的局部照明应由动力线路供电。

8.5.5 变配电所照明应由所用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8.5.6 高大空间和突然停电造成伤害的场所照明配电系统宜由两个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8.5.7 厂房照明宜按照工艺分区、建筑分区采用分区、分照度等控制方式,控制开关的设置应方便用户操作和管理。有条件时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

8.6 电气控制


8.6.1 各种风机、水泵、电加热器、电动阀门等用电设备除工艺设备以外,当控制装置非随机供货时,电气控制装置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8.6.2 自控设计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和精度要求,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控制方式和控制设备。

8.6.3 操作和检修连锁控制装置应靠近用电设备设置;需要协调运行的2台以上用电设备应设计连锁控制。

8.6.4 设置手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平时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运行。

8.6.5 需要远程控制的用电设备较多时应设置控制室,并宜设计置监控网络系统。

8.6.6 新建及改建项目宜设置分区或集中的能源监测系统,主要监测对象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燃气系统的运行参数和消耗量,以及重点耗能设备的消耗量。

8.7 防雷与接地


8.7.1 接地装置宜采用基础钢筋自然接地体作接地极,但不应利用燃气、燃油、暖气等金属管道作接地极。

8.7.2 厂房、厂房辅楼、科研办公楼、变电所等建筑物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

8.7.3 燃气、燃油金属管道应做防静电接地和防雷等电位连接,严禁作连接接续导体。

8.7.4 为使地下结构内的钢筋起到地面等电位联结的作用,其自然形成的地下金属网格不应大于20m×20m,否则应补充埋设地下均压带。

8.8 危险气体检测及报警系统


8.8.1 危险环境设置的气体浓度探测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内可能释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2 建筑内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有毒蒸气的场所,应设置毒性气体检(探)测报警装置;
    3 建筑内可能释放氧气的场所,或可能因散发其他气体以导致缺氧环境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4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8.8.2 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处,并连锁启动有关通风及喷水设备,关闭相关的管道阀门。

8.9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


8.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工艺设备及产品重要性、环境因素选择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9.2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亦可与其他系统合并设值班室,但厂区应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有直通消防部门或保卫部门的电话。消防控制室及设有火灾报警系统主机的值班室应能对各联动控制设备进行现场编程处理,相关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10 通信系统


8.10.1 应根据科研生产的要求,设置相应的通信系统。

8.10.2 电话系统应根据工程选址、当地通信运营商提供的资源和用户使用要求设置,宜采用电信局直配方式。当工程选址偏僻或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电话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的有关规定。电话系统可分为直通电话、内线电话。

8.10.3 车间电话插座应根据科研生产使用要求设置不同功能电话插座,但应保证每间用房每种功能电话至少设置1个插座。

8.10.4 调度电话系统可根据科研生产调度要求设置。车间和工段可设置对讲系统。

8.11 计算机网络


8.11.1 计算机网络设计应满足科研生产信息化建设及安全的要求。

8.11.2 计算机网络宜分为内部局域网、互联网和专用网络。

8.11.3 网络信息插座应根据科研生产使用要求设置不同功能的网络信息插座,但应保证每间用房至少设置1处满足使用功能的信息插座。

8.12 信息布线系统


8.12.1 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布线应根据科研生产使用要求、安全要求等统一规划设计。

8.12.2 通信系统宜采用独立布线系统或与互联网采用综合布线系统。

8.12.3 计算机内部局域网系统或其他有安全要求的网络系统应分别独立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8.12.4 内部局域网系统宜设置单独的网络设备间。

8.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8.1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工艺科研生产、安全保卫要求等统一规划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独立网络传输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13.2 有保卫要求的重要场所、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内、危险性场所等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8.13.3 各建筑物由保卫确定的重要场所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其中重要场所、主要通道、弱电间等处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由保卫确定的重要场所的入口宜设置路障机。

8.13.4 科研生产区周界、油库、火工品库应根据使用场所、地形、气候情况设置周界报警系统。

8.13.5 科研生产区的主要道路、重要建筑物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8.13.6 科研生产区应设置访客系统。厂、所区出入口处宜设置车辆管理系统。

8.13.7 科研生产区出入口及重要建筑物入口处可设置身份识别系统。

8.13.8 重要安全部位应设置声音复核系统。

8.13.9 科研生产区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各建筑物宜设置控制室或与相邻建筑物合建一个控制室,并宜与消防控制室合建。

8.13.10 重要生产试验和危险性场所应根据科研生产需要设置工业电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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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科研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护环境。

9.1.2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材料。

9.2 给水


9.2.1 水源应确保安全可靠,在城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选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水源。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及居住区的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水质及水压,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用水量及冷却用水量应根据科研生产要求计算确定。当工艺无具体要求时,各类生产车间用水的刚变化系数,可按表9.2.2的规定确定。

表9.2.2 生产车间用水时变化系数
9.2.2.jpg


    3 未预见水量宜按计算总用水量的10%~15%计。
    4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压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个别设备或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采取相应措施。

9.2.3 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供生产场所或设备用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9.2.4 给水系统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及水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制冷设备、生产设备等冷却用水应循环或重复使用,并应有保证水质稳定的水处理措施。

9.2.5 生活热水和饮水供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生产热水供应应按生产要求计算确定。热水系统应根据当地条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源。

9.2.6 生产用纯水及软化水的供应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制备流程及供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厂区给水水质及用水水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2.7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的要求、循环水供回水方式以及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等确定。

9.2.8 工艺设备对循环水水质有特殊要求时,循环冷却水宜采用闭式系统,循环工质宜根据工艺设备要求及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9.2.9 用于生产设备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泵;当循环冷却水中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有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

9.2.10 给水管材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质、水温、水压的要求及生产环境状况选用。

9.2.11 给水、热水、中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 厂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3 加压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及加压供水干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4 消防贮水池、消防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5 接至软化水、纯水等给水处理设备的给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9.2.12 集中浴室的淋浴用水宜采用智能流量控制装置。

9.3 排水


9.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废水的水质、水量、水温等确定,一般性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应单独排放。

9.3.2 厂区排出管不小于DN600mm时,应在围墙内最后一个检查井的出水管口处设置安全铁栅。

9.3.3 管材选用和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生产、生活排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的埋地管宜采用金属管材;
    2 排放腐蚀性污水的管材应根据污水的腐蚀性类别和污水温度合理选用;
    3 与生产用水设备连接处的管道应根据水质、水温特性以及设备的振动要求合理采用相应管材;
    4 输送电镀及阳极氧化车间的生产废水至废水处理站的管道,地下敷设时宜敷设在管沟内;
    5 防爆间排水管应单独排出,并应在排出口设置水封井。

9.3.4 缺水地区新建和扩建的厂区宜采取雨水入渗、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

9.4 污水和废水处理


9.4.1 厂区内一般性生产、生活污水、电镀废水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有关规定。

9.4.2 生产过程产生的电镀及阳极氧化废水、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有毒有害废水应根据其性质、水量分别收集、处理或处置。

9.4.3 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

9.4.4 水源型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扩建的科研、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³/d时,宜设置中水处理回用设施。

9.4.5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废水宜设置处理回用设施。

9.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5.1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5.2 厂区敷设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他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干管可合并设置。

9.5.3 飞机整机燃油试验间、油箱试验和油箱清洗间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9.5.4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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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1.1 计算供暖和空调负荷所采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考虑室外极端温、湿度对空调新风负荷的影响确定室外空气参数。

10.1.2 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应按照科研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10.1.3 生产区的集中空调所采用的新鲜空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并保证室内正压或负压度所需风量;
    2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30m³/h。

10.1.4 空调房间的允许含尘浓度应按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取0.3mg/m³(标准状态下)。

10.1.5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空调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取值不应大于表10.1.5的规定。

表10.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W/(㎡·℃)]
10.1.5.jpg


10.1.6 厂房空调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或分散式空调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宜采取实现过渡季节变新风量运行的措施。

10.1.7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耗热量、耗冷量、耗电量应按厂房计量,空调机组、水泵等设备的耗电量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耗热量、耗冷量的计量宜具有远程渎取数据的功能。

10.2 供暖及生产供热


10.2.1 供暖方式应根据职业卫生、防火、生产要求、建筑物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供暖;
    2 高大厂房当采用散热器供暖不能满足室内设计温度时,应辅以热风或辐射供暖相结合的联合供暖方式;
    3 散发有毒物质、难闻气味物质、粉尘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不得采用室内空气循环的热风供暖;
    4 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5 铸镁厂房的熔化浇铸间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6 室内产生粉尘遇水或水蒸气可能产生爆炸危险或损坏设备的房间,不宜采用散热器供暖。当必须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采用光管散热器,且所有供暖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室内不得设置阀门。

10.2.2 散热器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性质、供暖方式、热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供暖热媒宜采用85℃/60℃的热水,且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当厂区供热以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为供暖热媒。
    3 散发燃烧性或爆炸性气体、蒸汽及粉尘的生产车间,宜采用热水做热媒。

10.2.3 散热器供暖系统制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供暖系统应采用上供下回的双管系统;
    2 三层及以下的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三层以上的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宜采用上供下回带跨越管垂直单管系统。

10.2.4 科研办公类建筑和生产厂房附楼的散热器应设自动温控阀。

10.2.5 散热器供暖系统环路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暖风机和空气加热器宜分别设置环路;
    2 生产厂房与附楼宜分别设置环路。

10.2.6 下列场合或场所,宜采用热风供暖:
    1 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设置时;
    2 间歇供暖的房间;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不宜设置散热器的厂房;
    4 利用热风供暖经济合理的其他场所。

10.2.7 热风供暖方式宜采用远程射流机组或暖风机。热媒宜采用热水。

10.2.8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大厂房,当采用热风供暖系统时,应设值班供暖。

10.2.9 高大厂房的辐射供暖方式应根据防火要求、生产要求、建筑物特点、热媒供应状况等因素确定,可采用低温热水辐射供暖、蒸汽辐射板供暖、地板辐射供暖、燃气辐射供暖方式等方式。

10.2.10 生产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供热热媒采用蒸汽时,蒸汽压力宜采用0.2MPa~0.3MPa;
    2 蒸汽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 生产厂房加热设备的耗热量及连接管应按最大耗热量计算;
    4 当生产设备加热有可能污染蒸汽系统管道时,凝结水不得回收。

10.3 通风


10.3.1 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热加工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按热压作用计算通风量。

10.3.2 对冬季全面通风进行风量平衡与热平衡计算时,允许短时间温度降低或间断排风的房间,可不计算排风。

10.3.3 稀释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的进风耗热量,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通风的进风耗热量,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0.3.4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当没有排风时,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设有送风时,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10.3.5 当房间内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换气量可取其中最大值;当房间内同时放散多种有害物的蒸气或多种刺激性气体时,换气量应按稀释各有害物所需换气量的总和计算。

10.3.6 排风系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按不同防火分区分别设置;
    2 排风系统宜按不同工段、不同楼层分别设置;
    3 有害物毒性相差悬殊、含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排风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4 当不同排风中含有的物质混合后可能产生粘结、燃烧、剧毒时不得共用排风系统。

10.3.7 排风系统调节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宜设置调节阀,且宜装在风机的吸入段的总风管上;
    2 当系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排风点时,各排风支管上应设置调节阀;
    3 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时,每台风机应装防回流装置。

10.3.8 单台除尘系统的吸风点数量宜小于6,不应大于20;当大于6个吸风点时,系统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支风管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得大于10%。

10.3.9 除尘系统中通风机宜设置在除尘器之后,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10.3.10 风机采用吊装时应采取减振措施;采用落地安装时,风机与其基础之间宜采取隔振措施。

10.3.11 有防爆要求时,其风机(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0.3.12 机械排风系统排入大气的有害物的含量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10.3.13 防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4 空气调节


10.4.1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物质对其他工序、设备造成交叉污染,或对产品质量和操作人员健康、安全有影响时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对温、湿度控制要求不同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4 当大空间厂房空调系统采用多台空调机组并联运行时,其单台空调系统的风量应满足全年不同空调节能运行模式的要求。

10.4.2 高大空间的建筑物当仅下部工作区有温、湿度要求时,宜采用分层送风或置换送风的气流组织形式。

10.4.3 当生产过程中散发到车间内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室内卫生标准时,空调系统不应使用回风。

10.4.4 空调系统的风机宜采取调速措施。

10.4.5 室内环境温度、湿度要求严格的场所,空调系统应按连续运行设计。

10.4.6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送风温差应根据设计温、湿度的基准参数,温、湿度控制精度及冷媒参数计算确定。

10.4.7 集中空调系统当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新风机组和有新风的空调机组,冷热盘管不宜合用。冬季运行的空调机组应采取盘管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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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 力


11.1 一般规定


11.1.1 动力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优化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提高系统能效,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1.1.2 动力站房总体布置及设备选择应与工程整体协调一致,并应满足总体规划及发展要求。

11.1.3 动力站房应设置必要的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1.2 供热


11.2.1 蒸汽锅炉应根据设备年利用小时数、燃料价格、水价及水质,选用合理的锅炉给水处理系统,以控制蒸汽锅炉排污率。

11.2.2 对间断运行的蒸汽供热管道,宜采用通行管沟、半通行管沟或地上敷设。

11.2.3 凝结水管道宜采用内防腐钢管。

11.3 供气


11.3.1 压缩空气供应设计应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当第三班或加班的用气量较小,选用单一机型难以适应用气量变化时,宜采用多种机型或变频机组。对压力要求稳定的生产设备,可设置专用的压缩机或专用管道供气。

11.3.2 对压缩空气供应品质种类要求两种以上,且差异较大的工程,压缩空气处理宜采用站房内初处理与用户端终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11.3.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用气量应为平均用气量加10%的漏损量;当最大的一台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供气量不应小于设计用气量的85%。

11.3.4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11.3.5 氨气供应系统应设置紧急泄放设施和降温设施。

11.3.6 试验用气供气机组可根据试验需求设置,不宜设置备用机组。

11.3.7 特种气体供应宜采用气瓶加汇流排方式。

11.3.8 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宜单独设置汇流排间。贴邻厂房布置的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汇流排间气瓶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求量。

11.3.9 有毒、有害气体厂房内应设置呼吸用空气装置,所需压缩空气压力及质量应满足呼吸用空气装置的技术要求。

11.3.10 生产厂房内的可燃性和毒性特种气体管道应明敷。

11.3.11 真空机组应靠近负荷中心,真空管道流导应控制合理,布置应短、直。

11.3.12 特种气体的放散及紧急泄放应排放至安全处。

11.4 制冷


11.4.1 输送载冷剂的管道材料应根据载冷剂的性质确定。

11.4.2 对水温、水压及颗粒度有使用要求的用冷设备,应在设备的入口处安装温度计、压力表及满足过滤精度的过滤装置,并应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

11.4.3 在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对全年有冷热电负荷需求的工程,可采用燃气热电冷三联供系统。

11.5 供油


11.5.1 油库规模应根据工程油料需求确定,油库总容量不宜超过5000m³。

11.5.2 企业油库的管理用房可与备品备件间、器材间合并设置,并宜布置在油库外部靠近油库进出口处。其与油库内建(构)筑物、道路的安全距离应按其他生产性建筑物确定。

11.5.3 油库内喷气燃料及航空汽油输油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1.5.4 油罐内壁应做防腐处理,防腐涂料应符合储存油品的要求。

11.5.5 企业内部汽车加油站可设在油库实体围墙外,可不单独设置油罐,由油库内油罐通过管道为加油机供油。

11.5.6 试车台用的航空煤油、柴油可采用压缩空气供油方式。采用压缩空气方式供油时,供油罐宜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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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节能


12.1 环境保护


12.1.1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

12.1.2 厂区选址及布局应符合环境合理性要求。

12.1.3 生产工艺应考虑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12.1.4 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措施应切实有效,同时应便于管理。

12.2 职业安全卫生


12.2.1 工作场所布置宜将存在危险或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按照危险性质相对集中布置,与其他工作区域隔离或隔开,并应设置安全通道。

12.2.2 工艺设备布置应间距合理、安全,防止机械伤害。

12.2.3 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场所,应设置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

12.2.4 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

12.3 节能


12.3.1 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能耗。

12.3.2 设备应选择生产可靠、技术先进、能耗低、投资省的高效节能设备。

12.3.3 采用空气调节或供暖的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附录A 航空工业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表A 航空工业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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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分类


B.0.1 航空工业工艺设备分类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航空工业工艺设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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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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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航空工业人员分类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航空工业人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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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航空工业面积分类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航空工业面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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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表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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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GB 50190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电力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 51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 5008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
    《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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