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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T 50294-2014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布置、运输、绿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厂址选择和实物保护术语;
2.增加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和控制指标;
3.对总体规划进行了修改,增加一般规定、防护距离、交通运输和施工区的相关规定;
4.增加核电厂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规定和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表;
5.增加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距离的规定;
6.对绿化一般规定进行了修改;
7.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改,增加厂址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厂区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邮政编码:10084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杜建军 郑权利 路清 吴德成 程婕 白凯 张世浪 雷达 李新凯 刘巍 陈胤
主要审查人:郭永顺 张超琦 贾成 翟贵华 杨铭山 刘开华 杜巧敏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遵循国家有关核电厂建设的法律、法规,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平面及运输设计。
1.0.3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布置紧凑、分区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0.4 核电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1.0.5 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1.0.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厂址选择 siting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的过程,包括针对有关设计基准的评定。
2.0.2 外部人为因素 external human factors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
2.0.3 外部人为事件 external human induced events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2.0.4 应急计划区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并制订了应急计划和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2.0.5 烟羽应急计划区 plume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2.0.6 规划限制区 planning restricted area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2.0.7 非居住区 exclusion area
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有常住居民,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控制,包括任何个人和财产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越该区域,但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电厂无关的活动,只要不产生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居民健康与安全是允许的。
2.0.8 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对核电厂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实施保卫,使其在任何情况下,重要设备遭受破坏和核材料丢失的危险减至最小。
2.0.9 设计基准 design basis
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根据既定标准明确考虑的各种工况和事件,以便该核电厂通过安全系统的计划运行能够经受住这些工况和事件而不超过管理限值。
2.0.10 厂址 site area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0.11 多堆厂址 multi-reactor site
一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2.0.12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2.0.13 核电机组 nuclear power unit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
2.0.14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
2.0.15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用于布置汽轮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辅助设备的统称(通常包括汽轮发电机厂房、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平台等)。
2.0.16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structures important to safety
属于某一安全组合的一部分和/或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辐射照射的构筑物。
2.0.17 辅助核设施 auxiliary nuclear facilities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他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和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2.0.18 控制区 controlled access area
任何采用临时措施或永久屏障设定的、具有明显界线的、出入受到控制的区域,它能隔离开在该区域内的核材料、设备和人员。
2.0.1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始终受到警卫或电子装置严格监控的区域,其周界具有报警监视设备及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出入口受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严格控制。
2.0.20 要害区 vital area
处于保护区内,存有设备、系统、装置或核材料的区域,若遭到破坏,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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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阶段划分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宜开展厂址普选工作,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可能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明确提出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
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3.1.3 厂址选择的过程中应考虑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城镇或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之间的相容性,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和水源充足地区,应避开能动断层、人口密度高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3.1.4 厂址选择应调查研究厂址地区电网结构、电力负荷、厂址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大气弥散和水体弥散)、厂址环境(人口分布、工农业生产情况及人为外部事件),应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用地、供水、大件运输、电力出线、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对外协作和施工条件),并应对厂址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按相对优劣条件进行厂址排序。
3.1.5 厂址选择应考虑核电厂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要求,综合评价该范围内的土地占用、人口搬迁,以及厂址环境、交通、地方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厂址优劣条件的影响。
3.1.6 厂址选择应合理规划厂址工程用地,满足核电厂规划容量建设所需的厂区、厂外设施和施工临建设施的用地规模,并应符合核电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3.1.7 选址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应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宜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3.1.8 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水和排水干渠、泄洪区、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搬迁。
3.1.9 厂址场地应具备均匀、稳定的地质条件,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3.1.10 厂址防洪应考虑核电厂必需抵御的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 设计基准洪水组合事件
3.1.11 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且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要求。
3.1.12 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3.1.13 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大件码头的地区,应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
3.1.14 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大气弥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5 厂址地下水径流途径内不宜存在居民或工业集中取水点。
3.1.16 应充分考虑电厂出线条件,并应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7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1.18 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
1 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
2 饮用水源保护区;
3 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
4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 国家级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6 重要军事设施区及周边。
3.2 核安全准则
3.2.1 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危害,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厂址选择中应包括下列因素:
1 在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内所发生外部事件(包括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 可能影响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和环境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 与实施应急措施的能力及个人和群体风险评价必要性有关的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其他特征。
3.2.2 核电厂宜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3.2.3 厂址不宜选择在可能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失效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2.4 厂址应避开可能存在对核电厂安全有潜在影响的能动断层。
3.2.5 厂址不应选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地区。
3.2.6 厂址地下材料宜为固结或胶结良好的岩土层。在厂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的条件下,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地基不应存在潜在液化可能的土层。
3.2.7 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应存在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
3.2.8 厂址不宜选择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的地区。
3.2.9 厂址地区的气象条件应有利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3.2.10 厂址应处在下列设施的筛选距离以外:
1 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2 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
3 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物质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
3.2.11 在厂址选择中,应结合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现状和预期发展,论证实施场外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两个不同方向对外联系的交通路线。
3.2.12 必须确定核设施设计中所考虑的与外部事件有关的危险性。对于某一外部事件(或外部事件的组合),应选择表征其危险性的参数值,以确定核电厂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
3.2.13 厂址选择时应考虑核电厂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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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依据厂址规划容量和核电厂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厂址条件,对厂区、厂外设施、非居住区、施工区、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并应兼顾远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4.1.2 核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厂区用地、厂外设施以及施工区用地面积。核电厂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厂区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施工用地应采用租借方式。
4.1.3 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2 应满足核岛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
3 应满足工艺流程、功能分区要求,近期远期结合,方便施工,有利于扩建;
4 厂区用地应结合反应堆厂房位置和非居住区半径,应充分利用非居住区用地,减少征地拆迁和居民搬迁量;
5 各配套设施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合理配置,并且在满足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和与厂区接近;
6 应按照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条件,合理规划防排洪设施;
7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厂区工程量和基建费用;
8 核电厂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状况合理选择确定,保证施工和运行期间的运输要求;
9 应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现场服务区、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
10 应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不影响相互发展。
4.1.4 核电厂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应考虑当地季节性用水的水量与水质变化。
4.1.5 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应根据水文特性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
在同一江河取水和排水时,排出口的位置宜选择在取水口(头部)的下游,且与下游其他集中取水点应保持一定距离。
4.1.6 核电厂出线走廊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迂回。
4.2 防护距离
4.2.1 核电厂应按照应对严重程度不同的事故后果,确定合理的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实际边界的确定,应考虑核电厂周围的具体环境特征、社会经济状况和公众心理等因素。
4.2.2 核电厂必须设置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边界以反应堆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km。非居住区边界以反应堆中心为半径不得小于500m。非居住区边界不要求是圆形,可根据厂址的地形、地貌、气象、交通等具体条件确定。
4.2.3 对于多堆厂址,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应急计划区、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边界,其范围应包含各机组所确定边界的包络线。
4.2.4 核电厂放射性物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2.5 高压输电线路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4.3 交通运输
4.3.1 核电厂交通运输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应满足核电厂生产运行的运输、建设期间的运输和核电厂应急计划实施的要求,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交通运输。
4.3.2 乏燃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选择安全可靠、路径短捷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宜避开繁忙的国家干线,应避免穿越城镇居民区。
4.3.3 核电厂应设置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场地、撤离道路及运输和通信方面的设施。
4.3.4 核电厂进厂道路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的进厂道路线路应合理、短捷、工程量小,且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4.4 施 工 区
4.4.1 施工区规划应包括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施工区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4.4.2 施工生产区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且靠近施工场地和对外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施工生产周转场地及临时堆场宜利用扩建工程用地。
4.4.3 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核电厂或电厂附近县、乡镇,且应交通运输便捷,并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配套条件。
4.4.4 施工生产区应合理规划施工生产临建、设备材料堆场、建筑垃圾堆场及施工临时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并应布置紧凑、分区明确、节约用地。
4.4.5 施工区对外交通运输宜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入口,避免穿越厂区。施工区道路宜考虑与核电厂永久道路结合,并应满足运输和吊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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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核电厂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应急、安全、环境、卫生、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厂内外运输条件和建设顺序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分期建设的核电厂,近期工程宜集中布置,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5.1.3 厂区预留发展用地规模,应根据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要求确定。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布置在厂区扩建端,辅助生产设施预留发展用地宜与近期工程相协调;
2 远期工程主要生产设施的预留发展用地应有单独的施工出入口;
3 在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设施。
5.1.4 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功能和有无放射性做到分区明确并相对集中布置。
5.1.5 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宜使联系密切的辅助设施、生产管理设施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建筑。
5.1.6 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布置。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防止边坡失稳可能引起的危害。当不可避免时,应做出稳定性评价。核岛及其他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地基岩土性质均匀、地基岩土参数相适宜的地段。
5.1.7 厂区群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造型相协调,形成和谐优美的工作环境。
5.1.8 根据核电厂特点,应合理确定绿化用地,并应符合安全、环境、生产和厂容的要求。
5.1.9 厂区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厂区实物保护围栏外形宜整齐、少转角,应便于探测仪器的布置和监视。
5.1.10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为实施应急措施对厂区人员的集合场所和撤离路线要求。
5.1.11 厂区交通运输布置,应使物料流程顺畅短捷,并宜做到人、货分流和避免交叉。放射性物流与非放射性物流宜分流运输。在主厂房建筑群周围应留有满足运输和吊装的作业场地。
5.1.12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火、防爆、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管线、管廊、道路等布置要求和施工、拼装作业、检修、大件设备和大型模块的运输与吊装等要求;
3 应满足场地竖向设计台阶布置场地要求;
4 应满足扩建工程应预留的场地要求。
5.1.13 核岛和重要厂用水泵房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荷载密度及其耐火极限,应根据相关核安全法规和规范确定。
5.1.14 非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1的规定。
表5.1.14-1 主要生产和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电气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控制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1.14-2的规定。
表5.1.14-2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注:除本表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5 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15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成组布置时,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屏障分隔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间距不应小于表5.1.15的规定。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可不限最小间距,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1.15减少2m。
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表5.1.15 核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注:1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
2 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3 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0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0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5 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当盛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6 H为机力通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²(单层)或4000m²(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²(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当高度不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当高度超过7m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8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应由安装工艺确定。
9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自然通风冷却塔应算至零米外壁;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顶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 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戊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4m;
2)22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5m;
3)33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6m;
4)500kV最小水平距离应为8.5m。
11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²时,应采用大值;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²时,应采用小值。
12 当冷却塔和核岛(包括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小于1.0H(H为冷却塔高度)时,应进行倒塔影响的论证。
13 冷却塔与汽轮发电机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在改、扩建厂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等于3000m²时,不应小于24m,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大于3000m²时,不应小于35m。
14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5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应小于3.75m。
16 含油生产废水油水分离池(总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至行政生活服务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7 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贮油箱防火间距应按变压器防火间距考虑。
5.1.16 核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5.1.17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最小值应符合表5.1.17的规定。
表5.1.17 核电厂厂区建筑系数表
机组类型 | 建筑系数(%) |
双堆机组 | 28 |
单堆机组 | 24 |
5.2 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5.2.1 核岛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岛布置宜使与其毗邻的常规岛有顺捷的取、排水条件和电缆敷设条件;
2 核岛布置宜有利于放射性厂房成区布置,并处于盛行风向下风向;
3 核岛布置应有利于新、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
4 核岛应按要害区设防。
5.2.2 核岛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土性质均匀的地基上,地基岩土参数应符合相应反应堆型标准设计的要求。
5.2.3 柴油发电机房应靠近或贴邻核岛布置。
5.2.4 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紧靠核岛,其汽机长轴方向宜与反应堆呈径向布置;
2 汽轮发电机厂房布置应使循环水管线短捷;
3 根据屋内、外配电装置的位置,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
4 炎热地区宜使汽轮发电机厂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5.2.5 核电厂多台核电机组布置时应避免汽轮发电机厂房断裂飞射物对反应堆厂房、主控制室等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5.2.6 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外侧,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
5.2.7 屋内、外配电装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侧,靠近主变压器、进出线方便地段。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布置在离汽轮发电机厂房较远处或厂区围墙外的地区。
2 当主变压器至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高压输电线路为架空线时,宜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 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结合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宜避免不同等级电压出线线路交叉。
4 屋外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8 网络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内、外配电装置区内。
5.3 辅助生产设施布置
5.3.1 放射性厂房宜相对集中、独立成区布置,且应有对外运输的单独出入口,并应布置在保护区内。
5.3.2 放射性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射性厂房应与核岛之间的管线和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2 宜布置在厂区一角,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厂区地形最低的地段;
3 地下设施底面宜高于地下水位,若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
4 厂房放射性物料的运输出入口,宜面向指定运输放射性物料的道路。
5.3.3 冷却水泵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直流、混流或混合供水系统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
2 当采用循环冷却供水时,冷却水泵房宜靠近冷却塔或汽轮发电机厂房;
3 当冷却水泵房具有安全供水功能时,应按要害区设防。
5.3.4 冷却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塔应与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5条的规定;
2 冷却塔宜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3 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和主厂房建筑群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 应考虑冷却塔的飘滴、羽雾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大型自然通风冷却塔,在有多座冷却塔布置时不宜采用梅花形、菱形、三角形布置形式;
6 机力通风冷却塔的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并应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5 进、排水管道布置,应力求短捷,并应减少相互之间及与其他管线的交叉。
5.3.6 化水处理车间布置应靠近汽轮发电机厂房,并应避免卸存酸类、碱类、粉状等物品对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污染和腐蚀。
5.3.7 循环水补充水处理站宜靠近冷却塔布置。
5.3.8 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处理厂,宜布置在厂区外,靠近厂区,使原水和供水管线短捷,且宜处于厂区常年最小风频下风侧。
5.3.9 海水淡化厂房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水源;
2 宜与化水处理车间集中布置。
5.3.10 动力和气体供应设施宜相对集中于一区,并应靠近核岛、常规岛。
5.3.11 辅助锅炉房宜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附近。
5.3.12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主要服务对象附近或靠近负荷中心;贮气罐宜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室外较阴凉的一面;压缩空气站产生噪声、振动的设施与装有精密仪表和要求安静的部门,应保持防振、防噪声的间距。
5.3.13 制氢站及氢气储供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单独布置,并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4 宜留有扩建余地。
5.3.14 保卫控制中心应布置在保护区内,按要害区设防,且距保护区周界的距离不应小于6m。
5.3.15 非放射性仓库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各类仓库应按贮存物料的性质、管理特征,确定其朝向并设置必要的露天作业场地。仓库区宜靠近对外物料运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保护区外。
5.3.16 机、电修理车间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应设置必要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仪修车间应远离振源。
5.3.17 废弃物料暂存场地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妨碍厂容的地段。
5.4 厂前建筑区布置
5.4.1 厂前建筑区包括综合办公楼、档案馆、餐厅,宜集中布置组成多功能的联合建筑,布置在保护区外,且方便生产联系的位置。
5.4.2 厂前建筑区宜位于对外联系方便、面向厂外主要干道的地段,并应靠近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5.4.3 厂前建筑区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其中餐厅宜布置在厂前区常年或夏季盛行风向下风侧。
5.4.4 建筑物、道路、广场、绿化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宜简洁美观,有利于生产管理、方便生活、人员集散和厂容厂貌,应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 其他设施布置
5.5.1 宣传展览中心、培训中心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可集中或分区布置,宜靠近厂前区,布置在进厂道路附近,并应布置在控制区外。
5.5.2 生产废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具体情况集中或分散布置,管线连接方便,且宜靠近最终排出口方向布置,并宜处于电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5.3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武警部队守卫,武警营房应布置在靠近核电厂且交通便利地段,满足核电厂保卫、实物保护、突发事件和应急状态下的处置要求。
5.5.4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消防站,消防站规模宜按照普通消防站设置。
5.5.5 消防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宜设在厂前区边缘、通往厂区主厂房建筑群最短捷的出入口附近,或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能顺利通往责任区内各个地段,应保证在接到报警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
2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办公楼、食堂、展览厅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宜小于50m;消防站边界距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车间不宜小于200m,并应设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
3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主要道路,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门前地坪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边缘有1%~2%的下坡。
5.5.6 应急控制中心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厂址征地边界内与主控制室相分离的地方;
2 应保证应急期间的应急指挥人员可以快速到达;
3 应满足在严重事故状态下的可居留性要求;
4 应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进行校核;
5 应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应考虑对超设计基准洪水的防水封堵。
5.5.7 核电厂应独立设置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应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进行校核;
2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应考虑在水淹没高度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5m时,已采取的防水淹措施不会导致移动电源及相关设备不可用;
3 移动应急电源厂房宜设置在安全重要物项100m之外,并应保证交通的可达性。
5.5.8 核电厂应单独设置气象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其四周应空旷平坦,海拔高度宜与厂址地坪相适应;
2 应布置在核电厂厂址盛行风向的上风向;
3 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影子应不会投射到日照和辐射观测仪器的受光面上,附近应没有反射阳光强的物体。
5.5.9 核电厂应单独设置环境监测站、环境实验室等,并应根据电厂环境监测要求布置在厂外适当位置。
5.5.10 厂前停车场应全厂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建筑区附近且靠近进厂道路处。
5.6 实物保护和出入口布置
5.6.1 核电厂的实物保护区域应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并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设置实体屏障:
1 控制区围墙(栏)应沿核电厂周界设置。可采用砖、石或混凝土构筑的围墙,也可采用铁栏杆或铁丝网构成的栅栏。
2 保护区围墙(栏)应沿保护区周界设置。该实体屏障宜采用铁丝网构成的双层栅栏。双层围栏间距不宜小于6m。
3 要害区围墙(栏)应沿要害区周界设置。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身可构成要害区的屏障,也可与邻近的栅栏或围墙相衔接,共同组成要害区屏障。
4 各区屏障间的距离不宜小于6m。
5 控制区、保护区屏障内侧和要害区屏障外侧,应设置不小于宽度2m的人员巡逻通道或宽度不小于4m的车辆巡逻通道。在条件受限时,至少应设人员巡逻便道。
5.6.2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人、货分流和应急撤离要求,应设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且方便进厂道路与地方公路的连接。
5.6.3 厂区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前区,面向城镇及公路干道。进厂主干道宜选择较好的对景。
5.6.4 人员出入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物保护区域的人员出入口数量应减少至最低限度,其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相匹配。
2 出入口应配置视频监控和通讯装置,并应随时保持与保卫控制中心的联系。
3 应设置人员应急出入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出入口应授权开启。
5.6.5 车辆出入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区的车辆出入口应单独设置,数量应减少至最低限度。其延迟能力应与邻近的实体屏障相匹配。
2 控制区车辆出入口外侧,应设车辆减速、限速装置;保护区车辆出入口外侧应设防车辆冲撞装置。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区内停泊。
3 保护区车辆出入口应采用不能同时开启的双重门结构。
4 在保护区和要害区,运送放射性废物和废液的车辆出入口应配置入侵探测装置。
5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指定的车辆出入口应授权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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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向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核电厂厂区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厂外铁路、厂外道路、大件码头、厂外排水管网、厂区周围地形等相适应。竖向布置方式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6.1.2 竖向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与装卸、工程管线布置、防洪、场地排水以及施工等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竖向布置方式和设计标高。减小并平衡土石方,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弃土(淤泥)场地或取土场,弃土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6.1.3 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的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对有关流域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选择宜于导流的地段,使水顺畅地引出厂外,并应从安全、技术、经济方面予以评价。
6.1.4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常规岛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建筑物、构筑物防洪标准
注:1 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海滨发电厂的常规岛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取200年。
2 厂址应考虑截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相关截排洪设施应按1000年一遇设计,可能最大洪水(PMF)校核。
6.1.5 核电厂的设计基准洪水应按《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或《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确定。
6.1.6 挖方或填方的边坡或挡土墙应稳定,不得危及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对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有关的边坡或挡土墙应进行抗震稳定性验算。
6.1.7 后期工程场地土石方开挖引起的振动应经计算与分析,在运行电厂允许参数范围内时,土石方爆破施工可分期进行。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并应考虑相应的波浪影响。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根据设计基准洪水位和相应的波浪来确定。与核安全相关的填方的护坡和防洪堤应作为安全重要构筑物来设计。
核电厂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安全应急的要求,且应避免因洪水泛滥而形成孤岛运行的现象,同时尚应考虑小流域洪水对厂区防洪安全的影响。
6.2.2 常规岛区域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重现期)0.5m。
6.2.3 汽机厂房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直流冷却供水时,应充分考虑电厂运行的经济性;
2 当采用二次循环冷却供水时,应与冷却设施水位高程相适应。
6.2.4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与相互联系密切的车间、仓库之间的运输方式相适应,进入建筑物的运输线路应符合技术条件。
6.2.5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宜为0.15m~0.30m;
2 无运输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可大于0.30m;
3 易燃、可燃、腐蚀性液体仓库室内地坪宜低于仓库门口的地坪,或入口处设置门槛,应确保液体无外流的可能。
6.2.6 核岛龙门吊架地坪标高、固定露天(仓库)堆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宜设不小于3‰的排水坡度。
6.2.7 当建筑物有铁路引入时,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铁路运输装卸要求确定,地坪标高宜与铁路轨顶标高相适应。
6.3 阶梯式布置
6.3.1 山坡地区厂区竖向布置,在满足生产、运输等要求下,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当电厂采用直流冷却供水,场地标高与取水标高相差较大时,宜将反应堆厂房与汽机厂房错层布置。
6.3.2 阶梯的划分应根据生产性质予以组织。宜将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一个台阶上,非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另一个台阶上,全厂台阶数不宜超过3个。
6.3.3 台阶的宽度除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布置所需宽度外,尚应满足交通运输、管线敷设、施工安装等需要的宽度。
6.3.4 台阶的高度宜按下列因素确定:
1 生产工艺及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条件;
2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
3 横向坡度及台阶宽度;
4 岩土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
6.3.5 相邻两台阶的连接,应根据工艺要求、岩土工程、水文地质、降雨强度、用地情况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经比较可采用自然边坡或铺砌护坡或挡土墙。
6.3.6 场地挖方、填方的边坡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当山体整体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其坡度可参照当地的实际经验和本规范附录A确定。
6.3.7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6.3.8 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室外附属设施、道路、铁路、管线和排水沟布置需要的场地;
2 应满足施工安装的需要;
3 应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的影响。
6.3.9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基础宽度小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计算(图6.3.9)应符合下列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图6.3.9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1 条形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2 矩形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α——边坡坡角(°)。
3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时,应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4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应进行坡体稳定验算,在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围,还应有专门的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安全评价。
6.3.10 台阶坡脚或挡土墙底部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规范第6.3.8条第1、2款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要求,以及开挖基槽时对边坡或挡土墙稳定性的影响,且不应小于2m。
6.4 土(石)方工程
6.4.1 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应考虑松散系数、土石比和石料成品率等因素,宜达到挖填平衡,运距最短。土壤松散系数取值可参照当地的实际经验和本规范附录B确定。
6.4.2 场地平整标高宜低于场地设计标高。
6.4.3 土石方工程量的综合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外,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及其地下室、设备基础、管线(含地沟、廊道等)基槽、排水沟、铁路、道路路槽等土石方工程量;
2 挖方的松土量;
3 开挖石料作为混凝土骨料的使用量;
4 施工和海工用石料量;
5 海涂或软土地带填方的沉降量;
6 稻田、水塘等腐植土或表土清除量与回填利用量;
7 厂外土石方工程量等。
6.4.4 当场地平整大量挖方不能达到填挖平衡时,对多余的土石方宜结合地方建设或土地整备的填土需求及弃土场的选址等作出合理安排。对厂外弃土(淤泥)场地或取土场,应考虑覆土还田的可能性。
6.4.5 场地平整时,填方场地应使用级配回填料并分层压实。填方基底的处理和填方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集中堆放,作为绿化及覆土造田之用。
2 基底应除去草皮、植物性土壤、青草、树桩、泥砂、泥浆、泥炭土和任何不合适材料。
3 基底为水田、沟渠、池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基底处理措施(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抛填片石或砂砾、矿碴等)后再进行回填。
4 基底为较好的表土时,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回填。
5 回填材料中不应含有泥炭、木材、有机物及易腐烂的材料、易自燃的材料、液限超过80及塑性指数超过55的黏土、泥浆、淤泥、淤泥质土、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等。
6 碎石类土、砂土(一般不用细砂、粉砂)、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和爆破石碴,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的最大粒径,在距地面设计标高2m以内不应超过30cm,其下各层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应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在采用桩基区域,回填碎石的最大粒径应保证桩基能顺利施工。
7 在稳定山坡上的填方,当山坡陡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台阶宽不应小于1m,台阶底应有2%~4%向内倾斜的坡度。
8 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地基的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4.6 场地填方、道路路基、铁路路基最小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填方最小压实度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表6.4.6 场地填方最小压实度
填方地点 | 最小压实度 |
建筑地段 | 0.90 |
近期预留地段 | 0.85 |
管线基础下 | 0.90 |
一般场地 | 0.80~0.90 |
注:利用填土作建筑物地基时,其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2 道路路基最小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 铁路路基最小压实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的有关规定。
6.4.7 场地填方采用粒径大于40mm且含量超过总质量70%的石料填筑(填石)或采用石料含量占总质量30%~70%的土石混合材料填筑(填土石)时,应通过铺筑试验段确定合适填筑层厚、压实工艺以及质量控制标准。
场地压实质量宜采用压实功率、碾压速度、压实遍数、铺筑层厚等施工参数与压实质量检测联合控制。填石应采用压实沉降差或孔隙率控制,填土石应采用压实沉降差或压实干密度控制。
6.4.8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5 场地排水
6.5.1 场地排水宜采用管道式排水,当设置排水管道有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明沟排水方式。对有美观要求和有物料装卸作业地段,在明沟上面应铺设盖板。
6.5.2 场地的整平坡度宜为5‰~20‰,困难地段不宜小于3‰,最大坡度不宜超过60‰。
6.5.3 排水明沟宜沿道路、铁路和场地最低处布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垂直交叉,不应小于45°交叉;
2 未经整平地段,应与原地形相适应;
3 跌水和急流槽,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4 铺砌明沟转弯处,其中心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6.5.4 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在厂区边缘(包括山坡坡顶上的截水沟)可采用梯形断面;在岩石地段、雨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较小地段,可采用三角形断面。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矩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3‰。
6.5.5 挡土墙、边坡坡顶应设截水沟。截水沟距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当土质良好、边坡较低或对截水沟进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少到2.5m。截水沟不宜穿越厂区,不应穿越与核安全相关的设施区。
6.5.6 当采用管道排水,道路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和路面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应设置在集水方便并与雨水干管检查井或连接井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不宜设在建筑物门口、人行道出口和地下管道顶上;
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50m;
3 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4 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5.7 场地雨水口设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和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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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线综合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结合规划容量、厂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交通运输以及管线特性、施工维修等基本要求统一规划;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之间,在平面及竖向布置上协调紧凑、安全合理,并有利厂容。
7.1.2 当核电厂分期建设时,厂区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
2 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核电厂将来的扩建和发展;
3 地下综合廊道内宜预留远期管线布置的空间;
4 近期管线布置时应考虑与远期管线的接口衔接关系,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规划预留在近期厂区内的远期管线宜与近期管线同步建设。
7.1.3 管线地下或地上敷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生产安全、辐射防护、卫生、检修和美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管线除了必须架空以外,宜地下敷设;
2 在符合安全、辐射防护、卫生和检修等条件下,管线宜采用共沟或共架敷设。
7.1.4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线布置应短捷、顺直,适当集中;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应平行布置;管线与道路、铁路及其他干管应减少交叉,当管线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宜垂直交叉,困难情况下交叉角不应小于45°。
2 一般管线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穿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建筑物和管线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3 管线穿越或跨越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围栏时,应设置相应的实物保护措施。
4 相邻管线的附属构筑物如阀门井、检查井等应相互交错布置,有条件时可合并成一个综合井。
5 干管宜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多的一侧布置,也可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6 在严寒或寒冷地区,管线布置应满足管道防冻要求。
7 安全重要廊道应满足地基和抗震要求。
7.1.5 管线综合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应满足安全、生产和相关规范要求,处理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安全级的应让安全级的;
2 无放射性的应让有放射性的;
3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4 易弯曲的应让不易弯曲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7 施工检修方便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
8 新设计的应让现有的及永临结合的;
9 临时的应让永久的;
10 无防冻要求的应让有防冻要求的。
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管线埋设深度,自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开始向外由浅至深布置;有条件时,宜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有毒、腐蚀气体、放射性液体以及各种雨污水重力流管线等不宜与其他管线共同敷设在可通行的地下综合廊道内。
3 给水管与排水管、放射性液(气)体管、有毒液(气)体管,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且生活饮用水与放射性液(气)体管的间距不应小于4m。
4 不应把管线平行布置在铁路下面,也不宜平行布置在道路下面。当布置受限制时,可将埋设较深或不经常检修的管线布置在道路下面,但管线的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道路的通行功能。
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酸、碱等腐蚀性物料的装卸场地下面,且距上述场地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上述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6 直接埋地的管道,不应重叠布置。
7 在严寒或寒冷地区,除热力管道、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等管线外,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直埋时应位于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0.15m;当管道采取保温、防冻措施时埋深可适当减少,但应考虑冻土冻胀和融沉对管线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8 地下管线不宜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考虑管线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7.2.2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的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的上面。
7.2.3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及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7.2.3-1和表7.2.3-2的规定。
7.2.4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3-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 表列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当相邻管线之间埋设深度高差大于0.5m时,应按土壤的性质验算其水平净距。
2 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防电缆过热,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且最多至一半。
3 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的间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间距可减少到0.1m。
4 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的间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不应小于1.5m。
6 110kV、220kV级的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的间距,可按35kV数据增加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7 氧气管与同一使用目的的乙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其间距可减至0.25m,但管道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用砂类土、松散土填实后再回填。
8 括号内数值4.0指饮用水与低放射性液体管(沟)之间的距离。
9 管径系指公称直径;管线距离相邻管线的管井外壁距离不小于0.20m。
10 表中“—”表示间距未作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工艺要求确定。
表7.2.3-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或管沟的外顶与上面管道的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
2 当电力电缆采用隔板分隔时电力电缆之间及其到其他管线(沟)的距离可为0.25m。
3 酸、碱、氯管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应将其敷设在下面,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0m,如在交叉处有一方管线采用了套管,垂直净距可为0.15m。
表7.2.4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表列埋地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3 当管架为双柱式管架且双柱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的情况下,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
4 地下管线与铁路中心、道路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系指平坦地段采用的数值,当铁路、道路路基为路堤或路堑式时,表中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的净距为5.0m,至路堑坡顶的净距为10.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净距,不小于5.0m。
5 表中的①~⑥注解具体内容如下:
①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2.5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的间距为1.5m。
②氧气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水平间距为: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2.0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3.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1.2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2.0m。
③氢气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水平间距为3.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的基础外缘的水平距离为2.0m。
④表中所列数值特殊情况下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电杆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m,与1kV以上架空线杆基础的最小水平距离为4.0m。
⑤电力电缆与非直流电气化铁路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为3.8m,与直流电气化铁路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8m。
⑥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5m。
7.2.5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不能满足上述第1、2款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外缘线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外缘线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外缘线。
7.2.6 地下综合廊道内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廊道内应设置人行通道;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局部困难时不应小于0.6m,净高不应小于2.2m。
2 电缆与其他管线宜分别布置在通道两侧,见图7.2.6(a),当布置在同一侧时,电缆应在上,除热力管外其他管线应在下,见图7.2.6(b)。
图7.2.6 地下综合廊道管线布置
●-电缆 ○-其他管线
3 不宜布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危险物料的管线,当布置时不应设置阀门、法兰等容易产生泄漏的装置或部件,且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 液体倒空排放点,应靠近廊道的集水井。
5 各种管线之间的距离和要求应等同厂房内敷设规定。
6 热力管与电缆(线)、给水管不宜布置在同一综合廊道内,如布置在同一综合廊道时,应有措施,确保电缆、给水管的正常使用不受影响。
7.2.7 地下综合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不小于3‰的纵坡和5‰的横坡,纵坡最低处应设集水井,并应设抽水泵,必要时设纵向带盖排水明沟。
2 应设永久性照明和火灾报警器。
3 应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记(含距离)。
4 应设置安装和检修管材出入口。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应设置出入口防冻设施。
5 应保持通风。
6 通道范围内不应有设备、管线、支架侵入,通道两侧不应有尖物或突出的硬体。
7 通向担架出口的通道不应有直角转弯。
8 应设置正常出入口与紧急出入口。
9 敷设有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线的综合廊道,应有抗震、抗辐射效应和防止地下水渗入的功能。
10 正常出入口应设在最安全并可以通过担架的地段,当有几个正常出入口时,允许只有一个能通过担架,但应满足本条第7款的要求。
11 应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
12 在可能出现水淹、火灾、高温、高压管线破裂等事故的综合廊道中应设置紧急出口,其间距不应大于70m。在尽端式廊道地段,紧急出口间距端头不应大于10m,在危险性较小地段,上述两间距可扩大5倍,但高温、高压管线地段不应扩大。
13 安全级廊道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土性质均匀的地基上,地基岩土参数应满足抗震Ⅰ类物项的要求。
7.2.8 在回填土地段的管线,应有防止回填土下沉对管线产生影响的措施。
7.3 架空管线
7.3.1 架空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影响交通运输、人流及消防车通行,满足实物保护要求,并应注意对厂容的影响。
2 不应影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和采光以及门窗的使用。
3 燃油管与可燃气体管,不应在与其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外墙或屋顶敷设;不应在存放易燃、可燃物料的堆场和仓库区通过。
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核岛及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放射性厂房及仓库、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和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厂房、仓库,以及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且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必须跨越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顶应采取相关防护措施。500kV及以上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5 沿建筑物外墙架设的管线,宜管径较小、不产生推力,且建筑物、构筑物的生产与管内介质互不引起腐蚀、易燃的危险。
6 多管共架敷设时,管道的排列方式及布置尺寸应满足安全、美观的要求,并应便于管道安装和维修,应确保管架荷载分布合理和避免相互影响。
7.3.2 架空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缘石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式的布置方式。
3 输送易燃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管架与建筑物或围墙之间如果有通行汽车要求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5 表中围墙系指一般的、没有实物保护功能的围墙,架空管架(线)距离有实物保护功能的围墙(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围墙)的距离,需要根据实物保护相关规定确定。
6 表中的建筑物系指非安全相关建筑物,与安全重要建筑物的距离,需要满足实物保护及核安全相关要求。
7.3.3 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架空管架(线)至铁路、道路等的最小垂直净距(m)
名称 | 最小垂直净距 | |
铁路(从轨顶算起) | 输送易燃及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 | 输送一般介质 |
6.0 | 5.5 | |
道路(从路拱算起) | 5.0 | |
人行道(从道面算起) | 2.5 |
注: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架空管架(线)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跨越乏燃料运输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根据乏燃料运输车辆和乏燃料储存容器高度确定。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其净空高度。
7.3.4 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水平距离(m)
注:1 表中净距除注明外,建筑物、构筑物从外墙面或其最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自然通风冷却塔从零米外壁算起);特殊管道从管道/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电力线路与丙、丁、戊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上特殊管道、边坡及挡土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从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边导线算起;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之间的距离按无风时计算,但需要按注解2中的要求进行校验。
2 架空电力线路与核岛及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厂用水冷却塔的距离,除了满足本表的最小距离外,还应满足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实物保护要求,考虑杆(塔)倒塌对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因素。
3 路径狭窄地带,两线路杆塔位置交错排列时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标称电压110、220、330、500、750kV对相邻线路杆塔的最小距离,应分别不小于3.0、4.0、5.0、7.0、9.5m。
4 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以上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地上其他架空管道可参照地上特殊管道的规定。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平行或交叉时,管道应接地。
5 最大风偏的计算方法及技术条件详见相关专业规范。
7.3.5 厂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的最小垂直距离宜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m)
注:1 表中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交叉跨越设施的净距均是在考虑导线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计算的,最大计算弧垂的计算方法及技术条件详见相关专业规范。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3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大、重件设备及模块运输道路时,应满足运输所需的净空要求;跨越消防登高面时,应满足消防登高面所需的净空要求。
4 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以上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道,地上其他架空管道可参照特殊管道的规定。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管道应接地。
5 电力线路与特殊管道的交叉跨越点不应选在管道的阀门、检查井(孔)处。
6 表中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间距中带括号的数值在电力线路跨越相邻线路杆(塔)顶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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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运 输
8.1 一般规定
8.1.1 核电厂的厂内、外运输应在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综合时全面考虑、统一安排,合理组织人员交通、货运,保证电厂运输安全、短捷、畅通。
8.1.2 对外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厂址地区交通运输现状、核电厂总体规划和运输物料特征、来源及去向等因素,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技术、安全和经济等综合比较后确定。
对外运输方式可采用公路、水路、铁路进行联合运输。大件设备的运输宜采用水路和公路联运的方式。核电厂不宜建设铁路专用线,可利用国家或地方的铁路货站转运。
8.1.3 扩建核电厂的厂内、外运输,应合理利用或改造已有的运输设施。
8.1.4 核电厂的厂内、外运输,应满足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大件设备和大型模块运输、装卸对道路设施和作业场地的要求。
8.1.5 厂内运输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引入铁路时,应充分发挥其运输能力,并可直接引入生产厂房,避免二次倒运。
2 厂内各车间、仓库之间或码头与车间、仓库之间,宜采用无轨运输。根据物料数量、单件重量及其外形尺寸,应选用合适的交通工具。
8.1.6 厂内、外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的有关规定。
8.1.7 核电厂交通运输设计除应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8.2 中转站(中转码头)
8.2.1 当核电厂不能直接由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或水路将燃料和建造期间的大件设备运送到厂区或将乏燃料运送到后处理工厂,而是由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或水路运至附近路网车站或企业车站或码头转运时,应在该车站或码头附近建立中转站或中转码头。
8.2.2 中转站或中转码头应符合铁路和航运规划,靠近铁路车站或码头的地段可就近引接通信、电力、给水、排水、热力等管线。
8.2.3 中转站(中转码头)场地设计标高应与附近车站、码头标高相适应,但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8.2.4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的中转站或中转码头宜独立成区。中转站应设有铁路到发线、牵出线、走行线、道路、汽车回转场地、管理室等,并有通信、信号、电力、给水、排水、热力、管线等必要的公用设施。中转码头根据作业情况,应设置必要的运转与服务设施。
8.2.5 中转站铁路线有效长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按规定的系列选用。
2 牵出线宜按到发线有效长度计算,在困难条件下,调车作业较少时,可按到发线有效长度一半计算。
3 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走行线进行调车作业而不专设牵出线。但线路平、纵断面及瞭望条件等应符合调车作业的要求,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 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应小于50m。
8.2.6 中转站不宜设专用机车,可由当地车站、邻近企业协作解决。
8.3 铁 路
8.3.1 核电厂引入铁路专用线应与其他运输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条件,满足大件设备、大型模块、放射性废物和新、乏燃料运输要求;
2 应接轨便捷、工程量小、取送作业方便;
3 货物应以铁路运输最为安全可靠,或发货、卸车地点已确定采用铁路运输。
8.3.2 接轨点位置选择,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主要方向的列车,不应改变运行方向通过接轨点;
2 接轨点的位置或有车辆取送作业的设施位置,应避免车辆取送作业与路网铁路正线平面交叉;
3 新建铁路专用线应与路网车站接轨,并与站内正线或到发线接轨。
8.3.3 核电厂铁路专用线设计的技术标准,宜采用铁路Ⅳ级。
8.3.4 当铁路专用线由核电厂自行经营管理、且核电厂与路网之间实行车辆交接时,可自设编组站,负责列车到发、交接、解编、集结等业务。站场线路有效长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的规定。
8.3.5 厂内铁路线及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统一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要求,减少折角车流和物料倒运;
2 厂内铁路线宜避免与主干道交叉,根据人流、物流情况,应设置相应的道口安全防护设施;
3 线路的平面、断面,线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
8.3.6 装卸线的道床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碱类物料的装卸线,应为防腐的暗道床或整体道床;
2 应便于调车和装卸操作人员作业;
3 应便于线路的维修、养护;
4 应便于清扫散落物及排水。
8.3.7 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8.3.8 机车牵引乏燃料重车时,在它们之间应设置一节隔离车,隔离车可用普通敞车。
8.3.9 厂房与编组站之间车辆的牵引,应自备牵引机车,并应设机车库。
8.3.10 在铁路穿越实物保护区的实体屏障处,应设置栅门。该栅门应具备与实体屏障相同的保护功能。在无火车通行时,铁路道岔不得朝向保护区方向。
8.4 道 路
8.4.1 厂外道路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厂外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降低工程造价。
8.4.3 厂外道路应设置不同方向的主要和次要进厂道路,道路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进厂道路宜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2 次要进厂道路宜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3 厂外大件运输道路应与进厂道路结合规划,设计标准宜根据实际运输要求确定。
8.4.4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等要求;
2 应有利于各建筑群的功能分区;
3 应符合物料流程的要求,使厂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物料运输顺直、短捷;
4 宜平行或垂直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5 主厂房建筑群四周应设环形道路,其他区道路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人员交通、一般物流与放射性物流不宜混行;
7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8.4.5 厂内道路宜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8.4.6 按照行驶的运输车辆不同,道路结构形式宜分为轻型路和重型路。
8.4.7 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建造、检修期间大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要求。有大件设备运输的生产装置区或生产设施区与厂外公路之间,应有通畅的运输线路,并应符合大件运输的规定。
8.4.8 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可按表8.4.8规定选用,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表8.4.8 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注:1 主要进厂干道的道路宽度取上限。
2 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干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6m半径除外)。
3 通行电瓶车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4%。
4 一般情况下,重型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4%,宽度不宜小于9m,转弯内半径不宜小于25m,扫空宽度应根据运输设备的尺寸确定;大型设备和结构模块指标需根据模块的尺寸、重量及运输工具的要求确定。
8.4.9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应根据道路使用要求和当地的气候、路基状况、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或《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2 在放射性检修车间和放射性废物库等附近,宜用易于更换的如沥青类材料路面;
3 供施工期间使用的永久性道路路面设计,应考虑分期实施和过渡的结构形式。
8.4.10 厂内道路可视道路所处环境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
8.4.11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3 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8.4.12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1.5m,当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以及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8.4.13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8.4.14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有关规定执行。
8.4.15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8.4.15的规定。
表8.4.15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铁路的最小净距
注:1 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当厂内道路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设置明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间距。
8.5 水 路
8.5.1 核电厂水路运输的港址,应与厂址选择同时进行,并结合地区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确定。为运输大件设备和乏燃料,可建造1000t~3000t级码头。
8.5.2 根据船舶尺度要求,应充分利用河口深槽、泻湖(包括泻湖入海口)或天然海港建港。
8.5.3 港口应有足够的陆域、水域面积。港口水域应选择在有天然掩护,浪、流作用小,泥砂运动较弱的地区。在冰冻地区,应考虑冰凌对港口的影响。
8.5.4 港内水域应包括港内航道、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等,必要时还可设置港内锚地,上述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
8.5.5 港内船舶制动水域,宜设在进港方向的直线上,当布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倍~4倍船长的曲线上。
8.5.6 海港的船舶回旋水域,应设在方便船舶靠离码头或进出港的地点,其尺度根据自然条件和港作拖轮配备等因素,可按设计船长1.5倍~2.5倍的回旋圆直径设置。
8.5.7 河口港的船舶回旋水域,其宽度(垂直水流方向)和长度(沿水流方向)应根据河段的水流速度,分别为单船或顶推船队长度的1.5倍~2.5倍和2.5倍~4.0倍。
8.5.8 码头及其陆域作业区,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少拆迁,宜设在非居住区范围内,避免另行征地和拆迁。
8.5.9 码头型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货物装卸工艺等因素确定。核电厂宜采用顺岸重力式码头。
8.5.10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港码头应为设计船舶宽的2倍;
2 顺岸布置的河港码头不应占主航道,其宽度应根据河段的水流情况确定,宜为设计船型宽度的2.0倍~2.5倍。
8.5.11 码头泊位长度(Lb)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港码头泊位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掩护的码头泊位长度,仅为一个泊位时(图8.5.11-1),码头泊位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设计船长(m);
d——富裕长度(m),应按表8.5.11-1的规定选取。
图8.5.11-1 有掩护的海港码头一个泊位长度
2)同一个码头上连续布置两个以上泊位时(图8.5.11-2),码头泊位长度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图8.5.11-2 有掩护的海港码头两个以上泊位长度
表8.5.11-1 海港码头泊位富裕长度
L(m) | <40 | 41~85 | 86~150 | 151~200 | 201~230 | 231~280 | 281~320 | >200 |
d(m) | 5 | 8~10 | 12~15 | 18~20 | 22~25 | 26~28 | 30~33 | 35~40 |
3)开敞式码头泊位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2 河运直立式码头泊位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为一个泊位时(图8.5.11-1),码头泊位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2)同一个码头上连续布置两个以上泊位时(图8.5.11-2),码头泊位长度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式中:L——设计船长(m);
d——富裕长度(m),按表8.5.11-2的规定选取。
表8.5.11-2 河运直立式码头泊位富裕长度
L(m) | L≤40 | 40<L≤85 | 85<L≤150 | 150<L≤200 |
d(m) | 5 | 8~10 | 12~15 | 18~20 |
8.5.12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时安全地靠离和顺利进行装卸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港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阶段,当自然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海港码头前沿设计水深;
K——系数,有掩护码头取1.10~1.15,开敞式码头取1.15~1.20: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
2 河港码头前沿水域设计水深,宜采用设计船型的满载吃水加0.2m~0.5m的最小富裕水深。如因回淤需另加富裕水深,其增加值不应小于挖泥船的一次最小挖泥厚度。
8.5.13 码头陆域作业区的布置,应根据码头型式、物料特征、装卸作业需要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临时存放场、管线等因素进行,达到装卸安全,运输畅通。
8.5.14 码头地面的使用荷载,应根据物料、起重运输机械等荷载确定。在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下,也可按其使用情况,分块确定使用荷载。
8.5.15 码头陆域作业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作业区应有3‰~10‰的排水坡度。
8.5.16 港口、码头及其作业区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及《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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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绿 化
9.1 一般规定
9.1.1 核电厂绿化应根据自然条件,厂内各区的功能和性质,在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室外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统一考虑。
9.1.2 核电厂保护区内不应绿化。
9.1.3 核电厂绿地率宜控制在5%~10%。
9.2 绿化布置
9.2.1 厂前建筑区和员工活动较多的室外场所应为核电厂的重点绿化地段;其他对环境洁净要求高或噪声大的车间附近宜适当绿化。
9.2.2 厂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地段,可在适当地点栽培监测环境污染指示性植物。
9.2.3 屋外配电装置内的空地宜进行绿化。
9.2.4 在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的绿化布置应满足视距要求。
9.2.5 冷却塔区周围的空地在不影响冷却效果和不污染水质的前提下宜进行绿化。
9.2.6 厂区有监控要求的围栏内外6m范围内不应种植乔木和灌木等,保护区实体屏障隔离带内不得绿化。
9.2.7 挡土墙、护坡宜进行垂直绿化。
9.2.8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9.2.8的规定。
表9.2.8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间距(m)
注:1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或等于5.0m时采用3.0m,大于5.0m时采用5.0m。
2 乔木、灌木至有监控要求的围栏的间距要求应按本规范第9.2.6条的规定执行。
9.3 树种选择
9.3.1 核电厂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根据树木所处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卫生要求;
2 绿化应选用常绿树、乡土树木和花草为主;
3 具有较强的适应周围环境及净化空气的能力;
4 应易于繁殖、移植和管理。
9.3.2 重点绿化地段可选用部分观赏植物,并作空间艺术处理。
9.3.3 冷却塔附近可铺草皮,在不影响冷却塔冷却效率的前提下,可种植喜潮湿、耐潮湿的树种。
9.3.4 屋外配电装置内的空地绿化应以覆盖地被类植物为主,也可种植少量灌木或花卉。
9.3.5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建筑附近不应种植散布花絮、绒毛等污染空气的树木。
9.3.6 非放射性仓库周围宜种植树干直、分叉点高、病虫害少的乔木和灌木。化学试剂库周围宜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含水分多的常绿草皮。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全厂总体规划与厂区总平面设计中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当核电厂分期建设时,应在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分别列出本期工程与规划容量的技术经济指标值。
10.0.2 厂址技术经济指标宜包括表10.0.2所列项目内容。
表10.0.2 厂址技术经济指标
注:1 现场服务区主要包括值班公寓、综合服务楼及其他必要的基层服务网点。
2 运行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包括培训中心、大修技术支持和宣传展览中心。
3 其他用地包括厂外必须的边坡、挡土墙、填海三角地及陆域护岸。
10.0.3 厂区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宜包括表10.0.3所列项目内容。
表10.0.3 厂区总平面技术经济指标
10.0.4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方法计算。
10.0.5 核电厂厂区用地面积及单位容量用地面积应符合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附录A 挖、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A.0.1 在边坡保持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质挖方边坡开挖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实际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分析确定。对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边坡可按表A.0.1的规定确定。
表A.0.1 岩质挖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 边坡岩体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附录A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
2 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A.0.2 土质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实际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分析确定。当无经验,且土质均匀良好、地下水贫乏、无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可按表A.0.2的规定确定。
表A.0.2 土质挖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A.0.3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如基底地质条件良好,可根据其厚度、填料性质等因素按表A.0.3的规定确定。
表A.0.3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当压实填土厚度大于20m时,可设计成台阶进行压实填土的施工。
附录B 土壤松散系数
B.0.1 土壤松散系数宜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土壤松散系数
注:1 土的级别为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2 一至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附录C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C.0.1 核电厂工程总用地应包括厂区工程用地、厂外工程用地和施工区用地,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工程用地应按厂区控制区围栏轴线计算,厂外工程用地和施工区用地应按其单项用地计列,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有关规定。
2 厂外取排水管线用地面积应包括各种沟渠、沟道、管道用地。沟渠、沟道应按其外壁计算,管道应按其外径计算;沿地面敷设且并行的多管道应按最外边管道外壁之间宽度计算;架空管架应按管架宽度计算。厂外取排水管线长度应计算至厂区围栏。
3 进厂道路和厂外各种道路长度均应计算至厂区大门或厂区围栏。
4 专用水源地(库)用地面积应按取水泵房及相关设施用地边界计算。
5 弃、取土场地用面积应按设计弃、取土场边缘计算。
C.0.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计算:
1 新设计的,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的,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 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5 冷却塔应按零米外径计算;
6 水池应按外壁计算;
7 屋外配电装置应按围栅或围墙轴线内用地面积计算。
C.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2 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C.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C.0.5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C.0.6 道路广场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C.0.7 厂区内场地利用面积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第C.0.2条的规定。
2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3 厂区道路路面及广场地坪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型道路应按路面宽度计算;
2)公路型道路应按路肩外缘计算;
3)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用地面积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4)广场地坪应按其图形计算。
4 厂区地下沟管道用地面积应按管道外径计算,沟渠、沟道应按其外壁计算,当管径或沟宽小于0.5m时可按0.5m宽计算。
5 架空管线用地面积应按管架宽度计算。
6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C.0.8 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C.0.9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草地、花坛、水面、苗圃、成带或成块绿化以及单株种植等的绿化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C.0.10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C.0.11 主要管沟管廊的长度应按照单管(单孔)计算。
C.0.12 保护区、要害区围栏为双层通透式围栏,其长度应按照中心线长度的2倍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