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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limestone mine engineering
GB 50955-2013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及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采矿场工程、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废石场工程、其他工程、成果报告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西安市北大街446号,邮政编码:710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合肥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
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材上饶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昆明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
陕西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主要起草人:王星辉 王永光 孙晓风 田震远 胡文寿 徐鹏 马元海 马立春 王丹 王建礼 司加放 刘宗山 李向阳 李江 李国栋 李稳哲 肖天阳 吴超源 吴景龙 张玉守 张永闯 张志旭 张明中 张学领 张建设 周春平 赵景勋 赵新发 胡泽华 秦洪贵 徐永祥 高树学 席红伟 黄治平 董庆林 蔡建昆 刘梅霞 鲁承桂 王立群
主要审查人:张炜 陈正国 施敬林 黄东方 张骏 徐斌 张宗清 吴东业 李强
1 总 则
1.0.1 为在石灰石矿山的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水泥用露天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也可用于其他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
1.0.3 石灰石矿山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和闭坑恢复前,必须进行工程勘察。
1.0.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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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石灰石矿山工程 limestone mine engineering
石灰石矿山建设中的采矿场、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废石场、辅助生产设施和闭坑恢复等工程。
2.1.2 山坡露天采矿场 side-hill surface quarry
山坡露天矿开采的范围。
2.1.3 凹陷露天采矿场 open-pit quarry
凹陷露天矿开采的范围。
2.1.4 采矿场边坡 slope of quarry
采矿活动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采矿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2.1.5 岩石坚固性 firmness of rock
体现岩石破碎难易程度的特性。
2.1.6 岩石可钻性 rock drillability
体现岩石在钻进时抵抗机械破碎难易程度的特性。
2.1.7 岩石可爆性 rock blastability
体现岩石抵抗爆破难易程度的特性。
2.1.8 废石堆载 load of waste heap
废石堆置形成的荷载。
2.2 符 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H——最终边坡高度;
R——岩石天然单轴抗压强度;
RQD——岩石质量指标;
Rb——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f——岩石普氏坚固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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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工程勘察等级
3.1.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应针对采矿场、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废石场和辅助生产设施等工程的特点分别划分勘察等级。
3.1.2 采矿场工程勘察等级应按表3.1.2划分。
表3.1.2 采矿场工程勘察等级
3.1.3 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3.1.4 采矿场工程复杂程度等级应按表3.1.4划分。
表3.1.4 采矿场工程复杂程度等级
注:1 最终边坡高度取开采境界内采矿场工程终了形成的最高的边坡高度;
2 对于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并存的混合边坡,工程复杂程度均应划归“复杂”类中。
3.1.5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废石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工程的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划分为甲级、乙级或丙级。
3.1.6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按表3.1.6划分。
表3.1.6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重要性等级
工程重要性等级 | 工程项目 |
一级 | 溜井、平硐 |
二级 | 破碎输送工程、溜槽 |
3.1.7 废石场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按表3.1.7划分。
表3.1.7 废石场工程重要性等级
3.1.8 辅助生产设施工程重要性等级,以及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废石场、辅助生产设施等工程的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划分。
3.2 岩土特性分类
3.2.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中,岩石质量等级、岩体完整程度、围岩类别的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第3.2.4条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应按本规范第3.2.5条进行,并宜进行岩石坚固性等级、岩石可钻性等级、岩石可爆性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质量等级应按表3.2.2划分。
表3.2.2 岩石质量等级
3.2.3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3.2.3划分。
表3.2.3 岩体完整程度
3.2.4 围岩类别应按表3.2.4划分。
表3.2.4 围岩类别
3.2.5 土石工程分类可按表3.2.5划分。
表3.2.5 土石工程分类
3.3 其他规定
3.3.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
2 初步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3 详细勘察宜在矿山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进行;
4 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
3.3.2 对影响石灰石矿山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必须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
3.3.3 槽探、井探、钻探、坑探等勘探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3.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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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场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矿场工程勘察应主要针对采矿场边坡工程和采矿场排水工程进行。
4.1.2 采矿场工程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采矿场设计要求;
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
3 其他相关资料。
4.1.3 采矿场工程各阶段勘察应充分利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相关成果资料。
4.2 可行性研究勘察
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采矿场及影响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评价采矿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4.2.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下列内容:
1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及岩体风化程度;
2 气象、水文特征,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地震活动。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为主,并宜辅以工程地质测绘、槽探等手段。
4.2.4 采矿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矿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
3 专项勘察建议。
4.3 初步勘察
4.3.1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采矿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并应评价采矿场边坡稳定性和采矿场涌水性,提出采矿场工程初步设计建议。
4.3.2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工程地质条件:
1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
2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结构;
3 岩土体类型、组合特征及结构面特征;
4 岩体风化程度;
5 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
4.3.3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平均降雨量与极端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洪峰流量;
2 地表水系分布,场地汇水特征;
3 地下水类型;
4 含水层与隔水层分布及富水性特征;
5 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3.4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环境地质条件:
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诱发因素;
2 重要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分布与规模。
4.3.5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并应辅以勘探、测试与试验等工作。
4.3.6 初步勘察中,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地形地质图的比例尺一致。
4.3.7 初步勘察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采矿场边坡走向布置;
2 采矿场工程初步勘察勘探线间距宜按表4.3.7确定;
表4.3.7 采矿场工程初步勘察勘探线间距(m)
3 应充分利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成果资料,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均应有勘探点;
4 勘探点宜沿勘探线布置,每条勘探线上均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且应至少布置1个新勘探点;
5 勘探深度应穿过设计采矿标高或穿透软弱结构面深入稳定层3m~5m;
6 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对覆盖层较厚、可能存在断层及破碎带或基岩风化层较厚的地段,勘探线上可布置工程物探剖面。
4.3.8 初步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岩土体、开采境界范围内主要地层均应采取代表性岩土试样,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边坡土体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并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
3 按工程地质单元应分别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4.3.9 初步勘察的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采矿场工程场地及边坡初步勘察评价和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4.3.10 初步勘察岩土特性分类和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岩土特性分类,应初步划分岩石质量等级、土石工程分类;
2 对于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应初步划分结构面等级、岩体结构面类型、岩体结构类型、边坡坡体结构类型以及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的规定。
4.3.11 采矿场工程的初步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矿场工程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采矿场的边坡稳定性、水文地质条件;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采矿场工程的影响;
4 采矿场工程对矿山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
4.3.12 采矿场工程的初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矿场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
2 采矿场最终边坡角及各台段边坡坡面角;
3 采矿场排水工程方案;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4 详细勘察
4.4.1 详细勘察应查明采矿场边坡及开采境界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评价采矿场的边坡稳定性、工程岩土条件和采矿场涌水性,提出工程施工图设计岩土参数和施工方案建议。
4.4.2 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工程地质条件:
1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风化程度、物理力学性质,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特征;
2 断层及破碎带的特征;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4 采矿场位于构造应力异常区时的初始地应力特征。
4.4.3 采矿场边坡岩土体结构面应查明下列特征:
1 类型、形态、产状、延伸分布、密度、组合关系;
2 厚度、错距、粗糙度;
3 充填物、胶结物类型及充填胶结程度、抗剪强度;
4 充填胶结物的泥化、可溶性、糜棱岩化、可风化等性质及其程度。
4.4.4 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表水的分布,采矿场汇水、入渗特征;
2 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分布及富水性特征;
3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水的腐蚀性。
4.4.5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构造破碎带、渗水带及滑动面等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4.4.6 勘探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采矿场最终边坡走向布置;
2 采矿场工程详细勘察勘探线间距宜按表4.4.6布置;
表4.4.6 采矿场工程详细勘察勘探线间距(m)
3 勘探线长度应控制采矿场边坡及开采境界范围;
4 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线;
5 对覆盖层较厚、可能存在断层及破碎带或基岩风化层较厚的地段,可在勘探线间(或勘探线上)布置工程物探剖面。
4.4.7 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宜沿勘探线布置,偏移距离不宜大于勘探线间距的10%;
2 每条勘探线上,对于岩质边坡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对于土质边坡及混合边坡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
3 采矿场底盘范围内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均应有新布置的勘探点。
4.4.8 勘探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近地表部位宜采用槽探、井探;
2 中、下部宜采用钻探;
3 特殊性土应采用井探或坑探。
4.4.9 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穿过最终边坡境界面或采矿场底盘,并深入稳定层5m~10m;
2 应穿过滑动面或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3m~5m;
3 应穿透溶洞并深入稳定层3m~5m;
4 水文勘探孔应深入开采境界内最低含水层底板下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当无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时,应深入弱岩溶化岩层(或开采境界最低设计标高以下)不小于10m。
4.4.10 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试样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层采取,每一主要岩土层不应少于6组(件),排水工程场地应取水样,试样的规格、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土质边坡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每一主要土层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
3 边坡岩土体的剪切波、压缩波速度以及岩块压缩波速度的测试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别进行;
4 当岩溶或结构面发育时,边坡范围内的钻孔宜进行电视测井;
5 边坡岩土体主要软弱结构面(层)宜进行现场剪切试验;
6 构造应力异常区的边坡地段宜进行岩体应力测试。
4.4.11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采矿场工程场地及边坡详细勘察评价和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需要;
2 应进行水的腐蚀性试验;
3 划分岩石坚固性、岩石可钻性、岩石可爆性等级时,应进行相关试验;
4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4.4.12 详细勘察除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侧外,当采矿场存在地下水影响时,主要含水层宜进行单孔或多孔稳定流或非稳定流分层抽水试验,并宜进行综合水文测井或井中测流;其他含水层可进行简易抽水(或注水)试验。当不能满足水文地质条件评价要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查。
4.4.13 详细勘察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划分边坡岩土体的岩石质量等级、岩体完整程度,进行开采境界内的土石工程分类,并宜进行岩石坚固性、岩石可钻性、岩石可爆性等级的划分。
4.4.14 采矿场最终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划分结构面等级、岩体结构面类型、岩体结构类型、边坡坡体结构类型以及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的相应规定。
4.4.15 采矿场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中应提供下列参数:
1 满足开采境界边坡设计、采掘施工的岩土参数;
2 满足排水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3 满足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设计的岩土参数。
4.4.16 采矿场工程的详细勘察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应根据边坡岩土体分布、主要结构面特征、地下水作用、地应力分布及设计最终边坡形态,确定边坡稳定性的主要控制因素;
2 应结合岩体结构类型、边坡坡体结构类型,分析评价边坡的稳定性,预测可能出现的边坡变形与破坏形式;
3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评价冻融作用对边坡岩土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应评价采矿场的排水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地基的岩土工程条件;
5 应评价采矿场排水工程场地的地下水腐蚀性;
6 应评价采矿场的涌水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论证地表水对采矿场工程的影响,并应预测采矿场地表水最大汇水量;
2)应预测计算采矿场地下水涌水量,并应评价区域地下水对采矿场工程的影响;
3)应分析评价疏干排水产生突水、突泥、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及其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应分析评价采矿场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的影响。
4.4.17 采矿场边坡稳定系数(Fs)宜按表4.4.17取值。
表4.4.17 采矿场边坡稳定系数Fs
采矿场工程复杂程度等级 | 边坡稳定系数 |
复杂 | 1.30≤Fs<1.50 |
中等 | 1.15≤Fs<1.30 |
简单 | 1.05≤Fs<1.15 |
注:1 当采矿场边坡采用峰值强度设计时取大值,采用残余强度设计时取小值;
2 当采矿场工程施工与开采过程中爆破、运输震动等因素对边坡稳定性影响明显时,可适当提高稳定系数的取值。
4.4.18 采矿场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同工程地质单元最终边坡角及台段坡面角;
2 采矿场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措施;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4 边坡的变形监测方案。
4.5 施工(生产)勘察
4.5.1 当采矿场工程的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析评价其影响程度,并应根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治理方案建议或专项勘察建议。
4.5.2 施工(生产)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法、评价与建议应按详细勘察的规定进行;
2 对已形成的采矿场边坡,稳定系数应取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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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勘察应主要针对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程进行。
5.1.2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设计要求;
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
3 其他相关资料。
5.2 可行性研究勘察
5.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程拟选场地、线路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并应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5.2.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下列情况:
1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及岩体风化程度;
2 气象、水文特征,水文地质条件;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地震活动;
4 穿越(或跨越)河流、周边水库的分布、水文特征,河道与库岸的迁移、坍岸情况;
5 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区、居民区、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分布。
5.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资料搜集、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宜辅以少量勘探、测试与试验工作。
5.2.4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场地宜避开下列地段:
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地段;
2 断裂及构造破碎带;
3 应力分布异常带、强烈风化带等不宜设置为工程场地的地段。
5.2.5 破碎输送工程选线宜避开下列地段:
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地段;
2 水库、居民集中居住区、保护区;
3 其他不宜穿越(或跨越)的地段。
5.2.6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线路的适宜性和场地的稳定性;
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
3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方案的比选建议;
4 专项勘察建议。
5.3 初步勘察
5.3.1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 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评价溜井口和井身、平硐口和硐室、溜槽及破碎输送工程场地的稳定性,提出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初步设计建议。
5.3.2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情况:
1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
2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风化程度;
3 平均降雨量与极端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洪峰流量,地下水类型及埋藏条件,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诱发因素;
5 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管线等地下设施的分布;
6 破碎输送工程沿线河流的水流冲刷特征、岸坡地层分布及岩土性质。
5.3.3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3.4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比例尺一致,溜井口、平硐口地段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2 破碎输送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
3 破碎输送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为工程线路轴线两侧各150m~200m,以及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
5.3.5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物探剖面应按下列规定布置:
1)应以溜井井心为中心布置2条十字工程物探剖面,并应分别垂直和平行岩层走向;
2)应沿平硐、溜槽轴线布置工程物探剖面,并宜垂直轴线布置1条~2条工程物探剖面。
2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宜按表5.3.5进行;
表5.3.5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
工程类型 | 勘探点数或间距 | 勘探点位置 | 控制性勘探点数 |
溜井 | 不少于1个 | 中心、井周 | 不少于1个 |
平硐 | 间距100m~200m | 双向外侧10m外交叉布置 | 不少于2个 |
溜槽 | 间距100m~200m | 沿轴线 | 不少于2个 |
3 勘探深度应穿过溜井底、平硐底及溜槽底设计标高以下深入稳定层不小于5m;
4 溶洞或断层及破碎带,应布置钻孔验证。钻孔间距和勘探深度应初步控制隐伏溶洞或断层及破碎带的空间分布。
5.3.6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层采取代表性岩土试样,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并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
3 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别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溜井、平硐工程场地宜分别选择代表性钻孔进行电视测井;
5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5.3.7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的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初步勘察评价和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5.3.8 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沿线路轴线进行,并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表5.3.8 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m)
地基复杂程度 | 勘探点间距 |
一级(复杂) | 50~100 |
二级(中等复杂) | 100~200 |
三级(简单) | 200~400 |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3 勘探深度不宜小于15m,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适当加深;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或溶洞)时,勘探深度应穿过全风化层(或溶洞)深入稳定层3m~5m;
4 可配合采用工程物探方法进行勘察。
5.3.9 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采取代表性岩土试样,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并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
3 控制性勘探点应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5.3.10 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的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破碎输送工程初步勘察评价和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5.3.11 初步勘察应初步划分岩石质量等级、岩体完整程度、围岩类别,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3.2.5条的规定。
5.3.12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初步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程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溜井、平硐工程围岩的稳定性,溜槽和破碎输送工程场地的稳定性;
3 工程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
5.3.13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初步勘察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
2 破碎输送工程支柱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
3 溜井、平硐工程排水方案;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5.4 详细勘察
5.4.1 详细勘察应查明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和破碎输送工程场地地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评价围岩和地基的稳定性、工程岩土条件和溜井、平硐的涌水性,提出工程施工图设计岩土参数和施工方案建议。
5.4.2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地质条件:
1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风化程度,围岩磨蚀性;
2 断层及破碎带的产状、分布、规模、性质;
3 地下水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埋深,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5 有毒及有害气体的类型、分布和浓度,地温及地温梯度变化特征,地应力异常地段的初始地应力分布特征;
6 水、土的腐蚀性。
5.4.3 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基岩风化程度;
2 活动断裂的分布及发育特征;
3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5 水、土的腐蚀性。
5.4.4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溜井口、平硐口位置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5.4.5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宜按表5.4.5进行;
表5.4.5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
工程类型 | 勘探点数或间距 | 勘探点位置 |
溜井 | 1个~3个 | 中心、井周 |
平硐 | 间距50m~100m | 双向外侧10m外交叉布置 |
溜槽 | 间距25m~50m | 沿轴线 |
2 溜井井筒范围内至少布置1个控制性勘探孔;平硐、溜槽的两端、中间应布置勘探点,平硐、溜槽的勘探点数各不应少于3个;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分别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3 勘探深度应穿过设计基底标高以下深入稳定层不小于5m,并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4 活动断裂及破碎带、岩溶强烈发育带应加密勘探点,勘探点数和勘探深度应控制活动断裂及破碎带、岩溶的空间分布。
5.4.6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方法应以钻探为主,平硐口位置可布置槽探或井探。
5.4.7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取岩土试样,每一主要岩土层取样数不应少于6组(件);含水层应分层采取水样。试样的规格、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主要地层原位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
3 控制性勘探孔土层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岩层应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溜井、平硐的控制性勘探孔应进行下列测试:
1)电视测井;
2)地应力异常地段的岩体应力测试;
3)地温异常地段或深度超过300m钻孔的地温梯度测试;
4)存在有毒及有害气体时的相关测试。
5.4.8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评价和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需要;
2 岩石试验应包括抗压强度试验,溜井、溜槽围岩宜进行岩石磨蚀性试验;
3 平硐宜进行岩土的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等试验;
4 应进行水、土的腐蚀性试验;
5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5.4.9 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详细勘察除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外,当溜井、平硐工程的局部(或全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分层抽水(或注水)试验,并宜进行综合水文测井或井中测流。当不能满足水文地质条件评价要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查。
5.4.10 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4.11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沿破碎输送工程轴线布置,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 | 勘探点间距 |
一级(复杂) | 25~50 |
二级(中等复杂) | 50~100 |
三级(简单) | 100~200 |
2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工程地质单元、破碎输送工程终端支柱和大跨度支柱基础地基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3 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支柱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的,勘探深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要求。
5.4.12 勘探方法宜采用槽探、井探及钻探;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槽探或井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5.4.13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采取岩土试样,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每一主要岩土层取原状样数量或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数据不应小于6组(件),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应采取满足腐蚀性试验要求的水、土试样;
3 支柱基础场地应进行松散地层的剪切波速测试,同一工程地质单元剪切波速度测试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4 支柱基础地基的基岩应进行岩体和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5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5.4.14 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破碎输送工程详细勘察评价、支柱基础地基变形计算及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应进行水、土的腐蚀性试验;
3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5.4.15 详细勘察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分别划分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岩石质量等级与围岩类别,划分支柱地基的岩石质量等级。
5.4.16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参数:
1 满足溜井、平硐及溜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满足破碎输送工程中支柱基础施工图设计、地基处理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和地基承载力;
3 满足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设计要求的岩土参数。
5.4.17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溜井、平硐工程的围岩稳定性,溜槽、支柱地基的稳定性;
2 开拓运输与破碎输送工程的地基强度、变形特征;
3 水、土的腐蚀性;
4 溜井、溜槽工程的围岩磨蚀性;
5 溜井、平硐工程的涌水量,有毒及有害气体、地温及地热梯度对工程的影响;
6 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工程地质问题。
5.4.18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溜井、平硐工程支护结构及施工方案;
2 破碎输送工程支柱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
3 溜井、平硐工程疏干排水对区域地下水影响的防治措施;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5.5 施工(生产)勘察
5.5.1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析评价其影响程度,根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治理方案建议或专项勘察建议。
5.5.2 施工(生产)勘察的勘察方法、评价与建议应按详细勘察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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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石场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废石场工程勘察应主要针对堆场场地工程、排水工程和挡石坝工程进行。
6.1.2 废石场工程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废石场工程设计要求;
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
3 其他相关资料。
6.2 可行性研究勘察
6.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废石场工程拟选场地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6.2.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下列情况:
1 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及基岩风化程度;
2 气象、水文特征,水文地质条件;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地震活动;
4 重要供水水源地分布;
5 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区、居民区、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分布。
6.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资料收集、调查访问、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宜辅以少量勘探、测试与试验工作。
6.2.4 废石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废石场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
3 拟选废石场工程方案的调整建议;
4 专门勘察建议。
6.3 初步勘察
6.3.1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废石场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并应评价工程场地的稳定性,提出废石场工程初步设计建议。
6.3.2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工程地质条件:
1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
2 地层岩性、产状、分布;
3 土石界面、下伏软弱层(面)的起伏形态与性质;
4 基岩风化程度;
5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6.3.3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平均降雨量与极端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洪峰流量;
2 地表水系分布,场地汇水特征;
3 地下水类型;
4 地下水埋藏、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5 岩土的透水性。
6.3.4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下列环境地质条件:
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诱发因素;
2 地下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分布与规模。
6.3.5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6.3.6 工程地质测绘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场地、排洪渠(或涵洞)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0~1:10000;
2 挡石坝的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3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宜为场地范围外延150m~200m,以及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
6.3.7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山坡倾向或隐伏软弱面倾向布置;
2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间距可按表6.3.7布置;
表6.3.7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 勘探线间距 | 勘探点间距 |
一级(复杂) | 80~150 | 60~100 |
二级(中等复杂) | 150~200 | 100~150 |
三级(简单) | 200~400 | 150~200 |
3 堆场场地每个坡面不宜少于3条勘探线;
4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
5 复杂场地宜结合工程物探进行综合勘探,物探剖面间距宜为勘探线间距的1倍~2倍。
6.3.8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方法可采用槽探、井探、钻探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槽探或井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6.3.9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可按表6.3.9布置;
表6.3.9 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 一般性勘探点 | 控制性勘探点 |
一级 | ≥12 | ≥25 |
二级 | 8~12 | 15~25 |
三级 | 6~10 | 10~15 |
2 当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一般性勘探点应深入基岩,控制性勘探点应深入基岩2m~5m;
3 当规定勘探深度内遇隐伏软弱面(或软弱层)时,应适当增加勘探深度,控制性勘探点应穿透软弱面(或软弱层)深入稳定层2m~5m。
6.3.10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轴线两端及中间宜布置勘探点,且每个地貌单元应布置勘探点;
2 勘探深度不宜小于10m,遇软弱面(层)时应深入稳定层2m~5m;
3 当场地覆盖层较厚或存在断层及破碎带、岩溶时,宜局部布置工程物探剖面。
6.3.11 初步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场地的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采取岩土试样,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场地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层采取岩土试样,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试验),并应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
3 堆场场地主要岩层应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4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6.3.12 初步勘察的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堆场场地初步勘察评价和初步进行岩土特性分类、挡石坝与排洪渠(涵洞)工程选址评价的要求;
2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6.3.13 堆场场地地基应初步划分岩石质量等级、岩体完整程度,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3.2.3条和第3.2.5条的相关规定。
6.3.14 废石场工程的初步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废石场工程初步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2 堆场场地工程地基的稳定性;
3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废石场工程的影响;
5 废石堆置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6.3.15 废石场工程的初步勘察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废石场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
2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场地方案建议或方案比选建议;
3 堆场场地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6.4 详细勘察
6.4.1 详细勘察应查明堆场场地、挡石坝与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场地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评价地基的稳定性与工程岩土条件,提出工程施工图设计岩土参数和施工方案建议。
6.4.2 详细勘察应查明下列地质条件:
1 地层岩性、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基岩风化程度;
2 断层及破碎带、主要软弱面的分布、规模、性质;
3 地表水汇水特征,地下水类型及埋藏、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发育程度;
5 岩土的透水性,水、土的腐蚀性。
6.4.3 堆场场地工程的详细勘察宜在初步勘察基础上补充勘探、测试与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场场地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间距可按表6.4.3布置;
表6.4.3 堆场场地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 勘探线间距 | 勘探点间距 |
一级(复杂) | 40~75 | 30~50 |
二级(中等复杂) | 75~100 | 50~75 |
三级(简单) | 100~200 | 75~100 |
2 勘探手段、勘探深度、取样、原位测试、试验可按堆场场地工程初步勘察的相关规定进行;
3 需地基处理地段应取水样、土样进行腐蚀性试验。
6.4.4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的详细勘察应以勘探、测试与试验为主,挡石坝坝基、坝肩部位和排洪渠(或涵洞)出、入口部位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6.4.5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宜按表6.4.5布置:
表6.4.5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布置表
工程 | 勘探线布置 | 勘探点间距(m) |
挡石坝 | 沿轴线布置1条 | 50~100 |
排洪渠(或涵洞) | 沿工程两侧边线10m外各布置1条 | 100~200 |
2 多于1条勘探线时,相邻勘探线上的勘探点应交叉布置;
3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工程两端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4 复杂地基条件下宜根据勘察需要布置工程物探剖面。
6.4.6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方法宜采用槽探、井探、钻探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槽探或井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挡石坝坝肩地段宜布置槽探或工程物探点(浅层地震面波勘探点或电测深勘探点)。
6.4.7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岩坝基,一般性钻孔宜深入坝基基础底面以下1/3坝高;控制性勘探点宜深入坝基基础底面以下1/2坝高;
2 覆盖层坝基,当下伏基岩埋深小于坝高时,一般性钻孔宜深入基岩3m~5m;控制性钻孔宜深入基岩5m~10m;当下伏基岩埋深大于坝高时,钻孔深度宜根据坝基持力层、透水层、隔水层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3 排洪渠(或涵洞)地基,一般性钻孔应深入排洪渠(或涵洞)底以下5m~10m;控制性勘探点一般应深入排洪渠(或涵洞)底以下10m~20m,并应进入稳定层。
6.4.8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取样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应分层采取岩土试样,松散地层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每一主要岩土层取原状样数量或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数据不应少于6组(件),试样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试验项目的要求;
2 应按地貌单元采取满足腐蚀性试验要求的水、土试样;
3 宜在控制性勘探孔中进行剪切波速度测试;
4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地基应进行岩体、岩块的压缩波速度测试;
5 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6.4.9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理力学试验项目应满足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详细勘察评价、地基变形计算和分段进行岩土特性分类的要求;
2 应进行水、土的腐蚀性试验;
3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
6.4.10 详细勘察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段进行土石工程分类,划分挡石坝坝基与坝肩部位的岩石质量等级、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地基的围岩类别,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3.2.4条和第3.2.5条的规定。
6.4.11 废石场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参数:
1 满足堆场场地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的岩土参数;
2 满足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岩土参数。
6.4.12 废石场工程的详细勘察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废石场工程地基的稳定性;
2 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场地稳定性和地基变形特征;
3 水、土的腐蚀性;
4 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工程地质问题。
6.4.13 废石场工程的详细勘察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堆场场地、挡石坝、排洪渠(或涵洞)工程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
2 排洪渠(或涵洞)施工支护方案;
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6.5 施工(生产)勘察
6.5.1 废石场工程的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析评价其影响程度,并应根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治理方案建议或专项勘察建议。
6.5.2 废石堆体变形的施工(生产)勘察应查明下列地质条件:
1 废石堆体的形态特征、堆场场地的废石堆载;
2 堆积物的岩土分类、层序、分布、物理力学性质;
3 堆场场地的汇水量、排水量及排水条件;
4 废石堆体的变形破坏的类型、成因、发育程度,以及破坏面的分布、性质。
6.5.3 施工(生产)勘察的勘察方法、评价与建议应按详细勘察的规定进行。
7 其他工程
7.0.1 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类工业站、库、管线工程;
2 爆破器材设施工程;
3 供水、供变电、机电维修设施等生产保障工程;
4 办公楼、宿舍、锅炉房等工程;
5 防洪排水、道路、围墙、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工程。
7.0.2 闭坑恢复工程应包括本规范附录C所列内容。
7.0.3 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和闭坑恢复工程的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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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成果报告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分项工程特点、工程设计需求及勘察阶段的要求等编写。
8.1.2 成果报告应充分反映工程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水文地质参数,并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结论及建议。
8.1.3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的,应在相应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编写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8.1.4 岩土参数统计应按工程地质单元分层进行。岩石的抗压、抗拉、抗剪强度可提供平均值,其他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8.2 成果报告编写要求
8.2.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宜在下列工作基础上编写:
1 对搜集的地质资料和工程性能资料,结合勘察工作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
2 根据分项工程类型及勘察阶段确定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试验工作已全面结束,各项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
3 各类原始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和检查,并已确认完整、无误。
8.2.2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详细勘察报告主要内容宜符合表8.2.2中的规定,其他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可简化。
表8.2.2 勘察报告主要内容
8.2.3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地基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2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的评价,提供满足设计 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3 提出采矿场最终边坡角、工程基础形式、地基类型与地基处理方案、支护结构、工程降水方案、工程设计及施工建议;
4 预测评价场地及其建筑工程影响范围内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提出保护与防治方案的建议;
5 对可能失稳边坡及施工、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监测、保护、治理建议。
附录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表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注:等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原则,只要有一项要素符合某一等级,就确定为该等级。
附录B 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
B.0.1 结构面分级应按表B.0.1进行。
表B.0.1 结构面分级
B.0.2 岩体结构面类型与结合程度划分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岩体结构面类型与结合程度划分
B.0.3 岩体结构类型应按表B.0.3划分。
表B.0.3 岩体结构类型划分
B.0.4 边坡坡体结构类型划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边坡坡体结构类型划分
B.0.5 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划分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划分
注:1 边坡岩体分类中未含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和倾倒崩塌型破坏的边坡;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当Ⅰ类岩体为软岩、较软岩时,应降为Ⅱ类岩体;
3 当地下水发育时Ⅱ、Ⅲ类岩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一档;
4 强风化岩和极软岩可划为Ⅳ类;
5 表中外倾结构面是指倾向与坡向的夹角小于30°的结构面;
6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五级,其中较完整、较破碎相当于本表的“较完整”,破碎和极破碎相当于本表的“不完整”。
附录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表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